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者理论上的问题
在本书的第一部分我们看到实证—分析传统和历史—诠释传统的学者,对于什么才算是对一个问题的解答有着不同的看法。一方面,在实证—分析传统里的解释,提及分析事件之间的关系,也提及从具体情况推论出来的抽象的因果解释,是可以归纳概括的。这些解释,为了可以被反证,必须尽可能完整、精确。另一方面,历史—诠释传统则拒绝因果关系的看法,反而强调:理解社会行动意味着抓住行动的逻辑,或者更确切地说,社会行动是个人在一个特殊而具体的情境中的意义和意图。正如我们已经知道的,足以构成问题解答的要素,和对行动及人类能动性本质的假设有关,也和什么样的解释最能捕捉社会行动的意义有关(见第二章)。
但是在社会科学的实践中,两种传统的研究者们都已在这些领域中找出了艺术性的妥协之道。现在,大多数的实验心理学家在他们的研究方法及程序中,也不同程度地尝试解释被试的规则、意义和意图(虽然成功说明的程度不一)。以相同性质的手法,民族志学者常常以实证—分析传统的语言,将行动者的规则放在因果的情境中,考量事件间的关系,并排除不同的解释。因此区别这两个社群的界限,在实践当中并不像他们所认为的那样清楚。但同时,这两个领域的实践工作者在工作时,是无法忽略他自己所在传统的标准的,例如什么是好的解决方法,什么不是好的解决方法。实验心理学家必须建构可以证伪的解释,且必须是在其范畴中属于合理与精致的解释。民族志学者必须试着准确地捕捉研究对象在他们行动情境中的意义和意图。当他们偶尔纳入对方的一点规则时,他们亦努力地彼此隔离,不允许超出解释或理解的范畴而进入规范或价值观的范畴之中。在实证—分析传统里的研究者仍然追求将价值和事实分开,坚持在解答中寻找世界的事实,而诠释传统的研究者则仍然试着对研究的参与者持不偏不倚的立场,并避免把自己的价值观加在他们身上。
在两个传统之下,这些规范(norms)既帮助也妨碍了研究者的任务。一方面,它们提供了实践的形式和意义,另一方面,它们又将其置于“双重束缚”(double bind)中。因为,为达到一个规范的目的,往往需要违反另一个规范的要求。为了更加详尽说明我们的意思,让我们来看看米尔格拉姆的解答。在许多方面,这个解答达到了实证—分析传统的标准,它驳斥了一个普遍而又错误的观点:对一个不公正的权威者的服从是病态的或个人性格倾向。它以相当少的概念来解释范围广泛的事实,看上去有几分精致,它提供了对人类习性和社会机构的一种解释。
但是,问题就出在这里,因为这个解释在实证—分析传统里是无法被证伪的。回想米尔格拉姆的解答:把服从放在阶层关系的情境中来解释——为了社会和谐,服从是必需的(在下者必须让出控制权给在上者)。为了反证这个解释,我们必须建构一个可以推翻它的实验。然而,这个实验得超越实验者的问题是:“什么限制或产生了服从?”“什么样的反应和情境使服从变得不必要?”这些需要超越既存的反应和安排来寻找答案。然而追寻这一超越现况的探究将违反实证分析传统的规范,使米尔格拉姆的解释在其中无法被证伪——除非这种可能性是自然地在长时间后顺理成章地发生,否则它是不容易发生的,因为这种解释本身先验性地排除了这种可能性。更一般地,任何社会科学的解释,都假设一个事实——既存的社会安排揭示了事情的真实或必要的本质,这个假设所冒的一个风险是:创造出来的解答包含着该传统无法发现的错误。
另一支探究的路线可进一步说明这个争议。在行动理论的范畴里,哈蒙(Harmon,1981)对问责制原则的考虑以一个假设作结束:如果加以检验的话,可能显示出“服从”并非对社会和谐是必需的。然而,哈蒙对于服从两难的陈述和米尔格拉姆是很相似的。他是在相同的阶层情境中来理解服从的,在这种情境中责任规则与安排对人们服从与否的表现给予奖惩,才导致社会长期的内化和服从。他对责任安排的潜在前提的理解也和米尔格拉姆相似:在社会的情境里,如果一个人的行为影响到另一个人,他应当考虑到与他人的一致性和公平性。与米尔格拉姆一样,他指出责任安排的设计为了确保一致性而把“执行者”和“决定者”区分开,因而助长了我们会倾向于表现有害的行为,却不觉得个人应负责任。如果哈蒙就止于此,我们也就不需要对他做比米尔格拉姆更多的分析。他留给我们的看法是:为了一致性的利益所做的事破坏了一个人对其行动负责的个人责任感。
