贰、办法
2026年07月27日
贰、办法
一、研究所分为左列三种:
(一)由大学或独立学院设置之研究所。
(二)由学术研究机关,如中央研究院等设置之研究所。
(三)由其它机关学术团体,或事业单位设置之研究机构,得称研究所。
上述(一)项由大学或独立学院设置之研究所,依法招收研究生,授予学位。
二、大学或独立学院设置研究所,依照规定,须其有关学系,办理完善,成绩优良,所有经费、师资、设备,足供研究工作之需。清华、交通两大学之大学部现尚未恢复,但已设有原子研究所及电子研究所,因其在国防工业上有特殊需要,可准其继续设立,并再加充实。其它大学如欲设立研究所,必须合乎前项所列举之条件,教育部现所直接设立之音乐研究所等,应否并入各大学有关学系,由教育部统筹调整。(https://www.daowen.com)
三、学术机关或其它机关、学术团体或事业单位设置研究所,除由学术团体设置者,须经教育部核准外;其余不属教育部主管范围。但应根据学术合作及建教合作原则,切取联系,使全国学术研究工作,得以沟通配合。
四、教育部计划之学术研究工作,应审度国家当前需要,交由各大学或独立学院之有关学系,依照规定,设置研究所,从事研究。其所需研究经费及设备,应由教育部予以宽筹,使其充实。
五、各大学或独立学院设置之研究所,依规定应与有关学系,打成一片。但研究所主任,得不限于由有关学系之系主任兼任。
六、各大学或独立学院,设置研究所,应注意提高素质,培养学术人才及大专学校师资,每届招生名额,不宜过多。研究生研究期满,应鼓励继续从事学术研究。
(四十七年八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