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变政考卷六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日本变政考卷六

明治七年正月四日,政始,诸官长各上表奏前年成绩,后以为例。

臣有为谨案:设官所以治事也。古言尊贤使能,盖以贤者、能者必爱民,爱民必求所以养民、教民、保民也。而养民、教民、保民必历历见诸实事,所兴者何利,所除者何弊,所成者何功,然后可称尽职。非如我大计之典,以数字考语模糊了之也。昔虞有考绩,汉有课最,盖必胪列政绩,综核名实,则尸素无所容,而贤能之士进矣。黜尸素而进贤能,弃虚文而求实政,乃日本所以为治也。

少内史塚本明毅告《日本国全图》成。

臣有为谨案:地图学之于国至重矣。司徒知广轮之数,管子审辕轘之险。近世西人,妙精斯学,点线尺寸,至精至悉。山川林木,阡陌庐舍,毕备其中。千里万里之地,案图可稽。坐一室而知天下利病,故一切政事易举也。昔萧何入关,得秦图书,遂知天下险阨,户口多少,强弱之处,民所疾苦。德将军毛奇,微服至法,测地绘图,某水某山,一村一镇,无不毕悉。故德、法之战,间道用兵,法遂大败。今者外人游历遍我内地,海水之浅深,道路之遐迩,所至绘图,通国大势了如指掌;而我公卿士夫犹或懵焉。夫疆界不正,则良吏无所援以断竞争之狱矣;险要不明,虽名将无所据以施防维之法矣。且赋税不易均,旱潦不易稽,一切地利、水利皆无从周知而经营之矣。日本维新之始,将据以画府、县,均地租,筑铁路。新政既多,首修全图,诚知要矣。

前参议副岛种臣、后藤象次郎、板垣退助、江藤新平等上表请设民选议院。置东京警视厅。寻置巡捕。

臣有为谨案:日本变法,以民选议院为大纲领。夫人主之为治,以为民耳。以民所乐举乐选者,使之议国政、治人民,其事至公,其理至顺。《孟子》进贤杀人,皆归之国人;《洪范》谋及庶人,即此义也。副岛诸臣开诚布公,予国人以选官之权,使民知国与己相维系,必思合力保卫之,万民一志,其势自强。然民智未开,蚩蚩自愚,不通古今中外之故,而遽使之议政,适增其阻挠而已。令府、州、县开之,以奉宣德意,通达下情则可。日本亦至二十余年,始开议院。吾今于开国会,尚非其时也。

臣有为谨案:巡捕如周之虞衡,汉之游徼,所以整肃街衢,巡禁盗贼。城邑镇市,每数十户,巡以一人。计时更代,彻夜不倦,号令明肃,颇能弊绝风清。日本变法,始多窒碍,后立巡捕,然后贯行。

近卫步兵联队第一、第二编制成,车驾亲临操练场,行军旗,亲受式。

初十日,定内务省职制并《事务章程》。

内务省,为国内安宁、保护人民事务。其管理事务分为六寮一司。

臣有为谨案:通国内外,皆民也;通国大小之事,皆民事也;通国上下之官,皆为民事设也。日本欲安宁保护其人民,欲为其民谋衣食也,则劝业寮设焉;欲为其民保身家也,而警保寮兴焉。于养民保民之经,诚无憾矣。

劝业寮,警保寮。以上为一等寮。

户籍寮,驿递寮,土木寮,地理寮。以上为二等寮。

测量司。一等司。

职制:

卿。

第一,掌统率本省及各寮司之官员,总判省中一切事务。

第二,谋安宁全国人民,调查户籍人口,奖人民,劝产业,备地方之警。其他土木、地理、驿递、测量等事务,使与大臣明辩其现务之便否,调理事务为其责任。

第三,特旨解赦恩典之事奉行之。

第四,照事务章程上奏,乞制可之条得专任,有便宜处分之权。

第五,各寮司具状陈事务,审其缓急决之。有判决取舍之权。

第六,省中官员奏任以上,请命于大政官,虽黜陟之小,亦须具状请命。

第七,判任以下丞及寮司头正等,案其具状,监别能否,专行黜陟之。

第八,有进退各地方判任以上官员之权。

大辅,少辅。

第一职,责任亚卿。

卿员缺者,代理其事务。

先是,北海道既置开拓使,开垦其地,所得税悉充其垦费。厚抚育土人,为设学校,务诱道之,使操国语。使土人开石炭矿及运送等役。其土人之无告者,常往来东京手宫幌内,间架铁路,以招移民。本年一月十二日,募宫田、青森、酒田三县民一千五百人为屯田,兼从事开垦。

臣有为谨案:人民蕃息之数,度长絜短,不百年必增一倍。地不加多,前一人之产,数人分之,则地不足养,循至为乱。西人知其然也,故日寻新地,为植民之所。日本取法泰西,首经营北海道,为植民地。立学校,兴工场,开矿产,讲求地利,整顿商贾,十数年而蒸蒸日上,焉有人满之患乎?然观其移民而不劳者,则诚铁路之力也。

