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变政考卷二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日本变政考卷二

明治二年正月四日,日皇临便殿,召辅相、议定、参与各官,传敕书于百官曰:“朕惟在昔神皇肇基,列圣相继,以逮朕躬。朕否德,夙夜兢业,惧坠先皇之绪也。曩凶贼梗朝命,亿兆苦涂炭,幸赖汝百官将士之力,速奏戡定之功,百姓安堵。今兹岁在己巳,三元启瑞,上下乂安,远迩来贺,朕何庆如之。惟天道靡常,一治一乱,内安必有外患,岂可不戒慎哉?朕益庶几,恢宏事业,覃被中外,以永宣扬先皇之威德。汝百官将士,勉励不懈,各竭其职,无敢忌惮,匡救朕缺漏。汝百官将士,其勉旃!”

正月,建标灯于相模观音岬,用西洋制灯台是为始。

五日,设议定官、参与官办事分课之例。神祇官及官位仪式、宫堂上官人事务为一课,会计官、府县及寺院事务为一课,军务官及诸侯、中下大夫职务进退荐举事务为一课,外国官及学校制度事务为一课,刑法官及宫中取缔事务为一课,传达布告为一课,诸愿伺调为一课,五官受付为一课。设定议政、行政两官参朝、退后、议事坐式并规则。凡禀状申牒,限四日必裁下。

臣有为谨案:各官办事分课之法,甚为美善。盖一部之事,责成一人,则无所掣肘,无所推诿,而事易举矣。一人之身,专任一政,则精神不纷,讲求易熟,而事不弛矣。置决事,则不延误矣。现我中国沿前代之旧法,一衙门而有堂官数人,故非病掣肘,则病推诿;一人而兼数衙门,则奔走极劳,销磨日力,一案则延累月。此皆法之极敝,不可不变者也。

十日,命东久世通禧等与德列邦立条约二十三条、贸易规程十则。

同日,撤诸道关以便行旅。

十五日,开皇学所。

十七日,开汉学所。

同日,开昌平学校及开成学校于东京,许士民入学。

是年正月十八日,又再谕天下大小侯、伯及中下大夫至上士,限四月至东京,采公论舆议,以定国事。

臣有为谨案:日本变法之有成,全在广集众议,博采舆论。观其自此日至二月十二日,凡六次下诏采众论,可谓深明政治之本矣。盖天下之事体甚多,必非一人之聪明才力所可任;尤非一二老臣,精力既衰、学问甚旧之人所能办。故彼之所采者,上自侯、伯,而下及于庶士,真有如《尚书》所谓“谋及卿士,谋及庶人”者矣。

二十日,与瑞典及那耳回国、西班牙国结条约。

二十三日,萨、长、土、肥四藩上表请奉还版籍,于是诸藩皆上表请收回版籍。不许,因制度未定,恐一时各藩失所也。

二十四日,令曰:“选举人才,至重之要务也。宜无亲疏之别、偏颇之弊,以众议公论为要。”

二月,令府、藩、县置议事所,博采公议舆论。

臣有为谨案:西国之制,议政、行政,分为两官。朝廷固如是,各省亦复如是,各府、县亦莫不如是。盖两者不能偏废也。

三日,定变法先后次序,颁示府、县。量国帑所入,以定经费。著定议事方法。编成户籍,精核地图,预备凶荒,赏罚救济,矫正风俗,设置学校,作兴地方,诱励商业,更正税法,酌量地方民俗之宜,使地方实力从事。

臣有为谨案:观此可以知变法先后之序矣。日本变法之始,不先买枪炮,不先置轮船,不先练洋操,而先留意于户籍、地图、备荒、赏罚、学校、商业等事,此皆孟子所谓“民事不可缓”也。盖国者积众民而成者也,未有不讲民事而国能富强者也。

同日,公议所开议期定于二月十五日。自治定以来,每月二、七日,各厅官内出一人参议之,东京诸学校亦出公议人一员,又仙台、未泽以下十八藩,令各出公议人一员。凡群臣论时务者,至公议所建言。各厅官者,犹我各衙门也。各藩犹我各省也。

臣有为谨案:公议所为日本最美之政矣。各衙门有一人,各省有一人,乃至各学堂有一人,此外凡有欲论时务者,皆可以建言。则凡有应兴应革之事,莫不上达矣。此法之所以能变也。

二月十一日,日皇赐萨摩藩、长门藩手书曰:“明天下大义,正朝廷体裁,拨乱反正之功,皆汝承汝先臣赠中纳言之遗志,论定国是,皆长藩积年勤王之所致也。今后社稷长计,亦正赖汝两藩之股肱。凡正国体,备强暴,立大义,致民安,建独立不坏之基,皆待汝等以施。汝其速上京,助朕一人,以永保事谋。宜奉体此意。”

又同时,三条大臣赠久光书云:“实美谨白岛津公座下。今月一日,主上宣臣实美曰:‘朝家七百年来颓废,一旦就绪,虽是赖天神天祖之灵,实汝继先臣赠中纳言之遗意。而长藩积年诚忠所贯,备极艰苦,朕甚嘉之。然国事未定,外患难测,此先朝所深忧念者也。况万机草创之际,汝等萨、长两藩,宜相匡协,辅翼朕躬,决定长策,整理天下,成汝等初志。今遇其会,岂可中道而废耶?长门宰相,岛津中将,天下休戚所关,汝等详致朕意。’实美等虽浅劣,窃能体天意,愿足下两藩同心协力,永定前途规模,速上京,为国家益尽忠策,以助皇国大庆。实美等幸甚。”

臣有为谨案:日本变法之始,甚赖藩侯之力。其藩侯犹我之督抚,力量可以办事也。日皇于诸藩之中,特委任萨摩、长门两藩,赖之以成大功。若我督抚之中有能实力任事若彼两藩者,宜勿掣其肘而已。

十二日,东京城置待诏局,令草莽贤才至此,得以意见上陈。欲使言路洞开、下情上达也。

臣有为谨案:待诏之制,起于汉代,有待诏公车、待诏黄门、待诏中书等名。任事之才,皆由此出。日本之设此局,实用我古法也。盖以天下之事至繁至重,而惟与政府一二人谋画之,即使此一二人者,皆公忠体国,而其智识固不足以尽策天下之事矣。况其人又皆年老精衰之人,不通新学者哉?今草莽贤才,皆得上书,所谓合天下之耳目以为耳目,诸事所以毕举也。