但是,哈蒙既不主张既存问责制安排(existing accountability arrangements)的必要性,也不受限于与规范性关切或价值关切保持距离的约束,他发明了一个可以更妥善安排服从的两难情境的替代性责任形式。他提出的问题是:考虑问责制概念的前提价值观,同时考量目前问责制安排下的结果——什么形式的问责制和组织安排可能创造令人满意的一致性,同时也增强个人的责任感呢?这一个问题在两个要点上,都落在了实证分析的范畴之外。这个问题显然具有规范性,因为它批判地检验和宣称什么是我们该选择的价值和目的(一致性和个人责任),而且,它并不排除存在目前安排之外的任何可能性的发现。(https://www.daowen.com)
在回答此问题时,哈蒙首先排除依逻辑行事的这种不真实的想法,他不接受基层人员片面的判断,因为“它可能有着无法检查和武断的危险”(Harmon,1981,p.127)。为了这样做,他拒绝使用米尔格拉姆描述中提出的替代服从的唯一方式。而且,他之所以这么做是出于一个和米尔格拉姆类似的理由:助长片面武断的判断将危害一致性与和谐性。因而他和米尔格拉姆都相信:无论对他人的控制让步还是片面地控制他人,都不可能处理具有冲突性要求的两难。因此,哈蒙(Harmon,1981,p.127)建议在现存的问责制规则里,加上一个替代规则——一个不会那么绝对地区分“决策者”和“执行者”的决策规则,即可保有一致性,但同时不会减少个人责任感。他自己的发明是一个共识的规则(consensus rule),参加者必须彼此协调其不同的看法和利益,而没有人可以片面地将决定强加于另一个人。在这样的状况下,他假设:一个人不太可能在没有感受到个人的责任感和对他人责任的情形下采取行动。
毫无疑问,这个决策规则和现存的结构有很大的不同。也许正因为如此,哈蒙思考的是:什么样的情境会是这样规则实施的必要条件?相互信任的创建、明确陈述在什么条件下这一规则可以被最好的使用、相信规则会起作用(规则能够成功发挥作用的原因,部分也是自我应验的预言),以及在这种决策模式中的实践和经验。然而,我们的观点已不是这个特殊的决策规则是否有效,我们的观点在于,我们不容许预先假设它是无效的。这不仅是一个规范的问题,也是一个实证的问题。忽略它的实证性内容会冒险建构一个错误的解释,却无法发现它们是错误的——这违反了可证伪的规范。同时,这一实证上的问题无可避免地需要和规范考虑结合在一起。所以,追踪这种探究的思路将违反事实—价值观的规则。不管哪种方式,实证—分析传统中的基础研究者将会进退两难。
同样的理由,民族志学者的解答也无法达到其传统内的标准。菲利普和埃里克森两人都主张:互动和意义的制定规则是不可改变的。它们如此自动和复杂,以至于它们无法被察觉、被反映或者以意志力可以阻止。但我们怎么知道它们不可改变呢?虽然没有资料表明它们是可以改变的,但如果那只是因为那些改变没有自然地发生呢?因此,唯一的方法来发现我们是否可能反映,以意志力阻止或改变规则是可以试着做做看的。但是,这种探究将违反民族志学者必须遵从的规则。他们的角色是:必须对其所见的一切保持原状。但是,他也可能因此而错失某些非常基本的特质——我们如何在这个世界里建构和互动。
两个传统皆有其判断好坏解决方法的标准。这样的分析表明:有些标准和依据是互相冲突的。在两个传统中,基础研究者必须以某些形式遵守规则:“描述准确的事物”及“不要发掘与研究和规范性有关的事”。然而,后一个规则使得两个传统很可能生产出内含了研究者无法发现错误的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