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变政考卷九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日本变政考卷九

明治十五年一月四日,降给各军人敕谕五条,曰:“尽忠节,正礼义,尚武勇,重信义,甘质素。”

十日,推选元老院议官工部大辅吉井友实为日本铁道会社长。

臣有为谨按:凡新政之行,必须博访周咨,然后举行其法。不宜用官衙,而当用会。但会长命于朝廷,而会长与诸会员商略其事,无堂属之隔,无威福之专,则情易通而谋易集。西人各会皆有一权贵人领之,此可为新政施行之良法也。

十六日,改定《会计法》及《会计检查院职制章程》。

二十七日,伊藤参议有奉敕出洋之行,于三月十四日出发。盖以立二十三年国会开设事,巡行欧洲诸邦,参采上下议院模样,宪法成典调查等,专准备宪法编制也。

自十二年二月政府于横滨设立洋银通换所,以便洋银之买卖,以防价格腾贵。盖政府以洋银缺乏,由价格腾贵,价格腾贵,由银纸生差价之故,故立此以便之。十三年二月,又设立横滨正金银行以通之,资本三百万圆。十六年四月开集股总会,改正其章程,与通常银行性质判然。区分纸币部、银货部资本金之本位,改定通货银纸两货差额,以当时损失约百七万七千余圆内补充。

明治十三年,改正造酒税则,税率二倍于前。从来收入酒税五六百万圆之间。十四年度以降,增加二倍。余者收入乃充纸币消却元费。

十五年,设立中央银行制定条例。同年十月十日,日本银行开业,银行兑换券发行。

四月六日,元老院遣议官参事察视民情,发东京各区,别巡回全国。后每年以为例。

十一月十一日,日本银行纸币之沿革,自明治五年国立银行制定条例以前,依政府保护,于三府及横滨、神户、新泻、大津、敦贺八县开业。银币集股会社发行之银券、金券及洋银券,合计有八百六十四万九千五百九十五两七贯六百五十文之流通。此内银券、钱券、金券之三种,合计七百十四万九千五百九十五两七贯六百五十文。及国立银行条例改定同时,该社会由是废止,独洋银券百五十万弗。七年九月二十四日,以横滨第二国[171]银行及旧横滨通换会社相续,公许发行。然日本银行发行兑换银行券,以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限停止通用洋银券。明治九年所改正银行条例,为其后银行纸币处分所必用。十六年五月五日,复改正该条例如下:

第十二条,创立银行遵奉此条例,非锁店其他之事故,自受开业免状日起,得继续免二十年之间。过上期限后,不得再续。私业银行未受大藏卿之许可者,不得继续其免状营业。然有纸币发行之实,许照国立银行之资格继续营业。锁店者,闭歇也。

第二十条,银行不遵奉此条例,以其纸币高四分之一准通货,充发行纸币之准备金,存于大藏省。

第四十九条,创立银行,遵奉此条例。所发行之银行纸币,请求换通货,于日本国立银行换之。

第百十二条,国立银行不奉此条例发行纸币者,不与十二条之法,其营业年限皆悉消却。其细条大藏卿定之,日本银行奉从之。

一、各国立银行之纸币准备金,皆大藏卿指定期限纳付大藏省。于日本银行预定营业年限内,以充纸币消却之资。

一、各国立银行,不拘每年季利益之多少,以其银行纸币发出高对每年二分五,付日本银行预当全额收存之,以充纸币消却之元资。

一、日本银行前二项金额,预与各国立银行,立别段之定约,发行纸币消却上纳大藏省。但其约定出呈大藏卿之金,受大藏省书证印为据。

一、日本银行上纳上各消却纸币于大藏省,将此条例第五十一条之凭书烧去及遗失,必以其号数公告于众。

一、日本银行上纳上之消却纸币于大藏省,大藏省豫置出纳局,发出纸币抵当公债证书之。内若消却额抵当有余,大藏省直还付其银行。

五月十日,大政官中置官报局,以掌官报编辑之事。

参议伊藤博文,去年三月以来巡游欧洲,调查立宪诸国各国之制度典例,及宪法政体之实,故详其利害,察其得失。今年八月,偕随员归国,众皆延首企足以待焉。此行盖为二十三年国会开设之准备也。

