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国藩的策略
曾国藩接替僧格林沁成为新的钦差大臣开启了捻军故事的新阶段。众所周知,正是曾国藩将淮军从长江流域调往北方,也是这支军队最终镇压了捻军。我们将此称为新的阶段,并不是因为捻军在曾国藩到来的三年后即遭到镇压,而是因为他的到来使捻军被镇压成为可能。曾国藩了解捻军组织的本质,而这个问题曾困扰了他的前任们长达十二年的时间。
在接到僧格林沁兵败身亡的消息后,朝廷进行了紧急部署,1865年五月,[1]朝廷命曾国藩统领其部调头北上。鉴于捻军此时仍在山东南部纵横,朝廷甚是担忧京城所在地直隶省的安危。作为镇压了太平天国的风云人物,曾国藩成为这一时期炙手可热的人选。政府希望他能改变僧格林沁留下的不利局面。然而,曾国藩并没有匆忙北上,他的军队与僧格林沁的军队不是一个类型。据他对自己的评价,“慢”是其带军的风格,他仍然倾向于谨慎行事。[2]从南京出发后,曾国藩先到临淮,再到徐州,最后到达济宁,以上这些地点也是他择以重点设防之处。这次缓慢的三省之旅为他提供了宝贵的信息。通过亲自考察,曾国藩对捻军的故土有了具体的了解。首先,他发现捻军并不是此时大多数人所认为的流寇。他观察到,“凡流寇如无源之水,听其所之,而此贼尚眷恋蒙、亳老巢,旁县皆田荒屋毁,而蒙、亳尚有田庐之乐。”[3]接着他指出:“亳州之患,始因乡愚被惑而从捻,后因圩长持两端而畏捻。推原其故,皆由官军不能捍卫地方,官不能认真办理所致。”[4]
捻军得到了民众广泛的支持,这一事实同样也使之前的指挥官们感到惊讶。但之前的指挥官们并没有将其看作是捻军取得优势的关键。在他们看来,如果说有什么阻碍了他们对捻军的镇压,那一定是圩寨的修筑,因为它将每个捻军社区都变成了坚实的堡垒。因此,每当攻克一座捻军圩寨,他们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拆毁该圩。但如今,曾国藩决心将百姓与圩主作为他真正的奋斗目标。他最后是否就此问题给出了一个基本的解决方案是另一项议题。仅就他指出了问题的症结所在这一点,就证明他比他的前任们更富有洞察力。他从未提出要摧毁圩寨,相反,他命令村民们修圩挖壕,筑更多的圩,挖更多的壕。[5]政府官员为什么不能使用敌人的武器来反过来对付他们呢?安徽巡抚乔松年毫无保留地支持曾国藩的做法。他认为,“除暴诘奸,在分别良莠,不在圩之有无。旧日从逆各圩已毁,不准复设,其良善多圩,暂免平毁,遇有寇警,完聚入保,俾贼无所掠,易于剿办。”[6]
曾国藩不仅这样说了,也这样做了。与他的推断相对应,圩寨住民与其圩主是两个亟需处理的重要因素,他发布的告示也因此包含两部分的内容,一部分处理与百姓的关系,另一部分解决圩主的问题。[7]在这份告示中,他将百姓分为两类:良民与莠民。委员们被派往每个圩寨进行彻底清查,并编制良民册与莠民册来登记这两类人的姓名。除领导起义者及甘心从捻者外,大多数人都被看作良民,包括那些曾经偶从或胁从但改过自新者。编入莠民册的将持续受到追剿,直到被擒拿正法。编入良民册的则须向圩长具保,五家具保结于圩长,有事则五家连坐。[8]圩长必须同样具保结于州县长官,对整个圩寨负责。有关圩寨首领的告示废除了“圩主”的称号,以“长”字取代“主”字,因为“主”有篡位之义。圩长由居民公举产生——选举由地方政府监督——并由曾国藩亲自任命。为了肯定被正式任命的圩长的地位,并加强其与政府的联系,曾国藩为每个圩长下发执照,盖用关防。每个圩长都有清查其圩寨的责任,也就是说,他要抓住所有仍与捻军有联系的圩民。向政府举报捻军最多的圩寨会获得奖励,而窝藏不报者,圩长将被革去头衔并受到惩罚。
