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变政考卷七
明治八年正月四日,教部大辅完户玑上奏云:“曩教导职戮力捐资,创立大教院于辇下。尔来拮据,阅岁三周。各府县下亦效之,既设中少教院者二百八十九。是教导职之力之由,而大教正以下权训导在其职者七千二百四十七人。夫各教各宗,其为道固虽不同,今遵教则翼赞政治,其功必有可观者。因制教院概表,并教导职一览表上之。”维新之始,教授即至七千余人,可谓极盛。
劝业权头河濑秀治申内务省曰:
“昨七年一月,置劝业寮,负劝赏农商诸业、蕃殖全国物产、开畅内外贸易之重任。夙夜黾勉,举其事务,以对其盛意。然本寮管掌事务,以考较开明之度,与人智之量,据实际之景况,取舍施设,立将来之途,起永远之益为主。故不经日月之久,不能奏其成绩。今也从事实际试验之业,培牧内外之草木兽畜,制出绢绵之良丝,其他期亲举试之功,以推扩全国,而起他日之洪益。兹于新制丝场,客岁新购求五座良器,证绩进步;又于新宿支厅试捡场,养牧欧美各国良种兽畜,渐有蕃息之功。是等虽未足谓事务成绩,即以系当寮掌管,聊并所在绵丝及牛羊马十六种,写真一面上之。”
臣有为谨案:西人善理财,产业与人数继长增高,永无退缩之理。盖民贫之道,厥有二端,其归则一。人数日多,前一人之产,必不足以养数人。穷于生利,则无产者病矣;养既不足,则驱其心思能力以竞于分利。于是以无业之人,蠹有产之人,而有产者亦病。西人知其然也,劳于用心,逸于用力,讲求土化,所以增无数之地力也;讲求机器,所以减无数之人力也。然后以所减之人力,加所增之地力,互相牵引,展转无穷。又复修明政教,使人人各有执业,故二弊悉除,百利具兴。日本置劝业专官,即其意也。
警保头村田氏寿申曰:
“向置内务省,寻开警察寮,迩来殆阅一年。方调查全国警察一事,警逻设置表、贼难表,及三府四县事故表等,及整顿之事,兹举其梗概。凡全国设警逻一万六千三十七人,置屯所七百零一,救贼难事故溺水者百三十五人,救自杀者二十四人,救危难及困却者凡二千三百四十四人,防止火灾者十四。通计去年罹贼难者凡七万三千四百十九户,被杀害者凡六百四十八人,罹贼灾者凡四百五十六户,被夺掠金谷代价凡五十三万六千八百七十元,而捕缚杀人伤人及乱暴杂犯人者三百六十二人,捕逮强窃盗者万六千九百四人。是方今警察之大略也。”
臣有为谨案:昔汉郡县之内,五里一邮,十里一亭,十亭一乡,有三老以掌教化,有啬夫以听讼收税,有游徼以巡禁盗贼。故其时良吏极多,桴鼓希鸣,非徒令长之才,盖亦制度之美也。日本设警保局,置巡捕,规模整肃,号令严明。观其所报,纤悉毕见,而后治法乃可下手,政事乃可考求。我乃漫然无报,则吏奉行与否,安得而知?闻日本变政之始,百事不行;及一设巡捕,而新政乃行。此亦我所宜采鉴也。
户籍头杉浦让申曰:
“伏维户口蕃息,可以表仁泽之渥;民庶善良,可以征文化之盛也。夫前年所编审明治五年人口三千三百十一万八百二十五人,今兹所进呈六年人口三千三百二十九万八千八百八十七人,比之前年,生齿增加者十八万八千六十二人。是固虽有流氓归籍隐漏登版者,一岁之间,充美之数,至如是多,岂可不谓休息生养之效乎哉?加之以孝义德行播誉于乡党者,一千七百九十七人;以勋劳役显名于职事者,一千二十四人;捐资施金以兴学校、济疾苦者,八千八百八十人。其金三十二万六千五百十四圆,是举昨年中录在褒赏典者。其现今审议中未经行赏者,不与焉。岂可不谓文运开明之征乎?抑以一寮所管,考治化之端者,亦犹如此。况诸省寮司庶绩咸熙,以成鸿业者,其休美可胜言哉!”
