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反冤假错案与民主制度建设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四、平反冤假错案与民主制度建设

在1930年和1931年两年内,苏联国内共有60万富农被剥夺了财产,有24万户富农被强迫迁徙。1934年基洛夫遇害后,斯大林开始的“大清洗”中,据原克格勃副主席波罗日列夫透露,1930—1953年间因“反革命罪”被判刑的有377.8万人,其中786098人被处决。其中无辜受害者占绝大多数,包括许多著名的党政领导人。1934年1月联共(布)选举出来的中央委员会139名中央委员和候补中央委员中,有98人即占总数70%的人,在1937—1938年遭到了逮捕和枪决。在十七大上拥有表决权和咨询权的1956名代表中,1108名即超过半数以上的代表被逮捕。在地方,如格鲁吉亚1937年5月参加格鲁吉亚共产党十大的644名代表中,不久就有425人遭到逮捕、流放或枪决。1937年组成的以莫洛托夫为主席的人民委员会,先后出任苏联政府部长的有20多人,他们中1人被撤换,1人自杀,17人被处决,幸存的只有4人。20世纪40年代末,苏联国内再次出现类似的大规模处理党的高级干部的事件,包括联共(布)中央书记、保卫列宁格勒的英雄阿·亚·库兹涅佐夫和苏联部长会议副主席、国家计委主席沃兹涅先斯基等人被判处死刑,3年之内有2000多人被撤职。残酷的“肃反”和“清洗”使苏联红军遭到了巨大的损失,二战前苏军被捕的各级将领的人数有5名元帅中的3人,4名一级指挥员中的3人,12名二级集团军军长中的12人,67名军团长中的60人,199名师长中的136人,397名旅长中的221人,等等[12]。1937—1944年间,苏联强行把11个民族约300万人从世代居住地迁往哈萨克斯坦、中亚、西伯利亚等地。搬迁过程,因条件恶劣、气候地理条件不适应,大批人员死去。斯大林时期发生的冤假错案,严重地损害了苏共的形象,在苏共党内以及苏共和苏联人民之间造成了难以愈合的伤痕。社会主义民主、法制遭到严重破坏。

斯大林逝世和贝利亚被处决后,人们发现斯大林时期的一些案件并非都是证据确凿、判处公正,没有冤情的,而贝利亚则滥用职权,破坏法制、制造冤案,于是平反的呼声振聋发聩。赫鲁晓夫执政后,平反工作陆续展开。赫鲁晓夫顶住马林科夫、莫洛托夫、卡冈诺维奇等人的压力,要求对掌握的案件进行复审,以便弄清真相,从速平反。1953年4月4日,内务部发表通告,宣布为“医生间谍恐怖集团”平反,恢复该案中一切人的名誉,并予以释放,引起全党全国的震动。1954年4月30日,曾震惊全国的“列宁格勒案件”得到了平反。整个案件中被镇压的达200余人,被牵连的则有2000余人。1954年12月14日至19日,制造该案的有关责任人,如前国家安全部部长阿巴库莫夫等人被处决,据估计,平反昭雪的结果,1953年释放了4000人,1954—1955年被释放的人数增至12000人。这些人大多过去担任过党和政府部门的要职,影响颇大。1956—1957年,约有700万~800万人被释放,有500万~600万人死后得到平反昭雪。从1953年到1957年,苏联最高苏维埃颁布了三次大赦令(1953年3月27日、1955年9月17日、1957年11月2日),约有70%以上的在押犯被释放,大量劳动改造营被解散,余下的劳动改造营改组为“劳动改造所”,生活条件有所改善[13]。苏联历史学家罗伊·麦德维杰夫认为,数百万人获平反的重要意义,不在苏共二十大之下。赫鲁晓夫把恢复民主与法制的工作,同平反和恢复名誉联系在一起。苏共二十大以前,恢复民主和法制的工作就已经开始。二十大以后,继续并加强了这方面的工作。

第一,整顿国家安全机关,限制其权力。1954年内务部分出国家安全委员会后,它就只成了一个维持社会治安的机构。1960年1月,干脆撤销了苏联内务部,将其职权移交给各加盟共和国内务部。1962年以后,地方内务部又相继改名为“社会治安部”和“社会治安局”。至于国家安全委员会,其地位与职权远远不能同过去的内务部同日而语。它必须接受党和政府的领导,而不能像过去内务部那样凌驾于党和国家之上,也不能包揽逮捕、侦查、审理、判决的司法全过程。除了根据法院的判决以外,不能指控任何人是罪犯并加以惩罚。(https://www.daowen.com)

第二,健全司法制度。赫鲁晓夫还恢复和提高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权限,扩大地方法院的权力,禁止对公民的非法拘捕、审理和判决。1953年9月便已撤销内务部的军事法庭,1957年又撤销交通法庭,将其职权划归地方法院。1955年5月24日颁布《苏联检察长监督条例》,规定检察长对审判机关作出的判决、决定和裁定是否合法和有无根据实行监督。还规定一切刑事案件的审理一定要按照正常的程序,通过法院进行。1957年2月颁布《苏联最高法院条例》,明确了最高法院的职责。二十大以后,还提高了律师的地位和作用,允许律师参加犯罪侦查。1962年7月,俄罗斯联邦颁布了《苏俄律师协会条例》。

第三,修改和制订了一系列法律法令。对过去的立法进行了审查、修改,取消了一些法律法规,颁布了一系列新的法律和条令。1958年11月,苏联最高苏维埃会议通过有关刑事立法和刑事诉讼原则的新法案,以及对宪法中某些条款的修改和补充。1958年12月,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颁布了一系列立法纲要,如《法院组织立法纲要》、《刑事诉讼纲要》、《刑法纲要》等等,以及各种法律,如《关于国事罪的刑事责任法》、《关于军事罪的刑事责任法》、《关于取消剥夺选举权的判决法》、《关于批准军事法庭条例法》,等等。1961年5月,最高苏维埃主席团通过《关于加强同特别危险的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法令。同年12月,最高苏维埃又通过《民事立法纲要》、《民事诉讼纲要》。1962年7月,俄罗斯联邦修订了《苏俄刑法典》。苏联开始逐步做到有法可依,基本上改变了过去“无法无天”的状况。

第四,在扩大社会民主方面,也采取了一些措施。苏共二十大关于苏共中央总结报告的决议提出要大力发扬苏维埃民主;在苏共二十一大上,赫鲁晓夫提出社会主义国家组织发展中的主要方向是尽力扩展民主,吸收最广泛阶层的居民来管理国家的全部事务;在苏共二十二大关于苏共纲领的报告中,他又提出了吸收所有公民参加社会管理的5个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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