同日,大政官新设造币司,铸造新银钱。一时纸币之价顿落,人心不定,物价骤昂。于是乃下金银、纸币疏通之令,凡三都通邑商货出入买卖,常用金札;其他地租课税,准以金札上纳。于是人心稍静,物价亦平。今详考其第二期,二年一月至九月。通岁常入四百六十六万六千五十六员,岁出二千七十八万五千八百四十员,其欠额六百十万九千七百九十四员。大政官及民部省造金札,并借入金以填补之。其情况与庆应三年十二月至明治四年十二月第一期无异。金札即钞票也。

谨按:制造总额过三千二百五十万两。然其制造总额四千八百九十七万三千九百七十三两一步三铢,又以布告总额比制造总额少一千六百四十七万三千九百七十三两一步三铢。盖此额政府为人民所隐蔽者也。又元年夏以降,经费不足,补充一千四百五十万两,称第一期发行纸币额二千四百三万七千三十九两,内临时贷金一千八百十五万七千二百八十两,其余额五百八十八万一百一十两。又第二期纸币发行额二千三百九十六万二千六百一十两,临时贷金四百五十万七千一百八十两,其余额一千九百三十五万五千四百三十两。此两期余额合计二千五百二十三万五千五百四十两,适充补政府经费不足。然如所见布告,元年夏以降,补经费不足一千四百五十两;本年贡租未征收,间补充经费过五百万两,合计一千九百五十万两。即五百七十三万五千五百四十两,亦是政府之用。

盖旧幕府末叶,民囊括尽,费用不足。及幕[37]府威权已衰,而又供给朝廷兵费,民间私铸遂尔盛行。金皆镀二分,银皆铜壳,此等赝造金渐渐流布,物价腾贵,商贾失业,贫者赌博,倖得富者藏盖于库。上下穷困。乃创纸币,而民人未信,皆欲政府定一标准。及此时,大政官札以正金汇换之,定一切标准,流通区域,真赝易辨。及是政府基础渐固,百姓于滥恶货币之恶念一转,其信用反出正货上,全国自在流通矣。

明治四年,用金银铜三货并铸。既成,颁新货条例,又定新旧金银与外国交换之制,金银铜货皆仿外国通行式。自开局至十三年,共铸金货五千二百五十万一千二百八员,银货二千八百六十五万八千九百七十五员,铜货四百八十四万九千七十八员。

明治元年,始造大政官金札。至三年,共出五千六百三十二万七百零七员。维新之初,名藩自造纸币。废藩令下,政府造新纸币以换之,共二千四百二十八万八千八百四十六员。

四年十月,命制纸币三种,以通国用,与真货同价。未几,开拓使制兑换券二百五十万,合大[38]藏省所造,共九百三十万。

八年,政府以所出纸币、金券不一,易于作伪,命聘日耳曼人另制精细金银纸币,换回官商前时所发出者。各札限于是年通用。后定:凡民所用,皆须官制,禁商人自造。后增设国立银行,银行每岁以五分息借纸币于政府,又增发银行纸币。至十二年共合计发出各种纸币为一亿四千八百六十二万七千六百七十八员。

明治四年,以发行纸币过多,银价日下,物价腾贵,乃以所发金札改为公债,予以证书,给以利息。其公债为国立银行赀本十之六,使人人可收蓄以谋生计。自此纸币乃能消灭,价格亦均平矣。而银行以公债证书为赀本,上下赖以周转。九年,改定银行条例,以金禄公债为银行赀本,纸币骤增至亿万,银行陆续递增,至百四十余所。纸币又增三千[39]余万,合共纸币乃至一亿五千万之多,而全国流通真金不过二千万。于是物价又腾,纸币势将堕地。政府乃议增租税,节费用,以销纸币为主。自维新以来,征讨叛逆,整顿海陆军之兵,经营华士族之产,创电信、铁路、矿山之业,为训农、通商、惠工之益,皆纸币之大功也。

臣有为谨案:日本以蕞尔小国,而维新以来,用兵变政,凡有措施,不至太形竭蹶者,皆由行纸币之故,此天下所共知矣。然纸币何以能行,则有两公例,万国之所同经验者也。一曰,纸币之额不得过岁入之常数也。如我中国岁入七千万,苟造三千五百万之纸币,则纸币之数必视现钱加涨;若造至七千万,则其价适平,或稍低矣;若逾七千万以外,则纸币立即堕坏,不通行,此一定之理。盖宋、元之交子、钞引何以脞敝,西国之纸币何以畅行,其别皆由于此。二曰,地丁钱粮厘金必须收纸币也。纸币者,乃以代现银,非一纸之足贵也。若不能当现银行用,则无有贵之者矣。我中国向来官造钞票,所以不能通行者,以各官吏征收税厘,不便舞弊,不能用之也。官吏既不用,则民视为畏途矣。故日本当纸币价落之时,下令地租、课税准以金札上纳,其价乃平,即其前事也。今中国患贫极矣,苟能铸造纸币,行诸民间,则国家岁入可以骤增一倍[40],何乐而不为?抑臣尤有虑者。凡百政事,皆待官而始行,尝有泰西良法美意,施诸中国,而辄成弊窦者,官制之积弊太甚也。彼日本所以能推行各种富强之政者,以改变官制、扫除积弊故也。然则吾若借鉴日本,其亦无舍其[41]本,而逐其末焉可矣。舍本逐末,非惟利不能兴,且弊兹甚焉,不可不察也。如谓变官制之为难,则日本又何以能变哉?