十五日,以东京所置警视厅属之内务省,定其职员。

十八日,定陆军省官禄税,设宫内省女官禄税。改正《船灯规则》。

明治七年二月二十日,敕节宫中经费,每岁金三万。

二十二日,改订《近卫条例》。

同日,定《左院职制并事务章程》。

《左院职制》

议长一人。

会议提掌院中之规则,监视诸务,总判八等官以下任免。正院及各省并议院等对本院之决议,得申明会议,会议之时,同数之可否,判决之。

副议长一员。

掌辅佐议长。或议长员缺,代理其职。

议官。

会议之时,承议事之要旨,议定其可否。

平常各任其分课,当议事,议其可否。兼掌编纂。

书记官。

掌起文案,垂问议案,及民所上书。查检常额金之出纳,及监督书记生、笔生等以下。

书记生。

附属书记官,掌记录往复出纳之事。

笔生。

掌誊录记算之事。

《左院事务章程》

一、本院议政官为正院之辅佐,议所垂问之事。

二、凡创立制度条例,或更成规,增损定则之事,依正院之垂问,本院议决之以上奏。

三、正院布告诸法规制度,必先下本院,评审其利害得失。

四、议长决议院中之事,付正院审辨可否。

五、凡议事时,从众论协同之多者。若可否同数,议长决之。

六、奏任官之黜陟,虽正院之审办,本院亦具禀备征。

七、当议事时,咨询行政之官员,乞正院遣之人出席。

八、议事付取调之事,遣诸省议官,或时巡地方。

九、议事章程,或本院之开闭,据时[77]裁定。

十、此章程更增补改正、尽众议,经上裁定。

十一、地方官会议之时,正院垂问之议条,本院遣议官申明其会议所当审辩,论其旨趣。

十二、人民告讼官吏,下本院查访判裁之。

十三、正院议国宪,或创立职制,又增损之,特命本院选议官分议其事。

第二段,设议政官之分课,及编纂制度条例。

十四、以本院议政之职务多端,故分为六课,议官掌之。

且备正院之垂问,编纂国内外良法,便他日之参考。内务课、外务课、财务课、兵务课、法制课、诸业课,以上六课,据其课务之繁简分合之。

十五、正院之布告制度条例,本院悉叙其年月集录,以便他日检阅。

同日,废陆军第六局,置参谋局。

先是,板垣建议,设立民选议院,其上书稿成,别写副本,示西乡先生及桐野利等。当时宫内省四等出仕加藤宏之见之,移书难副岛、后藤、板垣三氏。三氏来往复书驳之,揭于《日新真事志》。此建白书振动一时,辩驳者、评论者纷然。津田真道亦发民选议院论,西村树亦上民选议院建白书,主张民选议院者甚众。适值前忧国党、征韩党败事,于是大众鼓舞,建立立志社,天下地方之士族皆奋志而起矣。小室信夫、井上高格设立助社,继立志社而起。一时会者甚盛,讨论新政,施立自张之法。

臣有为谨案:天下无不可变之法。日本承二百五十余年[78]封建之残局,坏乱极矣。幕府末路,游士纵横,劫师船,攻使馆,毁教堂,使英、佛得所藉口,受挟制,遭挫辱,屡矣。卒能起八洲三岛之人才,与之一德一心,力图新政,不二十年而致富强,抗衡欧墨大国。则岂非士气之昌,而立志会有以激发砥砺之耶?使日本而禁制其士民之会,虽至今以弱亡可也。

二十四日,户籍寮以编制全国户籍布告。

二月二十五日,更定《镇台条例》。先是,当幕府之末路,政令不行,浪士暴行,每与外人为难。英、佛请于幕府保护其人民,幕府虽应而未能也。文久三年,两国遂建戍营,各置戍兵五百人于横滨,其费用日本任之。至是日本自修内政,能保护外人,两国撤昔之戍兵焉。是日,召其十二人于内庭慰劳之。

臣有为谨案:外人之旅于其国者,即受其国管辖保护,此泰西之公例也。管辖之权,由保护而生。日本通商之始,英、佛诸国见其兵政不修也,则建戍营索费;又因其刑律之异制也,则其国人不受日本管辖,遇有讼狱,日官无审讯之权,其受侮与我等耳。乃亟亟治镇台,设巡捕,而西人受其保护矣;改刑律,除酷法,而西人归其审讯矣。欲收管辖外人之权,必先尽保护外人之责。日本之自强,诚足法哉!今我在外者,皆受彼国之治;而外人之在我国者,若别辟一小国,岂不可畏哉?

明治七年二月二十八日,取调业成。其上奏略曰:“方今各国政体,所谓君民共主、人民折衷三治,以适国俗时势者,今宜采取之。夫正院、左院、右院,置大政官,天皇御正院,总万机,三大臣辅弼之,大政大臣为之长,左右大臣参与,诸省长官议判庶政,左院则左右大臣参议为之长,掌选任议员,议诸法制事。夫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并立而无偏重,欧洲良制也。我政体亦当仿之。欲尽仿之,未审行否何如,宜权设上下两议院,选贵族及勋劳学德者,充上议院员,拟以立法院为下院,以地方官会议所为民选议院开端。制可之。

臣有为谨案:昔先王治天下,无不与民共之。《传》言文王与国人交;《洪范》云谋及庶人,虞廷之明目达聪,皆由辟门;《周礼》之询谋询迁,皆会大众:凡此皆民选议院之开端也。三代以下,其君日尊,其民日卑,上下不交,于《易》为否。天下多乱而少治,难存而易亡,皆古义不明,驯至之弊。推原其故,厥有二旨。天下之事日众,愈私则愈难办矣;天下之人亦日众,愈疏则愈离矣。知国事之不可私也而公之,智效其思,政无不立,能效其力,法无不行。弊愈去也,利愈兴也,虽万世有治而无乱可也。知国人之不可疏也而亲之,君之保民如保其子女,民之爱君如爱其父母,互相爱也,互相保也,虽万年长存而不亡可也。此民选议院之良制,泰西各国之成法,而日本维新之始基也。

《议院宪法》

第一条,各地方官会议之事,每年一次开议。所会议之事,临时特旨。开院之日期,豫日布告。若长官未集,次官代理之。

第二条,会议之节,各省之卿,或具代理,出议院会议,列席,述其说,决可否。

第三条,开院并终会之时,朕自临之。诸大臣率从,执行其式。

第四条,垂问事件之议案,且或遣委员详述其旨。

第五条,一切之议案,议长议决其可否,奏之。其施行否,朕自裁之。

第六条,议之本意,斟酌于施政之便否决之。其议之要,以公平中正,彼此相顾。

第七条,议事之可否,以同论之多决之。同异相侔者,议长决之。

第八条,会议之席,各员顺次审论,或触心讳,不得弹纠之。

第九条,垂问议院之议论,宜适度时世。以敕旨之议案,及自建议之议案,同此例。

第十条,凡垂问地方关系及租税等之方法,付[79]众议之。其可否、决定施行否,朕自[80]裁之。

第十一条,议员建议事件,付会议可决,奏之。将用与否,朕自裁之。

第十二条,议长之职,掌议院中之规则,总辖议员,就垂问建议熟考议员立论之旨趣,判定同数,决之于众议。

于会议之席,议长发议论同于众。

议院规则凡例:

院中规则有小会议云者,则议院平常之小事,随时议决之。

小会议云者,异于平常之会议。譬一事不须大会议决者,其方法及议案之章句等,欲审议讨论之时,别开会议。其议长退座,共众议员列坐,互讨论是非于此会议事,唯议一事毕,乃可议他事等。小会议以干事长为议长。开小会议时,或参集之议员,悉列议事之席。总小会议,或于议员中选举委员若干人,别会议其事。总小会议选任,随事之轻重,临时定之。

《议院规则》

第一则,干事长,职掌议长缺席,代理其事,且主小会议。余同干事。

第二则,干事,以议长之命,经理一切事务。凡理院中之庶务,对议长之垂问,及所置之权,调查上书等,与众议可否。

第三则,书记官,总理院中记录三事。议长命院中之庶务权处置之。

第四则,书记生,任书记官,附属记录之事。

第五则,司计长,总管用度之事。

第六则,司计,管附属司记长用度之事。

以上六则,奏任官,议长奏任之;判任官,专任之。

第七则,议员六十二人,知各地方之事,为本官之专务。于议院议事,宜熟审民人得失。

第八则,诸事调查,议决可否,豫分议员数,所办各事,任由议长之意。

第九则,议事堂席位之顺序,豫以阄定之,每坐椅记其名号,每会必就原席。

第十则,会议之日,午前九时,参院午后第四时退院,以时宜伸缩,议长指挥之。但开院中,每日调查关涉议事之事务,其时间繁简,议长伸缩之。

第十一则,一次会,各议员辩明议长垂问之大旨,言其可否,论其是非,其未决者,书记录是日议案,于各员散归时与之。

第十二则,二次会,受取议案归,熟考之,书所见,次会读,于本日之众中,或演述之,由第二十条之规审议之。若发论者二人以上,起依席之顺序先后述之。若一员发论,他议员默听其论议,满堂洞达,不得喧杂。

