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猺獞”“狼”[1]与“民”:作为“他者”的族类身份
明清时期纳入朝廷体制内的广西汉人,通常被称作“民”,至少在广西地区,意味着“文明”与“教化”。非汉族的族群的称谓则极其复杂,古籍文献中表述不一。雍正朝《广西通志》对粤西“蛮夷”有详尽的归类与描述,是较全面、具有代表性的著作,其总结如下:
岭表接壤荆楚,溪峒聚落悉为南蛮,其种非一,曰猺,曰獞,曰獠,曰狼,曰狑,曰犽,曰㺜,曰狪,曰
,曰猀,曰狸,曰蜑,皆性习犷野,罔知礼教。……[2]
上述族群大致上囊括了明清时期以来广西见诸文献记载的各类人群,[3]是《广西通志》的作者主要依据与汉人看似泾渭分明的文化和习俗的特征划分得出的结果。其笔下的“非我族类”如动物般粗鄙、简陋,因未经教化而处于较低的文明层次,是相对于“汉人”族群的一种总体呈现。实际上,这样的意识历来都是中原文人对边陲描写的重要主题,浸透着浓厚的“文化优劣论”的论调。当然,作者的意图并非仅仅为了展现异域的情调,博取人们猎奇的眼光,而试图为朝廷提供“驭蛮”的参考意见。因为从现实上来看,广西一些族类力量之强大,足以影响到王朝的政治大局,在族群关系极为紧张的明代尤为如此,此时期中央王朝对这些族类的认识达到新的高度。至清代,族群矛盾虽已大大缓和,但人们并未停止“识别”的热情。如果联系其地理分布的情况,我们可以发现,有关族类标签的认定的确与当时广西的政治和行政格局有莫大关系。
(一)“猺獞”称谓的泛化
明清时期,整个广西地方社会,按照“流”/“土”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两个板块,即东部为流官社会,而西部为土司社会。[4]两者之间的界线自北向南,依次从今河池市,经忻城县、上林县,至南宁一带,形成一条界线。线之东,是桂林、平乐、梧州、浔州、柳州、南宁等流官府。庆远府(主要在今河池市)横跨此线,东部是六个流县,西部是三个土州。线之西,除太平府为流官府外,其他都是土府、州、县。这样形成所谓东流西土的局面。[5]这两个区域不仅在行政体制上有异,而且关于族类的描述也不尽相同,土、流区分的痕迹强烈:
广右邈在西陲,民夷杂处,为民者四,士事诗书,农业耕稼,工作器用,商通货财。秦昔徙五十万填岭南者,此岂其后与为?夷者亦四,猺、獠、狑、獞,熟者供赋役,生者习剽掠,古谓雕题者,此皆其种。与郡邑民、夷相半者,流官治之;概为夷者,土官治之,大抵夷者皆羁縻之尔。[6]
大致上,流官区民夷各半,而土司区,则“概为夷者”。在流官区,“蛮夷”身份被冠之“猺獞”的称呼。它们主要居于流官力所不及,无法控制的山区,“广西惟桂林与平乐、浔州、梧州未设土官,而无地无猺、獞。桂林之古田,平乐之府江,浔州之藤峡,梧州之岑溪,皆烦大征而后克,卒不能草薙而兽狝之,设防置戍,世世为患”。[7]他们可谓“贼”“匪”的代名词,有关记录极为频繁,早在洪武二年(1393年)便已出现在文献中:“广西行省言:靖江、平乐、南宁等府,象、宾、郁林等州,地接猺獞,并关隘冲要之处,宜设巡检司以警奸盗。”[8]有明一代,广西地方史几乎就可化约为“猺獞”与朝廷的抗争史,情势恐怖:
西粤猺獞,居万山之中,当三江之险,深箐绝壑,人迹有所不通也;古木悬崖,日月有所不照也;层冈叠阜,莫知其涯际也;荒村远落,莫穷其始终也。种类莫可识别,巢穴莫可跟寻。其所以为宫室者,则岩巅也。其所以相往来者,则虎狼也。其所以代耒耜者,则锋镝也。殆天骄之若犬羊豺狼,然莫可以人理化也。粤之西,则有曰木藤,曰八寨,曰连城,曰六十三山,曰七山等巢。诸若此类,莫可枚举也。[9]
正是因为“猺獞”的抗争时刻刺激着中央王朝的敏感神经,再兼之广西“蛮夷”种类过于繁杂,汉人难以深知,于是“猺獞”之称逐渐泛化,久而久之就成为广西所有非汉族群的统称。即《蛮司合志》所谓的“虽种类不一,而总名猺獞”;[10]诸匡鼎的《猺獞传》[11]内容涉及猺、獞、狑、狪、蜑共计十多种广西非汉族群,其标题则冠以“猺獞”,亦采纳此种用法。
(二)作为土司特征的“狼”