十八日,废制度寮,置制度取调所。

二十一日,开上局会议,以新政三条策问各官,自行政官六官、学校、待诏局、府县等官以下,及亲王公卿等,皆使各抒所见对。其三条,一曰兴隆皇道,二曰新置藩知事,三曰开拓虾夷岛。上局会议,犹西国之上议院也。

二十二日,以新政二条策问诸侯,中、下大夫,上士等,一曰兴隆皇道,二曰开拓虾夷。此日置弹正台,定尹以下职员。

二十四日,以新政二条敕问行官[42]、六官、五等官以下及亲王公卿等,一曰外国交际,一曰会计。并问下数条:

一、恶金银之事。

问严禁私铸之法,并停用赝金始末。

一、内外国债之事。

问利息之法并清还之始末。

一、岁入岁出之事。

问通补不足,并救凶荒、备不虞之始末。

臣有为谨案:以新政策问诸臣,此最善之法也。盖凡每举一事,其中条理皆极繁多,一人之心思有限,难以周知。故必博采群臣之议,则此事之应办与否,及如何办法,皆粲然罗列。人主从而折衷之,斯算无遗策矣。且各人之意见不同,使之各以所见上陈,亦可以验其人之才智若何,择而用之也。此又一举两得之道也。昔唐虞之时,询于四岳,明目达聪,即是此意。我朝乾隆、康熙时亦常有此举[43],今尚可则向效之也。

七月八日,定官制,罢行政官及上局会议,置神祇、大政二官,民部、大藏、兵部、刑部、宫内、外务六省,大学校,弹正台,皇太后宫职,皇后宫职,春宫坊,海军,陆军,留守官,宣教师,开拓使,按察使等官。改公议所为集议院,改待诏局为待诏院。维新以来,诸官厅以行政官总括之,以大政官为神祇官。其详细如左:

职员令:

神祇官:伯一人,大副一人,大少副一人。

掌相祭典,知诸陵监,宣教管祝部神户,总判官事。

大祐一人,权大祐;少祐一人,权少祐。

掌纠判官事。

太史,权太史;少史,权少史。

掌受事上抄,勘署文案,检书稽失。

史生。

掌缮写公文,余史生办之。

官写。

掌通候人,达书疏,检使部。

右大臣一人,左大臣一人。

掌辅佐天皇,统理大政,总判官事。

大纳言三人。

掌参预大政,献替可否,敷奏宣旨。

参议三人。

掌同大纳言。

大办三人,中办五人,少辨六人。

掌受付内外庶务。

主记。

掌同余史生。官掌。使部。

民部省:

卿一人。

掌总判户籍、租税、驿递、矿山、济贫、养老等事。

大辅一人,少辅一人。

掌同卿,余五省准此。

大丞二人,权大丞;少丞三人,权少丞。

掌纠判省事,余五省准此。

大录,权大录;少录,权少录。

掌勘署文案,检书稽失,余五省准此。史生,省长,使部。

大藏省:

卿一人。

掌总判金谷出纳、秩禄造币、营缮用度等事。

大辅以下同民部省。

兵部省:

卿一人。

掌总判海陆军、招募乡兵、守卫、军备、兵学校等事。

刑部省:

卿一人。

掌鞠狱,定刑名,决疑谳。

大判事二人,中判事三人,少判事四人。

掌案覆鞠状,断定刑名及判诸争讼。

大解部,中解部,少解部。

掌问究争讼。

逮部长,同助长,逮部。

掌捕亡。

宫内省:

卿一人。

掌总判宫内庶务,管近臣、女官等。

侍从。

掌常侍规谏,拾遗补阙。

大典医,中典医,少典医。

掌供奉诊候医药。

外务省:

卿一人。

掌总判外国交际,监督贸易。

大译官,中译官,少译官。

掌翻译外国交通辞令文书。大译官掌外客入朝,参侍译语。

寮:寮者,犹中国之局也。

头一人,权头;助,权助;允,权允;大属,权大属;少属,权少属,使部。

司:

正一人,权正;大佑,权大佑;少佑,权少佑;大令使[44],少令使,使部。

待诏院:

集议院:

长官各一人,

掌纳判议事。

次官各一人,

掌同长官,他次官准之。

判官,权判官,

掌纠判院务。

大主典,权大主典;少主典,权少主典,史生,院长[45],使部。

大学校:

别当一人。

掌监督大学校,及开成医学二校病院,监修国史,总判府藩院学校。

大监一人,少监一人,

掌同别当。

大丞三人,权大丞;少丞三人,权少丞。

掌纠判校事。

大主簿三人,少主簿九人。

掌同大少录、大少主典。

大博士八人,中博士十人,少博士。

掌教试生徒,修撰国史,翻译洋书,知病院治疗。

大助教,中助教,少助教。

掌同博士。

大寮长,中寮长,少寮长。

掌监督学寮生徒。

大得业生,中得业生,少得业生。

掌授句读、翻译、治疗等事。

史生。

掌缮写公文,誊录书史。

大写字生,中写字生,少写字生。

掌同史生。

校掌,使部。

弹正台:

尹一人。

掌执法守律,纠弹内外非违。

大弼一人,少弼一人。

掌同尹。

大忠一人,权大忠;少忠三人,权少忠。

大疏,少疏。

掌同大小录、大少典簿。

大巡察,少巡察,巡察属。

掌巡察府、藩、县,纠弹非违。

皇太宫职:

亮一人,大进一人,权大进;少进二人,权少进。

史生,职掌使部。

掌吐纳启令。

皇后宫职:

职同皇太后。

春宫坊:

傅一人。

掌辅佐东宫。

学士一人。

掌执经奉说。

大夫一人。

掌吐纳启令,总判坊事。

亮一人,大进一人,权大进;少进二人,权少进;大属,权大属;小属,权小属;史记,坊掌,使部。

府知事一人。

掌知府内社祠、户口、名籍,字养百姓,布教化,敦风俗,收租税,督赋役,判赏刑,知僧尼名籍。府内有互市场,则兼知互市事务。(https://www.daowen.com)

大参事,权大参事。

掌参判府内事务。藩、县大参事准此。

少参事,权少参事;大属,权大属;少属,权少属,史生。

藩:有大、中、小之分。

知事一人。

掌知藩内社祠、户口、名籍,字养士民,布教化,敦风俗,收租税,督赋役,判赏刑,知僧尼名籍,兼管藩兵。

大参事,权大参事;少参事,权少参事,史生。

海军:

大将,中将,少将。

陆军:同前。

留守官:

长官一人。

掌留守庶务。

次官一人,判官,权判官;大主典,权大主典;少主典,权少主典,史生。

宣教使:

掌宣布大教。

开拓使:

长官一人。

掌总判开拓诸地。

次官一人,判官,权判官;大主典,权大主典;少主典,权少主典,史生。

按察使:同开拓使。

掌按府、藩、县政迹。

民部七司,大藏一寮,造币一司,兵部一寮,兵学三司,盖古制也。维新后,始有议政、行政二官。议政之权,不归行政之内。其备顾问者,集议院也。

臣有为谨案:日本变法之始,先正定官制,可谓知本矣。盖一切事皆待官而办,苟官制不改,以数千年积弊之衙门,只能舞弊,而必不能兴利。凡当官者,既学非所用,用非所学,又责任不专,俸廉极薄,仕途壅塞,胥吏阴持,拘文牵例,苟且偷安,未有能办事者也。日本变法所以能有成者,以其变官制也。而其最要者,尤在分议政、行政为二官。盖行政官者,犹人之有肢体也;议政官者,犹人之有心思也。有肢体而无心思,不能成人;有行政而无议政,不能成国。今中国自总署各部,皆行政之官,而有事辄下之使议,是以手足而代心思之任,必不能当矣。故今日最急之务,当仿日本成法,设集议院以备顾问,然后一切新政,皆有主脑矣。

二十三日,大久保利通忧庙堂根本未立,条陈三事:一曰先定标的也。国是未定,政体未立,处事焉能垂久致远?二曰政须出一途也。政府守旧者,各张私见,异议蜂起,左右迁就,何以得一行新政?三曰事机须密也。一事未发,贵显者出入已布散于众,凌烁庙议,何以示朝廷重威?

臣有为谨案:大久保为日本维新名臣,其所条陈,诚为知本。盖国是不定,则令天下无所适从。故必御门大誓群臣,以维新之宗旨布告天下,然后诸事有下手处矣。然非常之原,黎民惧焉。新政初行,必为守旧者所不利,必出死力以阻挠之。苟主见不定,一为所惑,则半途而废,前功尽弃。必在上者持之以定力,然后有成。日本所以能自强者,皆由日皇能采维新诸臣之言,排守旧诸臣之议故也。

二十五日,以新政三条,敕问诸侯,中、下大夫,上士等。一曰新置知藩事,二曰外国交际,三曰会计。

同日,废公卿诸侯,称为华族。设知藩事,掌藩内社祠、户口、名籍,字养士民,布教化,敦风俗,收租税,督赋役,判赏刑,知僧尼名籍,兼管藩兵事。

臣有为谨案:日本变官制,其最难者,莫如废藩。故日本封建之制,相沿已八百年,诸侯各君其国,各子其民,欲改弦而更张之,真不易矣。而当时卒能毅然行,可见天下无难事,全在持之以定力耳。若瞻前顾后,委曲迁就,则无一事可办矣。夫守旧者动曰某事难办,某事有流弊,实则皆以便其偷安作弊之私图耳。

三月,定宣教使职员,定《集议院规则》:

一、集议院为广众议,咨询国家治安之大基,奉体御意,尽心亿兆之所也。故议事须遵奉诏书,合大政官心志,专求政事之根本,普涉时务,勿睽离此旨为要。

一、议案,大政官立当院下,宣议案,付公议。

一、系议院之事,长官、次官、正权判官与大政官参议。

一、议院中公选干事十二人,准正权判官。

一、会议之席,于议员位次,总同一等。

一、正权大参事,于府、藩、县议员选出。

一、议员中之名已发出者,长官、次官、正权判官、干事等,各定二名。

一、各员移任或退职者,速选员自代。若告病在六十日未满者,准之。

一、议员限二十五岁以上,在职四年。每以其半二年,因时宜改选,直其人再举无妨。但按察其人操行勤谨,临时拔摧淘汰,不在此限。

一、定每月之日,凡逢二、七日辰刻即到。到之半刻,始可议事。若所议之事未终,翌日再会议。已终者,归休。到期再集。

一、每月拈阄番号,以定席次,并评论等之顺序。

一、评论之体裁,主简易明了,意基忠厚。节录每会大意一篇,以便编辑日志。

一、以钟四声就席,以磬二声议事。始终以磬一声止。虽议事未终,闻钟二声,即退院。

一、每会颁各员议案,各加评论;次会读于坛上,讨论异同;至第三会,可熟考决其可否。但讨论,旨贵虚心易气,条理洞悉。评论须得次第再三,始付公议。

一、凡可否自今行否,可就决之。

一、全议案同意及议有异者,由干事录出别记。

一、长官视集议员之决答,检点可者五分之三以上决可,告众。否则五分之三以上决否,告众,并仰天裁。但可者“可”字朱书议案之右角,否者“否”字朱书议案之左角。甲条可、乙条否者,各条上,可者皆朱书,押藩印,表姓名于议案之前。

一、议员缺席,评论并可否,准另托他员。凡受阙员之托者,读其评论。

一、禁一员受二员之托。

一、可否至五分之三,付他日会议。若欲即决者,直五分之四,可再议。

一、议员五分之二阙席之日,休开评论。

一、议决并评论可否之多少,敕许之有无,总梓行公世。

一、诸官出席之人员不妨议事,但不入决可否之数。

一、集议院中别设一局,天下之进言献策有用之材总寄宿,考试其德行才能,因才授用。

一、诸士、农、工、商出仕待诏院者,皆经考试任用。但特命选举之人物,不在此限。

一、命出仕待诏院者,并进言献策者,考试其材能,准其议事。但席位在议员之次。

一、临时之规则,长官酌定之。

臣有为谨案:议政别设专官,为泰西各国行政之根本。日本仿之设集议院,此真善于学西法者也。苟无此院,则一切当举之政,无所总持,枝枝节节而行之,又委诸守旧之部臣,按例而议之,则虽有良法美意,必不能奉行有效也。

十三日,开上下议政局。

初建法官、议政官、行政官,三权鼎立,置之上位,仿泰西制度。

四月八日,更定会计官章程,总管租税用度、秩禄贡献、金银货币、仓库检地、营缮矿金等事。

二十二日,始置通商司于开港所,管贸易事务。开港所犹通商口岸。

二十五日,诏曰:“朕将东临,会合公卿群牧,博询众议,建国家治安之基。抑制度律令,政治之本,亿兆所赖,似不可轻定也。今奏公议所法则略定,宜速开局,局中礼法,旨贵协和,心存公平,议论精确,专基皇祖之遗典,适人情时势之宜,审前后缓急之分,顺次细议以闻,朕亲裁之。”

臣有为谨按:号称变法之国多矣。考其设施,观其行事,则皆约略不齐,漫然无据,以捧土莳花之塞,御排山倒峡之流,其无益而为害也必矣。唯日本之变政也,勇于去弊,毅于兴新,陈请者即议施行,建白者即试擢用,至于选大臣亦无不从众举。盖虚心采纳,刚断施行,遂能三十年间,称雄东亚。而先其变法者,尚依然故我,皆目的未定,人心不一之故也。

