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的乡啬夫
《百官表》及《百官志》有关乡啬夫的记载如下:
乡有……有秩、啬夫……啬夫职听讼,收赋税。 《百官表》
乡置有秩……本注曰:有秩郡所署,秩百石,掌一乡人。其乡小者,县置啬夫一人,皆主知民善恶,为役先后,知民贫富,为赋多少,平其差品。 《百官志》
他们承担乡的司法与行政职责。汉简所反映的内容也未超出这一范围,现在已可略知乡啬夫的具体活动。
首先在司法方面,当本乡居民提出外出申请时,他们具有证明申请者没有前科的权力,县对证明予以认证后,该文书便成为通行证而通用全国。详细的内容可见另文,[62]但这是表明啬夫涉及司法权的一个例子。以下便是此类文书的例子之一:
(16)永始五年闰月己巳朔丙子,北乡啬夫忠敢言之:义成里崔自当,自言为家私市居延。谨案自当毋官狱征事,当得取传,谒移肩水金关、居延县索关。敢言之。
闰月丙子,觻得丞彭移肩水金关、居延县索关,书到如律令。/掾晏、令史建。 15.19
维持一乡治安的游徼似乎也归乡啬夫领导。《急就章》颜师古注:
游徼,即啬夫之所统也。
如此,他们就具有警察权与审判权,或许还有因此而设立的独立监狱。理由是据《后汉书·崔骃传》,骃父篆于王莽时期任建新大尹(千乘郡太守)时:
到官,称疾不视事,三年不行县。门下掾倪敞谏篆,乃强起班春。所至之县,狱犴填满。
章怀太子注:
《前书音义》曰:乡亭之狱曰犴。
“犴”字,《盐铁论》卷十《刑德篇》“是以法令不犯,而狱犴不用也”,又“宜狱宜犴”。后者为《诗经·小雅·小宛》句,《毛诗》“犴”作“岸”,《韩诗》作“犴”,犴为乡亭之系,狱为朝廷之系。这些资料出现在《盐铁论》中,自然是文学性的修辞,但如果说《崔骃传》是当时现实的反映,那么至少在王莽时期乡是有狱的,负责乡狱的自然是乡啬夫。
其次,乡啬夫职责涉及赋税征收的文书有:
(17)建平五年八月□□□□□[63]广明乡啬夫客、假佐玄敢言之:善居里男子丘张自言,与家买客田,居
作都亭部,欲取□□,案张等更赋皆给,当得取检,谒移居延,如律令。敢言之。 (正)
放行。 (背) 505.37
这种文书与通行证不同,未见他例。仅有:
(18)秩护佐 敢言之下缺
况更赋给 乡□□下缺 212.55(https://www.daowen.com)
从上半部分折断考虑,第一行的开头若补“乡有”之字,则是“乡有秩护,佐”;第二行的“况”若是人名,只能看作是同类断片。
由于缺乏这类例子,而文中所缺二字又是丘张的申请事项,所以还不能把握文意,作为文书目的的“当得取检”的意思也不详。但是乡啬夫所证明的事项是“更赋皆给”——没有滞纳赋税,这点是无疑的,而且证明时除啬夫外还有假佐的连署,这也是值得注意的。假佐可见《汉书·王尊传》:
司隶遣假佐放,奉诏书白尊发吏捕人。
《百官志》注引《汉官》也可见:
……十五人佐,五人假佐……太常条
……二十七人佐,……三十人假佐……廷尉条
《百官志》“司空”条司马彪注:
军司马一人……曲有军候一人……又有军假司马、假候,皆为副贰。
“假”字原本就见于假司马官印“军假司马”之印文,[64]因此假佐也应当是正式官名。[65]简中的“假佐玄”隶属于广明乡啬夫,故是乡佐。此相当于《百官志》司马彪注“有乡佐,属乡,主民收赋税”中的乡佐,其存在可追溯至西汉。不过乡啬夫、乡佐联名证明的通行证,目前一简未见,因此乡佐只是如《百官志》所说的在赋税方面有职权,与司法大概尚无关系。汉代官文书的准确,由此可窥一斑。又《东观汉纪·周党传》:
周党……太原人。乡佐发党徭道,于人中辱之。
也可知乡佐直接承担徭役的征发。[66]其职责如此,所以以后啬夫也许只是负责争讼。[67]
除去以上所见,乡啬夫与赋税相关的木简又有下例:
该简的意思不是很清楚,但如果允许大胆推测,可以说这是采用了封检形式,45.1的封泥匣(回印),表明该简是从其他地区送到居延地区的。如此,荥阳就是河南郡荥阳县,证明该县存在设有乡有秩的大乡。其他郡赋钱送到居延的例子有:
(21)广谷
长韩昌 未得本始三年正月尽三月积三月奉用钱千八百。
元凤元年六月辛丑除 已得河内赋钱千八百。 498.8
此二简是在将他郡赋钱送往边境时,附在袋子上的封检。如此,“西乡守有秩志臣佐顺临”之“临”,则与下例同样:
入糜小石十四石五斗,始元二年十一月戊戌朔戊戌,第二亭长舒,受代田仓,验见,都丞延寿临 273.24
意味着责任人身临现场。这样就是里父老计数,乡啬夫与佐在场监督。底层官吏与民众代表同列一简,这值得关注。
东汉大儒郑玄也曾做过乡啬夫(本传),但他不喜欢为吏。面向民众且在赋税、司狱上掌握乡里实权,这一职务对他来说也许是烦苛的。总之,掌握此种权限的乡啬夫的好坏,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一县政务。东汉初,第五伦为京兆郡长陵县乡啬夫,平徭赋,理怨结,得乡人欢心(本传);陈留郡外黄县县令牛述知人善任,由令史转任乡啬夫的昭大行仁化,以至“人但闻啬夫,不知郡县”(《后汉书·爰延传》)。在所谓的少吏中,乡啬夫的地位相当高,如前所述,大乡有秩具有可与小县之长比肩的权限。尽管他们不是像令史与尉史这样的属僚,[68]然而权限虽小却有独立性。啬夫孙性私赋民钱,买衣送父,父怒,孙性携带衣物向酒泉太守吴祐自首,太守称其为“掾”(《后汉书·吴祐传》)。啬夫在乡里因“衣冠鲜明”而引人注目,[69]诚然“在地方宛若父母之官”[70]。乡有秩、乡啬夫得见于正史的表、志,也是这个原因吧。不过如或由令史等他官转任,或拔擢卒史、[71]督邮而升迁,[72]或如显美传舍啬夫积功劳而迁为候官士吏所见,他们是因年功而转任的。啬夫屡屡可见于碑文中的汉代人的为官经历,可以说它是郡县吏升迁途径上的一个过程。[73]如此说来,他们并非如宫崎博士所推测的“参酌乡人的意向而决定……反映了乡里的舆论”[74],而不过是按任命而变动的官吏。他们终究处于与民众相对的官僚之中,与民众之间有难以逾越的沟堑。即通过本章考证,我的结论是:乡啬夫作为啬夫之官的一个类别而居于官僚体系的下位,他们也是官僚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