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社会中家庭教育的“国家法”与“民间法”并重
2026年01月22日
(一)传统社会中家庭
教育的“国家法”与“民间法”并重
我国古代法律历来重视家庭教育。“国家法”意义上对家庭教育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历代刑律中有关家长教令权的惩戒制度上。早在秦代,统治者就已经建立了家长送惩制度,即从法律上给予家长将不孝或不听从教育的子弟送官惩处的权利,而官府则应满足家长的惩罚要求。《睡虎地秦墓竹简》记载,一位父亲请求官府将其亲子断足流放,终身不得离开流放地,官府就满足了他的要求[2]。此后,历代法典大多延续对子孙违反教令的送惩制度,并不断细化完善[3]。教令权昭示了家长在家庭中的主导和支配地位,但它并不仅仅是家长对子孙的权利,也是权利和义务的结合。唐律规定“若家人共犯,止坐尊长”,意为如果家人共同犯罪,则“卑幼无罪”,而同居男性家长要作为首犯承担法律责任[4]。这一原则一直沿用到清末,是家长对子女具有教育、督责之权利和义务在传统中国法律中的明确体现。
在代表古代“国家法”的刑律之外,民间社会还通行着大量以“民间法”形式存在的家法族规。与“国家法”注重家长的教育惩戒权不同,家法族规通常既包含惩戒的内容,也包含劝谕、建言,其任务主要是教导族众及其子孙有关教养、祭祀、孝道、修身、治家等内容。宋代以后,权贵之家与平民家庭的家法出现了明显的分化,前者强调以家庭礼治为核心约束后辈,以司马光的《家范》为代表;后者虽亦有一套烦琐的家庭礼制和礼仪规范,但内容上贴合平民之家生活劳作的规律,所以更为广大民众所接纳,其代表是朱熹的《朱子家训》。在家国同构的体制下,统治者正是依托家法族规将封建伦理道德规范渗透到每一个家族和家庭之中。因此,历代统治者都认可和支持家法族规的法律效力,赋予家长、族长监督、教导、惩戒子孙后代的权力。与国家法相比,家法族规根植于民众的日常家庭生活之中,更易于为家庭成员所接受,故其往往比国家法典更为深入有效[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