五月初八日,置民部官,所掌总判府、县事务,管督户籍、驿递、桥道、水利、开垦、物产、济贫、养老等事。

臣有为谨案:自汉至六朝,皆有民部省。盖国者积民而成,民富斯国富,民强斯国强。故滕文公问为国,而孟子告以“民事不可缓”也。后世有户部而无民部,失古人之意矣。日本之置民部,诚善举也。

初九日,置内办事,管宫中庶务。

十三日,以议、参两职及行政官入机务,议制度,再改正政体书。议定官、参与官皆日本官名。

十八日,定诸官正副知事,五、十等日会行政官议政务。

十九日,始置制度局,掌撰修制度律例。置总裁、副总裁、撰修、准撰修、录事、笔生、使部等官。

臣有为谨按:日本所以能骤强之故,或以为由于练兵也,由于开矿也,由于讲商务也,由于兴工艺也,由于广学校也,由于联外交也。固也,然皆非其本也。其本维何?曰:开制度局,重修会典,大改律例而已。盖执旧例以行新政,任旧人以行新法,此必不可得当者也。故惟此一事,为存亡强弱第一关键矣。

二十三日,赐开成学校资金一万八千两,昌平学校资金九千六百两,以为永制。

五月五日,民部官中置开垦局。

七日,日廷令会计官掌总判租税、用度、秩禄、贡献、金银、货币、仓库、检地、营缮、矿山等事。置造币、监局二局。租税、出纳、用度、营缮、矿山五司管之。

二十四日,朝廷又下问外国交际及会计事务。其略曰:“夫国于宇内者,虽有内外亲疏之别,安有不相往来之理?既往来也,亦不可固守盟约之信,当求自立之方。不求自强,信约不可恃也。故寻信义,定条理,立自主之体裁,明交际之准的。且理财经国,为人心离合、风俗厚薄所关。然幕府之衰,用度不节,理财失其道,新货愈出,府库愈空;外负各国之债,内生私铸之弊,殆至不可救药。一旦政府受其疲弊,加以东北事变,军费不赀,今虽新发行纸币,然国债、私铸之害,上下困逼,至是极矣。量入为出之章程未定,而外国交际日开,贸易日盛,是故会计理财,维持国本之基也。其各以所闻,建言上达。”

因示岁出入总计于天下,曰:“岁入正租额七百九十二万五千余石,米一百九十八万一千三百五十石。岁出米十五万石为禁中皇太后宫经费,三万石为神社营缮,十二万石为行政、神祇、外国、刑法四官,弹正台、公议所、待诏院费,十五万石为民部官水利、桥梁、驿递、牧牛、蓄马、诸物产等费,十三万石为会计官造币、开矿、营缮、百官旅费,三十万石为军务官海陆二军费,五万石为诸学校经费,六万石为病院、贫院经费,七万石为制铁所经费,二十二万石为诸官员月俸,十万石为京都、东京[46]、大坂三府经费,十五万石为诸县官员月俸,十七万石为宫内公卿及中、下大夫其他俸禄,十三万石为赈恤降服人及贫穷经费,十三万石为内债,三百五十万员一岁利金,六十六万六千六百六十石为内外国债,三千万员一岁赏典费,三十万石为临时费额。岁出总额凡三百二十四万六千六百六十石,多于岁入凡一百二十六万五千三百十石余。”

臣有为谨案:日皇于变法之始,屡将应办各事,策问臣僚。此次乃更遍问国中士庶,令各建言上达,庶几古人下问察迩言之风矣。合群智以自辅,抒下情使毕达,其骤强宜哉!策中所言,不求自强则信约难恃,可谓深明敌情之论。故欲固外交,亦必从修明内政始矣。

臣又按:西国每年入款出款,皆开具清单,布诸民间。百姓知国家取民之财,皆用之于民事,故虽租税极重,而不以为厉。中国古来未有此举,国家一切措施,未尝与民共见,民不知君之取吾财以治吾事也,故虽租税极薄,仍不知感激。欲讲理财之政者,不可不于此三致意也。要之,一言以蔽之,上下之情通,则百事易举矣。

是日,自东京至横滨架电信机以便报告。

二十五日,会计官中置通商司,以定商律。一曰计物价平均流通之权,二曰建交换之权,三曰计金银货币之流通制时价之权,四曰计开港地贸出输入指挥诸物品买卖之权,五曰司回漕之权,六曰进退改正诸商职之权。

臣有为谨案:此即西国商部大臣之职也。欲兴商务者,不可不留意矣。

二十六日,廷命西乡真吾、山县狂介留学英国。

二十七日,廷令三府及诸开港地方官曰:“宇内万国生财集货之道,在于通百物,使贸易有无。凡土有肥瘠之差,地有寒暖之别,其所生殖,亦随境异。使之有无相通,百货往来者,商法之事务也。然而我皇国商律未备,生财之道未隆;今各国相通,而商法开用,金钱物价,失其平均,上下疲弊日甚。故立商律以助货币通融,设回漕之使,量内外输出入之多寡,平准平价,以开万物流通,生财集货之基立矣。今会计官置通商司,三府及诸开港场地方官,能察土地人情,与之熟议协力,计国家之裨益。”

十七日,前诸藩之地已归朝廷,乃议定禄制,改藩为县,以旧藩主二百六十二人充藩知事,以民部省领之。公卿诸侯改为华族,以为臣隶,悉为士族,罢从前所带官职,定其官禄。

七月十七日,定《出书版条例》。

臣有为谨案:泰西学术之精深,非天使之然也;聪明才力,非彼独智也。盖诱之有方,励之有法,日无遗晷,习无遗工,人无遗才,事无遗憾也。人徒知泰西之强,弗知其强由于学也;知其强由于学,未知其学所由精也。自倍根创鼓励之法,而欧洲始兴著书有版权,创艺得专业。得新理新学者,授以高科博士,励以金币功牌,使举国倾心有用之学,以争名誉、取富贵,不敢自暴自弃。是以新理迭出,新器骈起,以之利身、利家、利国,利及天下。凌逼邻国,皆由此故也。

臣又按:日本之创版权,广书藏,开博览会,毫末新学,皆有重赏,故其工艺之盛,将夺英、美,盖有由也。夫人君以虚名位亿兆之上,而能威加四海、震动天下者,以独操绝特褒贬赏罚劝勉之大权也。能强其国者,亦善用其大权而已。