相较于流官州县“与郡邑民、夷相半者,流官治之”的状况,桂西土司地区则是“概为夷者,土官治之”。[12]从本质上说,这里的“夷者”当属“猺獞”无疑,但它演变出一种具有个性化的族群身份,使之与其他“猺獞”相区别,这就是所谓的“狼”:
狼,男女俱挽髻,前锐后广,覆以白布。绩麻为衣,无刺绣,经年垢积,不一涤除。善伏弩,猎山而食。儿能骑犬,引弓,射雉、兔,掘鼠;少长,习甲骑,应募为狼兵。善鸡卜,其法取生鸡雄者,折一翼东向,去翼肤肉,视其骨,骨有纹路,明则吉,暗则凶,以定向往。性饕餮,血食腥秽。狼藉居室中,卧惟席草,是名狼也。[13]
在“以夷制夷”之策略下,“狼”是作为镇压其他“猺獞”的军事力量而活跃于历史舞台的,而非与中央王朝相对抗。明正统二年(1437年):
(山云)上言:“浔州与大藤峡诸山相错,猺寇出没,占耕旁近田。左右两江土官,所属人多田少。其狼兵素勇,为贼所畏。若量拔田州土兵于近山屯种,分界耕守,断贼出入,不过数年,贼必坐困。”报可。嗣后东南有急,辄调用狼兵,自此始也。[14](https://www.daowen.com)
随着狼兵大量被征调,甚至戍守于流官区,逐渐与当地人接触,[15]“狼人”作为一个族群逐渐纳入人们的视野,其来自土司地区的特征便成为族群的重要边界。狼兵之名的来由即因其出自狼人:“正德间王守仁议田泗等十五州调戍防御,额调、加调各有等差,以其出自土司曰土兵,以有头目管之曰目兵,又以多狼人亦曰狼兵。”[16]《蛮司合志》记载:“调归顺、下雷、东兰、那地狼兵戍之。而狼兵则择取诸狼,提调编保,别给田任种,且耕且戍,谓之狼家。”[17]《罗城县志》也载:“广有猺獞出没,耕夫释来,一有征发,辄藉俍兵,事平之后,藉俍兵为守,统以土酋,仍以其地界之官,不爱阡陌之产,以养战士”。[18]
毫无疑问,狼人与猺獞皆属“非我族类”,在汉人的眼中并无本质上的区别,在某些特征上还具有相似性。“獞歌与狼颇相类,可长可短。”[19]“狼在迁江者与猺獞杂居,俗亦略相同。”[20]两者却走向了对立面,不能不引人深思,许多人将之归结为行政体制的差异。嘉靖间广西总兵沈希仪认为:
狼兵亦猺獞也。猺獞所在为贼,而狼兵死不敢为贼者,非狼兵之顺,而猺獞之逆,其所措置之势则然也。狼兵地,隶之土官;而猺獞地,隶之流官。土官法严足以制狼兵,流官势轻不能制猺獞,莫若割猺獞地分隶之,旁近土官得以治夷之策,可使猺獞皆为狼兵矣。[21]
顾炎武在《天下郡国利病书》中也对之进行了分析:
狼所以制獞也,愚以为,患不在獞,而在狼,官族皆夷同种,知汉法,罹纲矣。……左右两江地方二三千里,其所辖狼兵无虑十数万,今设为府者四,为州者三十有七,其府州正官皆以土人为之,而佐贰幕职参用流官,故今百余年未闻有屯聚侵掠者,而所以为州县害者皆是不属土官管束之人。[22]
在特殊的体制之下,土司掌握着治下土民的人身控制权,而且“土司法极严肃,鞭笞杀戮,其人死无二心,民怯于私忿,勇于公斗,似秦;严刑酷法,娴于文司,似郑”。[23]基于这样的高压政策,土民被强制性地依附于土司,限制在固定的区域之内,难以轻易为患于朝廷。因此上述解读是有一定道理的。
明人王士性曾对三大族类猺、獞、狼的“族性”有过一番评论,他认为:“僮性稍驯,易制服,缘遥民为城中人佃丁者。猺性最恶难驯。狼则土府州县百姓皆狼民,衣冠、饮食、语言,颇与华同。”[24]从当时士大夫文人的口中说出“颇与华同”的赞语,其根据则可能就是因为狼人处在“民”的系统之内,逐渐受到国家的教化,“用夏变夷”的结果。
此外,倘若真如王士性所言,土司地区百姓皆为狼人的话,《明实录》所谓“广西岭徼荒服,大率一省狼人半之,猺獞三之,居民二之”的论断就非空穴来风了。[25]这是根据“土”“不土不流”“流”的区域对比而得出的。根据雍正五年(1728年)《广西通志》作者的观察,当时的狼还遍布于广西相当广阔的地域内,不仅那地、南丹、忻城、泗城(雍正五年改流)、归德、太平、安平、恩城、万承、茗盈、龙英、佶伦、结安、都结、思州、下石西土州、罗阳、上映、凭祥、古零等土州县、土巡检有之,也杂居于流官控制的雒容、罗城、柳城、迁江、平南、贵县、崇善、左州、养利、永康、上石西州、郁林州、博白、陆川、兴业等地。[26]说明至少在清代中期,“狼”族类的数量和规模依然十分庞大。
