肿瘤登记数据的存储与共享

更新于 2026年10月23日 版权声明
第二节 肿瘤登记数据的存储与共享

纸质和(或)计算机数据库内的肿瘤登记信息在存储、传递过程中均应遵从相应的保密原则。

1.电子数据可以通过设置口令或将肿瘤患者的间接识别信息与其他信息分别存放实现。

2.其他方式存放的数据应将其集中存放于安全处所,并确定专人管理,基于公共卫生和统计分析等目的公共利益,数据存储期限较长或存储期无限制。(https://www.daowen.com)

3.数据传递和交流必须取得肿瘤登记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人的授权。

4.为保证肿瘤登记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肿瘤病例信息可以在国内各项目单位间进行相互转送,用以补充病例信息。

5.在肿瘤登记数据资料进行传递和交流时,应采取安全性高的途径,电子数据应加密并将文件和密码采用不同途径分开传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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