曾国藩非常清楚一个圩长可以拥有多大的能量,他们的意志往往决定了整个圩寨的立场。[9]因此,曾国藩寻求的是圩长们的归顺。当有人建议,应将规模较小的圩寨合并成更大的圩寨以方便政府的控制时,曾国藩回复道,这种合并是不现实且不必要的。他更愿意采取将老圩主赶走,而给新圩长以指导与指引的方式。他也毫不犹豫地用死刑来处罚那些不服从命令或起义的人民。[10]
对村庄的清查开始于1865年九月,在刘铭传(1836—1896年)、周盛波[11](卒于1888年)所率领的淮军将捻军赶出淮北的三个月之后。在遣派委员查圩之前,曾国藩首先采取了一项严厉的措施。他命令淮军大将刘铭传[12]前去宿州、蒙城、亳州一带的绅耆处打探著名捻首的住处。[13]接着,刘铭传径直前往那些已经核实藏有捻军首领的圩寨,要求其交出这些捻首。如拒绝交出,即采取镇压的方式剿洗该圩。但曾国藩策略的主旨是将捻军的追随者与其捻首分离开来,更严厉的措施只会与赢得人民、孤立捻首的初衷背道而驰。刘铭传的任务是处理那些捻首,对于百姓,曾国藩则派了一批文官前去苦口化导,恩威并施。[14]他们用对待良民的方式对待投诚者。
清查的范围随后扩大到河南境内开封、归德、陈州所辖的所有圩寨社区。[15]曾国藩提醒众委员切忌仓促与草率地完成检查,在确保已经充分完成了一地的清查之后,他们才可以继续前往下一地开展工作。曾国藩教导他们,只有真诚才能消除百姓对政府的怀疑,使他们愿意站在清军的一边。他不相信在这些地区的上千个圩寨中没有一个愿意接受政府的善意。
然而,如果曾国藩不能将捻军阻拦在这片区域之外,那么他的清查政策可能永远无法成功。在1865年十一月,即他开始清查村庄的两个月后,他在这一区域的四个角选择了四处重点设防地,并在此屯驻了大批部队。于是,安徽的临淮、江苏的徐州、山东的济宁、河南的周家口,就组成了所谓的“四大重镇”。它们都享有能提供便利运输的河运条件。[16]四大重镇的第一个作用就是一省有急,三省往援。以这样的方式,它们围绕着淮河流域竖立起一道屏障,使眷恋故土的捻军很难再进入其中。它们的第二个作用是,即使没有战斗,四大重镇的存在也可以防止该地区再次发生动乱。
起初,曾国藩本打算恢复僧格林沁的追击策略,但后来,他将追击策略改为在捻军必经之途驻扎重兵以阻击敌人的策略,变尾追为拦头,以有定之兵牵制无定之捻。[17]显然,曾国藩并没有期望政策的转变可以对在包围圈外毫发无损的捻军造成压制。此时他强调的是保护安徽北部、江苏北部、山东南部以及河南西部等地免受捻军的进攻,以便他能够完成对捻军巢穴的重塑计划。为了将精力全部集中在这一地区,他甚至拒绝了清廷提出的节制直隶、豫东及湖北的要求。
由于无法向东移动,捻军于是肆意蹂躏着河南西部与湖北北部,两地羸弱的驻军使这里几乎没有任何的防御能力。曾国藩发现,让他的主力部队驻足在四大重镇是不明智的。第二年春天(1866年),曾国藩修改了他的策略。他将防御线缩短至三条河流,这样就能释放出更多的兵力与捻军进行运动战。在北部,他守卫着大运河一线,其中,将长沟到黄树庄的部分分配给淮军防守,长沟以北的部分分配给山东军防守,而黄树庄南部的部分则由江苏军队负责。[18]在西侧,他沿沙河与贾鲁河筑起一道防线,并将中心区域托付给了淮军,由河南军在右翼、安徽军在左翼协防。[19]在贾鲁河的上游与黄河之间存在一处缺口,需要挖壕以完成防御。然而,在战壕完成之前,捻军已经利用这一缺口涌入了山东。这条由河流连接起来的防御链就这样崩溃了。[20]总体局势似乎像再一次回到僧格林沁时代一样令人烦闷。不耐烦的情绪在山东与河南的百姓间滋长,朝堂中也逐渐响起许多批评的声音,曾国藩本人也开始怀疑“以有定之兵制无定之贼”的政策是否可行。[21]