第十三则,三次会,再考前会讨论之旨趣,于受取议案之表面可否朱书一[81]字,呈[82]于本日之议长。议长数其多少,决可否之端。书记官草其议决文案,示各议员。如尚有须修正者,付小会议正之,然后奏闻。但议员皆钤印其原稿及回读表。

第十四则,被垂问之条件,议其方法,答可否于第一次会,议长辩明其旨趣。若未决,各员退归,熟考其方面,书所见呈之议长。议长特令选议官数名,撰集其同论多之议案,附之小会议,至审议决定,修正答议。

第十五则,各议员既集议,议长先出其议案付众议,合者采之。其会议之间,各议员询问者,答之。

第十六则,凡议员自建论事者,以议案呈于议长。议长命书记官读之,各员默听;读毕,建议者自陈述之,各议员论其是非,以多数是者奏闻。

第十七则,涉重大之议案,恐书记官一度展读未全明解,于会议命前书记官录其议案,分付各议员。

第十八则,凡议案之条件,采其大意,虽众论悉决定修正,然其如何修正,议长更与议员各尽其所思。书记官又选委员命修此正案,于小会议期议之。

第十九则,凡诸建白书,干事付众议决可否。若可,调查之,否者返之原人。

第二十则,至急之议事,点灯至夜中决之。余待第二会再议。

第二十一则,大会议中,甲议员对乙议员诘问,或质问,必于议长面前,若乙向议长答之,甲得复再发论。若乙误解其意,甲向议长辩明其所以误解。唯小会议时,得再三讨论。

第二十二则,凡议论以虚心平易,公平无私。若乱议事之规则,议长屡警之,犹犯者,退院。议事中言语差谬者,议长纠之。

第二十三则,议员入议事堂,脱帽为礼。

第二十四则,会议之日,遇议员缺席,准托别员代议。但禁一员受二员委托。

第二十五则,议员十分之六分缺席,本日议事不开。

二十八日,定《检事职制章程》、《司法警察规则》。

同日,定《公债证书发行条例》。

二月十八日,定《船税规则》。

四月八日,更定《县治条例》及《章程》。

十日,大政官布告定赏牌。一等至八等以上,赏勋绩功劳。又定从军牌,赐从军者。

十四日,废左右院,置元老院、大审院。其诏曰:

“朕即位之初,首会群臣,以五事誓神明,求定国是、保全万民之道。幸赖祖宗之灵、群臣之力,今日得以小康。顾中兴日浅,内治更张,振作者少。朕今扩充誓文之意,设元老院,以广立法之原;置大审院,以巩审判之权;又召集地方官以通民情、图公益,渐次立国家之宪体。尔众庶俱赖其庆,毋泥旧习,莫轻为,莫隐能。其体朕意,赞翼之。”

大审院主审判全国重案,及不决之案、官吏犯法之案,及法律不合施行者上奏。

同日,更定《正院正职制章程》。

左院职制:

大政大臣一员。

掌辅弼天皇,献替立法、行政之可否。

右左大臣,各一员。兼任元老院、大审院长官。

掌判议诸机务,大政大臣[83]事故,得代理其任。

参议,无定员。

掌参与诸机务。

内史,大内史,权大内史。少内史,权少内史。

掌草诏号制敕官记位记等机务文案及纂修,及干理分局各课诸务。

外史,大外史,权大外史。少外史,权少外史。

掌文书记录,受付传达宫中用度等,及干理各分课诸务。

主记,大主记,权大主记。少主记,权少主记。

掌所属各课局书记计算等事。

舍人,大舍人,权大舍人。

掌宫中分番宿卫杂使。

《正院章程》

第一条,正院,天皇亲临总裁万机,大政大臣辅弼之,右左大臣参议之,所以议判参与统庶政。

第二条,区别立法、行政之事务,关文[84]法者,付元老院会议之。

第三条,凡乞允裁之法,书写本帖副本二通,受御批,允裁,参议连印,大臣钤印。

第四条,凡制度条例及敕旨特例之事务,以大政大臣奉敕者乃发。

第五条,凡奏任官以上之退进黜陟,勘其具状,审具[85]履缘,然后上乞制可。履缘者,即履历也。

第六条,内、外史之判任官进退,大内史处置之。

内史所管课局:

内务课、外务课、财务课、法制课、履历课、兵务课、翻译局、修史局。

外史所管课局:

记录课、政表课、用度课、印书局。

元老院中左之官:

议长、副议长、议官。以上一等。

大书记,二等至四等。权大书记官。五等。

少书记官,六等。权少书记官。七等。

大书记生,八等。权大书记生。九等。

中书记生,十等。权中书记生。十一等。

少书记生,十二等。权少书记生。十三等。

五月十九日,定《民事控诉略则》,曰:凡民事不服府、县裁判所或县厅之裁判者,控于司法省裁判。

五月二十四日,以浅草本愿寺为地方官会议所。

六月,设北海道屯田宪兵,并布章程。

六日,与美利坚结《邮便交换条约》。

一十六日,开地方会议会,天皇亲临,行开院仪,定议员规则。从投票法下问题六[86],曰道路、堤防、桥梁事,付民费事,地方警察事,地方民会事,救助贫民方法事,设立小学校及保护事。先议地方民会两事,次议道路、堤防、桥梁事。选县令及参议及区户长为议员。十七日,天皇亲临,行闭院式。

二十二日,敕令地方官会议以九月十日为期。七月七日,以伊藤博文为地方会议长。八月四日,以汤岛书籍馆为地方官会议所,称议院。于是各地方官续至东京,参集议院。其权限上议论,往往与政府大臣意见违异者,就中故神奈川县令中岛信行最持改革进取意见,伊藤氏独许可之。然开此议院,见效之切,论甚多矣。

臣有为谨案:万国竞立之世,最讲进取,比权量力,彼涨则此必缩,无可中立。故改革者所以谋自强,必自强乃可言进取。泰西各国皆有进步党,进步者,天下之公理也。小之则一身一家,推而极之,全球万国,无强则无弱,有愈强者则先之强者亦弱矣;无富则无贫,有愈富者则先之富者亦贫矣;无智则无愚,有愈智者则先之智者亦愚矣。故进步者,将尺寸比较,并驱争先。己国文学与外国文学比较,则欲其愈盛也;兵力与兵力比较,则欲其愈强也;物产与物产比较,则欲其愈多也;商务与商务比较,则欲其愈增长也;工艺与工艺比较,则欲其愈精良也。必使我之内涨力足敌乎外,且渐胜乎外,故不必兼并人土地乃谓之进取也。日本开议会之始,伊藤卓识,深契此义。国事以是为宗主,人心以是为宗主,讲之极精,磨之极熟,虽欲不强盛文明,得乎?