臣有为谨案:我乾隆以前户口造册,或一年一次,或三年五年一次。今户口编审,以三十年为期,而生齿之数,仅得大略。婚娶事业、生死疾苦靡得而详,欲以周知民隐,盖亦难矣。昔周官司民,掌登万民之数,自生齿以上,皆书于版。辨其都野,异其男女,岁登下其生死,以献于王;王拜受之,登之天府。盖民为邦本,诚重之也。外国编审户籍,其事至详,盖犹有先王之遗制焉。
驿递头前岛密申疏曰:
“凡政令快达于四方,物情响应于远近,国脉输通,交际开进,大成机关,实为治世之明征矣。抑邮便事业也,制定日浅,而通线路万余里,设局三千余所,延及琉球、桦太,邮送信书新闻等,月加日增,多出望外。邦内到处通消息、达政令,风驰电速,无延塞之虞矣。且于海外通信,已与美国缔约。苟称文明国,皆用我邮便符疏,达我书之道,使我帝国气息遍通,世界交际开进,非明世之法,安致如此盛大哉?本年新开邮便交换之业,又兴伫金保管之法则,举金货流通贸易隆起之一端,令小民有产,风俗淳厚之一助,以副明世之光辉。今禀告责任中一二,以望将来之盛事。”
土木头石井省一郎申疏曰:
“维新皇化,洽渥国际,圣明整理土木事业,渐舍短取长,官民同筑。计直管及地方厅所申牒河港、道桥等成工,所修筑河堤四,所变更流派开运输之利者二,以新式架桥者二十三,其他为耕地修营闸坝堤堰,为人民交通物产,槃送修筑者,不遑枚举。其经费总额金十六万五千九百八十四圆,而官金九万八千十三圆,民费金六万七千九百七十圆也。夫道路、桥梁者,关涉外交之体制、内民之运输;堤防者,贡租收纳之基,其事业成功已如所陈。是全帝德浃洽,宇内兆民遵奉,乃以保本寮掌管也。谨白之。”
臣有为谨案:昔先王治天下,至纤至悉。道路井树,沟洫川浍,皆设专官,各任其职。所以开通地利,便益民生。泰西国政,弥重兴利,工程之学,皆为专门。轮路河桥,海塘堤泊,钢铁木石,制造精良奇伟。水无滞舟,道无落叶。盖徒入其国,行其野,而已知其政术之修明矣。
地理头杉浦让申疏曰:
“抑皇威焕发,大开版图,宣布王化,润泽民物。宽大之政,其效非可诬;文明之治,其验复奚疑焉?爰制明治五年反别表,比较今兹所进呈昨六年表,其增加者十五万千七百三町七反九亩七分。此皆锄荒兴废,民庶之勉力也。”
臣有为谨案:日本幅员之广,当我二十五分之一,生齿之多将及十分之一,然尚可以锄荒兴废,开拓版图。斯知中国地力盖多未尽,而衣食日艰,殊非人满之咎也。
十日,定巡逻卒死伤者吊祭扶助医治。
二月九日,定文武官敬礼式,曰最敬礼,拜君上、祭祀参拜等行之,乃屈腰,当双手于膝而拜也;曰敬礼,君民互有接遇行之,乃脱帽而颔也。
二十日,废从来一切杂税。
臣有为谨案:日本废从来杂税,盖有数善。国家相沿既久,赋税款项,名目必极繁。于小民生计,蠹害既大;新政设施,防碍尤多。名目猥琐,积弊丛生。稽之无可稽,防之无可防,徒供胥吏舞弊中饱者之用,所谓有百害而无一利者也。必刬除根株,务令净尽;改定新章,简明画一。则帑藏易于盈额,官吏易于从事,商民易于谋生。利国、利官、利民,气象一新,公私交便,为政不治,必改而更张,乃可为理,此之谓也。
八年三月,制定《行政警察规则》。十月,命各府县皆设巡查警视厅,有警视总监、副总监,受内务卿命,统全国警察之事,以保安民生,维持国法。若事关朝廷,而受大政官指令;关于各省,奉各卿命而行。警官警视属警察警部,主分司巡查各官署。巡查总长、巡查副总长、巡查长,主督率巡查,巡行各区,查察庶务。凡警察职者,保护人民,一去害,二卫生,三检非为,四索罪犯,防患于未然。凡地方有杀人放火、斗杀窃盗者,及反狱越监者,诈伪、诓骗、掏摹、博弈、奸淫者,见则捕之。人民告发之人,则捕之。凡行道之人,无论天灾人事,逢急难者,则救之。醉人疯癫者,则送诸其家。老幼妇女及外国人,皆加意护之。凡所辖区内,大小往来之道路,市街位置,居民身家品行执业,皆知之。有异色者,默察之。凡[117]聚党煽惑人心者,禁之。俳优、游戏、巫舞及歌唱有伤风败俗者,则禁之。街市喧杂之所,聚会扰攘之处,则弹压之。车马往来,碍行旅、伤人物者,禁之。饮食赝造腐败者,禁之。道路污秽,沟渠淤塞,则告户长清理之。有失物,则留以还人;有失火,则敲钟传警。所查事日有日报,月有月报,上之长官巡查辈,所约束甚严,所赡[118]给甚厚,日夜分明,计日请代,各任其事。查十二年共警察费四百一万八千余圆,巡查合计二万二千二百名。
臣有为谨案:凡百政事,皆互相牵引,依倚而行。欲为民保身命产业也,则必设警察、置巡捕矣。然虑奸宄之有所藏匿也,则必编户籍;既编户籍矣,犹虑其窃发于隐而遁逃之易也,又必辟街衢,通道路,使首尾相顾,纤豪洞察。巡捕之外,又设包探、警钟、电报、德律风,相辅而行,声息灵通,耳目明察。然后小民凛凛,皆知其立法之必不能欺,则奸盗不禁而自息。昔孔子治鲁三月,道不拾遗,屠不饮羊。虽由德化,抑亦政事之明肃也。传之于今,以为美谈。观外国巡捕之制,然后知圣治之可复也。商贾皆欲藏于其市,行旅皆欲出于其途,岂无故哉?