二十七日,定《民部省规则》,曰:“民政者,治国之大本,为最[47]重之事,谨基誓文,奉体至仁之趣意,与府、藩、县戮力协心,广教化,敦风俗,奖励生业,尽抚育之道,设赈济之备,通上下之情,可使众庶安堵。一曰在职诸官恳切相辅相励,不可背长官指挥。不论官等高下,凡相见不能畏惮,可公正商议。号令其下,必慎始终,不能失信于民。为谨要,故创立永世规则,或改正从前法制,审察风土民情,笃考利害得失,尽其地方众议,虽既发令,或于民不便者可奏言不讳也。一曰明定赏罚,立劝惩之道,地方官之要务也。其所上申,直详事实,切勿烦滥也。一曰节义笃行为众庶之模范者,于本省赏之,可旌表其事迹也。一曰可详明郡国地图、户口、名籍兼知租税之多寡也。一曰府、藩难断诉讼,审究其实,能吐露,毫无壅蔽冤枉,可公平裁断也。一曰防桥梁道路等土木,不可怠忽,宜平治修筑也。地方官管地修缮,有所上申,则检可否而后委之地方官施行,凿开分水等新兴水利,又利根淀天龙等大河管辖交互治河等,因时宜,遣官员与地方官戮力施行也。一曰驿递人马之制度赁钱增灭等,总熟知其驿村贫富,户口多寡,比较米价,公平相定也。指挥府、藩、县本省之任而施行之,地方官之要务也。可济百姓之疾苦,便旅人之通行也。一曰培养田圃,兴山野河海之利,种树牧蓄等,繁植生产,以开广富国之道也。一曰重大之事,本省决议,更可上仰天裁,其余委任之。一曰经奏闻可施行事,可请大政官布告,其他本省可布令也。一曰十点钟起始理事,十二点钟以前,决前日之事务;十二点钟至两点钟,决今日之事务;本省总判地方官民政,非远路往复者,必要速决,无得凝滞。但至重之事,非时日之定限也。有司遗物赠答,最为严禁。属官于所司,无得奉献。一曰地方除尊大之弊,主轻装不可致下民之疾苦,不使村吏送迎。振权威,受贿赂,一切禁之。一曰同僚官见面,不妨道所业,互可忠告,甚至诉之长官可也。”

臣有为谨案:观此可以知日本之重民事矣。盖民为邦本,治民事,即所以强国也。其中所载各条,如官等高下相见,不必畏惮,政令不便于民者可奏言不讳,详核户口、图籍、诉讼,无使壅蔽诸端,皆所以通上下之情,此政之最要者也。

二十五日,改制度取调所为制度局。

二十八日,本愿寺僧徒请至北海道教导植民,允之。

九月二日,命集议院撰定赝金处分新律。

二十七日,赐金百两于中博士箕作麒祥,赏其译法兰西法律书也。

臣有为谨案:译书有赏,则人益厉于实学矣。[48]

明治三年正月十九日,定《航海规则》。

二十七日,定《邮船商船规则》。

二十四日,停华族涅齿扫眉。

二十二日,大学所管新刻书籍,改以太史局管之。

二十八日,以大阪府医学校病院及长崎医病院,定学则,并学职人员进退,为大学所管。

是日,改驿法以邮传规则。

四月十九日,赐金三百两于石桥大译官,以其勉励货币及铁道也。

二十三日,于英国伦敦东洋银行,以九分利募集外国公债,以筑铁道也。先是明治二年,民部大辅大隈重信、大藏少辅伊藤博文,共任制度改定局员,才名高出一世,立案多成二人之手。而二人夙知铁道为文明之利器,欲速布设内地,遂会阁议;于是阁议纷纭,或诘其创立条则,或问其预算经费。二人相顾呆然,少焉曰:“算计事须精确,俟明日详细说明。”退而密访前岛氏,速列铁道事宜及预算费案,而前岛未尝知铁道事。然二人固乞前岛,乃自经验器械参考经费,以东京横滨铁道臆测,草书此案。翌日上阁议,赞成者众,遂决可。值一英国人来见大山师,其人夙通铁道之法,遂以英国公使介绍,共商铁道事,募借外国公债以建铁道。伊藤博文二人共立条约,以海关税为质。当时外论尚未知铁道之利,二人不避怨讟,努力为之。是时,国中尚未知也,及伦敦日报言布,外务翻译见之大惊,一时喧嗌。欲罢论之,还回公债,以行主不允而止。终以之筑路,及成而称道者不置。故所谓无识之人,可与乐[49]成,难与图始。而大隈、伊藤决计不摇,以开此大利,诚难能矣。

七月十四日,盛冈藩知事南部利恭上表,略曰:

“乾运新开,皇威焕发。国内侯伯,奉还其私有之土地人民,大改七千年来糊涂模棱之面目,正其名,责其实,则其势与海外各国鼎峙并立,犹反掌也。而国内诸侯兵制之异,未能一齐之;刑政之繁苛,未能一正之;财产庶务之纷纭,未能一致之。诸藩各异政教、兵刑之制,而彼此事情不通,政教不一,衡币不同;欲通易有无,习而相辅,协合天下,一心皇室,甚难言矣。且非大政一统之体也。伏惟圣上与二三大臣,汲汲求治,如恐不及。然国内诸藩,左顾右视,无一人进赞翼,宏副圣意者。盖其名既正,其实未举乎?抑亦圣朝待之甚厚而责之甚宽乎?臣甚惑之。夫如此而欲与海外各国鼎峙并立,又期何日哉?伏愿速定天下之政教、刑兵、货币、法律,平均而整齐之,庶几使天下皆明王制之所在,有所率守,则天下幸甚焉。”

八月八日,遣井上民部权大丞于佐贺、江刺二县开矿山。

九日,定贩卖鸦片烟律,曰:“凡贩卖鸦片烟谋利者,首斩,从三等流;自首者减一等。”曰:“引诱人吸食者,绞;从及知情给房屋者,三等流;被引诱吸食者,徒一年。”曰:“收买未售卖者,首三等流,从徒三年;买食者徒二年半;自首者并免;鸦片烟没收于官。”曰:“官吏知不举者同罪,受财枉法者从重论。”日本烟禁极重,然禁贩人而不罚吸食者。其办理有旨哉!宜其能禁行也。