《议院规则》小目:

凡例第二段。

干事、议长云云,

干事为议长之时,其权限同议长。议长退就列议之时,其权限与议员无异。

选任小会议,

委员开小会议,别设一席。

议员规则中,

第二则:

议员中出处干事虽与列议士同僚,然须交番就议席,以决院中交涉之事务。

院中设局,掌受付建白书,其应查应返,及诘驳、辨明、录正之事。

按事设定议员之分课,每课以一议员掌之。凡垂问之条、上书之旨、建议之事,皆归此所当之课,课主按章经理。其课中之事或关涉别课者,可协和会议。

第三则:

书记官,

凡议员会议,书记官于侧,将其陈议论以笔记之。议毕,由所发论之员校正之,而后书记录于簿。

第九则:

议事之终始,以钟为号。

第十一则:

第一次会议之议案,

会议之言语议案并问题,付印书局。

第十二则:

各议员书其所见,读于众上,或述演之。

议员为答议之书,唯口演述之。

第十四则:

各员书论所见之文案,议长命书记纂之。书记录成,呈之于干事,干事集之,呈议长。议长检之,命委员撰集,其得论多少,经小会议第二次之期报知。

第十五则:

付众议。议员欲建议者,于前五日书其立论大旨,揭言众中,即日以其议案付干事,干事刷印之,分各议员。至期之日,议长于席次,付其建议之旨趣,令议其可否,过半则从。一定规则议之,若其论议之旨趣,适缓急时势,若全员之过半者,从之。

第二十一则:

于议长之前发论。

甲议员向乙议员质问,向议长演述,乙亦向议长答之,尽时而退,但不准停立互辩论。

第二十二则:

议员犯议事之规事,议长警之;不从者,特[87]命警视处置之。

去年大藏大辅井上馨痛财政之急,论之大政大臣,不得[88]命,辞去;赴大板设立商社,专讲求商务商法,所以保商人、兴商利、除商害、助商本,一切行之。后大政大臣亦有所深考,韪其论。故是月命大藏省综核会计事务。详考自庆应三年至本年八月间会计沿革如左。

臣有为谨案:日本以区区三岛,与欧墨诸大国驰骋商战之场,不稍蹉蹶。其国茶丝、纺织、绸锦、绒呢、造纸、制燧、硝子、硫曹、陶器、磁漆,皆有会社,炉灶林立,工艺精良。至明治十九年,输出物价逾入口一千六百余万。推原其始,皆由大藏大辅井上馨立商社、考商务,有以致之。彼大藏大辅如我国户部侍郎之职,其极力讲求如此。观其所以保商人、兴商利、除商害、助商本,一切推行,意美法良,无遗憾矣。自古能致富强,未有无其本者也。

庆应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京都始置金谷出纳所。

明治元年正月十七日,于大政官内,置会计事务所,管理其事务。

二月三日,废课建局,定职制,设金谷用度科目。

十三日,三井小野岛田三商申请由本局。

闰四月二十一日,废会计事务局,建会计官,置出纳、用度、驿递、营缮、租税、货币等诸司,以分掌会计庶务。

十二月十四日,令东京府下富商五十余名,会商币纸[89]银行事务。

二年正月,定《出纳处分规则》,制各种账部以甄别计算诸费。盖当此时,金谷出纳顺序微就端绪。

七月八日,废会计官,建大藏省,管造币寮及出纳、租税、监督、通商、矿山五司。定岁计法自[90]一月至十二月迄,岁为年度预算[91],令府县精算诸收入及支出,以其岁计簿上进。

是岁,始以一岁出入付之布告。

臣有为谨按:各国岁出入皆有会计录,布告天下。日本昔无此制,至此乃行之。夫所以必布告者,与民共之,令一国之民,皆知其赢余不足、出纳度支。而后不足则国人知忧而补助之,虽多取之不为虐;赢余则国人益[92]兴铁路、农商、工业。年年比较以求其长进,而可以觇国势、政事、学业之得失盛衰,视其消长以为法戒,又可以耸然动其心。泰西之于兵战邦交,必其君密主之。至筹饷理财,必与民共之。诚以财出于民,必使一切与闻,而后心悦输将也。又有决算表、预算表,此皆吾《王制》“国用余三余伪”之法。吾国户部尚无布告之文,士大夫犹不知国用之盈虚,与岁出入之多寡,何况小民?故其视国有若秦越,肥瘠皆于己无与。一旦有事,亦但恶上之剥我而已。故西人谓吾民无爱国之力,由一切未与之共,无从动其爱心也。

十一月七日,通牒各省官,建衙以来支消经费,精算全额,录致大藏省。

三年正月,改定《金库出纳规则》,更提金库出纳。

十一月八日,议定料理官禄米,官用金赏典米,官省经费,金谷旅费,营缮费,购军械费,国役金之分割,出纳,贷付等[93]事。

二十七日,制定《监督司职制章程》,改正监出纳顺序。

四年四月十日,改定地方租税,事为地方之用。盖从前如筑堤防、修道路费,官民合款支办[94],其出纳颇多混淆。大藏省裁此项,另课地方租税,以为府县经费。

七月十四日,废藩置县之后,大藏省变换局面,当时省中各职亦将改定。乃于八月九日,改正本省及所[95]各寮事务职制章程,其体制始得整齐。且别创设传票一课,管理记载该课岁入、岁出、贷付、还纳等总出纳全额,及纳致证票,及支发证票金额事务。

六年七月,创设国债寮。

七年十月十三日,改定会计年度方法。

八年三月,颁示府县收入金谷及经费金谷概计表式例。

又八期[96]间决算布告,附录备考,各官厅计算账部[97]。初明治维新,府藩制度未定,计簿规税亦无定例。明治元年,内国事务局定府县税额计部,是为各厅整理计簿之始。二年二月十五,令录上元治元年至明治元年共五年间岁入租税平均额,促进去年税额账部。九月,创设会计年度,令自元年以降至本年九月精算出入诸费,以十二月为期进之。大藏省新制十月以降账部,限翌年九月清算。尔后每年以上十二足月为期,录上。

十月七日,通达各省官,建衙已来经费金,限九月精算之。其十月已降新制账部,翌年九月限其计算清完。(https://www.daowen.com)

