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批判理论的行动科学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第四节 作为批判理论的行动科学

前面有几处讨论了我们提到过行动科学的规范范畴。我们已注意到行动有一个道德的层面,在下面实践推理所关切的问题中可以看到,“我们(我)应该做什么呢?”我们已讨论过深植在行动科学中的实践认识论与主流派观点的不同;两者的不同在于实践性知识不只是有关从手段到目的的关系的知识,同时包括明智选择目的的知识,我们已指出行动科学家是一个寻求比既存现况或其他状态更好的介入者。在我们的案例中,正是由我们所说的第二型(M-Ⅱ)的规范理论进行指导。我们说过行动科学寻求能取代既存现况的其他选择,而在这一过程中更看清了什么是存在的既存现况,并鼓吹根本的改变。

我们有必要特别讨论行动科学的规范性范畴,因为不论是主流派观点或是反对派中的某些观点,都认为科学家持有一个规范性立场是不恰当的。主流派观点已经被实证主义者对事实与价值的分离所严重影响,只有有关事实(fact)的陈述,在认知上才有意义;价值判断则被打上“情绪语调”的烙印,于是科学家限制自己只着眼于“事实”。反对派观点的代表舒茨(Schutz,1962)则是另一个例子。他拒绝实证观点,却认为社会科学家有必要采取价值中立的立场,不过,在反对派阵营中,还有一个富有影响力的观点,认为理论家应该采取一个规范性立场作为批评既存现况的基础。这是由法兰克福学派的理论家建立的,这一阵营中近年来最具影响力的成员是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法兰克福学派以其批判理论而闻名,批判理论是社会探究的一种取向,这种取向寻求知识与行动、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也就是说,批判理论学者在改进人类存在的工作中以实践为重。

法兰克福学派的作者讨论了批判理论的两个例子。第一个例子是马克思主义,虽然他们所讨论的并不是正统的马克思主义,因为他们着重对意识形态或虚假意识(false consciousness)如何使人们无法看清自己的真实利益进行批判。第二个例子是弗洛伊德的心理治疗。马克思与弗洛伊德的相同之处在于解放个人的兴趣,寻求将个人对主体的自我觉察转化到他们所诉求的对象上。对我们来说,行动科学是批判理论的第三个例子。行动科学并不像马克思主义以及心理分析,但它也致力于刺激人们进行批判的自我反映,使他们可以更自由地选择是否要转化以及如何转化他们的世界。

在这一节中,我们会描述批判理论的某些特质以便澄清行动科学的规范范畴。我们借助戈伊斯(Geuss,1981)以及伯恩斯坦(Bernstein,1976)的论点来进行讨论,他们每个人都针对哈贝马斯的著作提出了自己对批判理论的深思。

哈贝马斯(Bernstein,1976,p.191)曾提出科学的三种类型。

1.经验—分析的科学:这是符合主流派的描述。他们寻找描述因变量与自变量之间规则的假设—归纳理论。他们为技术兴趣而服务,也就是说延展了人们对自然的控制。

2.历史—诠释的科学:这是符合前述反对派的描述。他们关切沟通行动,方法论是那些适合解释文本及了解意义的方法。他们为实践兴趣而服务,而这被调查的规范所引导。

3.批判社会科学:它超越了经验规则及意义解释的描述,为解放兴趣而服务,由“什么可能是”的角度对“是什么”提供批判。这是方法论框架的自我反映,人们经由自我反映可以转化他们的自我觉察,而能采取改变既存世界的行动。

伯恩斯坦描述了这三种科学以及它们所引导的兴趣之间的关系:经验—分析科学一致的、足够的了解需要开放、自我批判、探究社群的存在,主导了历史—诠释训练的实践兴趣,努力推动开放、未被曲解的沟通。暗藏在科技及实践兴趣所引导的知识中的是对一个事物理想状态的要求,在这种理想状态中,未疏离的工作以及自由的互动能够得以维持。

这三种科学不应被视为相互排斥的,自然科学或许可被理解为纯粹经验—分析的学科,虽然这种理解并不能对科学社群互为主体的实践有所帮助。社会行动的科学同时是经验—分析与历史—诠释的,虽然主流派与反对派观点趋向两极,但这些不同层面之间的关系并未透彻了解。批判的社会科学包括经验—分析以及历史—诠释的层面,并且超越了它们。

