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律及保密原则

更新于 2026年10月23日 版权声明
第七章 相关法律及保密原则

肿瘤登记资料的获取、保存和使用应遵循《赫尔辛基宣言》和《纽伦堡法典》中所提及的医学伦理学的基本原则。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肿瘤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疾控发〔2015〕6号)文件,第五章保障措施中的第十九条专门对肿瘤资料保密做出规定:“各肿瘤报告单位及有关研究机构在利用肿瘤登记报告信息时,应当遵从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伦理学准则、知识产权准则和保密原则,对个案肿瘤病例信息采取管理和技术上的安全措施,保护患者隐私和信息安全。”

各项目单位在运行全过程中均应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确保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任何保密措施都应符合以下3项基本原则:

1.广义上的医学资料保密性原则同样适用于肿瘤登记资料,肿瘤登记数据具有隐私性和保密性,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翻阅和利用肿瘤登记数据。

2.在尊重肿瘤患者隐私权和收集肿瘤数据之间取得平衡,保证肿瘤登记数据质量。(https://www.daowen.com)

3.保证在肿瘤防治和医学研究中能充分利用肿瘤登记数据。资料保密适用的范围:主治医师上报的肿瘤发病登记卡片和其他途径获得的肿瘤病例信息数据,包括来自医疗病案记录、人口普查数据、调查记录、队列研究,以及来源于本地区死因统计专业机构的肿瘤死因资料。肿瘤数据和资料中的个人识别信息包括:肿瘤患者个人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电话号码、联系方式和家庭住址等。肿瘤登记数据和资料的来源渠道信息包括:肿瘤患者的主治医师、上报肿瘤数据的医疗单位等。个人识别信息和数据来源渠道信息均属于保密范围。

肿瘤登记系统的各类工作人员和接触到肿瘤登记数据的人员均有义务和责任对所接触到的肿瘤登记数据进行保密。保密涉及的人员包括肿瘤数据上报人员、肿瘤登记处工作人员和数据分析利用人员。登记数据没有解密时间,即使已经离职或不再负责此项工作任务仍需对肿瘤登记数据的信息进行保密。

本章主要阐述肿瘤登记系统中数据收集流程、数据传递过程及数据储存、利用发布等环节中的具体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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