四月二十日,改定《造币规则》。前已改正,今随工业进步更改定之也。
臣有为谨案:金币、货物、工业三者,常相为消息。善理财者,利权操之国家,则周转自如,流通无滞。若仅付之市侩,拥赀兑换,涨落盈虚之故,国家不一为过问,则壅塞销蚀,百弊丛生矣。
五月七日,海军省中废造兵、武库二司。
六月八日,改正金谷借贷请人证人辨偿规则。
八月,颁《万国船舶信号法》。
臣有为谨案:外国于通商之术,讲求备矣。上有商部商律,下有公司学堂,操业审慎,条理繁密。轮船出海,必慎选船主,其船主须由驾驶学堂学成,熟精天算海道,领有文凭者,始可充当。船经国家验准,船身机器周固无误,船上诸事俱不违式者,始可放行。大小千百艘,往来数十国,行度皆定有期限,编次清册,时候无爽,来往最便。宜其商旅之多而财政之雄也。
九月,定《警察部职制》。
九月三十日,定《家屋抵当规则》。
十一月十日,定《华士[119]族、平民金禄支给规则》。
定《烟草税则》。
十一月,更正土地名称为官有、民有二种。
设家禄百名以上还[120]纳制。
十二月九日,金星见,新筑司天台于长崎所测也。
十一日,颁《千岛、桦太交换条约》,割桦太及其地营房于俄,以千岛为边邑。
臣有为谨案:桦太之割,乃卖地也。其地远而边俄,日人度不能自保,故卖与俄,得其金钱以为兴内利之计。俄前数年,亦卖此美洲数千里之地于美国,以其所卖地之金钱数万万,筑铁路,兴学校,购铁舰,增海军。盖西人之于国,其内地要隘必宜争、必宜守者,虽尺壤而必争。如英、日[121]之争直布罗陀峡,虽费重兵,糜巨饷,几亡国而分毫不相让。盖如我之胶州、旅顺、大连湾、威海之地险要者也。其边远之荒地不毛,以虚名悬属,不关国本者,则去留不足计,且以易金钱而兴内利,且亦恐既名为属地,一有边事,不救则不可,救之道远莫及,则连兵之后,终必割以与人。故不如早易金钱而修内政,大政可以备举,又不必搜括民财。此诚善之善也。
同日,废《县治条例》,定《府县职制事务章程》。
臣有为谨案:今日百政,皆下知县。而知县选之甚轻,捐纳军功,皆可得;任之甚重,兵、农、学校、赋税、讼狱,皆责于一人。彼未尝读其书、立此志,如之何而责其行也?知县不奉行,则无一政能逮于民者,如此而望新政之行、自强之效,岂非却行而求及前哉?日人新定府县制,而尽废旧制,诚得变政之本矣。
是日,定《元老院[122]章程》及《内务、大藏、文部、工部省职制》。
《元老院章程》
第一条,元老院为议法官,凡处置议定新法等事。
第二条,议官以特旨选任。
第三条,议官:敕任者第一,华族第二,敕奏官升任者第三,有功劳于国者第四,明政事、法律及有学识者第五。
第四条,议案以敕命者,议定交回内阁。
第五条,议案为本院议定者,经检[123]视者类而别之,于内阁定之。
第六条,急施之事件,经元老院之检视者,内阁便宜布后,方付检视。
第七条,若元老院于制定新法,若废止改正之意见书,得其执可者,于内阁成案之后,再下本院议定若检视。
第八条,参议省使长官及法制官,就其主任之事,内阁命委员辩明议案之理趣。
第九条,参议大臣省使长官得于元老院陈意见,但不得入议员决之数。
第十条,大臣参议省使长官得至元老院言本省事。
第十一条,元老院于关立法之建白书,必受而决其可否。
第十二条,元老院之开闭以诏命。
内务省:
内务省掌安宁国内、保护人民之事,支分七寮,分掌其事。
劝业寮,驿递寮,以上一等寮。
户籍寮,警保寮,土木寮,地理寮,国书寮,以上二等寮。
卿一人。
第一,统率本省各寮之官员,总理省中一切事务,以掌全国之安宁,劝人民之产业,地方警备等事。
第二,本省及各寮中奏任之进退黜陟,具状奏之;其判任以下,专行之。
第三,关与地方官奏任之进退黜陟。
大辅,少辅。
代理卿之职制事务。大丞以下,及事务章程略同下。
大藏省:
大藏省掌理全国之财,其事务分八寮管理。
租税寮,造币寮,以上一等寮。
纸币寮,出纳寮,统计寮,检查寮,国债寮,记录寮,以上二等寮。
卿一人。
掌统率本省及各寮诸官,统辖岁出入,总理大小财务。本省及各寮官员之进退黜陟,奏任以上者上奏乞命,判任以下者得专行。
