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书秦律的律名
这里考察从这些竹书秦律能发现什么样的律名。首先,《释文》(二)第一种列举了田律、厩苑律、仓律、金布律、关市律、工律、工人程律、均工律、徭律、司空律、置吏律、效律、军爵律、传食律、行书律、内史杂律、尉杂律、属邦律等十八种律名。
田律存6条,属于农业生产管理的规定,包含了有关农田管理与农民生活的规则。汉也有田律之名,恐怕是传承秦律内容而来。
厩苑律有2条,另还有律名缺损,而整理小组推定为厩苑律的1条。条文内容为官畜与铁器管理的规定。汉萧何所增三篇律中有厩律,但众所周知其于曹魏时废止,从魏新律序略叙述的废止理由所反映的汉厩律内容看,[4]其接近后文将述的传食律。但至晋,该律又加上牧事复活为厩牧律,南北朝也大体继承,因而不如说其接近于秦的厩苑律。又秦律的内史杂律:
苑啬夫不存,县为置守,如厩律。
其中可见厩律之名。这是厩苑律的略称,还是另有厩律或又有苑律,尚难判断,但令人注意的是厩律并非萧何独创。
仓律存26条,主要是仓库谷物的管理、从公仓支付食粮的规定,另含有涉及家畜及隶臣妾的规定。
金布律存15条。汉也有金布律及金布令之名,如后文将述,其与秦金布律的关系是重要的问题。金布的含义,《汉书·高帝纪》颜师古注“若今(唐)言仓库令也”,《萧望之传》注“府库金钱布帛之事”,意思已很明确。
关市律只有1条,内容涉及官府之市收缴钱的规定。关市之关,是否有关津之关的含义,尚不清楚。《汉书·汲黯传》注应劭引律名不详汉律:
胡市吏民不得持兵器及铁出关。
也许包含有类似这样的规定。汉律中为“胡市”,那么在战国分裂时代,理应有与他国贸易的相关规定。关市律包含这样的内容也未可知。
工律5条,又加上律名缺损,而整理小组根据内容视为工律的1条。内容是官有工厂的器物制造、官有器物的管理规定,汉律中与此类似的或为尚方律。这并不意味着秦工律变为汉尚方律,而是在内容相似的意义上,莫如认为汉也有工律,秦也有尚方律。[5]又律文云:
县及工室听官为正衡石赢……
其中的工室,可看作与汉有关联的左右工室、考工室等名称。又据律文:
公甲兵各以其官名刻久之……入叚而毋久及非其官之久也,皆没入公,以齎律责之。
其中可指出齎律律名。
工人程律存3条,是对在官有工厂制作物品者的程——劳动效率、生产定额的计算。此“程”与汉初张苍所作的章程之“程”意义相同。
均工律1条,加上整理小组推定的1条,规定了熟练工人与新手制作物品所需天数的计算。
律即徭律,仅存一条非常长的律文。关于徭役之律,《汉书·昭帝纪》如淳注引汉律云:
天下人皆直戍边三日,亦名为更,律所谓徭戍也。
这意味着汉可能也有徭律。
司空律11条,又推定2条。司空之语,见《史记·魏其武安侯列传》及《百官表》宗正条如淳注所引汉律:
司空,主水及罪人。
这是唯一的线索。司空律的条文多见关于服役者或拘留者的管理规定,另还有关于公车牛、大车的规定及制作书版的规定,也许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司空管理下的罪人所服役的工作。理由是汉律“主水”之意,就是利用罪人的劳动力从事水利、治水等工程。西汉宗正属官有都司空令丞,水衡都尉属官有水司空长丞之官。东汉三公之一的司空掌水土,即营城、起邑、浚沟洫、修坟防之事。《汉官仪》以“古官”解释,说明司空本来就是负责国家土木工程的官职,其劳动力来自刑徒。
置吏律3条,是有关任免吏的规定。
效律8条。《释文》(二)第二种另出效律29条,这里的8条全部包含在内。两者重复的关系下文将述。效是以前所未知的律名,恐怕是“校”或“考”的意思,后世考课令的考字,保留了其原意“考核”,即《令义解》考课条“考者,考校功课也”的考校之意。条文细致规定了官吏交接事务前后时的责任,很令人关注。
军爵律2条,是关于军功受爵之律。所存条文涉及有爵者与刑罚的内容。
传食律3条。魏新律序略载:
秦世旧有厩置、乘传、副车、食厨,汉初承秦不改。
据此可推断传食律的内容。它是有关出公差者利用公共旅行设施的规定,条文的内容也与此相关。
行书律2条,是关于公文传递之律。其文规定:(https://www.daowen.com)
行传书、受书,必书其起及到日月夙莫,以辄相报殴(也)。
这与居延汉简、敦煌汉简所证实的汉代文书的传递相同,[6]说明汉代也有该律。内史杂律10条,加上推定的1条。《百官表》云:
内史,周官,秦因之,掌治京师。
