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守官之秩
那么此种兼任,是否仅此而已而无其他什么规则?对此,鎌田重雄《乐浪封泥小考》一文[19]的概要是:“守官有试守的含义,在守三辅太守的情况下,位次低的地方郡太守试守位次高的三辅太守,实际是一种晋升。又,刘辟彊以比二千石的光禄大夫守中二千石的长乐卫尉,王尊以比八百石的谏大夫守比二千石的京辅都尉,是以卑官之秩试守高官,满岁为真后则食真官禄秩的例子。另一方面,《汉书·哀帝纪》有‘使执金吾任宏守大鸿胪,持节征定陶王’之例,这不是以卑官之秩试守高官,而是以本职临时领其他官职。滨口重国所考证的县守令以下之官,是与此情况相通的临时受领。”其说值得关注。首先来看以卑官禄秩试守高官的规则是否在所有场合下都妥帖。在此可以想到唐代的守官为“阶卑而官高者”[20],即指卑位高职的情况。汉代的秩相当于位。据《百官志》的百官受奉例,从大将军三公以下到佐史,秩共分十六个位阶,其中中二千石到一百石的十四个位阶以石数表示。[21]在汉代,石数越多表示地位越高,此外无他意,不表示给予的数量。在百官受奉例中,例如二千石的月奉称百二十斛,这是以半钱半谷支付。据荀绰《晋百官表注》,其分为钱六千五百,米三十六斛。又如《汉书·汲黯传》注如淳所指出,二千石月得百二十斛,一年只得一千四百四十斛,与二千石这一石数有差异。众所周知,有关吏俸的给予明细、支付方法以及比例,讨论甚多。[22]顾炎武认为,汉代以石为禄承于秦制。[23]但无论如何,如果确认继承战国以前的古制而称为“石”,其石数与实际给予不存在必然关系,目前就足够了。
以石数表示的秩顺序即秩次,构成了官场的高下之序。作为褒奖官吏的增秩与具有惩罚意味的贬秩,[24]不仅仅是增减待遇,还表示官场地位的高下。概言之,秩这一用语不是指给予本身,表示给予的用语是奉禄。例如著名的建武二十六年诏:
诏有司增百官奉。其千石已上减于西京旧制,六百石已下增于旧秩。
此指依照旧秩增加奉而不是增加秩。理解了这一点,《百官志》执金吾条下的“缇骑”本注:
无秩,比吏食奉。
《后汉书·皇后纪》:
置美人、宫人、采女三等,并无爵秩,岁时赏赐充给而已。
其无秩的含义就很清楚了。即这些人的无秩次,意味着不具有表示官场地位的等级,不会将他们作为官吏对待。反之,即使是斗食、佐史,因其有秩,也应在官场中确定他们的地位。[25]
太子太傅、大长秋、典属国、水衡都尉、京兆尹等皆为二千石官。再严格地说,是相当于秩二千石官的职务。因此,官秩与官职相应是原则。但以具体个人所见,如颍川太守黄霸“以八百石居治如其前”,冯野王为大鸿胪,王舅“不宜备九卿,以(中二千石)秩出为上郡太守”[26],同是秩二千石职务的郡太守,既有可能是八百石者,也有可能是中二千石者。结合以上的考察结果再看《史记·太史公自序》索隐引《博物志》所见司马迁名籍:(https://www.daowen.com)
太史令,茂陵显武里,大夫,司马(迁)年二十八,三年六月乙卯除,六百石。
可以说汉代的官吏被除为某石官,即任以与此相当的职务。
即使是同秩官,所任职务也有高下之别。同是万石之官,丞相高于御史大夫;西汉二千石的太守,三辅太守高于郡太守,而在三辅太守中,京兆尹又高于左冯翊、右扶风,也就是有所谓位次之差。决定某人任何官职,取决于他的出身、能力与经历。能力与经历记录在所谓的官簿即阀阅上,与皇帝相关的人物另当别论,一般人则取决于该官簿的次第即功次。[27]
在上述基础上,鎌田所说的“所谓守官,是以卑官之秩试守高官”的这一规则在三辅太守方面大致是稳妥的。只是仍有不充分之处,还应当补充刚才我所考证的兼任这一特点。若非如此,像黄霸以八百石任相当于二千石的颍川太守,为何不称为“守”的理由就不明确。因此我的定义是“卑秩(或卑位次)之官兼任高秩(或高位次)之职”。
卫宏《汉官旧仪》:
旧制:令(吏)六百石以上,尚书调;拜迁四百石长相至二百石,丞相调;除中都官百石,大鸿胪调;郡国百石,二千石调。
此明确了六百石以上、二百石以上及百石官吏的任职权即人事权的归属。如《百官表》、《百官志》所见,六百石是二千石官之丞、大县之令及中央各官署所属的诸机构之长(如少府的太医令、大司农的平准令、太仆的考工令等)。称为某某令的官职不低于六百石。[28]四百石至二百石,除小县之长与中央小机构之长(如中宫药长)及郎官外,多为丞、尉之职,小县丞、尉最低为二百石。为了成为这一阶层的选任对象,需要通过选举或其他途径而成为郎这样的旨在培养高级官吏的见习官。人事权由郡国二千石掌握的吏,为所有的百石或其下之官。论及此点,可知以郡吏守县令、丞、尉者,也相当于以卑秩官职而兼任高秩之职。
因此鎌田承滨口之说,认为三辅太守的情况与被视为另一范畴的县守令以下属于同一范畴。如此,尚存留的就是执金吾任宏守大鸿胪的情况。如果此时大鸿胪的地位高于执金吾,即可解决。然而从他例推测,一般情况下多为行大鸿胪事。关于行官,移至下节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