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家庭教育的国家化尝试

(二)近代家庭 教育的国家化尝试

近代以来,家庭教育的法律地位进一步提升,政府试图将家庭教育纳入国家教育体系,促进家庭教育制度化发展。1904年,清朝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癸卯学制,并针对幼儿教育制定了《奏定蒙养院章程及家庭教育法章程》。这是中国教育史上首个有关家庭教育的法规,它首次把家庭教育纳入整个国家的教育体系之中,明确了家庭教育的地位、目的、对象、内容和方法,包括确定蒙养家教合一的宗旨、规定蒙养院要向家长传播家庭教育知识、要求教导内容涉及品德、身体和行为仪容等[6]。民国时期,家庭教育的制度化发展更为丰富细化,集中体现在政府颁布的关于家庭教育的一系列文件之中。1938—1945年,南京国民政府教育部先后颁布了6部关于家庭教育的法令,即《中等以下学校推行家庭教育办法》《推行家庭教育办法》《家庭教育讲习班暂行办法》《家庭教育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推行家庭教育办法》和《家庭教育实验区设施办法》。尽管这些法令的影响非常有限,但仍体现出近代中国法律制度对家庭教育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