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律释文的问题
现在我们所能利用的秦律读本,最基本的是前述登载于《文物》1976年第6、7、8期的《云梦秦简释文》。云梦秦简的照片只是公布了很少部分,不过以后会像《银雀山汉墓竹简》、《长沙马王堆一号汉墓》以及更早的《武威汉简》那样,刊行带有图版的正式报告吧。对于我们外国研究者而言,在那个时刻到来之前,大概是无法看到更精细的读本的。在这种情况下,先大致认清《云梦秦简释文》所存在的问题,在我们所掌握的有限范围的意义上,对推进今后的研究还是有必要的。
该释文最大的问题,就是同一简书写的释文文字在何处截止、从何字开始改简书写,而且将分开的数枚简接续起来的依据为何,这些都不清楚,然而这却是简牍研究中的基本问题。从出土状况考虑,肯定有某些根据,所以想知道这些根据。比如马王堆1号墓出土的遣策,明确说明了出土时状态散乱,无法完全清楚地恢复原来的顺序,所以复原是在此种状况下进行的。在清楚了这一前提后再看被复原的遣策,其开头部分以“牛首
羹一鼎”为首,列出了盛放于九鼎的羹,但不能据此遣策就认为《大戴礼·礼三本》“大飨时先出大羹”的记载就是事实,而应理解为在复原工作中参考了《大戴礼》的这一记载。秦简《释文》(三)第四种秦律约190条的顺序,在内容上大致为商鞅六律之序,那么这是依据内容整理所致,还是根据出土状况客观排序的结果,情况并不清楚,这是问题所在。
被复原的秦律律文与该律文在竹简上是如何书写的,与研究密切相关。以下举实例说明。
《中国画报》1976年第7期题为“首次出土的秦代竹简”一文,介绍了秦简,并登载了极为珍贵且清晰的图版。其中第42页左侧为游士律二简(图1),其释文在《释文》第9页的右栏第3部分第5行至第13行。在此先引用《释文》,为便于说明,自第5行的中间部分开始引用:
·驾驺除四岁,不能驾御,赀教者一盾,免,赏(偿)四岁
(徭)戍。除吏律。
·为(伪)听命书,法(废)弗行,耐为侯(候)。不辟(避)席立,赀二甲,法(废)。
游士在亡符,居县赀一甲。卒岁责之。·有为故秦人出,削籍,上造以上为鬼薪,公士以下刑为城旦。·游士律。
然而根据图版,忠实于简文的释文应为:
除吏律·为听命书法弗行耐为侯 不辟席立赀二甲法游士在亡苻居县赀
一甲卒岁责之·有为故秦人出削籍上造以上为鬼薪公士以下刑为城旦·游士律
比较两者可见,“除吏律”律名3字位于简首,而非如《释文》(二)那样,位于“驾驺除四岁”之文的最后。如此,“驾驺除四岁……赏四岁
戍”之文,明显应属他简。此前的文字包含黑圆点在内有90字,而含除吏律字样的简30字,含游士律字样的简34字,因此至少应有3简。如果将含有除吏律字样的简称为第4简,含有游士律字样的简称为第5简,那么第4简简文是除吏律律文,是除吏律以外的律文,还是游士律的律文,应如何判断为宜呢?诚然,第三种律名是书写在律文最后的,但若是如此判断,则有必要证明从出土状况看,1、2、3、4、5简的排列不存在客观错误。如果仅提出第4简,认为附有律名的律文是除吏律的内容,倒也无妨。推测整理小组的判断,无疑是根据1、2、3简的内容而视其为除吏律,又据第4简“游士在亡苻(符)”以下及第5简的内容视其为游士律,这个判断是可以同意的。不过与此同时困惑的是,第4简的“·为听命书……赀二甲,法”这一独立条文,在内容上是否属于游士律呢?尤其是最后的“法”字,是否如整理小组所言为“废”之意,甚难判断。第三类条文中多见以“法”字作结者,解释存在困难。特别是第三类不像第二类那样每条律文改写他简,因此更应该根据简牍释文的原则,表示在何处另为一简。
图1
从简牍释文的技术层面上,还可指出一个应注意的问题。《文物》1976年第7期第11页,以“秦法律令(部分)”为题,登载了13枚简的图版。将这些图版与释文比较,释文相当于自第二类[11]的效律第2条“仓屚㱙禾粟”开始(《文物》1976年第7期第6页右栏,“效”标题下第7行一段),至第6条结束(同前第7页左栏第14行)。比较图版与释文后,图版右侧第2简的释文为:
一甲过千石以上赀官啬夫二甲令官啬夫冗吏共赏败禾粟禾粟虽败而尚可食殹程之以其秏石数
但加着重号的5字,至少据图版是不能释读的。又右侧第5简的释文为:
入禾万石一积而比黎之为户籍之曰其廥禾若干石仓啬夫某佐某史某稟人某是县入之县
据图版,加着重号的3字也不能释读。这也许是据原简可以释读,但因某种原因未印在照片上。不过由于其他文字极为清楚——极为清楚是秦简文字的一个特征,因而推测原简也不清晰。如此,这里的5字与3字可能是用其他方法补入的,因为效律另还有条文。
即《释文》第二类集中揭示了效律,每条开始空两字作为段落,计有29条。比较第一、二类效律,第一类效律凡8条,其第1条与第二类第8条同,第2条与第9条,第3条与第10条,第4条与第11条前半条,第5条与第11条后半条及第12条前半条,第6条与第12条后半条及第13条,第7条与第15条,第8条与第16条几乎同文。其次,效律第4条(第二类第11条前半条)与仓律第10条,效律第5条(第二类第11条后半条及第12条前半条)与仓律第10条一致。
自图版右数第1简至第3简为效律第2条,即第二类的第9条;第4简为效律第3条,即第二类的第10条。再右第5、6、7简为效律第4条,即第二类的第11条前半条。因此如果第二类的效律律文文字是完整的,则第一类所缺之字正可补入。假设是用此法补入的,明确注明是简牍释文的原则。
又,第2简最末的“以其耗石数”之“数”字,只可见一半;第3简上端只有“负之”二字,其上无字。第2简比其他简短,下端应有缺损,这样释文“石数论负之”之“论”,可能也是据第二类补入的,这也应当明确注明。第5简所缺3字也是如此。
第4简第1字据图版读“入”,第5简第1字字同。第一类的效律第3条(图版第4简)第1字释为“度”,第4条(图版第5简)第1字释为“入”。“度”字之释,应是与第二类效律第10条中的“度”相关而为之吧。这首先也应当遵循忠实于原简作释文的原则。
对所发表的图版加以考察而发现了上述问题。第一类效律第4条只是第二类第11条的前半部分,第5条与第11条后半条及第12条前半条,第6条与第12条后半条及第13条一致,这恐怕是第一类按条文改简,而第二类连写所致吧。这使人想起《释文》第二类在《概述》中属于第三种,与《释文》第三类处于同一位置。我认为条文不能数清的依据亦在于此。
缺少图版的简牍研究是很困难且容易流于徒劳的,作为从事居延汉简的研究者,我期待着尽早出版有图版的正式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