三年二月二十二日,颁省官省寮司月项经费精算部式。

闰十月,改定官省寮司计算账部样,且录致前年十月至本年九月通年收入支出。

四年一月十三日,改定旧来府县及诸藩寄托地租税金谷出纳规则,且颁示计算账部样式。七月二十四日,令录上新设各县士卒秩禄、藩债、贮金及积谷额数。九月二十四日,设定官省及东京决算勘定账样式。十一月二十九日,又整理账部法规,详示官省及东京府。官员月给旅费支给别途金,亦查计之。

五年四月,改定府县租税账部,及录上期限,每年十一月晦日期进致大藏省。十月,官省费额金略定设支出规则。

十一月十日,改定官省经费算计体例,限每月二十日整理,录致前月费额。二十七日,既改历法,其会计年度,即准据新改历法,各厅完结计算。

六年一月二十四日,始颁预算表。三月十二日,开设远地诸省支寮,牒示整理勘定账顺序。

七月十日,令开拓使,诸收入金依国库出纳顺序。

九月十九日,通牒海军、文部、工部三省,各官工场及病院等一切收入,并其经费,精算录致大藏省。十二月二十七日,颁布金谷出纳顺序,及计算部[98]制定样式。令后各官厅概算,定明年一切用度。每年十一月十五日,达至置大藏省。大藏省凭据裁议其当否,预算明年一切经费,进呈大政官定例。

七年三月二十九日,设定派驻各国公使馆及领使馆精算支费法则。

四月七日,设定各官厅借支金额,每三月期,载算经费勘定账,别具副本录致之。

八月二十三日,布告各官厅勘定账,过期不录者,差官检查。

十月十三日,发新历岁会计收东方法,以甲年七月至乙年六月为会计年度。八年七月以降施行。各厅收支计算,一切准此。

八年六月,始作决算表,以布告于众。每年末各厅以前年决算表,并本年预算表,申之大藏省。大藏检核后,送交会计检查院检查。于内阁决定,以决算表告于众。各官厅欲于决算外增费,或政府欲减其费,或增租税,必由议院允准方可。议院欲有所增减,亦须内阁认可。每岁四月十五日开检查,查后送议院,议毕送内阁,经大政官决定后,每岁七月以预算布告于众。凡各官厅之岁入款,汇集各项收额,纳之大藏省。凡岁出由大藏依预算表定期支给,各官厅不得以岁入之数移之岁出。决算之后,如有赢余,还之大藏省。其岁出科目,曰帝室及皇族费,曰赐金恩给类,曰官省院使局费,曰国债偿还,曰府县费,曰警察费,曰营缮土木费,曰神社费,曰备荒储费,曰补助营业资本,是为经岁常出;曰兴业费,曰杂支出,曰各厅营业资本,曰预备金,是为临时岁出。

自元年至八年,例外岁出,为款甚巨。曰征讨费,一千二百九十四万有奇;曰废藩费,凡维新整理庶政所有旧幕旧藩之费,千四百九十四[99]万有奇;曰官工费,即平道路、建铁路、电信、矿山、造币、灯台等款,凡二千八百三十四万有奇;曰改政费,自迁都、出洋及计画国家劝业开务等款,共七百八十五万有奇;曰借给费,凡国家借给诸藩米石及代偿债,并繁殖品物、劝助功业等款,凡三千百三十六万有奇;曰秩禄费,如华士族奉还秩禄,赐以俸金等款,共一千百四十三万有奇:共费一亿六百八十六万有奇。此数年出入相抵,仅负债二千六百二十四万千二百七十三圆。凡停一切偏苛之苦、赋敛之繁杂,废藩维新,与海陆军、铁道、电线、灯台、教育、警察、劝业,借给进益国步者百事具举,而负债不过只此数,不可谓巨也。

明治六年,各藩及藩士皆奉还版图世禄,政府募[100]外债一千一百七十一万二十圆,以收家禄。有自请奉还者,给以应得之禄。有家禄,有赏典。禄有永禄,有终身禄、二代禄、年限禄之别。半给通货,半作公债,给予证书,是为秩禄。公债牟利八分,三年后,限七年中抽签分偿。

自收还华士族采地以后,其旧日绅官社寺所管社地,皆没收于官,以其社地租十分之二给之。

先是,由利公正欲以金札赢余贷与各藩,为振兴农业之助,而不果行。明治十四年四月,大政官布告曰:“今欲谋国中公益,繁殖物产,扩充贸易,乃决议募[101]内国债,由大藏省发证书,牟利六分。自募债三年后起,限于二十三年间,以抽签之法还之。八十圆之额,给与一百之证书。”召募未几,应者纷集,其数为千二百五十万。当时应募者超过二倍,以溢额还之。是为起业公债。

臣有为谨案:泰西各国,兴大功,举大政,国用不足,则贷诸民,故有民债。其[102]人论其国民债愈多者,其国本愈固。君民相维系,皆欲保其安全之福,思乱者少,诚有道焉!然使非通民情、结民欢,骤焉而募债于民,民方窃焉疑君之欺我,甚或比之横征,而怨起矣。日本变法未久,即募民债,然且踊跃输将,溢额二倍,斯岂非议院之举,有以感孚之耶?亦以为殖物产、充贸易,皆民利也。

明治五年,准人民买卖土地,惟不许卖与外人。买者申报府县厅,派员丈量,给以地券,始行证券印税。

臣有为谨案:日本旧由纸币局专造精纸,谓之证券印纸。凡民间买卖、租赁、借贷之事,皆须购此纸书之,谓之证券印税也。

七年七月,诏曰:“另行租税者,国用出入之大经,人民休戚之所系也。比者法制不一,宽严轻重,不得其平。朕欲加厘正,乃博采有司群议、地方官众论,更与内阁诸臣辨论制定,使归画一。今颁布地租改正法,庶几赋无厚薄之弊,民无劳逸之偏,主者其奉行之。”

大政宣又布告曰:“现今厘正地租,历代田亩纳贡之法,皆废而不用。惟考核各地券,以其地价百分之三以充地租。其条例如别录。凡从前官厅郡区所课民费,今皆不用。自今并宜课地价,其额不得过正税三分之一。租税别为二课,合全国人民以供一岁国用。输纳之大藏省者为国税。其目曰地租,曰海关税,曰矿山税,曰官禄税,曰北海道物产税,曰酒税,曰烟草税,曰证券印纸税,曰邮便税,曰诉讼罫纸税,曰代言人准照税,曰船租,曰车税,曰诸会社税,曰铳猎税,曰买牛马准牌税,曰度量衡税,曰卖药税,曰版权执照税,曰海外护照诸税。国税之外,有地方税,由各府县征收,以供地方之用。其目曰地租税,曰营业税,曰杂种税,曰计户税。”

