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书秦律的意义
关于竹书秦律以后还应进一步详考,不过在此还是想总体概括秦律在中国法制史研究上的意义。
首先据发掘结果可知,秦律内容丰富,其数量大大超过汉律令佚文。由于魏晋南北朝的法律佚文数量不及汉律,因此作为比以完整律典而存世的唐律更古老的法律条文,秦律的数量是最多的。而且在条文中还可以发现与汉律、汉官制非常接近的内容,它们不仅是纯粹的、有效的研究秦代的资料,对汉代法制的理解及研究也大有裨益。
《释文》第二种、[14]第三种所见之律,即本章所列举的田律等律的明确存在,突破了以往秦律只是商鞅六律的常识。秦律亦存于六律之外,如同汉律亦存在于萧何九章律之外。如果通过辑佚汉律佚文可以明确九章律以外诸律的存在,且这是袭秦而来,则反过来萧何对秦六律加三章作律九章的话题,就有再加探讨的必要。
还有,田律诸律究竟是何律?其中所叙述的规定,概言之是行政制度上的规定,也多见对违反行为的处罚规定。违反该律而犯罪,类似于后世所谓的公罪,[15]今天则称为行政犯。读田律诸律,如果用极为贴切的叙述表达我所得到的印象,那就是《译注晋书刑法志》第95页注19关于事律的解释:
(事律,为下文兴、厩、户三律的总称。此三律)与前盗律、贼律等针对犯罪行为的罚则规定不同,是各种制度规定以及针对其违犯行为的罚则规定。
这一注释具有重要启示。我认为这些律的性质,与《晋书·刑法志》所说的汉事律的性质相通。《晋书·刑法志》本文云:
汉承秦制,萧何定律,除参夷连坐之罪,增部主见知之条,益事律兴、厩、户三篇,合为九篇。
其含义可以理解为萧何在定律上有所作为。萧何恐怕正是根据这里出现的田律等诸律(未见于此而性质同一的其他秦律亦包含其中),整理编纂出通则规定而成兴、厩、户三篇吧。当然这并不是废止其他的秦律,而是未入三篇的律也就此被继承下来。秦律就此为汉律所继承的例证之一,就是惠帝四年所除的挟书律。据张晏注,此挟书律指秦律中“敢有挟书者族”的内容。其他的此类例证还有不少。
再有应当思考的是,竹书秦律也有金布律。《晋书·刑法志》引魏新律序略:
金布律有毁伤亡失县官财物。
金布律有罚赎入责以呈黄金为价。
这是因为汉有金布律,故有此言。又《汉书·萧望之传》引金布令甲:
金布令甲曰:“边郡数被兵,离饥寒,夭绝天年,父子相失,令天下共给其费。”
《汉书·高帝纪》臣瓒注引金布令:
金布令曰:“不幸死,死所为椟,传归所居县,赐以衣棺也。”
此外《后汉书·礼仪志》注引丁孚《汉仪式》,也有汉律金布令之载。该长文叙述了祭祀皇帝宗庙之际,诸侯王列侯应奉酎金的规定。在以往的汉律令研究中,应如何理解金布律、金布令、汉律金布令等不同称谓,向无定说。[16]今见秦金布律的内容,可知大致包含了魏新律序略所述汉金布律的内容。据此亦可认为,《萧望之传》与臣瓒注所引金布令是汉代制定的。臣瓒注所引金布令的法源,就是著于令的高祖八年十一月制诏。[17]丁孚《汉仪式》所引为武帝时所定,若违反则以酎金律论处。如此一来,《汉仪式》中“汉律金布令”这一表述尽管有些混乱,但仍有可能是袭秦金布律而来的汉金布律与汉新追加的金布令并存。
我曾思考过秦法与汉法的关系究竟如何,汉高祖刘邦与其功臣们即创建汉王朝的人们,是否具有尽废秦法而另外完全新创汉法的能力,竹书秦律的出现为思考秦汉法制的关系提供了有力的资料,进一步开拓了今后的研究空间。
其次,如果汉代以“令”为名追加汉律中所无的内容,则浮现的疑问就是秦是否有“令”。换言之,秦的追加法以何为名?商鞅六律制定后,自然需要补充追加法。围绕这点考虑,《释文》第一种、第二种、第三种律,均为李悝《法经》、商鞅六律所无律名,此或可假设为商鞅制定六律后的追加法。由此令人推测,秦的追加法也可以以律为名,而以令公布追加法有可能创始于汉。当然,这一推测是否成立尚需求证,这里只是提出秦律研究中应当思考的一个问题。另外推定为武侯时期的魏户律、奔命律的发现,表明魏对李悝法经六篇的追加法以律为名而非“法”,这也值得关注。
最后,为何秦律被随葬在云梦睡虎地第11号墓,也是有必要涉及的问题。出土于20世纪前半叶的简牍如敦煌、居延、罗布淖尔等汉简,发现于汉代西北边境的防御线遗址。其或因简牍本身废弃不用,或因边塞废弃不用,故偶然留存至今。而20世纪后半叶出土的简牍,除去未公布的一万五六千枚居延汉简外,[18]都是从墓葬中出土的随葬品,睡虎地第11号墓所出也是其中之一。在这种情况下,简牍是作为墓主冥界生活必需品之一而被有意随葬的,无论是经过两千年的岁月化为尘土,还是被偶然发掘,都不是最初的意图,它们属于应当被保存、遗留下来的物品。[19]从简的内容来看,它们属于墓主生前常用的书籍以及作为随葬品目录的遣策或赗方。云梦秦简即相当于此类书籍。因此被发掘出来的“律书”,应当是作为墓主私人用品而被随葬的。根据它的内容,尤其是下级官吏心得总结的《南郡守腾文书》、《为吏之道》,可称为爰书范例集的《治狱案例》,可称为法律答问书的《释文》第四种秦律,涉及考校操作的《效律》二种且一种被单独归纳,可认为墓主是基层法律工作者。这既与《大事记》所见喜这一人物经县史、令史而终于县治狱的生平吻合,也与该墓葬远不如贵族大墓的规模不相矛盾。