尽管如此,曾国藩的防御政策在某些方面仍是成功的,如他的政策使摧毁捻军家乡组织成为可能。1866年至1867年,捻军多次发动不顾一切的猛攻以图东进。他们的主要目的之一似乎是获取补给,[22]但是,与返回家园的决心相比,他们对补给的渴望只是次要的。1865年十月,捻军从曹州出发,南下徐州,接着又由徐州西进萧县、砀山,一心想要回到淮北。[23]次年二月,他们用尽一切手段抢渡运河,先在郓城一带抢渡,后在宿迁一带抢渡,在曹、徐、淮、泗地区徘徊两月有余,却未能实现他们回到淮北故土的梦想。[24]另一队在河南的捻军也追求着同样的目标,但也同样失败了。[25]捻军所有的行动都指向一个共同的目标——收复故土,但所有的尝试都徒劳无功。四个驻防重镇与之后的河道防线有效地发挥了作用。“自四镇设而汛防有定,贼之流走者处处投触网罗,遂不能得逞。”[26]与此同时,曾国藩与前捻军地区的人民达成协议:如果捻军成功突破防线并出现在该地,那么被围攻的圩寨至少须坚守半月。如果在此期间被攻破,则该圩上下须为自身的沦陷负责。[27]但如果救援部队在半个月内未能赶到,曾国藩宣称他本人将承担过失之责。他还要求当地居民将追随捻军流浪在外的亲友们召唤回家。[28]此外,圩长还被要求上报那些离开了家乡随捻军四处游荡的人。召唤亲友回家以及上报出逃者的期限是半个月。在这之后,便不再允许那些追随捻军而出的人返回了,而那些迟迟不愿上报名单的圩长将会以给予捻军不应当的保护的罪名被指控。一旦这项规定生效,捻军与他们家乡之间的联系就被有效地切断了。[29]
在与捻军的斗争中,这种对淮北地区的保护在另一方面也具有重要的意义。曾国藩认为,围绕着捻军区域的凤阳、颍州、徐州、宿州、归德、陈州等地的田地荒废直接导致了捻军势力的增长。[30]曾国藩曾说道,百里废耕,则百里之民从贼偷活,千里废耕,则千里之民从贼偷活。荒芜的范围越广,就有越多的人加入捻军。如今,除非官员们能帮助农民恢复正常的经济生活,否则任何想要实现政治控制的举措都是难以实行的。因此,曾国藩不仅将驻防任务交给圩长,还要求他们加紧恢复农务。[31]他期望看到所有被捻军破坏的土地都重新被耕种。但恢复农耕需要时间。除非官员们能够阻止捻军频繁的扰动,否则他们就无法赢得必要的时间与秩序。
1865年九月后,伴随着巢穴被破坏以及军队被清军持续追击,捻军开始了一系列返回家乡的尝试。但所有的尝试都失败了。他们别无选择,只能继续在外游荡。在其迂回的行进路线中,他们遭遇了圩寨,那是他们曾经用来应对来自政府的进攻者的武器。此时,其他省份也筑起了圩寨。
在中国中部,太平天国的残余势力于1864年十月在湖北和安徽交界处被清军彻底消除,这标志着此时除捻军以外所有有组织的起义都被镇压了。[32]另一方面,这些省份的巡抚变得比19世纪50年代前的巡抚们更强大,因此,那些仍坚持在农村中发动起义的有野心者发现他们很难再发起新的暴动。与此同时,厌倦战争的农民们希望恢复和平与秩序。诚然,捻军依旧是曾经的捻军,但此时的形势已经发生了改变。如今,他们都在外游荡,而不是占据着一片稳定的区域。在他们疾驰的道路上,既没有根基可依靠,也没有足够的时间来组织地方武装力量,继而建立并控制一片新的根据地。他们也不能像50年代那样继续为百姓提供保护和粮食。现在,那些遭受捻军及其骑兵掠夺及蹂躏的村庄不得不向政府寻求保护,抑或计划自卫。
1865年至1867年,湖北巡抚曾国荃[33](1824—1890年)鼓励鄂省村民仿效50年代捻军在安徽的行为,即令各郡县坚壁清野,封闭圩寨,不让无家可归的敌人进入。[34]河南也采用了同样的策略。[35]在山东,圩寨制度在巡抚丁宝桢[36](1820—1886年)的领导下甚至更加完善。农民们或打开寨门突袭路过的捻军,或紧随获胜的官兵截杀幸存者。[37]19世纪50年代,清军在捻军的圩寨面前毫无办法,似如进入敌国的异国人一般。现如今,在这些充满敌意的省份,轮到捻军来接受这同样的命运了。这一反转标志着捻军时代的结束。