臣有为谨案:自古税法多矣。贡、助、彻三者,要皆行贡为多,而两税一条鞭,虽日益轻而未尽善。以地有肥硗,税难齐一故也。日人按地券而税其百之三,所收太重;然其法则绝无中饱,百弊悉除,利国便民,诚为良法。中国农学未精,只能收百分之一,而地大物博,所入已多。其他若矿山税、烟酒税、印花税、讼纸税、代言人准照税,皆可举行者也。泰西各国,于邮便、印花等税所入,皆以千数百万计。美之矿山,法之酒,以万万计。若其会社之税、版权之税、护照之税,既便民人,而国受其利,此尤行之而无害者也。若夫地方之税与国税分而为二,我国虽无明例,而各督抚就地抽税,若广东台炮经费,各行承业,皆是外销,此即营业税矣。其他暗地抽税,名为陋规,所在皆是。然不以办地方之公用,只以肥有司之囊橐,则当亟禁者也。

七月,废《证券印纸规则》,颁《印税规则》。

五月,开元老院,天皇亲临,行开院仪。

三日,正院置法制局。

二十八日,大政院颁[103]《谗谤律》及《新闻纸条例》。

《谗谤律》

臣有为谨案:《书》言“堲谗说”者,欲惩讹言。诚以造作言说,诋诽正人者,皆宵小之长技,其甚者可以摇惑人心、混淆国是,故泰西诸国皆有谗谤律。日本变法之始,方欲一民观听,先定此律,则谗言自去,而正论自伸矣。震惊朕师,从古已畏。我国尚无此律,故是非颠倒,流言之害,甚于流贼,亟宜防之者也。

第一条,凡不论事实之有无,害人之荣誉,摘人行事发之,公布谗毁之,而加以恶名,或著作文书诽谤之者,若图画肖像发卖,或贴示衢道以诽谤者,别从下三条科断。

第二条,以第一条之所为,或涉犯乘舆者,禁狱三月以上,三年以下;罚金五十圆以上,千圆以下。二科并罚,或偏罚一科,以下仿之。

第三条,涉犯皇族者,禁狱十五日以上,二年半以下;罚金十五圆以上,七百圆以下。

第四条,谗毁官吏之职务,禁狱十日以上,二年以下;罚金十圆以上,五百圆以下。

第五条,谗毁华士族、平民者,禁狱七日以上,二年以下;罚金五十圆以上,三百圆以下。诽谤者,罚金三圆以上,百圆以下。

第六条,依法检官或约法官告发罪犯,若有[104]证者,依第一条之例,治其故造诬告者罪。

第七条,若谗毁事触刑法者,检官纠治其状。若谗毁检官者,法官告发时,治谗毁之罪。若以事中止,俟决实时,治被告人以谗毁之罪。

若不事触刑法,单害人之荣誉者,虽谗毁之后,官乃告发,仍治谗毁之罪。

第八条,凡犯谗毁诽谤之第四条、第五条,待被害之官民告发乃论。

《新闻纸条例》

第一条,凡新闻纸及印刷[105]杂志、杂报发行之总理或股主,告经管之府县厅,得允准,然后发行。违者付治管遗[106]论罪,禁止发行,总理及股主、主笔、印刷人各科罚金百圆。其诈冒官准者,各各罚金百圆以上,二百圆以下,更没入刷器。

第二条,其应禀之目如左:

一、报纸若书之题号。

二、出报之定期。

三、总理之姓名、住所。若股主数人者,定一人或数人之姓名、住所。

四、主笔之姓名、住所。若数人者,录其长人姓名、住居。

五、印刷人之姓名、住居。

上之五目诈谬者,禁止发行,仍科罚金十圆以上,百圆以下。

第三条,若主笔或主笔长退事或身故,限于身故或退事之日起十五日内,总理可将新定主笔报于府、厅、县。若过期不报者,停其发行,罚其股主、总理金百圆。

第四条,总理、股主、主笔限用国内人。

第五条,总理若社主,亦得为编辑人。

第六条,主笔二人以上者,定一人为主笔长。每纸每卷之尾,署主笔者及印刷人之名。若数人者,署主笔长之名。若主笔长疾病事故,定代理人之名。若不署名,罚以上人百圆以上,五百圆以下,科刷印人百圆。纸中若卷中所载之事及付纸尾署名,一切皆主笔长之任。

第七条,卷中所载犯第十二条以下之禁,或犯谗谤律者,论主笔长从笔者。若股主、总理知情者,同主笔人论。

第八条,新闻纸及杂志、杂报之主者,除寻常琐事外,凡内外国事、理财、人情、时态、学术、法教、议论,及官民之权利,皆署其所著者之住所、姓名。

主笔变名者,禁狱三十日,科罚金十圆;假托他人之名者,禁狱七十日,罚金二十圆。或偏罚一科。以下仿之。

第九条,翻译外国新闻纸、杂志、杂报,必记其原报名及译者之名。若犯第十条以下及犯谗谤律者,记者任其责,依第一条从笔之例。

第十条,若犯本律时,其主笔另犯他律禁狱者,停止发行。其总理若股主,可更定主笔人,仍许发行。若不定主笔人,而仍出报者,停止发行。

第十一条,新闻纸若杂志、杂报,若有指名官署、会社、人民,求改正辨白者,受取其书,录其名姓、住所号数刷出,违者科编辑人罚金十圆以上,百圆以下。

第十二条,新闻纸若杂志、杂报教唆于人犯罪者,与犯者同罪。若止教唆而未犯者,禁狱五日以上,三年以下;科罚金十圆以上,五百圆以下。

其教唆凶众煽起,或强逼官长者,与犯者之首同论。止教论者,罪同前。

第十三条,载变坏政府、颠覆国家之论,煽起骚乱者,禁狱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科其实犯,同首犯论。

第十四条,诽毁成法,乱国民遵法之义,及显触刑法为曲庇罪犯之论者,禁狱一月以上,一年以下;罚金五圆以上,百圆以下。

第十五条,载裁判所之断狱下调未付公告者,及载裁判官审判之议事犯者,禁狱一月以上,一年以下;科罚金百圆以上,五百圆以下。

第十六条,载未经院省使厅许可之建白书,犯者罚同。

又元老院布《上书例》如左:

第一条,凡上书者,志其本贯、年龄、职业、住所于姓名之下,钤实印,或花押,且别纸书。

第二条,凡上书主用恭敬之言。若[107]涉天皇及皇室皇子、亲王等,不可用不敬之言,又不可讥嘲政府。

第四条,凡上书必用正副二本。

第五条,凡上书必于午前第九时或午后一时之际。但以邮便代寄者,非此限。

九月三日,大政官布告:“废明治五年《出版条例》,更新定《出版条例》。”

《出版条例》三十条:

臣有为谨案:泰西近百年来,讲求新学,精义美艺;著述图书者,日出不穷。日本人士讲文明,讲开化,锐意新学,比西人骎骎欲度越之。我中国虽四部之书浩如烟海,而士人钻研故纸,只能蹈袭陈说,即欲著书等身矣。是故洛阳市肆汗牛充栋,大半皆无益于时,徒灾梨枣之物,可谓宣没。文部省择其陈腐迂陋者,一切禁绝,而[108]定板权之例,则祁祁学子,专其聪明才思之用,激励讲求,蒸蒸日上,必有能发先哲之蕴奥,开生民之利益,书文图器,兼济环球者矣。

第一条,著作图书及翻译外国之图书者,先于未出版之前呈明内务省。但印刷社则、塾则、引札之类,非此限。

第二条,自著作及翻译外国图书,既经查明无碍,及有大益者,与出版专卖之权三十年。

第三条,欲有出版之权,存草稿于官,备检查。

第四条,检查所查纳草稿害人与否。如害人者,禁其出版;或已发卖者,毁刻版。

第五条,凡图书出版及有版权者,其存板处须经由地方厅。其出版人、著述人、管辖人,必经告地方厅。

第六条,图书之有独鸿益于世者,终版权限后,仍许延期十五年。

第七条,出板免许年限,付与证书,限终后许各人翻刻。

第八条,著译之大部书,须数年始卒业,而欲逐篇出板者,年限以每次与板权起算。

第九条,他人之著译书已有板权,而未卒业,欲续成者,须问原[109]主已允愿,方可。如允愿,原主可出愿书速印,序其许续成之事于上。其原主已身故时,以相续人为原主。

第十条,既有板权,或欲校订自己之注译书,或节略,或注解、绘图等,若改其制本之式,或分合数册,不得有旧板权,可改请板权。若依旧式再刻精细者,得存旧板权。

第十二条,有板权之著译者,死后板权未终,书未成,至相续人续遗稿出版者,愿得板权,而无从问允否者,可经内务省内务与之。

第十三条,未终板权年限之间,许板主传相续人。但板权让受之由,相续人须告内务省。

第十四条,得板权者,不许剽窃他人之条章。引用证明者非此例。

第十六条,同时若前后著译之图书,偶然同样者,愿得板权,二人以上共与板权。其或可疑者,许或不许,由检查[110]后事定。

第十七条,外国之图书,甲已译成,乙又译之,能明甲者之误谬,又能补其缺漏,其文意比其明亮一层者,与出板之权。若不相上下者,与先成之人。然或有时许或不许,俟检查后事定。

第十八条,虽著译之图书同名,而文理不同者,无妨。但表题之上记载何人著译。

第十九条,出板之图书,内务省每日作目录,布告于众,以防同袭翻刻。

第二十条,图书刻成,制三部,纳内务省。但出版之上押定价之印。

第二十一条,出版之图书,记著译者之住所、名氏、别号,并记何年月日板权免许。

版权若相续,若买卖,若分版者,相续买主及受版者,改其住所、姓名。

第二十二条,出版之买卖,卖人与买人,彼此连印,告内务省。

第二十三条,若分让版权,若同一图书各自出版者,不妨。但彼此连印,告内务省,如前条。

第二十四条,若相续版权,若分版、买卖,及改版出期者,不失其版权。

第二十五条,变改愿济之表题,若纳本之后加新序跋者,不失版权。

第二十六条,失免许状者,详具缘故,上内务省更求者,与之。但纳原书三部之定价。

第二十七条,小说、歌谣出版者,亦同此例。

第二十八条,雕画之类,出板者每告禀,依第一条。

《出版条例罚则》

第一条,冒内务省免许版权之各款,及卖纳者,其刻印本及卖得金没入。

第二条,作伪版,若少变书中字句[111],及绘图之模样,若少加改其表题,其他总侵他人之版权,科伪出版者,罚金二十圆以上,三百圆以下。其刻版印本及卖得金没收,给原版主。

第三条,犯第一及第二条,知之而故发卖者,罚金五圆以上,百圆以下。单犯第二条之图书,知而发卖者,没收现存之图书及卖得金,给付原版主。

第四条,若图画出版,无版主之住所、姓名,并变名伪名者,知情故犯者,科禁狱十日以上,六月以下。没收之法依第一条。

第五条,凡著译之图书,犯《谗谤律》及新闻纸之条例第十二条以下者,坐著译者罪。

第六条,著译淫亵乱俗之图书者,禁狱三十日以上,一年以下;罚金三圆以上,百圆以下。

第七条,司法省或裁判警察,受图书犯则之诉者,即将刻板及现存之印本勾收没入。

用活字板者,出板人自管刷印者,所刷印之人,知犯情者,没入刷器。

第八条,虽既得版权免许,犯上出版之则者,仍依本条科罪。

附则:

一、从前关出版之布告条例,一切取消。此条限四个月内[112],余皆准据新例。

一、自今院省使厅,除布告公文、日志、规则之类外,必达内务省。

五日,以大藏省所辖之汽船上十三只属内务省。八月十四日,内务省以邮便汽船下付三菱会社,且每年给金二十五万圆,十五年以恢张漕运。

二十三日,三条大臣于邸会合岛津久光、岩仓具视两大臣,发质问如左:

一、去先王之法服改服洋服事。

一、用西洋正朔称大阳历事。

一、始奉玉座各省总模[113]拟洋风事。

一、雇洋人受彼之教示事。

一、兵卒近君侧事。

一、学校之规则基本洋风事。

一、都下禁令近苛酷事。

一、剑击之师伤命事。

一、兵制用洋式事。

一、兴不急之土木须顾会计之缺乏事。

一、无用之员日增加之事。

一、防邪宗蔓衍之事。

一、许外国人婚姻事。

一、废神祇官,混合神佛为教部省,合弹正台、神部省为司法省事。

一、合并民部、大藏二省之事。

一、散发脱刀为重洋风、束发带刀为贱御国风事。

是时,久光特欲变服、兵、学三制,而以服制为最要云。自八月至十月,屡于御前详议未决,各参议各怀意见。于是先定整内务、节省冗费、沙汰冗员数事焉。

臣有为谨按:日本之变法亦勇矣,而岛津久光尚以人心守旧拘泥者多,未能全变,故专重于变服,至御前众议,果敢甚矣。故后卒行之。

八月二十七日,定《海船公正规则》。

九月十九日,赐各员金银杯有差,以其进新建各学校资金及书籍也。

同日,军舰号“云扬”者,测量朝鲜东南海口,沿西岸将至牛庄。二十日,入江华岛,欲市煤薪。岛人急发炮横击,伤水手二人。于是舰长海军少将井上良馨率士官将上诘其意,发炮益急。舰中亦发炮击之,杀其三十五人,破碎其炮墩。遂上陆,击散岛人,夺兵器,归具状申政府。乃发釜山浦军舰一艘,遣海军少将中牟田仓三助保护在留人民。

