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行官

第四节 行官

行官可见下述诸例:

(永平八年)三月辛卯……卫尉赵憙行太尉事。

《后汉书·明帝纪》

(翟义)出为南阳都尉……义行太守事。        《汉书》本传

(王尊)转守槐里,兼行美阳令事……守京辅都尉,行京兆尹事。

《汉书》本传

(5)三月丙午,张掖长史延行太守事,肩水仓长汤兼行丞事,下属国、农部都尉、小府……            居延汉简10.32

(6)二月戊寅,张掖太守福、库丞承熹兼行丞事,敢告张掖农都尉、护田校尉……                 居延汉简4.1

指行某某官事。最能反映行官性质的资料见《史记·三王世家》,它是武帝元狩六年三月至四月封建武帝诸子为齐王、燕王、广陵王的上奏文。以下即为经过节略的各奏文开始部分中的上奏者姓名。

1.六年三月戊申朔乙亥(二十八日),御史臣光守尚书卜、丞非,下御史……御史大夫臣汤……太子少傅臣安行宗正事……三月丙子(二十九日),奏未央宫。

2.臣青翟、臣汤等窃伏孰计之……四月癸未(六日),奏未央宫,留中不下。

3.丞相臣青翟,太仆臣贺行御史大夫事,太常臣充、太子太傅臣安行宗正事,昧死言……皇子未有号位,臣谨与御央大夫臣汤……制曰可。四月丙申(十九日),奏未央宫。

4.太仆臣贺行御史大夫事,昧死言:太常臣充吉,卜入月二十八日乙巳可立诸侯王……四月丁酉(二十日),奏未央宫。

5.六年四月戊寅朔癸卯(二十六日),御史大夫汤下丞相……如律令。维六年四月乙巳,皇帝使御史大夫汤,庙立子闳为齐王……

封建诸王之议始于三月二十八日,经两三次拒绝后得到制可,于四月二十日顺利实施。在此期间,三月二十九日(1)与四月六日(2)的奏文有御史大夫张汤之名,而四月十九日(3)与二十日(4)的奏文,则是太仆贺代行御史大夫事,二十六日(5)又再现张汤之名。另一方面,三月二十八日(1)任安以太子少傅代行宗正事,而四月十九日(3)升任为太子太傅,同样代行宗正之事。由此可知,前者是在本官数日不在的时间内设置行官,而后者的代行官与代行事务完全无关,只是自己的本官调动。任安如果是守宗正,此后的调动就应成为宗正真官。前者之例也可见《霍光传》中迎立昌邑王之际:(https://www.daowen.com)

即日承皇太后诏,遣行大鸿胪事少府乐成……迎昌邑王……尚书令读奏曰……宗正臣德、少府臣乐成、廷尉臣光、执金吾臣延寿、大鸿胪臣贤……

由此可以推知,在迎昌邑王之时,由于大鸿胪偶然不在,故由少府乐成代行,而在王到达都城之际,大鸿胪韦贤则在。

在这种情况下,代行的规定如何?居延汉简:

(7)元凤三年十月戊子朔戊子,酒泉库令安国,以近次兼行太守事,丞步迁谓过所……             303.12

(8)闰月丁巳,张掖肩水城尉谊,以近次兼行都尉亭事,下候城尉,承书从事下当用者如诏书            10.29

关于其中的“以近次”之语,劳榦认为意指由资历接近即位次接近者代行。此当如是,它可能是最一般的情况。但是以下例来看:

(9)四月丙子,肩水骍北亭长敏,以私印兼行候事,谓关啬夫吏写移言□如律令                    29.7

(10)甘露元年十一月壬辰朔甲午,肩水关啬夫光,以小官印行候事,敢言之,出入簿一编敢言之          199.1

是以百石或斗食啬夫与亭长代行比六百石之官肩水候的事务。又《隶释》卷一所收《孔庙置守庙百石卒史碑》:

永兴元年六月甲辰朔十八日辛酉,鲁相平,行长史事卞守长擅,叩头死罪敢言之

如果按照此前的例子,应读作“鲁相平行长史之事”,但是相作为长官而行次官之事,不好理解,首先“卞守长擅”的读法就有窒碍。这里还是应当将“行长史事”下读,应是卞县守长即百石郡吏代行鲁国长史之事。不能认为这些都是位次相近之人,莫如说是出于行事之便而非出于严格的规定。“守某官”如果是代理某官,那么“行某官事”大概就是临时处理某官的事务吧。即在守官如守京兆尹的情况下,缺位的是京兆尹本官;而在行官即行京兆尹的情况下,京兆尹本官并不缺位,只是当时不在而已。

因本官不在而设置行官的原因是多样化的。如《霍光传》载:

光时休沐出,(上官)桀入代光决事。

有因本官休假[29]而不在,也有因个人患病等原因,还有因公视察而不在等情况。如前节所述的黄霸在守京兆尹期间,应当有某人在颍川郡行颍川太守事,处理事务。因此代行的时间也无一定,看不出像唐代行官那样阶高官卑的意味。另附带一句,因次官丞代行长官事而由他官代行丞事,未见一例。推测其原因,或在于汉代的政治非常重视文书,[30]文书的签署者必须是长官与次官。因此本官在署时,必须由本官签发文书。也就是说,丞在署而不作为丞签发文书,恐怕是违法的。行官制度看起来非常方便,但在这点上将其视为汉代政治的形式主义,我觉得颇具意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