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 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7.5 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

案例11:小会计撬动大资金

案件回顾:卞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财务局经费管理处会计。1999年8月至2002年12月间,卞某在负责办理向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经费的院校、科研单位拨款的工作中,多次将部分因故被退款项以重新拨出为名,分别采取伪造银行进账单、信汇凭证、电汇凭证在单位平账的手段,将公款共计人民币1 262.37万元侵吞。2002年3月至2003年1月间,卞某多次采取伪造银行对账单、进账单,编造支票配售记录的手段,先后8次将公款共计人民币19 993.3万元挪出,转入A公司及其女友柴某家人开办的B公司账内,用于上述两家公司的营利活动。为此,卞某收取汇入公司支付的利息款人民币8万元。此外,1995年8月,卞某伙同当时担任国家基金委综合计划局财务处会计的吴某,私自将公款人民币1 000万元存入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并以委托贷款方式借给广州某公司进行营利活动。为此,卞某、吴某收取广州某公司支付的利息人民币294.5万元,其中吴某分得赃款人民币1万元。1998年4月间,广州某公司将该款返还国家基金委。案发后吴某将1万元退出。

法院判决: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卞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吴某被法院以挪用公款罪、玩忽职守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8年。

案例来源:http://news.sohu.com/20041109/n222908144.shtml。

案例12:会计伪造名章

赵某是北京一所著名高校财务部委派化学学院的会计,所在学院老教授较多,课题资源相当丰富。由于常年接触,大家对赵某比较信任,只要账户内还有钱,且不影响自己的科研进度,教师们往往不太关心账户的变动,一笔钱有时从一个课题账户转移到另一个账户报销,也常委托赵某办理,这给赵某带来了可乘之机。起初,赵某在教师们的发票中加进一点个人的费用,逐渐发展到报销1万元。赵某放进去自己找来的票据数千元,头两年赵某还有所顾虑,每年贪污大约在一两万元。第三年开始,骗取次数不断增多,每年贪污数均在10万元以上,最高一年近20万元。最不可思议的是,对于出国的教授,其名下还未用完的课题经费竟变成了赵某自己的小金库,为了方便报销,赵某甚至还伪造他人名章,假冒他人签发。

案发后,法院审理查明,在长达9年时间里,赵某贪污了97万余元,其中绝大部分是科研经费,涉案106笔之多。赵某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其处心积虑所贪污款项也被悉数归还单位,最后竹篮打水一场空。(https://www.daowen.com)

赵某所在学院的两名实验室工作人员利用管理仪器开发经费的职务之便,借学院组织到外地高校考察之机,个人前往周边省份旅游,回京以外出考察、对外交流名义公款报销个人旅游费用共计5万余元,最终被判定为贪污罪。

在这起案件中,学校规定经费报销需要部门负责人、学院主管财务的院领导逐一审核并在报销单据上签章才能报销,这两名实验室工作人员多次在报销单据上偷盖实验室一位负责人的印章,轻松绕过本部门审核,随后这个不符合程序的“公差”一步步绕过多重监管。

案例来源:http://www.jianshen.cas.cn/kyns/tssj/alfx/202106/t20210607_479 1808.html。

案例13:科研团队财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贪污科研经费

案件回顾:刘某,北京某大学科研团队财务人员。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于2002年至2015年间,利用担任北京某大学信息网络中心项目团队财务人员的职务便利,在负责项目团队科研经费报销的过程中,采取冒用他人名义、虚列项目开支等手段,骗取科研经费人民币1 340万余元,并据为己有。

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在案冻结的款项,发还北京某大学人民币1 275.332 134万元及折抵罚金,剩余部分退回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案例来源:https://susong.tianyancha.com/8b524a24359411e8bc 346c92bf3bac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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