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
佛说五蕴,不外破除我相,因为常人都妄执五蕴为我。《成实论》(卷十)说:
《韦陀》中说:“冥初时,大丈夫神色如日光,若人知此,能度生死,更无余道。小人则小,大人则大,住身窟中。有坐禅人得光明相,见身中神如净珠中缕。”如是等人,计色为我。粗思惟者,说受是我。以木石等中无受故,不知受即是我。中思惟者,说想是我,以苦乐虽过,犹有想我心故。细思惟者,说行为我。……深思惟者,说识为我,是思虽过故,犹有识我心故。
色、受、想、行、识,本是心理活动过程由粗入细的五种记号,常人不察,往往误认他全部或一部是我。最幼稚的思想,以为躯壳中住有个灵魂,如《韦陀》所说“身中神如净珠中缕”。数论派所谓“神我”,正指这种境界。中国方士讲的什么“元神出窍”,基督教讲的什么“圣灵复活”,都属此类。其实他们的“身中神”,就佛法看来,不过“法处所摄之无表色”,不过五蕴中之一种事实。认这种色相为我,可笑可怜已极。进一步的,稍为用些内省工夫,认心理过程中之“受、想、行”为我。最高的认“识”为我,所谓“我思故我存”一类见解,内中尤以认“识”为我者最多,如前所引《杂集论》所说:“世间有情,多于识蕴计执为我,余蕴计执我所。”就佛法看来,他们指为观察对象之“第一我”(阿赖耶识),与他们认作能观察的主体之“第二我”(末那识),不过时间上差别之同质的精神作用。一经彻底研究,则知一切自我活动,皆“唯识所变”而已。《成实论》(卷十)说:
五阴中我心名为“身见”。实无我故,说缘五阴。五阴名身,于中生见,名为身也。于无我中而取我相,故名为见。
“身见”两字说得最好。“于无我中而取我相”,不过一种错觉,把错觉矫正,才有正觉出来。
何以见得“身见”一定是错觉呢?只要懂得“蕴聚”的意义,便可以证明。《顺正理论》(卷三)说:
言聚,离聚所依,无别实有聚体可得。如是言我,色等蕴外,不应别求实有我体。蕴相续中假说我故,如世间聚,我非实有。
“离聚所依,无别实有聚体可得”,这句话怎么讲呢?《大智度论》(卷三十六)所引譬喻,可以互相发明。他说:
诸法性空,但名字,因缘和合故有。如山河、草木、土地、人民、州郡、城邑名之为国,巷里、市陌、庐馆、宫殿名之为都,梁、柱、椽、栋、瓦、竹、壁、石名之为殿。……离是因缘名字则无有法。今除山河、土地、因缘名字更无国名,除庐、里、道、陌因缘名字则无都名,除梁、椽、竹、瓦因缘名字更无殿名。……
这种道理很易明白。如聚了许多树,不能没有个总名,假定如此如此便名为林;聚了许多兵官兵卒,不能没有个总名,假定如此如此便名为师、为旅。树是林名所依,兵是师旅名所依,离了树和兵,那是别有林、师旅等实体?五蕴相续的统一状态假名为我,亦复如是。
蕴即是聚,前已说过。然则五聚之无常相、无实体,较然甚明。譬如说某处森林,森林虽历久尚存,那组织成林的树,已不知多少回新陈代谢。五蕴的相,正复如此。渐次集积,渐次散坏,无一常住。所以《成实论》(卷十)说:“是五阴空,如幻如炎,相续生故。”《杂阿毗昙心论》(卷二)亦说:“一切有为法,生住及异灭,展转更相为。”所谓人生,所谓宇宙,只是事情和事情的变互,状态和状态的衔接。随生随住,随变随灭,随灭复随生,便是“五蕴皆空”的道理,也便是无我的道理。
然则佛家讲无我有什么好处呢?主意不外教人脱离无常、苦恼的生活状态,归到清净轻安的生活状态。无常是不安定、不确定的意思,自然常常惹起苦恼;清净是纯粹真理的代名,佛家以为必须超越无常,才算合理生活,合理便是清净。《随相论》(卷下)说:
有生有灭,故名无常。有为法有生灭故,不得是常。生即是有,灭即是无。先有后无,故是无常。生何故非常生,灭何故非常灭,而言生灭是无常耶?解言:生坏于灭,故灭非常;灭复坏生,故生亦无常。相违性故名苦,五阴是苦聚,恒违逆众生心令其受苦。……所以恒建逆众生心者,由所缘境界非真实故,违逆生苦。
我们因为不明白“五蕴皆空”的道理,误认五蕴相续的状态为我,于是生出我见。因我见便有我痴、我慢。我痴、我慢的结果,不惟伤害人,而且令自己生无限苦恼。其实这全不是合理的生活,因为“他所缘境界非真实,违逆众生心”。人类沉迷于这种生活,闹到内界精神生活不能统一,长在交战混乱的状态中,所以如此者,全由不明真理,佛家叫他“无明”。我们如何才能脱离这种“无明”状态呢?要靠智慧去胜他。最关键的一句话是“转识成智”。怎么才“转识成智”呢?用佛家所施设的方法,虚心努力研究这种高深精密心理学,便是最妙法门。
我很惭愧我学力浅薄,不知道所讲对不对。我热心盼望诸君和海内佛学大家指教匡正。
说明:本文撰于一九二二年,录自《梁任公学术讲演集》第一辑。原题下注明“六月三日为心理学会讲演”,随即发表于同月六、七日《晨报副刊》,并辑入同年十一月商务印书馆出版之《梁任公学术讲演集》第一辑。《佛学研究十八篇》和《饮冰室合集》以“附录二”收辑本文。
[1]作于一九二二年六月三日。
[2]“统一为聚”,当为“统为一聚”之误。《佛学研究十八篇》等均作“统为一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