定《警部职制》。

十月十日,以各医官及各地医学校医生考证,属之文部省。

臣有为谨按:中国医学不修,医者皆考试不售,改业弋利。或且医书不读,摭拾方书以行世,不独《灵枢》、《素问》不知,即朱、张、刘、李四家亦未识。而国家不为之教学,不予以凭证限禁,宜其人自贱,无仁心妙术,而但苟利也。日人重之,领以文部省,与诸学同科。国家重之,医者亦自重之矣。

定《烟草税则》。

十一月五日,改定征兵金。

颁《千岛、桦太交换条约》。先是,以海军中将榎本武扬为驻扎俄国公使至比特罗堡府交换订约,割与桦太及其岛内房屋于俄国,俄以千岛归日本。至是颁布条约。

二十五日,置元老院干事。是日以诸建白书关立法者,呈元老院。其他各以其类上主掌厅。

三十日,废《县治条例》,定《府县职制事务章程》。

十二月二十二日,定《元老院条例》。

《元老院议长干事职制条例》

第一条,议长、副议长、干事,执行本院职制章程,为左之数条,可任其事务。

第二条,议长得选议官为委员,又议官得为委员公选。

第三条,若议长、副议长皆疾病事假,定他副议长者,须经大政大臣奏请乃可。

第四条,议长于议场行其职务,副议长可就议官之列。或议长疾病事故,或出席于会议中,说明自己意见,可就议长之席。

第五条,议长之员缺,副议长可总代议之任。若副议长为会议中,欲申自己意见,列入议官之列,可于其间干事及议官中假选自己代理人。

第六条,议长于众员之议论人相半者,决其可否。

第七条,干事临议,就议官之列;然临议席,得定务之便宜。

第八条,干事常服定务,以特受委员之选任,不论何日,至委员局自陈其意见。

第九条,本院会计、庶务之事,干事得就成规决行。

第十条,本院庶务、会计之事,得以干事名往复诸省长官。

第十一条,干事可制会计年度簿,预算明年经费。

《议事条例》

第一条,议案之下,受议长之命付刷印,与议官各一本。

第二条,议案同时颁布之后,布知各议员会议该件之日。唯会议之日必在颁布议案三日之后。

第三条,议长先会议之时,限就席下令,议官列坐,然后始可议事。

第四条,议长视出席人员足总员三分之二,其日得会议。

第五条,议长讨论中,议员[114]不得破纪律次序之制。

第六条,议长于会议中欲有何论,发号令止议官发言。

第七条,元老院之会议,不得就人身上涉褒贬毁誉。

第八条,议官发言,他议官须整肃。发言贵满场洞透,禁私语,或吹烟妨害发言。

第九条,议长命书记长朗诵议案后,欲发言者必起立。议长呼欲发言者,呼其番号,众议官欲发言之谁某即发言者。同时数议官欲发言者,循其番号定先后。

第十条,于议席呼议长为议长。议长呼议员及议员互呼者,呼番号。

第十一条,当会议,须说明议案之要。内阁委员向议官发问,得许可而后向议长之席辨明。

第十二条,一议官发言中,他议官误解其说本案者,若于本案无涉,无用属思。发言未终之前,他议官得向议长呼无用,议长直中止甲议官之发言。乙议官申明无用之由,又甲议官得自由答辩,然后任议长之裁决,不得遂废止甲议官之发言。

第十三条,讨论议案之后,议长、众议官起立,以法决可否。议案中若欲修正异议者,各发意见,议官决其可否,如上条。

第十四条,议一案,其本案生中或支案者,或先了本案,抑了支案,皆从议官所见。

第十五条,会议可否,从多数决。

第十六条,议官方议议案,有允分讨论之权,又得如何[115]申令加于可否之员。

第十七条,议官在议席之席,纵令生如何之异论,自己申说,至相合。但议决后,存自己之意见者,得笔记于元老院存议录。

第十八条,会议中议官生事故,议长停其议。

第十九条,一付议案,一度发言,虽该案数日不决,不许再发异言。其修正议案,或改议,不在此限。

第二十条,一付议案,禁变前说。再度发言,若紧要,止得再发欲变其说之要旨,告议长,问众议员,众员许可乃上之,得再发言。此时废弃前说。

第二十一条,已发言,虽变说者要其议论贯彻为重,不许于他员发言中混说。

第二十二条,会议中许院外之人立听,不许喧杂。

第二十三条,会议议长决可,经大政大臣上奏,若可不未决,可具理由上奏。

《修正议案条例》

第一,各议员得发修正意见。

第二,修正议案之意义、文章节目、字句改窜、增加分合、转置剔除云。

第三,发修正之意见,众议决可者,议长命委员作修正案。

第四,修正委员之外,他之议员进修正案者,议长付委员可照此裁取。

第五,修正议案成,可进议长,议长命刷印之,分付各议员,并报知第二次开会之日,又送一部于内阁。内阁委员检[116]照之,与内阁委员修成。若不叶同时,内阁作意见书,经议长答复,得意见书时,缓本案会议之期,或又作意见书,临会议,得主持原案。

第六,于第二次会,书记官先读,逐条读原案,次读修正案,次读内阁委员之意见书,陈修正委员考案主持内阁委员原案,而后众议官逐条修正之可否。

第七,修正之议已决,议长即清写修正之本,经大政大臣奏可。

《检视议案条例》

第一,检视议案,为改于元老院之可否,又要修正之权,故不用委员,直会众议员,朗诵全案,而用逐分修议。

第二,议官中若发言旧法害议案者,抵触及一案,中互抵触,及不备不明者,议长付众议决发言之当否,众议员决其理由,通牒求大政大臣改正。

第三,议案既经议长检视,大政大臣上奏可。

第四,要急施者,经元老院检视发行布告。布告同时,以一分送内阁,一分存本院,本院检视例同前。

二十八日,大政官第二百一十七号达定《元老院职制》。

《元老院职制》

议长一员,以特选任之。

临议长议事整顿本院之章程,并执行遵守条约规则,管判任已下之进退。

副议长一员,以特选任之。

议长缺员,又以事缺席,代理其事务。

干事二员,以特选任之。

干理院中之庶务、会计等。

议官。

掌从本院之章程议议案。

以上敕任官。

大书记官。

掌承议长之命,出议长演场中之议式,读议案,记议事,作上奏文案。

权大书记官。

议长或议员属分任其课务。

少书记官。

权少书记官。

掌同权大书记官。

大书记生。

掌各课属书记计算之事。

权大书记生。

中书记生。

权中书记生。

少书记生。

权少书记生。

掌同大书记生。

以上判任官。

十二月,六管镇台陆军编成。十八日,行陆军军旗授与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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