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4 逐步构建高校科研经费信用体系
1.我国科研信用政策的演变
我国科研信用政策体系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起步阶段;丰富和充实阶段;强化提升阶段。
(1)起步阶段(2002—2007年)
2002年以来,针对科技评价和计划管理制度不健全、评价体系不完善、评价方法不规范等问题,科技部从改革和完善科技管理入手,会同有关部门作出了《关于改进科技评价工作的决定》(国科发基字〔2003〕142号),相继制定了《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关于在国家科技计划管理中建立信用管理制度的决定》《科技部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工作方案》等一系列政策性文件,提高国家科技计划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建立对科研不端行为的预防和监督体系。2005年3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监督委员会发布了《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对不端行为处理种类、处理规则、处理细则以及处理程序等作出了规定。2006年11月,科技部以第11号令颁发了《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对科技计划实施中的科研不端行为进行了界定,并提出了查处办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设立了监督委员会,专门负责对基金项目申请和执行中的科研不端行为进行监督和查处。2006年,教育部在高校广泛开展了科研诚信和学风建设,发布了《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若干意见》等一系列文件,对高校科研道德建设予以指导和推动。
(2)丰富和充实阶段(2009—2017年)
2009年1月,科技部以第13号令颁发了《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为了杜绝评奖过程中学术不端、弄虚作假等现象,专门增加了针对不同行为主体违规的处罚措施,具有极强的针对性、严肃性。2014年3月,《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明确完善了科研信用管理工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强调要加强教师和科研人员的诚信教育。2016年,《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规定:“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营造诚信社会环境。”2016年,《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0号)概括了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七条表现。
(3)强化提升阶段(2018—2020年)(https://www.daowen.com)
2018年,国务院公报第1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遵循“明确责任、协调有序,系统推进、重点突破,激励创新、宽容失败,坚守底线、终身追责”的基本原则,主要目标是健全科学规范、激励有效、惩处有力的科研诚信制度规则,建立覆盖全面、共享联动、动态管理的科研诚信信息系统,建立职责清晰、协调有序、监管到位的科研诚信工作机制并有效运行,使广大科研人员增强诚信意识,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奠定坚实基础。2019年,《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实施办法》(社科办字〔2019〕10号)对违背科研诚信的行为界定为九条。2019年,《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国科发监〔2019〕323号)明确了科研失信行为及处理措施。2019年,《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提出: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要把教育引导和制度约束结合起来,对科研失信行为实行“零容忍”,在晋升使用、表彰奖励、参与项目等方面“一票否决”。2020年,《关于进一步压实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任务承担单位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主体责任的通知》(国科发监〔2020〕203号)、《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令第731号)等政策颁布,进一步强调加强科研诚信建设。
2.构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信用体系的措施
国家层面的制度保障已经比较完善,高校层面构建科研经费信用体系需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第一,高校应进一步推进科研诚信制度化建设,明确科研经费管理责任体系。高校是科研诚信建设第一责任主体,仍然需要不断完善教育宣传、诚信案件调查处理、信息采集、分类评价等管理制度。高校可通过大学章程、教师行为规范、岗位说明书等内部规章制度及聘用合同,对高校科研人员作出明确规定或约定。高校科研人员要坚守底线、严格自律,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
第二,高校要加强科研活动全流程诚信管理,包括项目指南、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结题验收和监督评估等。高校要重点关注科研经费使用过程中资金的支付方式,尽可能减少现金使用量,通过支票、转账汇款以及公务卡等支付方式替代现金使用。高校要建立跨部门联合调查机制,积极主动、公正公平开展调查和处理,严肃查处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在科研活动中,对学术不端、套取科研经费等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科研人员,高校要实行“一票否决”制,建立健全科研经费信用奖惩机制,对于遵守科研诚信管理的人员,在绩效考评、职称聘任、项目成果推优等各方面优先考虑。
第三,高校要切实加强科研诚信的教育和宣传,将科研诚信纳入单位日常管理,加强对科研人员、教师和青年学生等的科研诚信教育,在入学入职、职称晋升、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等重要节点开展科研诚信教育。高校可组织编写科研诚信知识读本,加强科研诚信教育内容和课程体系建设。高校可将科研诚信教育列入大学和研究生教育的必修课程,纳入科研人员职业教育培训课程体系,使科研诚信教育贯穿科研人员的职业生涯。高校要加强科研诚信的日常宣传教育,充分利用校园网、各种会议以及校内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等宣讲科研诚信制度、树立科研诚信的典范,营造尊重科学、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
第四,高校要加快推进科研经费信用数据库和信息平台建设。高校要建立健全科研经费信用信息采集、记录、评价、应用等管理制度,明确实施主体、程序和要求。高校可通过财务信息公开,逐步扩大公众对经费信用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使科研经费诚信建设接受科技界和社会的监督。高校要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对科研经费信用的监督作用,科研经费管理信用体系的建设需要全社会信用环境的营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