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 违规转拨套取科研经费
案例9:通过公司转拨返还套取科研经费
案件回顾:马某,吉林省林科院某所副所长。张某,马某妻子。2013年4月份开始,吉林省林业科学院与某公司合作申请科研项目,共计得到国家或者省财政拨款225万元。在项目实施前,吉林省林科院某所副所长马某私自找到某公司总经理曹某,提出项目经费转到某公司之后,返还一部分费用,曹某表示同意。马某累计套取科研经费3笔,合计人民币52万元。犯罪嫌疑人张某明知上述52万元为马某的犯罪所得,仍帮助马某掩饰隐瞒。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5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张某明知是贪污犯罪所得,仍帮助马某掩饰隐瞒,其行为构成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被告人马某、张某主动返还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被告人马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张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罚金已缴纳)
案例来源: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 XSK4/index.html?docId=e9b5117f5d1e4d1ebabea72200e6ab11。(https://www.daowen.com)
案例10:利用关联公司外协转拨套取科研经费
案件回顾:陈某,浙江某大学某学院院长。2008年8月至2011年12月期间,陈某利用自己利用本人担任建议课题技术责任人、课题总负责人并负责课题申报、预决算编制、课题技术支持单位确定以及任务合同书的签订、对中央财政投入的专项科研经费的总体把握、分配管理、拨付的职务便利,将自己实际控制的A、B两家公司列为课题外协单位,并将自己辅导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胡某、田某、王某甲、杨某甲等人作为A、B两家公司的职员列为课题的主要参与人员,以承接子课题部分项目任务的名义,将课题经费分配到A、B两家公司。除少量费用用于课题开支外,陈某通过授意关联公司开具虚假发票、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账目、错误列支等手段,将其中1 022.664 6万元专项科研经费套取或者变现非法占为己有。其中几十万元因发票缺位或不能显示内容,被视为证据不足,未予认定。最终认定陈某总计贪污科研经费945.497 4万元。
法院认为,陈某身为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总负责人的职务便利,采用编制虚假预算、虚假发票冲账、编制虚假账目等手段,将国拨科研经费900余万元冲账套取,为己所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计人民币20万元。
案例来源: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 XSK4/index.html?docId=518ef73133d449a48b442016ad8ee6d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