九日,定民部、大藏二省管辖区分。民部省管地理司、木土司、驿递司、矿山司、庶务司、听讼司、社寺挂、铁道挂、电线挂、灯台挂、横须贺制铁所挂。挂即司也,如六曹之外,别称局也。

大藏省管造币寮、租税司、出纳司、用度司、营缮司、监督司、度量衡改正挂、通商司。

民部职务:掌全国经纬,山川,江湖,海岸,岛屿位置,府、藩、县管辖经界,州、县、郡、村市制置,户籍人员,地方名商社,物产,工艺,驿递,道路桥梁,诸港津,灯台及船路标,水利堤防,开垦,种树牧畜,诸矿,听讼,府、藩、县中小学校,济贫恤穷,山林原野等。

大藏省事务:掌岁入岁费,一切用度,租税,货币,度量衡,蓄积,通商,回漕,领收献纳品,诸营缮,一切仓库,金谷赏典,官禄秩禄诸费用,国债,济贫恤穷费用及金贷谷等。

十日,朝廷赐故横山正太郎金百两,以为祭赀。初,正太郎忧国之余,投书集议院而屠腹死,时七月二十六也,故有此命。

臣有为谨案:日人忧国,有投书议院而屠腹死者,士人爱国之诚如此。先是,日本政权在大将军、将军,号称幕府,笃守旧法,其国主仅以虚名守府。处士高山正之、蒲生秀实、吉田寅次冒死发尊王之论,西乡隆盛、安岛带刀、桥本左内、梅田源义皆以尊王除幕府被诛。赖三树、高德白树以诗死,浮田一蕙以画死,有村兼武自屠,其友二十人皆被逮。佐野氏上书数幕罪,自杀。大将军保位守旧,仇视维新义士,诬以不道,屡兴狱,系者千人。日主孝明皇阴护开新尊王之士,屡诏赦之。义士愈激,至于杀幕府大臣。志士皆禁锢,而孝明皇未有不手诏释之,甚且召见,温谕优容,则其倚望开新尊王之士,有不言而喻者矣。非授之权、予之意,游士岂敢与旧幕为仇如斯之甚耶?苟非遇之如是之厚,望之若是之殷,焉得天下之士争感激效死,奋不顾身耶?敬亲齐昭,新党之渠,与旧幕为敌,乃至长兵犯阙,而孝明皇不罪之;征嘉尾侯不战而旋,且慰劳之,恐将军恶之而重予处分也,则速召之。及将军欲讨,而势不可留也,则留将军于大坂,使之首尾不应。一见毛利岛津,委以新政重任。至于犯阙耀兵而不疑,蜚语[50]流言而不动,历久经远而不移,亲接游士而不自尊,故士皆为之死,而收除幕维新之大效。厥功未毕而殒,睦仁皇继续而有成功。然迹日本士气之强,甘效死命以殉国开新,皆孝明皇主持调护致之也。故日本自强中兴之故,孝明其功最伟哉!正太郎忧国而死,亦孝明作人之化。睦仁能赏之,庶几其先主之遗烈。故夫人主意之所向,如牧者之养羊,惟鞭所指,随意东西,升原降阿,无不如意。燕丹好侠而荆轲至,燕昭好才而乐毅来。欲人之死,犹死,况欲其才哉?但患未尝加意设诚而行之耳。

九月二日,东京府开中学校,许华士族、庶人入学。

十九日,布告天下,许庶民称姓氏。自中叶以降,唯士人称姓氏,至商、工、农不许。至是使民自由,天下众庶皆复姓氏。

改革已后,渐消藩阀之势,许庶民车马往来,凡人民得权参议,为士民平等之地。

十月七日,使东伏见宫留学英吉利国,押小路三丸随行。自亲王出学外国后,故藩及朝士多出学异国。东伏见宫者,日主之弟也。

十五日,使岩下长十郎、中江笃助、河内宗一留学法国。

十八日,大坂理学所为大学所辖。

二十四日,大坂洋学所开,称开成所,理学所为分局。

二十九日,使从四位前田利嗣留学英国。从五位青山贞任,群马县令品川,参事牟田通照,若松县参事鉴谷良翰,仙台参事远藤温、野口友清,山形县参事野田亲孝,盛冈县参事增繁幸,一关县参事冈本隆德、日下义雄,留学美国。

臣有为谨案:泰西自倍根变法,政艺之学日新而奥。阅今五百年,乃成此治体。东方各国若舍而自讲,亦非阅五百年不能成。今但取资各国,十年可毕;而非派亲贵游学为之先导,以朝臣从之,并多派朝士游学,不能成就改治之才,而应变法之急。吾同治十二年,但派学童出洋数岁,其业未就而返,故成就无几。日本派亲王、故藩及群臣留学,多派及大臣,故归而百政具举,诸学并通。吾今出洋游学之事,亦必不能已,但必宜派通学妙年之士大夫,若翰林、部曹、候补道府州县,上及近支亲郡王、贝勒、贝子、公、将军,皆出学外国,分习诸科,则归来执政,人才不可胜用矣。

闰十月九日,京都府开中学校,许华士、庶人入学。

二十日,建置工部省,掌褒劝百工,及管矿山、铁道、制铁、灯台、电线等。

工务局职在兴工务、养民生。凡以人工制造,或本国自有,或外国新来之品,皆辨其利害,验其精粗,考其制法,特开劝工场以教人。其有新器异法,则摹其形,译其书,而广其传。若尤异者,特褒赏之,或许其专业,以励众工。

山林局掌培植树木及广求种养之法。

邮递局司全国邮政。凡全国分局四千所,通衢大街,人烟辐辏之所,设邮筒,以便寄书者随时投纳。金银器用亦可交各分局寄。关国政大事及建白之书,皆可由邮递各分局转递,不取递费。

明治四年,始设邮便局。查十一年共三千九百二十七所,收入金额九十四万九千三百五十七元。除寄函外,可寄银物。负贩小民,可无论多少,于邮便局存金取息。

矿山局掌全国矿务,查考全国矿产,皆开采用。凡民间私有地及在官有地欲开采者,一切章程,皆由本局定之,及允准,方可。凡采得之坑物,一切皆报知本局。又设立学堂,教地学、测验、机器开掘、化学分析之学。

