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 以签订虚假合同、伪造签章等方式套取科研经费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7.3 以签订虚假合同、伪造签章等方式套取科研经费

案例7:以签订虚假文献信息检索合同套取科研经费

案件回顾:吴某,北京某大学下属二级学院院长。2011年至2014年间,吴某在担任学院院长期间,利用担任某科研项目负责人并主管项目经费审批、使用的职务便利,与两家公司签订虚假《文献信息检索合同》,将支付的文献检索费用共计人民币38.144 978万元转入上述两家公司后换取现金并据为己有。

法院认为,吴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骗取的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惩处。

法院判决:被告人吴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20万元。责令被告人吴某退赔人民币38.149 978万元,发还北京某大学。

案例来源: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 XSK4/index.html?docId=703e5e252ddc4d609db3692c744e02a4。(https://www.daowen.com)

案例8:以虚构业务、伪造合同等方式套取科研经费

案件回顾:殷某,中国科学院某研究所原高级工程师。2014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殷某利用担任中国科学院某研究所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成员的职务便利,在负责项目组织协调、合同审批与报销业务等行政管理工作的过程中,伙同范某(另案处理)虚构十二笔采购业务,采取伪造采购合同、假冒主管领导等审核人员在报销单上的签名以及偷盖单位公章等手段,先后骗取项目经费共计人民币563.7万元。上述项目经费转入范某控制的若干公司账户后,范某通过现金或银行转账的方式将人民币250余万元返还给殷某,殷某将其中人民币110余万元用于购买房产、余款用于投资理财和消费支出等。2012年8月及2014年2月,被告人殷某利用担任中国科学院某研究所工程师的职务便利,先后两次将个人旅游费用共计4.739 65万元以差旅费、会议费名义用单位公款报销,据为己有。

法院认为,被告人殷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殷某某犯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殷某所犯贪污罪,数额特别巨大,且大部分犯罪所得尚未追缴,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殷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部分贪污事实,认罪认罚,部分赃款赃物已被追缴,依法可予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被告人殷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冻结在案的殷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的人民币90万元退回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处理,剩余资金以及冻结在案的殷某名下中国光大银行账户内的资金发还中国科学院某研究所。查封在案的某房屋予以变价,将变价款中的人民币116.6 736万元发还中国科学院某研究所,余款予以没收;如有不足,将变价款发还中国科学院某研究所,责令被告人殷某继续退赔差额部分,发还中国科学院某研究所。本判决书所附清单中的物品变价后发还中国科学院某研究所。责令被告人殷某继续退赔犯罪所得,发还中国科学院某研究所。

案例来源: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 XSK4/index.html?docId=4f63acf15e874e7db1c9ab2d000ba7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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