大辅,少辅。
辅卿之职掌。卿事故时,代理一切事务。
文部省:
文部省管理全国教育之事务,所分管如左。
第一督学局,第二学校。
卿一人。
第一,统率本省之官员,总理省中之事务,掌全国之教育。
第二,省中官员奏任之黜陟进退,具状乞命;判任以下,专行之。
大辅,少辅。
辅卿之职掌。卿事故时,得代理一切之事务。
工部省:
工部省管理关工业一切之事务,分为七寮分管。
矿山寮,铁道寮,以上一等寮。
灯台寮,电信寮,制造寮,营缮寮,工学寮,以上二等寮。
卿一人。
第一,统率本省及各寮之官员,分付各寮工部,总制全国官工。
第二,本省及各寮官员,奏任已上之进退黜陟,具状以闻;判任以下,专行之。
大辅,少辅。
辅卿之职掌。卿事故时,代理其事务。
开拓使:
开拓使管北海道并属岛开拓之事。管内分四大部,本厅札幌,函馆、根室等别置支厅。设东西京行署。
长官一人。
第一,统率本使之官员,总判使中一切事务,开拓所辖之土地,掌繁殖人民、警备劝业之事。
第二,本使官官员奏任者之进退黜陟,具状请命;判任以下,专行之。
次官一人。
辅长官之职。长官事故时,得代理一切事务。
九年二月,定《海上冲突预防副则》。
同月[124],改定度量。
臣有为谨案:《书》曰:同律度量衡。《传》曰:谨权量,审法度。《周官》合方氏掌达天下之道路,同其器数,一其度量。泰西权量,通国合一,商民至便。我国斗量平尺,京府城乡,处处不同。整齐而画一之,亦为政之先务也。
同月[125],制阴阳两历对照表,颁府县。
三月,禁庶民带刀。
四月,以满二十岁定丁年。
五日,地方会议开会议,先行选举干事。十日,天皇亲临开院仪。十一日,议长率府知事、县令,竭锐意讨论府县会规则、地方税则及郡区町村编制法。三大新法议毕,经五月三日议定,天皇亲临,行开院式。
五月五日,置调查局长官。
同[126]十九日,改正《大审院诸裁判所职制章程》。
高知县建三大政社,曰立志社,曰静俭社,曰中立社。是立志社则坂垣所率,社员一千余人,开洋学所,设法学所,日夜讲说自由民权。或作佛国革命童谣,讴歌街市;或作俄国非运小说,传诵人间。静俭社纯然封建党,欲返昔日封建,社员修汉学,傍山野开拓。中立社则与守旧党、民权党不同,别为一种,纯然官权党,故其社员皆官吏也。立志社求要于大政府,曰扩张公议,以正施政过失;曰立法、司法、行政之权未固;曰士族处置、征兵、改正地租、朝鲜条约、台湾及俄国事失其宜;请速立民选议院云。
六月,定《写真条例》。
同月,车驾幸奥羽,召所在县令,亲推问民情。
臣有为谨案:后世君天下者,未尝无勤求民瘼之意,而土地既广,人民既众,不能视所不见,听所不闻。亲民事者,惟守令是赖。而督抚监司,层层钤束;隔膜既多,疾苦莫达,则法制之未善也。昔汉宣有言:与吾治天下者,惟良二千石。汉制以郡守领县,各治其职,不拘以文法,一切善政,得以便宜从事。故其时吏多循声,民有美俗。日本官制,县设令,府设知事,府、县之事,直达诸省,绝无阻隔。其君复勤恤民隐,孜孜访求。故国蠹悉除,民气大苏,驯至富强。盖有其本焉,非可倖而邀也。
是月,定道路等级为三等。去年地方官会议时,有改正国道及诸道之议,业已确定,至是颁之。一等广七间,二等六间,三等五间。县道四间至五间,里道取其便。自东京达各港者,为国路第一等。伊势神宫者为二等。达各县厅及镇台者为三等。立洁净局,役无业民平治道路,禁弃物塞路隅。
七月,定地方官任期例,曰府知事、县令任十二年,每三年为一期。始先试之权官三年,其称职者,升为正官。每三年,增月俸五十圆,以为敕任。经一期任正官者,定籍于其县,及十二年任满而辞。任满而辞职者,赏赐十月俸。其参事以下无任期,按考殿最赏之。
臣有为谨案:世之县令,古之诸侯,百里之地,亲民之官,天子所与共治天下者也。然而取之甚杂,待之甚轻。上有监司、督抚以掣其权,下无三老、啬夫以佐其职;上则趋承于大府,下则拘牵于文墨。实任三年,瓜期已及;代署数月,益用烦扰。徒使署如传舍,官如过客。虽有上智,不能尽其才;虽有大贤,不能成其功。以此求治,是之楚而北辕也。诚使尊其级、厚其秩、久其任、一其权,如日本之制,守令以十二年为一任,初任五品,岁禄万金,三年而一考,黜其庸惰,进其贤能,每考晋阶一级,不易其官,则可以息仕途奔竞之风,久安其位,得以尽心民事矣。官制之善,宜莫如此。一转移间,而国民皆受其益矣。
