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后家庭教育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家庭教育的法律地位在新中国成立后不断加强。和传统中国社会强调家长绝对权威不同,新中国法律在肯定父母教育权的同时,更加注重父母对子女的教育责任和义务。1950年,新中国第一部法律《婚姻法》颁布,其中首次提出“父母对于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实现了从“家长教育权”到“家长教育义务”的转变。1982年,这一规定父母家庭教育义务的条款被明确写入修订后的《宪法》第49条中,为后来家庭教育立法提供了直接依据。据此,2020年出台的《民法典》建立了未成年人的监护制度,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除了为父母的家庭教育义务提供基本依据的《宪法》《婚姻法》《民法典》外,《反家庭暴力法》《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均有涉及家庭教育的条款;2021年出台的《家庭教育促进法》更是宣告中国正式进入家庭教育的专门法时代,这些法律和法条共同构成了我国家庭教育的法律体系。综合来看,当前中国法律对家庭教育的责任有如下三种定位:
1.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1999年颁布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0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负有直接责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结合学校的预防犯罪教育计划,针对具体情况进行教育;第19条则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的9类不良行为。2020年修订后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6条再次强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预防犯罪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树立优良家风,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
2.保护未成年人
2006年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2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2020年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又在此基础上新增了有关未成年人欺凌的家庭教育责任的条款。对家庭教育赋予保护未成年人责任的还有2015年《反家庭暴力法》,其第12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不得实施家庭暴力。这些法律的制定及修订充分表明,家庭教育在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人身安全等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3.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
2021年《家庭教育促进法》第2条对家庭教育做出了明确定义,即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同时,该法再次明确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
法律对家庭教育的不同定位体现出社会对家庭教育功能的认识不断丰富完善。《家庭教育促进法》在过去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和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体系基础上,将家庭教育的内涵进一步拓展为“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迄今,中国的家庭教育法律体系已基本建立,家庭教育的法律地位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