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土秦律的分类及其性质

一、出土秦律的分类及其性质

出土秦简的睡虎地第11号墓所在的云梦县位于湖北省中部偏东,距武汉市西北70公里。睡虎地有12座墓,11号墓单独出了发掘简报,其余11座则合为一份发掘简报。[2]11号墓为4.16米×3米的长方形竖穴土坑墓,随葬的铜器、陶器、漆器等约有70件,该墓的规模小于马王堆汉墓及满城汉墓,然而秦简的出土却是意义堪称与前者比肩的重要的发掘成果。

有关云梦秦简的内容概观,仅见季勋发表于《文物》1976年第5期上的《云梦睡虎地秦简概述》(以下略称为《概述》),另加上前述的《云梦秦简释文》(一)至(三),以下略称为《释文》(一)、(二)、(三)。利用部分出土简进行研究的也可举出数篇论文,但并非总论。

季勋的《概述》如下分类:

1南郡守腾文书      14简    位于墓主腹部下部

2大事记         53简    位于墓主头下部

3第一种秦律       250余简  位于墓主颈部右侧

4第二种秦律       约200简  位于墓主身躯右侧

5第三种秦律      约100简  位于墓主腹部下部

6治狱案例        约100简  位于墓主头骨右侧

7论“为吏之道”的佚书   50简    位于墓主腹下

8《日书》等卜筮书籍    简数未记  位于墓主尸骨足下

《释文》(一)至(三)的分类如下:

《释文》(一)

1南郡守腾文书

2大事记

3为吏之道

《释文》(二) 属于秦法律令五种中的三种(https://www.daowen.com)

第一种 相当于《概述》中的第二种

第二种 效律 含有《概述》中的第三种

第三种 《概述》第三种

《释文》(三) 属于秦法律令五种中的两种

第四种 《概述》第一种

第五种 《概述》的治狱案例

卜筮类释文未发表

据《概述》说明,第一种秦律(《释文》第四种)所记载的法律内容的范围,大体与商鞅六律即《盗》、《贼》、《囚》、《捕》、《杂》、《具》六律吻合,不仅有一部分律文,还有关于律文的解释,而且这是秦始皇统一全国以前的律文。第二种秦律(《释文》第一种)在各律文的末尾写有所属篇名,即田律、仓律等律名。第三种秦律(《释文》第二种与第三种)的体例大致类似第二种。“治狱案例”各条开端有小题,凡二十余个。除“治狱”等一部分是处理案件的原则外,其他则使用某、甲乙丙等文字,具体记载了案件的调查、对嫌疑人的询问等,说明它不是单纯的案件记录,其性质类似于汉代的“比”。

《释文》只是在开始叙述了释文原则,此外未附任何解说,因而难知整理小组的见解。《释文》(二)、(三)写明“属于秦法律令”,也可以说是唯一的见解,然而这种概括只是笼统的概念界定。不过《释文》与《概述》在排序上有不少差异,这也许意味着对律文的理解不同。以下拟在解读秦律释文的基础上阐述己见,同时思考其排序。

两者排序不同的第一点,就是《概述》列为第一种而《释文》列为第四种。《概述》将其置于第一的想法,在于其内容属于商鞅六律的范畴,故作为基本律而置于第二种之前。然而以律文所见,可视为六律正文的内容极少,其基本内容是以答问方式解释律条正文中的用语含义,或者是就较律条正文规定而复杂的情况询问“可论(论何)”,即如何判断的答问。在性质上,前者类似于汉代的律说,后者类似于唐律的问答。即使假设有像律正文的内容,它也是作为询问前提而书写的。这也是《释文》将第二种以下记有律正文的内容前置,而将其置后的原因所在吧。我认为《释文》的排序是合理的。

其次的不同点,是关于“效”律的处理。《释文》将其单辟为第二种。由于它有像标题一样的简:

为都官及县效律……

似可归为一类,故作为第二种。《释文》(二)的凡例写明了其理由。《概述》也指出了这部分简的特色,但未另归一类,原因可能是它与第三种同置于墓主腹下。即《释文》以内容为重,《概述》则以考古学的出土状态为重。这里所说的《释文》以内容为中心的方法,尚存有如下节所述的问题,因此我认为作为现阶段的释文分类,还是以《概述》注重出土状况的方法为宜。

《概述》第二种、第三种所见的律文及其所属律名,是研究秦律的重要资料。不过《概述》只说第二种与第三种内容类似,并未涉及其不同之处,因此不得不认为简放置位置的不同,是其被区分为两者的依据。但是我观察了所发表的少量图版,认为两者的书写方式不同。第二种在一条简文结束后书写律名,剩余部分为空白,然后再改简书写。而第三种即使是不同的律名也接续书写,不留空白。这种书写方式的不同,有必要注意到有可能是第二种与第三种的书写目的不同。

治狱案例也如《概述》所指出的,屡见爰书之语。爰书的含义是“代口辞之书”,简而言之就是口述书。[3]这里所说的案件调查、对嫌疑人的询问等记载,是所谓示范案件的具体例子,它们或是官府一方因治狱、判决之需而报告调查的结果,或是为了实施所决定的处分而以书面体现必要的程序,而且其中并没有狱官判决的案例,因此不能认定《概述》所说的类似于汉代之“比”的性质,莫如说它们是程序案例。以我的感觉直率地说,这部分是爰书的文例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