八月,改禄制,曰凡家禄及赏典禄,或永世禄,或一代、或限年发给者,明治十年后,改为公债证书。新设条例,一时下赐。
臣有为谨案:东方各国世家释教之盛,唯日本。若辈田园之地,十居其九。耗有用之财,以养无用之人,饱食终日,无所用心,以蠹国,以穷邦,甚无益也。故维新以后,收家禄僧田,易以禄债廪米赐之。令僧侣蓄发归俗二十余万,与门第世臣皆令自谋生植。盖骤增养数百万人之财产,而去数十万无业之民也。诚得生众食寡之义、筹饷之善经矣。
九月六日,敕元老院议长炽仁亲王曰:“朕今欲定我建国之体例,斟酌海外各国之成法,以制定国宪。汝其起创草案以闻,朕将择之。”翼日,亲王会议官宣告敕旨,使之酌量各国宪法,斟酌故今,以议国宪。
是日,天皇亲临代大政官,临元老院。召元老院长炽仁亲王,谕取调美制,编定宪法。美者美国也。
臣有为谨案:购船置械,可谓之变器,不可谓之变事。设邮便,开矿务,可谓之变事矣,未可谓之变政。改官制,变选举,可谓之变政矣,未可谓之变法。日本改定国宪,变法之全体也。总摄百千万亿政事之条理,范围百千万亿臣民之心志。建斗运枢,提纲挈领,使天下戢戢从风,故为政不劳而易举。自古受命之君,必与二三贤佐损益前代,著为国制,以为天下后世法。孔子所谓“周监于二代”是也。其立法之心意有公私,则其后治效有深浅;规模有小大,则其后国势有强弱。然此国宪者,又非此二三人之所能强为也;必视其时之民情风俗,以为因革损益。其利也,其立法贵顺而因之;其弊也,其立法贵逆而去之。地球上无论何国,五洲未通,则其民情风俗必皆其国内之所有,故可以相承之旧法治之。然又必时时修改,然后可行。若通开互市之后,内人与外人情性风俗相渐相摩,其势必大有改易。若犹以旧法治之,是欲乘轩车而入海,披絺绤以御寒,有沉溺冻死而已,岂有当哉?故古之有国者,承前朝之余,则监前代而已。今之有国者,五洲共处,则当监欧墨,此又势之所必然矣。
十年一月,诏曰:
“朕维维新日浅,中外多事,国用实不赀,而兆民犹在疾苦中,未沾厚泽。曩者改制税法,定地价百分之三。今亲察稼穑艰难,吾民无以休养,其更减税额为地价百分之二分五厘。汝有司其省啬国用以称朕意。”
大政官又布告曰:
“今奉旨减地租额,所课民费,亦宜减省,自明治十年不可超过正租五分之一。”
同月十一日,定《买药规则》。
定《民有荒地处分规则》。
臣有为谨案:中国虽称有人满之患,实则地力之未尽者,十而八九。无土化之法,无机器之利,小民终岁勤苦,每不足以养八口,其黠者习游荡、蠹国家。虽以京师首善之区,金陵天府之腴,榛莽荒芜,随在而有。盖惰无屋粟之罚,勤少力田之劝,官吏不以垦荒考成,农夫不以通力合作。劳未必饱暖,逸未必饥寒,小民何知,弃劳就逸,衣食日艰,大率由此。我朝律例有荒废税地之条,然县令以七尺之身,治一二百里之地,钱谷讼狱,日给不遑。下无县正、里宰以分其劳,上无载师、闾师以专其任,稼政之荒,盖有由矣。日本郡区町村,分画详晰,各立之长,纤悉易行,所定处分荒地之规,固不劳而举矣。
寻止课民建筑地方厅舍修缮费,以官费为之。
同[127]十七日,废教部省及警视厅,以其事务属内务省,更置大警视以下官,又废各寮,除式部寮。随各省便置局。
同[128]十八日,废正院之修史局,置调查局。
二十四日,与皇太后、皇后祭后月轮东山陵,许民庶参拜。
八月二十一日,内国劝业博览会开场,天皇、皇后临幸,试各新器。
十月十七日,天皇、皇后幸华族学校,敕曰:“朕惟汝等能体朕旨,共设此校,行开业典,其志可嘉。昔仁孝帝建学习院,冀汝等使子女黾勉时习,以恢廓皇祖之遗训。”皇后亦曰:“昔嘉祥年间,嵯峨皇后为橘氏设学馆院。我虽非德,心窃慕之。今临此校,喜主上赐嘉号。望生徒勉学倍昔。”
同日,令朝鲜民船漂至本邦者,为之修缮。