然而通过对桂西社会细部的考察,也有证据显示,土司地区其实并非全然为狼人所居。据《嘉庆重修一统志》载,思恩府之田州、兴隆、定罗皆有猺居住,泗城府(雍正时改流)有苗、獞、猍、狆,太平府有猺、㺜,镇安府(雍正时改流)则有苗、猺、猓等族类。[27]乾隆《庆远府志》对府内土州县的族类有过描述,除了那地土州“尽是狼人”外,其他州县都杂居着不同的族类:
东兰州,原辖四埲十三哨,多苗猺。南丹土州,土狼设狼目总之,性颇轻悍;猺人居于猺山。忻城土县,猺三獞七,猺是盘瓠之后,獞即土人也,猺多居山。永定长官土司,止有土獞,男女衣服与汉人相仿,亦有村峒獞人。永顺长官土司,多猺出入,各佩环刀……又有狑、狼,服色与獞人相去不远。永顺副官土司,狼、獞杂处。[28]
但也许土司统帅的狼兵给人的印象太过深刻,由此推衍出来的“狼人”族类,已经超越了一个族类单纯的种族性内涵,而被赋予更多政治与军事的意义,或者也意味着强化了对桂西土司神秘化的认识。因此“狼”作为一种身份建构,成为汉人对桂西土司社会总体想象极为重要的部分。从这个角度来说,狼人作为时代性的一个特殊族群标识、大写的符号,只有在更为宽泛的政治、种族以及文化的解释维度中才能理解。
(三)里甲制度下的“民”
桂西的土民除“猺獞”“狼”等称谓外,实际上还存在一种常被忽略的表述方式,即土司辖内的非汉人群一律被划归到“民”的范畴。对此,明万历年间曾任广西巡抚的杨芳在其《殿粤要纂》中有述。《殿粤要纂》是明代一部重要的军事著作,书中将广西所有的族类简化为“民”与“猺獞”两种,土司地区无一例外皆为“民村”,与游离于流官治下的“猺獞”形成强烈对比。在该书绘制的图形中,民村用“圆而长者”标识,“取其作息优游而久驯习也”;“不方不圆”表示“猺獞诸巢穴”,“取其与我角逐时反侧不可据也”。[29]这种带有歧视的类比,其判断标准以能否归顺朝廷为准绳。
关于“民”的认定,也与明代的“编户齐民”政策有关。明代桂西土司地区已开始纳入版籍,在一定程度上进入朝廷的里甲体制。按照明王朝的规定,土民不仅进行里甲登记,而且缴纳赋税,只是在当时的形势下,所采取的办法与措施颇为松散,与流官区有较大的差异而已,但产生的影响极为深远。[30]《殿粤要纂》中就反映了一些土司州县编户的情况,出现了“都结治以土官编户一里”“安平州以土官编户五里”等记载。[31]
明清时代,对于中央王朝而言,编入里甲的“编户齐民”与那些“化外之民”具有完全不同的意义,前者是国家秩序的保证,后者则是社会动荡的制造者。[32]尽管土司也反叛无常、制造动乱,但通常是统治阶层相互间争权夺利的内部风波,与“猺獞”之反抗朝廷的行为有相当大的差异。因此,通过“编户齐民”将土民纳入国家的既定轨道,具有重要的象征性和实质性意义,反映了中国历史上具有变通性的“用夏变夷”的政治哲学。当然,若无为患朝廷的“猺獞”,亦无忠忱归顺的“民”,土司地区作为“民”的族群界定,很大程度上来自与这些“猺獞”的对比。
综上所述,对于桂西族类身份的建构,绝不能凭刻板印象视之,而应立足于特定的历史情境与文化生态,尤其要注意到汉人文献表述中有意无意转换的客位视角,非如此不能厘清所谓“猺獞”“狼”和“民”等身份标签的由来。总之,在许多汉人文献中,土司所统治的人群被界定为“狼人”,所控制的地方武装为“狼兵”。但“狼兵亦猺獞也”之说,一语中的,“狼人”亦然。尽管华夏文明向来包含“化成天下”的气度,有的文献认为土司制度下的人群在某种程度上已经“编户齐民”,因此就称之为“民”了。不过就本质族属而言,这些人群于当时无法不属于“非我族类”的“蛮夷”。这种状况是“中心”与“边陲”几千年互动关系的历史情境造就的,其“文明与野蛮”的二元对立关系不仅体现在族群与文化的分野,更反映了“天下观”的等级与阶序的权力意识。然而,令人困惑的是,到了民国时期,边界明显的桂西“狼”族类已几乎整体性消失在自我表述与他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