图3 1865—1866年的封锁
【注释】
[1]《方略》,卷230,第20—21页。
[2]王定安:《求阙斋弟子记》,卷11,第4—5页。
[3]《山东军兴纪略》,卷4(下),第9—10页。
[4]曾国藩:《曾文正公全集》,批牍,卷3,第40页。
[5]王定安:《求阙斋弟子记》,卷11,第10页。
[6]《亳州志》,卷8,第34页。
[7]王定安:《求阙斋弟子记》,卷11,第10—11页。在前一部分中我们已经指出,圩寨通常是由大的宗族或乡绅领导,而其余的居民大多是农民。这里所用的“百姓”一词应被理解为是对农民的一般性称呼。
[8]这种具保的思想显然是源于古老的保甲制度。保甲制度在萧公权的未刊手稿《中国乡村:论19世纪的帝国控制》一书中进行了讨论。
[9]详见第一部分第三章。
[10]曾国藩:《曾文正公全集》,批牍,卷3,第66—67页。很遗憾,曾国藩给予新圩长的指导并未找到。(https://www.daowen.com)
[11]恒慕义,第526—528页。
[12]恒慕义,第526页。
[13]曾国藩:《曾文正公全集》,批牍,卷3,第28页。
[14]《宿州志》,卷10,第39页;《续修蒙城县志》,卷6,第24页。有关劝服内容的材料也极其缺乏。
[15]曾国藩:《曾文正公全集》,批牍,卷3,第56页。
[16]《方略》,卷239,第11页。周家口、临淮两军以淮河、颍河为运道,济宁、徐州两军以大运河为运道。
[17]同上,卷242,第17页。
[18]《方略》,卷233,第11页;卷258,第21页;丁宝桢,卷1,第32页。
[19]《方略》,卷257,第15—16页。
[20]《方略》,卷259,第27—28页。
[21]王闿运,卷14,第10页;《方略》,卷259,第24页;曾国藩:《曾文正公书札》,卷25,第19页。
[22]曾国藩:《曾文正公书札》,卷25,第17页。《方略》,卷255,第2页;卷264,第16页;卷277,第10页。他们希望穿过大运河,以便进入山东东部或江苏北部,因为这两个地方都被认为是富饶且未受战争干扰的。在以上两个方向上受阻后,他们带着同样的目的转而前往湖北。
[23]周世澄:《淮军平捻记》,卷1,第23页。
[24]同上,卷2,第10页。
[25]《方略》,卷252,第11页。
[26]周世澄:《淮军平捻记》,卷2,第3页。
[27]王定安:《求阙斋弟子记》,卷11,第10—11页。
[28]捻军尽管常年在外游荡,但仍与家中亲友保持着秘密的联系。
[29]王定安:《求阙斋弟子记》,卷12,第18页。
[30]《山东军兴纪略》,卷4(下),第9页。捻军所破坏的是捻军控制区域周边地区的土地而不是其自身占领区。
[31]王定安:《求阙斋弟子记》,卷11,第11页。在这一章的开头,我曾指出,尽管捻军破坏了其家乡周围的所有土地,但他们自己的农务活动却完好无损。因此,曾国藩无需将他的此项方法应用于捻军巢穴的中心区域。
[32]对太平天国的镇压并没有导致清朝统治的恢复。在这场剧变中,一股新的力量趁势而起,即以巡抚为代表的地方势力。他们成功地镇压了起义军,但同时也对中央政权提出了挑战。
[33]恒慕义,第749—751页。
[34]《湖北通志》,卷73,第1868页;卷74,第1875—1877页。
[35]《豫军纪略》,卷8,皖匪七,第13页。
[36]恒慕义,第723—725页。
[37]丁宝桢,卷5,第16页;李鸿章,朋僚函稿,卷7,第21页;《方略》,卷263,第1—2页;卷290,第10页;卷291,第2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