十一月十三日,合祭西南役战没者于东京招魂社。令曰:“今后以每岁九月二十四日列敕祭。”
明治十一年三月,置法制局副长官。
三月十五日,大政官达改定院宪法及规则。
《地方官会议宪法》
第一条,地方官合议,每年开一次。开、闭日期,政府定之召集。各地方官若往参集,书记官代理县事。
第二条,各省卿若其代理人列议席,得讨论说,但不入可否之数。
第三条,执行开院、闭院之式,天皇亲临。
第四条,凡决议事之可否,依多数,同数者,议长决之。
第五条,凡议案议长付众议决之,其可否奏上宸裁。
第六条,凡议员之欲建议,先草议案呈之议长。(https://www.daowen.com)
第七条,议长依特旨以下之职员,议长奏任之。判任已下,议长专之。
《议院职制》
议长,
提督会议议院宪法,并掌执行议事规则。
干事长,
议长去席时,代理其职务。小会议为议长,余掌同干事。
干事,
依议长之指挥,干理议院一切事务。
书记官,
管修理议案,掌议之记录,并其他一切之庶务。
司计,
掌议院之用度出纳。
属,
分掌庶物。
《议事规则》
第一条,凡会议,午前第九时始,午后第四时终。以时宜伸缩之,依议长指挥。
第二条,议员著席之顺序,豫以阄取定之。每会从此席。
第三条,凡议案之可否,经三次会决,其顺序如左:
第一次[129]会,
议长先将议案付议员,且命书记官朗诵之。此时,悉领议案之主旨,为议长及主任之官员说明议案之缘由。此时有所思考及疑问之案件,向主任者质问之。
第二次会,
议长先起,向前会经议之议案,逐条审议,指挥书记官命更朗诵议案。每条终,各议员陈述其所见。依第六条互讨论审议。
第三次会,
再考前会讨论之次第,决论其可否。算其可否之数,各书可否,投票,或起立以定。临时依议长之指挥。
第四条,凡议案之已付决可,犹未修正,以议长之意见于议员若书记官内选[130]任委员。然修正后,付小会议决定之。
第五条,议案未成者,用一二三次会决议。
第六条,会议中欲发言,先起立呼议长,得其许可,乃可开陈。若同时起立时,二人以上,议长指其一人先发言。
第七条,凡一议案未了,不得发议他事。
第八条,凡议员一会一事,得付再会发言,辩明其误解。议案之发议,各员之问答等,不在此限。且于小会议得再三发言。
第九条,以议长之意见,分议员为数课,每课干事一人,掌课中投票诸传达等事。
第十条,开院中调查各员,每日议关系之事务,计其简繁,临时定之。
第十一条,议员半数缺席,不开会议。
第十二条,会议时议论冗长,或有骚扰之景况,以议长之意见止之。
第十三条,以号钟报议事之终始。
第十四条,议事规则改正删除之由,议长取舍之。
十一年四月,新募国债,以盛工业物产,是称“起业公债”。
臣有为谨案:西人有助民农工赀本之事,此补不给、助不足之义。国既无力,则以公债行之。国债为偿敌则不可,为盛工业物产,则生富之道。吾昭信票,即国债也。若即以助民为工业物产,岂不为富民之本哉?
五月,颁《公债证书发行条例》。
七月二十二日,以三大新法布告天下,地方代议制表行东洋焉。
《郡区[131]町村法》日本郡小于县,是春秋时法。
第一条,画地方府县之下,为郡区町村。
第二条,郡町区町村名称依总名。
第三条,郡之区域过广、施政不便者,一郡画为数郡,分上中下之称。
第四条,三府五港,其他人民辐凑之地,别为一区。其广阔区分数区。
第五条,每郡各置郡长一员,每区各置区长一员。郡之狭小者,数郡置一员。
第六条,每町、村各置户长一员。又数町、村得置一员。
《府县会规则》
第一条,府县会以地方税支办预算,及议定其征收方法。
第二条,府县会有通常会、临时会二类之别。定期开者为通常会,临时开者为临时会。
第三条,通常会、临时会总论会议之议案,府知事、县令发之。
第四条,临时会专会议特件,不得议别件。
第五条,凡地方税及欲施行事件,付府县会会议。其已决者,府知事、县令认可,上之。若府知事、县令以其议案未敢认可者,具[132]状于内务省卿,请指挥。
第六条,府县会议于每年通常会之初,布告上年地方出纳。