内史是指掌管京师——首都与其周边的行政长官,又指其行政区域,律文是关于内史行政的规定。内史杂律的存在,还不能解释有无内史律的疑问。从律文可以推知,内史是与他郡不同的特别行政地区,在除内史以外的其他郡,也许有相当于内史杂律的律。作为只在某个官署或地区适用的法律,汉代有名为光禄挈令、大鸿胪挈令、北边挈令、乐浪挈令等令。[7]
尉杂律2条,一条律文很短,另一条因残缺而内容不明,因而不能确认尉指何官。带有尉字的官名为武官,不过廷尉也许是文官系统,因兵刑同一的思想而产生了这一官名。[8]武官的最高者在秦为国尉。此律是国尉之律还是廷尉之律,或是涉及其他尉官之律,尚不清楚。还有已知汉律中有尉律,因而也有可能是相对于尉律的尉杂律。
属邦律1条。“邦”语见《释文》第四种律文:
○臣邦人不安其主长,而欲去夏者,勿许。·可(何的假借)谓夏?欲去秦属是谓夏。
○真臣邦君公有辠,致耐辠以上,令赎。可谓真?臣邦父母产子及产它邦而是谓真。·可谓夏子?·臣邦父、秦母谓殴(也)。
由于臣邦、他邦相对于夏即秦而存在,臣邦父相对于秦母而存在,故邦指秦以外的六国地域。所谓属邦与汉属国同义,汉正是为避高祖刘邦之讳而改为属国。如此看来,此应是关于占领地区的法律。
其次在第三种律中,可列出除吏律、游士律、除弟子律、中劳律、藏律、公车司马猎律、牛羊课、傅律、敦表律等律名。关于这些律的内容大致可以推定,不过对《释文》还有若干疑问,较难梳理条文的数量。疑问将于下节讨论,至于对这些律的个人见解,将留待云梦秦简释文正式公布的时候。
此外如前所述,自效律可见齎律,自内史杂律可见厩律律名,《释文》第四种中可见捕盗律、戍律之名。又效律中有“以职耳不当之律论”、“以效赢不备之律论”、“以平辠人律论之”等语,可指出各有“职耳不当之律”、“效赢不备之律”、“平辠人律”。这些条文如居延汉简395.11简所见:
捕律,禁吏毋夜入人庐舍捕人,犯者其室殴伤之,以毋故入人室律从事。
是指单一条文,即居延汉简此条是捕律中的一条条文。律文中的“毋故入人室律”,指《周礼·秋官·朝士》注郑众所引汉贼律:
无故入人室宅庐舍,上人车船,牵引人欲犯法者,其时格杀之,无罪。
上述之律可据此汉律之例理解。
另外虽然不是秦律,但《释文》(一)的“为吏之道”文末引用了魏户律与奔命律,即:
廿五年闰再十二月丙午朔辛亥,告相邦:民或弃邑居壄,入人孤寡,徼人妇女,非邦之故也。自今以来,叚门逆吕,赘婿后父,勿令为户,勿鼠田宇。三枼之后,欲士士之,乃署其籍曰:故某虑赘壻某叟之乃孙。
魏户律
廿五年闰再十二月丙午朔辛亥,告将军:叚门逆
,赘壻后父,或
民不作,不治室屋,寡人弗欲。且杀之,不忍其宗族昆弟。今遣从军,将军勿恤视。享牛食士,赐之参饭而勿鼠殽。攻城用其不足,将军以堙豪。 魏奔命律
这是王命直接入律,在立法史上是极为重要的资料。
魏王在位25年者,有文侯、武侯、惠王、安釐王4人,文侯二十五年为公元前421年,武侯二十五年为公元前371年,惠王二十五年为公元前345年,安釐王二十五年为公元前252年,其中武侯二十五年是闰年,余皆为平年。简文中的“闰再十二月”,即十二月置闰,该闰月为十二月。据董作宾《中国年历简谱》,武侯二十五年十二月为闰月,但朔日干支是戊寅,与此简不合。季勋于《概述》中认为“据历朔推算,为安釐王二十五年”,但未详述这一推算的依据。尽管历算尚存问题,不过从大致为闰年这点考虑,可考虑是武侯二十五年。[9]
此武侯二十五年发出的王命有魏户律、魏奔命律之名,但时间在李悝仕于魏文侯时开始编纂的法典《法经》六篇之后。即使是惠王二十五年、安釐王二十五年或文侯二十五年,在李悝《法经》六篇之后也是没有问题的。由此可知,这是在“《法经》六篇”这一法典产生后出现的追加法。
由于既有法典无相关规定而追加发出王命,该王命成为此后具有持续效力的法。值得注意的是,魏以律名称之,但又全文保留了王命。可以确认,这一方法与汉代诏书成为诏令的情况相同。[10]
《释文》(三)中的第四种如前所述,主要是律的问答。在作为汉律而引用的记载中,如:
囚以饥寒而死曰瘐。(《汉书·宣帝纪》注如淳引律)
齐人予妻婢奸曰姘。(《说文·女部》)
淫季父之妻曰报。(《左传·宣公三年》杜预注引汉律)
勒兵而守曰屯。(《史记·傅宽传》注如淳引律)
有解释文字之文,尽管必须慎重判断第四种不是律,但这些汉律引用的恐怕是律说,因此第四种也基本可看作是律说。由此也可以说,其最终不存在可视为一般律文的六律之文。在接触到秦律发掘报道之时,我们所想象的六律正文是没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