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书秦律的年代
云梦出土的秦律是秦哪个时代的法律?以下拟就秦律的年代略加考察。
首先,出土竹简的睡虎地第11号墓的年代为何时?对此,决定性的资料见于《释文》(一)的《大事记》。《大事记》始于秦昭王元年(公元前306年),终于始皇帝三十年(公元前217年),逐年记载了秦的主要战事,此外还记载了名为喜这一人物的经历。此人生于昭王四十五年(公元前262年)十二月,始皇帝元年(公元前246年)傅,即著录于官籍,三年八月为榆史,四年十一月为安陆御史,六年四月为安陆令史,七年正月为鄢令史,十二年四月治狱于鄢。可知《大事记》本来就是喜这一人物的年代记录,[12]喜恐怕就是11号墓的墓主。《大事记》终于始皇帝三十年,此年应正是喜去世之年。这样算起来喜当时为46岁,与葬者人骨为40岁左右男子的推定大体一致。因此随葬竹书不是始皇帝三十年之后是清楚的,从二十六年统一天下后只经过了四年。
以下根据律文中的若干文字来推定其年代。
首先是“命书”一语:
○行命书及书署急者,辄行之。不急者,日觱(毕),勿敢留。留者以律论之。行书
○非岁红及毋命书,敢为它器,工师及丞赀各二甲。
这里的“命书”指王命,但始皇帝二十六年统一天下后,命为制,令为诏,命书应为制书,故为始皇帝统一以前之文。又:
○妾未使而衣食公,百姓有欲叚(假)者,叚之,令就衣食焉,吏辄披事之。仓律(https://www.daowen.com)
律文中的“百姓”,统一后应称“黔首”,故亦为证据之一。其次置吏律有这样的律文:
○县、都官、十二郡,免、除吏及佐群官属,以十二月朔日免、除,尽三月而止之。其有死亡及故有夬(缺)者,为补之,毋须时。置吏律
都官亦可视为汉中都官,为内史所辖。如此,规定一般官吏任免调动的该律涉及秦的全部区域,即内史与十二郡。秦郡设置年代可知者,[13]有上郡(惠文王十年)、蜀郡(惠文王后九年)、汉中郡(惠文王后十三年)、南郡(昭王二十九年)、黔中郡(昭王三十年)、南阳郡(昭王三十五年)、三川郡(庄王元年)、太原郡(庄王四年)。据《史记·匈奴列传》,上郡、陇西郡、北地郡见于昭王时代,又巴郡(惠王十四年)、河东郡(昭王二十一年)、上党郡(庄王四年),始皇帝即位时既已设置。这样十二郡的时代大致是庄王(庄襄王)时期,至少是始皇帝即位之前。
第四种律中还有如下之文:
○可(何)谓甸人?甸人守孝公、
(献)公冢者殴(也)。
公一般写作献公,为孝公之父,先代秦王。如此,该律文当属孝公之子惠文王时代。
根据以上各例的探讨,可知全部律文并非制定于一个时期,而是商鞅变法后逐渐增加的产物,它在始皇帝即位前就已经形成,至始皇帝统一后仍保持着现行法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