第七条,通常会期中,议员之内一人又数人建议关县内之利害事,得议长许可,付会议之。得同议过半数为断。其会之所议,以议长之名申内务卿。
第八条,府县会,府知事、县令欲施行于其府县内之事件,付会议,各以意见议之。
第九条,府县会议定议事之细则,得府知事、县令认可,乃得施行。
第十条,府县之议员,依郡区之大小,郡区选[133]五人以下。
第十一条,议长、副议长于议员中公选,府知事、县令认可,布告内务省。
第十二条,书记,议长选之。其俸给,于会费中支给。
第十三条,府县之议员,年限二十五岁以上[134]之男子,居本县内满三年以上,于府县内纳地租十圆以上。但触下各款者,不得为议员。触,犯也。
第一款,风癫白痴者。
第二款,惩役以上处实决之刑。
第三款,身受代限之处分,负债未偿终者。
第四款,官吏或教导职。
第十四条,得议员选举者,年满二十岁以上之男子,在郡区籍,于府县内纳地租至五圆以上者,触前条第一、二、三款者,不得为选举人。
第十五条,选举议员,府知事、县令、于某日月间开会,布令郡区长先预定投票选举之日,先十五日公布郡区内。
第十六条,预定选举投票之日,于郡区厅为之。郡区长调查之,为选举会中取决,长因便宜,于郡区厅开选举会,郡区长预付选人以投票定式纸。
第十七条,选举人写自己及被选人之住所、姓名、年龄,至预定之日,郡区长出投票之多数者,以定当选人。同数者取年长,同年者取阄定之。
第十八条,投票之后,郡区长就选举人名簿,查投票之当否;又就被选人名簿,查当选人之当否。若不适当于法者,或当选人辞其选,以顺次投票之多数者代之。
第十九条,查定当选人之当否之后,郡区长召当选人至郡厅,与当选状,请当选人书允。
第二十条,如一人当数郡区选者,以其人属何郡,则为何郡。
第二十一条,议员之任期以四年为满,每二年为全数之半改选。第一回二年之期改选,为抽签法以定退任人员。
第二十二条,议长、副议长之任期二年,每议员之改选,公选之。
第二十三条,以前二条之缺,得于前任者再选。
第二十四条,议员中遇第十三条诸款者,其转任府县者,死去或更缺代者不选。其疾病者、有事故者、不应开会招集者、退职代别缺者不选。
议则:
第二十五条,议员半数出席者,当时不得会议。
第二十六条,会议以多数决可,同数者议长决之。
第二十七条,府知事若县令代理人,于会议议案之旨趣若不合者,不得不辩明。
第二十八条,会议许旁听,但府知事、县令不依议长意见之议,不得不禁旁听。
第二十九条,议会议员有充分讨论之权,然不得涉人身上褒贬。
第三十条,整理议场为议长之职掌。若背规则,议长制止之;其不顺命,议长摈之院外;其强暴者,得求警视官吏之处分。
开闭:
第三十一条,府县会每年于三月开之。其开、闭,府知事、县令命之。会期以三十日以内。但府知事、县令会议要事未决者,不得不伸其日限,以其事由布告内务卿。
第三十二条,通常会期之外,附会议要紧事务时,府知事、县令不得不临时开会。
第三十三条,会议之论说害国之安宁,或犯法律规则,府知事、县令中止,具状内务卿,请其指挥。
第三十四条,会议中害国之安宁,又犯法律规则时,内务卿不问何时,得命解散议员。
第三十五条,内务卿命解散、更选议员。
臣有为谨案:自古君民之间,有相亲爱之道,无可疑忌之理。《书》曰:民可近,不可下。《记》曰:在亲民。凡先王所以勤勤恳恳,为亲民之政者,非独养其生也,盖亦有以开其智焉。其民智愈开者,则其国势愈强,英、美诸国是矣。民智之始何基乎?基于学校;民智之成何验乎?验于议会。夫学校与议会,相联络、相终始者也。故学校未成、智识未开,遽兴议会者,取乱之道也;学校既成、智识既开,而犹禁议会者,害治之势也。夫议会之终不能禁,犹学校之必不能废也。夫谓议会之必不能开,皆导君以疑忌其民者也。夫君者民之父母,其爱民也如子女。夫父母之爱其子女,而欲开其智也,必为之延师入塾焉,则学校之说也;及其学之成也,必自能作书焉,自能任事焉,则议会之说也。今知学校既不能废,而谓议会必不能开,则是父母为子延师就塾,而欲其终身不能作一书、办一事也,岂情理哉!