戈伊斯(Geuss,1981,p.76)认为批判理论是由三个主要部分建构而成的,我们将它们摘要如下。

1.能展现出由社会目前状态转化到某种最后状态的理论。

2.能说明这种转化“实际上是必要的”。例如:

(1)目前的“社会安排”导致了痛苦、苦难及挫折,当事人……仅仅接受目前的安排……因为他们持有一个特定的世界观与世界图像,而这个世界观的获得只是因为他们处在一个被强迫的条件之下。

(2)设想的最后状态将是一个没有幻象、没有不必要的强制以及挫折的状态,这一状态对当事人而言较容易去发现和理解他们真正的兴趣。

3.能确切指出由目前状态到预设的最后状态的转化如何才能产生。只有在当事人采用这一批判理论作为他们的自我意识(selfconsciousness),并且在生活中实行它时,转化才得以产生。

从对批判理论特点的这一描述来看,相较于心理分析与行动科学,其更符合马克思主义。但我们应当清楚的是,为了满足戈伊斯所描述的几个论点,批判理论就必须要制造许多经验性的主张。例如,一方面它必须认明目前社会安排与他们负向结果之间的因果关联,而且要展现出不会创造这些相同结果的另一种安排。另一方面,并不清楚的是,如果当事人知道得更多,他是否会拒绝他目前持有的世界观。假设这一声明不只是一个无谓的重复(如果他们有不同的需要,就会想要不同的事情),那它的位置是什么呢?与此相关的是,我们提到的当事人的“真实利益”是什么呢?假设当事人目前不能有“较佳的认识”,而且也对他们真实的利益并不自觉,那么这些又是如何被决定的呢?对有待讨论的这一点,戈伊斯的观察是,“一个批判理论不仅要能给对当事人如何理性去行动的资料(如果他们有某些兴趣),还要能直接明白地告诉他们什么才是合理、公正的”(Geuss,1981,p.58)。这一声明指出了批判理论与主流科学间的关键性差异。

批判理论以其对内在批评原则的坚持来辩护规范立场。也就是说,批判理论家声称被大家议论纷纷的规范观点隐含在批判理论诉求对象的信念实践中。正如戈伊斯(Geuss,1981,p.61)所指出的:人们并不只是拥有和获得信念,同时具有批评及评估自己信念的方式。每个当事人有一组认识原则,例如,他们至少有一组有关什么信念是可被接受或不可接受,以及信念可如何显现它是被接受或拒绝的,这是一个最基本的第二序信念(second-order beliefs)。

批判理论的进步性在于它明白揭露了当事人已使用但自己尚未察觉到的认识原则,并证明了当事人根据这些认识原则的标准所持有的世界观是错误的。但仍存在的问题是,如果批判理论在完成这一批评时要有其效度的话,什么才是决定它效度的标准呢?戈伊斯认为,批判理论所诉求的对象是对其效度做最后判断的人。也就是说,当事人同意他们的世界观(world view)。对他们而言是“反映地不接受”(reflective unacceptability)时,这种批判理论就得到了支持。“反映地不接受”指当事人在自由讨论中,经由有效的资料,对自己原来持有的世界观进行反映思考后而扬弃了这些信念。当然,这并非指当事人会在他们被挑战的当下立即放弃原有的信念。批判理论的重点是当事人可以允许并面对自己是错误的,如马克思理论家谈论的“错误意识”,以及心理分析理论家谈论的“潜意识压抑”等。当原本持不同观点的当事人(调查者)在探究的历程中共同集中在同一意见上时,也就是说在讨论中得到参与者的自由同意,这一讨论中的自由同意就是效度的最终效标,这与皮尔士所谓的探究社群很类似,在这样的社群中,原本持有不同观点的探究者在探究的过程中逐渐达成相互主观同意。

在哈贝马斯的批判理论文献中,已特别清楚地看到他与皮尔士的关系。哈贝马斯认为人应该以自主的、负责的理性存在,基于这样的认知,他提出“理想谈话情境”的概念,认为所有言辞沟通涉及四种效度声明(Habermas,1979,pp.2,28;Bernstein,1976,p.211)。

1.可理解性说话者所说的句子必须合乎语法规则,以便听者能够理解。

2.真理:所说的内容是真实存在的。(https://www.daowen.com)