[1]本章为1977年9月发表于《关西大学文学论集》(27—1),题为“云梦出土竹书秦律研究”一文的全文转用。该文发表后,中国、日本、西欧学者就秦律发表了众多的研究成果,我也许应当吸收这些成果,修正旧文并于此说明。尤其是中国方面出版了两种作为基础资料的书籍,一是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7年9月出版),一是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11月出版),前者发表了图版,后者具有普及版的性质,均为今后研究的基础读本。然而遗憾的是,不仅我在旧文中提到的“如何确定简的前后关系”这一疑问仍无解决的线索,而且如永田英正在《中国云梦秦简的研究现状》(《木简研究》第2号,1980年11月)中所指出的那样,较(转下页)(接上页)之1976年发表于《文物》的《云梦秦简释文》,秦律十八种的排列顺序发生了变更,致使疑问更深。在《日书》与其他图版、释文尚未公布的现状下,对旧文所尝试的系统理解秦律体系的探究,尚无修正的方法。鉴于本书完稿时处于这样的现状,故本章仍以旧文发表的时间为限,文中亦未修正明显的错误。
本章所用的秦简名称,由于在此后的《睡虎地秦墓竹简》中有所更改,故将其与1978年版比较如下:
《概述》 《释文》 《睡虎地秦墓竹简》
1南郡守腾文书 同 语书
2大事记 同 编年记
3第一种秦律 第四种 法律答问
4第二种秦律 第一种 秦律十八种
5第三种秦律 效律 效律
第三种 秦律杂抄
6治狱案例 第五种 封诊式
7论“为吏之道”佚书 为吏之道 为吏之道
8《日书》等卜筮之书 同 同
[2]孝感地区第二期亦工亦农文物考古训练班:《湖北云梦睡虎地十一号秦墓发掘简报》,《文物》1976年第6期;《湖北云梦睡虎地十一座秦墓发掘简报》,《文物》1976年第9期。
[3]本书第五篇第二章《爰书考》。
[4]《晋书·刑法志》:“秦世旧有厩置、乘传、副车、食厨,汉初承秦不改,后以费广稍省,故后汉但设骑置而无车马,而律犹著其文,则为虚设,故除厩律。”
[5]在临潼秦始皇陵附近的地下建筑基础中,与武士、马俑同时发掘的武器上有“尚方”铭文,故可认为秦也有尚方制作的武器。
[6]伊藤道治:《汉代居延战线的展开》,《东洋史研究》12卷3号,1952年。又其他。
[7]本书第二篇第二章《简牍中的汉律令佚文》第四节《令佚文》。
[8]本书第一篇第二章《汉王朝的统治机构》。
[9]魏户律、奔命律“廿五年闰再十二月”为安釐王二十五年(公元前252年)的根据,见《睡虎地秦墓竹简》第293页,其与汪日桢《历代长术辑要》的推断相合,因此当改变武侯二十五年的想法。
[10]本书第三篇第一章《汉代制诏的形态》。
[11]“第二类”,应为“第一类”之误。——译注
[12]晋太康二年出土于汲冢的《纪年》即《竹书纪年》,恐怕也有同样的目的。埋葬此类与墓主相关的年谱的意图,大概类似于后世的墓志铭。饶宗颐《出土资料中所见的秦代文学》(《东方学》54),将《大事记》视为近似于《秦纪》的纯粹的国别年谱。这点与其见解不同。
[13]参见鎌田重雄《秦郡考》,收入《秦汉政治制度研究》。
[14]“第二种”,应为“第一种”之误。——译注
[15]参见程树德《九朝律考》“公罪”,第122页。
[16]参见内田智雄编《译注中国历代刑法志》(创文社,1964年),第102页注31“金布律”。
[17]原文为“令士卒从军死者为槥,归其县,县给衣衾棺葬具”,如本书第三篇第一章《汉代制诏的形态》所揭示的汉代诏书形态,这是后文诏令被节略的记录方式。
[18]甘肃居延考古队:《居延汉代遗址的发掘和新出土的简册文物》;徐苹芳:《居延考古发掘的新收获》,均载于《文物》1978年第1期。
[19]出于这样的考虑,我对将湖北省江陵凤凰山10号墓出土的文书简作为公文书处理的方法,是存有疑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