铁道局掌全国铁道之建筑、轨道之添设、桥梁之修造、机器之更换、房屋之增营、车箱之运送以及乘客之费、运物之价,别其道理,区其品物,而定其数。如有损失,则政府偿之。毁坏车器及犯铁道条者,罚之。民间以铁道营业者,为之整理而保护之,假之以地,给之以权,其获利微者,为之筹款弥补以劝成之。

灯台局掌全国灯台及城邑之街灯。凡沿海港汊浅处及礁石处,筑灯台,泊灯船,附以浮标礁标。其有更改,则报告于众,以便航海。

电信局掌全国施设电线。凡人民有毁损电线具者,察而严罚之。民间欲架私线者,代处置。一切章程必遵电信局。与万国往来音信,照十二年所订二十二国之条约,遵信公法而行。

工作局主兴造官物。

营缮局主缮修宫室。

仓库局主储蓄材料。

会计局、书记局主掌本省之会计、文书。

十一月四日,筑地海军操练所称海军兵学寮,大阪兵学寮称陆军兵学寮。

戊辰战争以前,兵式军装最杂,或日本诸藩旧制,或混西洋诸国新式。短兵阵及用铳队,则其服装或竹笠,或羽帜,折衷西洋,异样窄袖细图示等式,随意为用,不整不备。戊辰战争后,兵制始稍划一。今海军一律从英式,陆军从佛式,令诸藩改编陆军兵制,大阪建兵学寮,教贡进生徒。又颁征兵规则,分别士卒平民。

盖自明治元年十二月,幕府聘法国学士维尔狝筑造船场于横须贺。自米舶来航,幕府开长崎传习所,聘荷兰学士,学航海、造船、测量诸技术,购求观光、朝阳、咸临、蟠龙、凤翔诸舰。而以锻铁工作未开,每有毁损,赴上海,请洋人修理,工费不赀。勘定奉行小栗上州有大略,以为国事日非,财用不给,给之无用,不如设一造船场,传之永远,以便后人。乃因法国公使聘致维尔狝,船坞仿地中海通轮造船场式,凿大小二渠,筑工场三,府库廨厂副之费额洋银三百四十万元,期四年竣工。又开一制铁场于横滨,遣柴田、福地二氏至法国,聘至各科博士,设校舍,学法语,始改华军制,专仿法国兵律也。

是月,外务省中置总领事、副领事、代领事。

七日,高知藩知事申书,略曰:主人民平均之理,凡人口太繁之处,人多而谋食为难;人稀之处土宽,而地利不用。宜移多就寡,为之立制,以便谋生。曰士族、卒族皆为平民,无须区别;农、工、商贾,人民之业,无关族类。曰士族文武之常职,宜归同一人民族类。曰解士族常职,别立兵队常备;故削世袭禄几分一,以充兵费。曰立官员兵队,以官等定官禄,自士、卒、庶民摧选之。曰士族禄制,更给禄券,可视为家产。曰各府、藩、县,可立户籍之法。

十九日,布告禁马车、骑马夜中无灯而行。

二十日,使华族移住东京。

同日,使西园寺宫留学法兰西国。

二十八日,定府、藩、县交诉诏准判规程。

十二月三日,遣山川[51]健次郎斗南藩主于俄学工业,遣复部敬次郎大泉藩主于俄学矿山,遣山尾常太郎山口藩主、种子田清一、最上五郎鹿儿岛藩主于美利坚学农业,遣二水彦七、来原彦五郎于美利坚学矿山。佐贺藩锅岛直太上书请托藩政于参事,自航海游历西洋,学其学术,审其政治。许之。又使田尻稻次郎为国法、民法课学,儿玉淳一郎为刑法课学,大塚海次郎为万国公法课学,村地才一郎为词讼课学,并留学美国。一切资斧学费,皆朝廷备之。藩主者,诸侯也。

是日,定海外留学规则。

臣有为谨案:日本之变政,微特议院、学校、军制、电信、铁道、邮政、工艺之大端,其官禄、礼刑、制度、宪章、历法、权量、货币、衣服,莫不摹拟欧风,是效是则。而其一法一制,未尝约略形似,皆有专员查考,归而施行。出则专习一课,不得参猎以杂之;归则详陈所得,由议院议而行之。是故有专练之任,而政得其要;无虚縻之费,而用得其才。此其制法之所以精详也。若其游学之人,多用藩主,阅历已深,志趣学术已成者,归即任政,故成效尤速哉!

二十日,颁布新律纲领。厘正旧幕府刑法,定死、流、徒、笞四刑,各分三等。除大逆枭首重科外,停焚、磔等刑,以徒刑、追放代。流限虾夷地。其窃金未满百圆者,前已经敕免处死。废籍没财产法。北海道流所未定章程,姑准流法。纂定新律,务存宽恕,从轻减。乃定《新律纲领》,凡六卷,律名十四,图八,共一百九十二条。别设闰刑,设士族笞科。官吏华族,许以金赎。笞杖以下设惩役法。改徒场为惩役场。其律名曰名例律上下,职制律,户婚律,贼盗律,人命律上下,斗殴律,骂詈律,诉讼律,受赃律,诈伪律,犯奸律,捕亡律,断狱律。

二十二日,定海陆军服制,定天下一律。

二十三日,命海军生徒学习欧洲海军。

同日,命闭议院,赐议员休暇,俟明春再开。

同日,定卖药规则。

同日,改大学校为大学,置南校、东校。

集议院追加规则。

建白规则:

一、上书者诣院投刺于院之使部。

一、使部以上书者之名刺诣掌院,掌院、参院顺序而出,览建白书,询上书人,命簿记官表出其书内主意,并姓名月日事,记于簿。

一、以此书与大主典,大主典受而阅其姓名日月,同记于簿,以与权判官。权判官阅其表出之事,临议期,呈出会议。

一、每管建白之干事一名,判官、权判官同集议院,相诘诸建白书事。

一、于诸部议员四人中,公选一人,互值三、八日,与干事一同会集,议诸建白可否。但二、七日无议事,可议此事。

一、上书者留于院,遇议建白书日,按序而出,读自己上之书。

一、读毕,自陈解其事。

一、众议数问可否,以五分三为要。但可决者,长官酌定,押官印。其不可者,当上书人谕其差戾。

一、可决后,上政府参考之。备副本及各所议论别书大意,俟长官、次官参朝时呈之,由大政官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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