3.发言者是真诚的:发言者所说的与他的意图是一致的。

4.发言者的语言行动是适切的、合乎逻辑的。

如果这些效度声明有问题时,发言者便诉诸哈贝马斯所谓的检验及查证这些声明的讨论,良好的讨论或言谈的标准近似“理想的谈话情境”,因为通过讨论,可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理性,也就是说“假如当事人是在以无限时段作为前提的一个完全自由且无强制的情境中讨论人类经验,所有当事人都会对某一陈述的真实性达成同意”(Geuss,1981,p.65)。皮尔士对科学探究中的“真理”给予了同样的定义。哈贝马斯认为理想的谈话情境和真理一样是理性、自由及正义想法的基础。

哈贝马斯认为理想谈话情境之所以值得接受是因其真理的“超越”标准,他指的是任何地方的所有人在所有时间里,都因其言谈沟通的本质而能看到这种超越的标准。戈伊斯怀疑这个标准的普遍性,他指出可能有某些奇特的文化并不如此。不过,他同意现代社会接受这一观念:“我们真正的利益是在全然自由的讨论条件下形成的”(Geuss,1981,p.67)。假使理想谈话情境的标准是当事人每日生活认识原则的基础(当然对科学家更是如此了),那么当当事人没有采用理想谈话情境中的那些信念时,批判理论便得以揭示他们的某一组特定信念是错误的,这是批判理论所能展现的(也就是说,这些支持理想谈话情境的有关信念只有在强制性条件下才可能形成)。因此,可以发展及辨认出这种“证明”(证明行动者某些信念是不同于支撑理想谈话情境的那些信念)的情境即一个近似理想谈话的情境。于是,在这种分析上,对批判理论的提倡者而言,他强制(在心理上或其他方面)其他人采用批判理论就是不一致和“错误”的。唯一合法、合理的强制形式是:较佳的辩论力量。较佳的辩论力量是在自由及开放讨论中形成的。

如我们所见,负责任信念的伦理深植在科学事业中(Scheffler,1982,p.7)。行动科学将这一伦理延伸到负责任行动的范畴中。在这一小节里,我们描述一组行动科学的价值观,某些价值观在概念和经验上是相互关联的,也就是说,行动创造了行为世界,这些价值观中的某些价值观在这一行为世界中被人们了解,而这一行为世界倾向于被其他价值观所引导。我们也声明这些价值观是深植在当事人系统的认识原则中,而这若不是真的,我们就不会期待当事人系统从事行动科学。行动科学的实践,特别是在实践的早期,涉及内在批判的完成,内在批判使当事人能觉察到他们的行动模式与他们所相信的价值观之间的不一致。

有关行动科学的价值观,我们从能力(competence)及正义(justice)的价值观开始讨论。当我们视人们为主体时,看到达成所期望结果的行动设计与实施是基本的生命活动。说一个人致力于实现意图的结果,就是说他们寻求做一个有能力的人。一旦我们将人视为一种社会存在时,“正义”就成为十分重要的价值。正义的中心概念是普遍性的原则,这是埃奇利在实用推理中观察到的最重要的原则:“如果一个特定的人在一个特定情境中应该去做某一特定的事,他与在相似和相关情境中的任何人都应该去做同样的事。”(Edgley,1978,p.28)

能力及正义是紧密相关的,两者都涉及理性的观点,普遍性原则是一个理性的原则,同时坚持“每个人应该做x”与“我不需要做x”是不一致的,这不是正义的行动,而是和正当的理由相左。一个人以这种方式行动的话就可以被看作无能力的,部分原因是因为他创造了别人的防御反应。有“能力”不需要当事人创造出反生产性的后果(counterproductive consequences),这是理性原则的另一例子。

“能力”要求人们在行动中能告诉他人有效的资料。人是“本能的科学家”(intuitive scientist)这一隐喻(Kelly,1955;Schutz,1967;Heider,1958;Kelly,1971;Nisbert and Ross,1980),指出了理论能解释世界,并依证据而修正自己以保持其正确性的重要性。有效资料的产生要求类似一个探究社群,而这个探究社群是被互为主体的可验证资料、揭露的推理以及公开证伪性等规范所引导。我们所坚持并据以行动的理论,若不合于这些标准便不是公正的,也就是说,要确定一个理论便要制造一个效度声明(validity claim),效度有赖于公开检验的感受性。因此,如果我们声称自己可免于公开检验,便破坏了普遍性原则,也等于说:“除了我之外,所有效度声明都必须被检验。”

