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以虚开发票套取科研经费
案例1:院士虚开发票、虚列劳务支出套取科研经费
案件回顾:李某,中国某大学教授、中国工程院院士。张某,中国某大学副研究员。自2008年7月至2012年12月,被告人李某伙同张某利用其管理课题经费的职务便利,采取侵吞、骗取、虚开发票、虚列劳务支出等手段,将37 566 488.55元的结余经费非法占为己有。
(1)利用职务便利截留科研项目实验后淘汰的猪、牛及产出牛奶销售款
自2008年7月至2012年2月,相关课题在研究过程中利用科研经费购买了实验所需的猪、牛,对出售课题研究过程中淘汰的实验受体猪、牛和牛奶所得款项,被告人张某向被告人李某请示如何处理时,李某指使张某将该款项交给报账员欧某甲、谢某甲账外单独保管,不要上交。欧某甲、谢某甲遂将该款存入个人银行卡中。经司法会计鉴定,截留猪、牛、牛奶销售款累计金额为人民币10 179 201.86元。
(2)利用职务便利虚开发票套取结余科研经费
2008年8月,被告人张某因课题经费有结余向被告人李某提出是否可以将这些资金套取出来,李某表示同意并要求联系可靠的、熟悉的大公司进行运作。张某遂联系多家单位,李某亦联系公司商谈虚开发票事宜。在上述公司同意并将虚开的发票交给张某后,张某指使报账员欧某甲、谢某甲从结余的科研经费中予以报销。至2011年12月,套取课题结余科研经费共计人民币25 591 919.00元。
(3)利用职务便利虚报套取课题经费中结余劳务费
2009年7月,被告人张某及报账员欧某甲分别向被告人李某请示如何处理课题经费中的劳务费结余,李某表示将多余的劳务费报销出来,不要上交。截至2012年2月,被告人张某指使欧某甲、谢某甲采取提高个人劳务费额度和虚列劳务人员的方法,共计虚报劳务费人民币6 212 248.51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伙同张某利用李某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侵吞、骗取国有财产37 566 488.55元,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近年来国家对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的不断调整,按照最新的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依据李某、张某名下间接费用可支配的最高比例进行核减,对核减后的3 456 555.37元可不再作犯罪评价,但该数额仍应认定为违法所得,故被告人李某、张某贪污数额为人民币34 109 933.18元。
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被告人张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扣押的赃款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案例来源: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 XSK4/index.html?docId=8d2ef016c4824e818e90ab370113a270。(https://www.daowen.com)
案例2:教师虚开发票报销套现科研经费
案件回顾:李某,天津某大学教师。李某作为天津某大学教授,负有主持、科研项目的岗位职责。2012年至案发期间,李某在主持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某课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某课题以及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高校某项目中,利用其作为项目负责人的职务便利,采取虚开发票报销套现的手段,骗取科研经费共计人民币47万余元用于购买个人理财及生活、消费支出。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担任科研课题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多次通过虚开发票现的手段骗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47万元。
案例来源: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 XSK4/index.html?docId=a413eca3047f419c8e59a9c6013c2862。
案例3:虚开发票骗取数百万元公款
案件回顾:刘某,山东某大学中心主任,张某,山东某大学中心主管,尹某,山东某大学实验员。刘某在担任某中心副主任及科研项目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指使张某、尹某,采取虚开发票的方式,多次套取大学公款共计921万余元,用于支付个人公司的设备款、工程款。其中,刘某参与全部作案,张某参与套取公款455万余元,尹某参与套取公款128万余元。
山东某大学科研经费管理规定,对于横向科研经费的结余部分,项目负责人填制科研经费结余分配单后,课题组成员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可从结余经费中提取40%作为科研酬金。刘某名下截至2011年底的横向科研经费结余部分的40%共计579.3万余元应当视为刘某的个人收入,并从其骗取公款总额中予以扣除。据此计算,刘某实际骗取公款341.8万余元。张某、尹某所参与骗取公款的数额按比例扣减后,张某参与骗取公款168.9万余元,尹某参与骗取公款47.5万余元。
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30万元;被告人张某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被告人尹某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没收财产1万元。
案例来源:http://newspaper.jcrb.com/html/2015-06/15/content_18865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