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律令研究

第一节 汉律令研究

汉律经萧何之手制定。

据说与高祖刘邦共同进入秦都咸阳的萧何,在诸将纷纷争抢金银财宝之际,独自进入秦丞相府收藏律令图书。秦时即以文无害为沛主吏掾的萧何,正是缘于他的法律知识以及经世抱负才能有此举动吧。楚汉之争时,萧何在汉中、关中专司军需补给,但其间恐怕也制定了汉所必需的法律。由此可以推测,他在咸阳获得的秦律令作用重大。

他所制定的汉法被称为“九章律”,据说是取秦律六篇而又增户、兴、厩三篇的产物。秦律是商鞅修订李悝的《法经》六篇而成,因此九章律确实是与战国时代的法律同出一源。而且汉律至魏亦未废除,魏制定了所谓魏律十八篇,可见汉律对后世律的影响也是毋庸置疑的。因此,作为溯源中国古代法制的立足点及探讨其对后世法律影响的出发点,汉律所具有的地位确实相当重要。

但由于汉律令久佚,我们若不以数量不多的佚文为基础对九章律进行复原研究,就不能了解汉代法律。(https://www.daowen.com)

有关汉代法制的研究,最早见宋人王应麟的《汉制考》,而汉律令研究的专著则迭现于清末,如杜贵墀的《汉律辑证》、张鹏一的《汉律类纂》、沈家本的《汉律摭遗》、程树德的《汉律考》。这些专著在清末短时期内集中出现的原因,如意识到杜贵墀《汉律辑证》的作序之年光绪二十三年,正是康有为上奏变法自强说之年,便可明了。在强烈要求近代化的中国,出于反省本国旧法的需要,人们开始关注对研究多少具有线索之利的汉律。这些研究倾力于汉律佚文的集成,同时通过辑佚同类语而归纳明确汉代的法律用语。在此期间,像《汉律类纂》还尝试着与西方法律进行比较,由此可窥此书问世时的时代状况。我国浅井虎夫博士所著《中国法典编纂沿革》一书也辑佚了汉律佚文,或许也有当时中国风气的影响。

上述诸书迭现的结果,就是大大推进了汉代法制的研究,进而将可探知的律令佚文搜集殆尽。但另一方面,发现新佚文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又令人对汉律令失去兴趣,而且研究的有效推进也不能有赖于方法的相同。在对不同的研究方法有所期待之时,适逢各国在中国西陲获得了探险成果,发现了被埋藏的汉唐遗文。于是以此为中心,利用其他出土于中国本土之资料的法制研究活跃起来。出土资料中一般汉代的较少,但也含有部分律的佚文,仁井田陞对此已进行了相关研究。[1]事实上,两千年来被埋藏于沙砾中的汉代木简得以发现,而且其中还有散逸的律令佚文,这对于历史真相的揭示而言是令人高兴的。

本章提出汉代简牍史料中所见的汉律令佚文,并加以必要的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