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问题所在

第一节 问题所在

秦汉帝国通过官僚而实施国内的统治。自秦始皇将全国分为由皇帝直辖的郡县,任命官吏并确立了中央集权的官僚国家体制以来,尽管多少有时代的差异,但这一统治体制为汉所继承,进而为此后中国王朝的走向确定了方向。

本章的目的,在于考察汉代的官吏在自己本官之外兼任他官的情况。完备的官僚组织应按规定运行,这是官僚制度的根本原则。就此而言,官吏的兼任应是权宜性的例外,其自身不应形成制度。但另一方面,也不能说制度规定的官职以无一人缺员、无任何例外的状况运行。以现在见到的汉代公文书简牍可知,因必须署名的文书签发官缺位而由他官代行的情况极多,甚至可以说签发人按规定齐备的情况反倒少见。[1]再看稀见的现存唐告身,为认证任命而必须要署名的官吏缺位之多,感到惊讶的恐怕不止我一个人吧。[2]差异与隔阂存在于制度规则与实际运行之间,这是很自然的。正因为如此,才可以将制度看成是动态的。因此,出于运行之便而实行的兼任并非随意形成,而是通过一定的方式确定的,这一方式也应该视为制度之一。

在汉代,表示官吏的兼任之语有守、行、录、领等。其中的守加于官名之前,如守京兆尹、守居延都尉;而行、录、领等,是在兼官名下加“事”,如行廷尉事、录尚书事、领尚书事,这是惯例。无“事”者,如刘攽所言是脱文。[3]这其中的“行某官事”最普遍,其为兼任一目了然,然而近人的论考并未明言守是兼任。而在我国,伊藤东涯在其名著《制度通》卷四“兼行守试之事”条中明确指出:

官有兼官之事,《论语》“管仲官事不摄”,摄,兼官也。又云行云守汉时亦可见……汉有守令守郡,谓秩未当得而越授之,故曰守。《事物纪原》举此,云犹今之权也。

其中涉及了守官的概念。不过由于比较简单,所以我想再加一些细微考证,同时也涉及最为普遍的行官。

最近的汉制研究有如下常识:某官在初次授职时称守,经试用一年后若称其职,方可为真官。“守某官”指在试守期间,例子最多的是职务重要的三辅太守,即京兆尹、左冯翊、右扶风太守。[4]例如《汉书·赵广汉传》:

察廉为阳翟令,以治行尤异,迁京辅都尉守京兆尹。会昭帝崩……昌邑王征即位,行淫乱。大将军霍光与群臣共废王,尊立宣帝。广汉以与议定策,赐爵关内侯,迁颍川太守。本始二年……复用守京兆尹满岁为真。

其他有韩延寿的守左冯翊,尹翁归、王诉的守右扶风,张敞、黄霸、王尊的守京兆尹等。[5]而三辅太守例子之多,在于三辅太守的充任者是行状当载于正史列传的当代一流人物,因而史料自然就多。又如《张敞传》载:(https://www.daowen.com)

拜为冀州刺史……敞居部岁余,冀州盗贼禁止。守太原太守满岁为真,太原郡清。

也有他郡太守的例子。还有不限于太守而明确为九卿的,如《百官表》中的守卫尉、守少府、守廷尉、守大鸿胪,居延汉简中的守大司农,《汉书·楚元王传》中的守长乐卫尉等。[6]另一方面太守的下级官吏,有守张掖居延都尉、守青州刺史、守丞相长史等;[7]又如后文将述,从县令、长、丞、尉即所谓的县长吏,到据居延汉简与铜器、陶器铭文可知的卒史、令史、啬夫、游徼等有秩、斗食胥吏群,[8]也都有例证,可以说守官存在于汉代的整个官界。

那么这些守官是否全部都是一年试守期中的人,换言之,满岁为真这一三辅太守的原则能否适用于官界中的所有守官?关于这点,滨口重国在他的《汉碑所见守令、守长、守丞、守尉等官》一文中表述了很好的看法。[9]他认为,西汉三辅属县的令史姑且不论,东汉的县守令、长、丞、尉是不符合这一原则的。首先关于三辅县令,据卫宏《汉旧仪》:

刺史举民有茂材,移名丞相,丞相考召,取明经一科,明律令一科,能治剧一科,各一人。诏选谏大夫、议郎、博士、诸侯王傅、仆射、郎中令,取明经。选廷尉正、监、平案章,取明律令。选能治剧长安三辅令取治剧皆试守小冠满岁为真,以次迁。

有试守满岁为真的规则。我认为这一资料对三辅县令自不待言,但对象还可以进一步扩大。《汉旧仪》所述,为刺史遴选,丞相考召的明经、明律令、能治剧三科,所谓“皆试守”的“”不只是三辅令即能治剧,也包括了明经、明律令。因此谏大夫、议郎、博士、诸侯王傅、诸侯王仆射、诸侯王郎中令、廷尉正、监、平等都与三辅令一样,适用满岁为真的规则。

滨口在该论文中,通过对东汉碑文资料的详细考证得出结论:“守令等官不具备敕命官的资格,也就是在其为官经历中,没有经孝廉科及其他科的选举,或经公府的辟召推举而为郎中官的过程,而是一时任为令、长、丞、尉。因此即使就此不动地在职几年,也不能成为真官。这些守官由郡太守或王国相任用,原则上是任用其郡国之人,但一般回避本人担任籍贯县的守官。”即东汉的守县令、长、丞、尉并不适用满岁为真的规则。对滨口的结论并无提出异见的余地。如此说来,在汉代整个官界的守官中,至少是以县守令一级划线的,在它的上下适用规则不同。如果高级守官有试守的含义,[10]而下级守官则无,那么下级守官之守又是何意呢?如果有实际含义,又果真是不通用上级守官的规则吗?为此我想再次探讨各种资料。在此仍以三辅太守为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