更正地方税则:
第一条,从征收地方税之目如左:
一、地租五分一之内。
一、营业税并杂种税。
一、户数分合。
第二条,营业税、杂种税之种类,以制限之别段定之。
第三条,以地方税支办之事如左:
一、警察费。
一、河港、道路、堤防、桥梁、建筑修缮费。
一、府县会议诸费。
一、预防流行病费。
一、立府县立学校费,及补助小学校费。
一、郡区厅舍建筑修缮费。
一、郡区吏员给料[135]及旅费及府县厅中诸费。
一、病院及救育所卫生费。
一、捕役场及难破船诸费。
一、户长以下日给及户长职务诸费。以上之费不许互用。
一、预备费。各町村限及区限之入费,任其区内町村人民之协议,限以地方税支办。
臣有为谨案:西国凡有大政事、大工程,虽极烦费,然举重若轻者,盖有公理存焉。凡人知识非极开,仁心非极大,则其心之度量必有所限。而财物又其所重也,使取之而彼不知其用,用之而彼不见其效,必群相疑怨,莫肯拔其一毛。为之定一例曰:以本地之财,济本地之用。则此例之理与其心适相入,利弊轻重,为其心目所习见,孰不思自除其弊、自兴其利?独力不能成者,必思合群力以成之。虽巨万之款,亦不难筹。此其一矣。且自一国一郡,至一邑一乡、一家一身,无小无大,推其能力,未有不能自立者。不能自立,而倚于别人、别家、别乡、别邑、别郡、别国,则生两害。列国未有一君以统之,无公例,无爱性,倚于他国者,久之必转入于人国,而本国之权全亡[136]。郡邑以下既统于一国一尊,定有公律,人有爱性,不能独亡其一,则受人倚者,必渐受其蚀,久之而两者交病。故善治人者,必须发其独立之见,引其进步之念,此又其一也。今为中国谋自强,无他术焉,亦曰以本地之财,济本地之用,则得已。
第四条,其年七月至翼年六月为一周年。府知事、县令以其翼年定额,取府县会议决,以其年五月报告内务卿及大藏卿。其未有设置会议所者,直报内务卿、大藏卿。
第五条,非常之费用,未立豫算,不得以天灾时变,不得别赋课税[137]。若十分不可免取,府县会议决,报告内务卿、大藏卿,从第四条之顺序,要急施事项,付府县便宜施行报告,报告期限依第七条。
第六条,地方税征集之期限,府知事、县令适宜定之。
第七条,府知事、县令计查每年七月至一周年间之出纳,制精算帐及会计表,报告内务卿及大藏卿,于来年通常会之初,报告府县会。
十三年四月八日,追加规条:
第八条,府县若议定豫算之议案,又未议定之议案,及内务卿命闭会,或命解散,府知事具申内务卿,不得依前年豫算数征收。
第九条,岛屿地方之入税及经费,由府县会议决。府知事、县令具状大藏卿,得其裁定,分别本属府县之经费施行。
明治十一年八月三十日,日皇出巡南海。有大商四人递呈贺折,大略谓:九车铁道,诚为养民之善法,果能遍国皆通,将来有益于民者更无穷尽云。日本名分素严,商人虽富,从不许觌君王,而日皇则准之。至二十三年更以农商大富者,登为贵族院议员,长接见议论,可谓士农工商,均能溥爱而无偏矣。
自维新大勋西乡[138]隆盛、木户孝允相续逝世,独大久保参议当国家经纶大事,恨参议国中未能兴殖产业,遂设招公债法,资华士族以下。其法便国内运输,开发农工畜牧,并伸张百般事业,即当时发扬国立银行事也。其法限募集国内人民,以千二百五十万为额。以十一年三月十八日起发行证书,其八十圆者与百圆证书,以明利小民,年利六分,偿还期限二十五年。募集事务,银行选相宜之监督当其任。其制造证书花纹,发行银纸,消却规则等,大藏省定之,然后布达。以百金为份,分四次续缴。其始者为国立第一银行、三井银行。于八月十三日,共集得二千四百七十七万五千二百五十圆,过证书发行额一倍焉。其各种兴业支费如左:
科目。
野蒜筑港费。
新泻筑港费。
宫城、山形两县下新道开凿费。
宕手、秋田两县下新道新凿费。
那须源水路开凿费。
鹿儿岛盐田修筑费贷下。
群细、新泻、清水越新道开凿费。
劝业经费。
猪苗代湖疏水费。
阿仁矿山开坑费。
院内矿山开坑费。
油户灰山兴业费。
东京[139]、高崎间铁道线路测量费。
京都、大津间铁道建筑费。
敦贺、大垣间铁道建筑费。
幌内炭矿开作岩内炭矿改良费。
起业公债募集费。
常用部收入额。
合计。
此起业公债元金,限二十五年。每年以抽签法偿还。每年利六分,以六月、十二月[140]两次支元利金,由第一国立银行、三井银行支出。
十一月,东京府改正区画,以地名区分之,即为十五区、六郡。废户长,置区长、郡长;废事务所,称为区役所。他府县皆效之。
臣有为谨案:银行者,国之脉也。泰西不藏国帑,国家皆设大银行,君民共之,财宝无滞。日本国立银行,始于明治五年颁布条例,然资本尚小,运用多滞。后又设中央、正金两银行,分设支店,然后货财流通,权衡平准。民间私立者,则以三井银行为最大。今其国公私银行、并各会社业类银行者,共有千余所。资本万万,血脉流贯,故能独操利权,市场权力,不至为西人所夺。而财既相通,则农工商各业便集资本,易于举行。故欲兴起工业,推广商务,舍银行莫由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