创造与维持一个能产生有效资料的行为世界,需要下面的条件:当事人能做自由及公开的选择,并且感到他们的选择来自内心的承诺,自由及公开表明选择所必须的条件是信念效度的必要正当性被一个探究社群所接受。这是哈贝马斯对理想谈话情境加以分析的证据,也是长久以来认可科学与民主价值观的一致性。如果选择不是自由和公开的,我们就没有理由相信探究社群会倾向于真实的意见。内在承诺是自由及公开选择的经验性结果,在行动的范畴中,它也是有效资料要长时间维持其效度不可或缺的条件。当人们对一个行动的课题感到内在的承诺时,会运用智慧去实行它。这一实行也将更有能力,而且对成功而言是重要的资料,也就更可能被认可并依其行动。例如,当工作者对生产好产品有一种内在承诺时,他就不太可能允许设计上的错误继续下去而不做修正。

我们刚才讨论过的每一个价值观都和个人因果责任(personal causal responsibility)的观念有关。注重自己责任的人比不注重自己责任的人更能产生有能力与公正的行动。那些远离个人责任的人,很可能会创造一个“无法产生有效资料”“所做的选择不被认可”与“当事人感觉不到内在承诺”的行为世界。然而,明显的是人们时常指责他人,却并没有看到自己的责任,而他们这么做时,却相信自己有好的理由让别人为自己负责。如果被“个人应为自己负责任”的规范所引导的行动科学家,看到人们对他们自己已距离化(distancing themselves)的这一批判能在一个公开反映的场域中出现,同时所涉及的人也认可它的有效性时,参与者才有可能学习与改变。行动科学创造一个系统,在其中当事人系统的成员能在一个自由而开放的讨论中由经验的、解释的以及规范的声明中为自己衡量,这一系统所需的条件是行动科学所要创造的。

我们可以简要地将本章中所讨论有关行动科学的各个方面做一个摘要。

1.行动科学企图在社会实践的社群中实行探究的社群。正如科学探究是依据负责的信念的规则与规范而进步,行动科学则将这一伦理延伸到实践中。

2.当主流科学的指向首先是为其本身,其次是为科技应用而服务的知识时,行动科学是指向为行动而服务的知识。它基于视实践性知识为隐性认识的范畴(a realm of tacit knowing),但可经由反映探究(reflective inquiry)而揭露的实践认识论。

3.当主流科学强调经验,反对派观点强调解释的观点时,行动科学强调的则是经验的、解释的以及规范声明的解释。

4.覆盖律模式捕捉了行动科学中知识逻辑的部分。例如,社会系统中,例行防御的特点可以被抽取出来,并被第一型(M-Ⅰ)及第一型组织(M-O-I)模式所解释。但行动科学倾向于生产的知识是不完整的,并且这些知识可以在情境需要的时候被补足。因此理论的建构应是简单到足以使用,而同时又使行动者可以掌握情境中所有相关的特点。他们应该适合于处理具体情境,并且能制造科学性的归纳。行动科学注重行动逻辑意义的程度要大于偶发事件间的规律。

5.行动科学中知识声明的检验和主流科学一样,都被公开检验、证伪性、资料的互为主观同意的规范所引导。虽然如此,在行动科学中,这些规范被用来建构及改进实践以使彼此达成一致。主流科学的知识基础跟随适当规则与规范的探究社群,行动科学中的知识立基于实施有效资料、自由公开选择以及内在承诺规范的实践社群。

6.科学主流的论点明确地区分了发现场域与验证场域,而在行动科学中,这两者却不能明确地加以分辨与区别。

7.行动科学倾向于创造转化既存现况的其他选择,以及改进人们在规范及价值观层面上的学习。探究集中在对双路径的学习以及破除有问题的认识框架。或是罗蒂(Rorty,1979)所说的非常态的对话,如批判理论(Guess,1981)一样,行动科学通过对当事人系统的认识原则的内在批判,为行动科学的规范位置(normative position)进行宣示与辩护,它将最终的判断留给了批判的效度。

(审校/李 涛)

[1]主流派是指实证主义,而反对派是指现象诠释学派。——译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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