臣有为谨按:日人每立一法,必遣人游历欧西,采察各国法度利害得失。故其立法精详,损益良善,能致富强,非偶然也。日人采择西法,骤行于东方,其势甚难。我今采东方同文同俗之法,行之甚易。故我之收效,比日本事半而功必倍之。

十一月十六日,浅草井生村楼开自由党之临时会,其议长星享举其重要事议决。废同党盟约书之第十四、十五两条,更醵金十万圆,以其五分之一备来年四月迄,余四分之一为维持自由新闻。且改击剑长养壮士,定来年二月更开临时大会。

十二月二十八日,布告《中山道铁道公司集股条例》。其大略:自上州高崎至浓州大垣,沿中山道敷切铁道,联络江州上滨至大垣之线道以贯通东西两京。其股票之发行高限二千万元,广募内外民人资金。此股票无记名,许本邦公债中募集外人。十七年一月二十三日,命此股份之收进,日本银行任之。寻命视察工事上资金之需要、市场之景况,每年以抽签法偿还其利金[172]。

明治十六年,所设立之同运输会社,以汽船增加,扩张社务,与三菱会社竞争,至今年其争尤烈。政府患之,说谕两社,遂合并为一,更称日本邮船会社。每年与辅助金八十八万元。同年十一月十一日,开行邮船。

十二月,大政大臣三条实美上疏请改大政官职制,其制如下。

宫中置内大臣,并宫中顾问官及内大臣秘书官。定官制如下:

内大臣一人。

一、尚藏御玺、国玺。

二、常侍辅弼及总提宫中顾问官之议事。

宫中顾问官十五人以内。一等官至三等官。

系帝室之典范仪式事件,付咨询,奉对意见具上。

内大臣秘书官一人,又奏任二人。

专属内大臣。

宫内省卿一人,大辅一人,少辅一人。掌皇室之事。凡讲读侍从、起居服御、朝会宴飨、祭祀巡狩、修管陆墓、警卫宫阙、皇室死丧疾病、皇族教育婚娶、宫内赏赐营建,以逮母后、国后、皇子女、皇族一切供亿,皆卿与辅督率式部定议。大事上之,小事专行。佐王理内政,专属皇室,一切与国务大臣无涉。国中政事亦无宫内大臣干预。内务诸事,其界划甚清也。

废大政大臣参议各省卿之职制,更置内阁总理大臣,及宫内、外务、内务、大藏、陆军、海军、司法、文部、农商务、递信之诸大臣,皆归内阁总辖。

置递信省,管理邮政、电信、灯台、管船之事务。废工部省,以矿山工作之事务属农商务省,电信、灯台之事务属递信省,工部大学校属文部省。铁道事务当分之,内属内阁直辖。废参事院及制度取调局。

同日,定内阁职制如下:

第一条,内阁总理大臣为各大臣之首,奏宣机务,承旨指示大政之方向,统督行政各部。

第二条,内阁总理大臣考行政各部之政绩,求其说明,及得检明之。

第三条,内阁总理大臣须要认真行政各部之处分,又停止命令,得待亲裁。

第四条,内阁总理大臣监督各科法律起草委员。

第五条,凡法律命令,内阁总理大臣副置之。其各省主任之事务,内阁总理大臣及主任之大臣同副署之。

第六条,各省大臣将其主任之事务,时时之状况,报告内阁总理大臣。但军机之事,参谋本部长直上奏。余虽陆军大臣,亦必报告总理大臣。

第七条,若各大臣偶有事故,临时承命,他省大臣可管理其事务。

昔者分属三大臣,事权不一,多有坿[173]委之弊。今各有专司,更总以内阁总理大臣,可无参错不齐之患矣。

同日,以从一位大勋位公爵三条实美为宫内大臣,以陆军大将二品大勋位炽仁亲王为参谋本部长,从三位勋一等伯爵伊藤博文为内阁总理大臣,同爵井上馨为外务大臣,陆军中将山县有朋为内务大臣,同爵松方正义为大藏大臣,陆军中将同官大山岩为陆军大臣,同官西乡从道为海军大臣,同官山田显义为司法大臣,正四位勋二等森有礼为文部大臣,以宫内省出仕兼学习院长陆军中将从四位勋二等子爵谷干城为农商务大臣。特命全权公使海军中将正四位勋二等榎本武杨为递信大臣,从三位勋等伯爵大木乔住任元老院议长,海军中将从三位勋一等伯爵川村纯义、从三位勋一等子爵福冈孝悌、从三位勋一等伯爵佐木高行[174]、宫内省出仕正四位勋[175]寺岛宗则、元老院议长正四位勋一等佐野常民、正四位勋二等山尾庸[176]等六人为宫中顾问官。

同日,置法制局,以定官制。

法制局官制:

第一条,法制局置下职员:

长官一人,敕任。

参事官二十人,奏任。

书记官二人,奏任。

属,判任。

第二条,法制局属总理内阁大臣管辖。

第三条,法制局设左之诸部。

行政部,

掌外交、内务、劝业、教育、军制、财务、递信之命令起草、审查之事。

法制部,

掌民法、诉讼、商法、刑法、治罪法及命令之起草、审查。

司法部,

掌恩赦特典及诸裁判所之官制及行政裁判。

第四条,掌官承内阁总理大臣之命,统督参事官。

第五条,各部置部长、参事官各一人。

第六条,部长承各长官之指挥,掌理各部主任之事务。

第七条,参事官分属各部,掌法律命令定起草、审查。

第八条,部长及参事官依内阁总理大臣之命为内阁委员,出元老院辩明下付之议案。

第九条,书记官掌长官所属之文书。

二月二十六日,内阁总理大臣伊藤博文定沙汰官员纲领,示各省大臣。其略曰:我官制草创之余,未限定员之制,以致滥弊丛生,官愈多而政愈壅。今略拟淘汰之意,惟各大臣议定,上奏请裁。

一、明官守事。

一、限各省次官一人。

一、各省书记官因其省政务繁简所须多少,限定员数。

一、省中各局所属之分课,以其省书记官之内充课长。

一、省务之枝分,别为一部,经长继续者,置局长次长一人。

一、本省又局中之事务,设分课,从各省之便宜。

一、局长及局次长,奏任;局中之课长,以判任充之。

一、局之等级,分一等局、二等局。从事务之繁简轻重,经各省大臣之具状裁定。

一、局课之设置,依一定之后省务之变更,或从新废置新增,奏任之官员具理由请阁议之后裁可。

一、各省之须要为定员之限所无,置参事官,得供审议之职。

一、以上定员之外,以出仕又挂御用之名补任。

一、各省大臣定局课之规程,为局长、课长之责任。

一、八省[177]官以下,从各省之须要,于定额俸给项内,各省大臣判任之。

一、各省大臣除遇临时事务外,不得在判任常员定额内雇用洋员。

一、学术专科,仿官制及警视收税典狱之类别定。

一、审查特一事件,设委员。又临时之事务,可于省中定员之人使用,随各省大臣之权内。

一、各省试补员,经试验者,练习省局之事物,待缺官补任。各省试补员之定数,依阁议所定。

一、关试补追裁定之规则,必经公布。

一、官吏于一省之内兼二事务,或兼涉二省者,依兼官不得过一年。(https://www.daowen.com)

一、兼涉他省之官,增给所兼之官俸三分之一。但文官任武官在此例外。

凡奏任之官,必经高等试验之。属官之积年劳者,得渐增其俸给,但不得与奏任、初等官相匹等。其升至奏任者,必异常功绩,大臣具状奏请;又必经高等试验者,所以防拥滥之道。凡不论何官,由试验进者,从其事之繁简,定各数等俸,得次第升增俸给。

二、选叙之事。

第一,仕进必由试验。

第二,试验分学术试验、普通试验。

第三,学术试验分初等试验、高等试验。

第四,学术试验、普通试验之外,设专科试验。

第五,试验人定试验科目之外,随意试验其专门之学,试验委员于他学斟酌采之,别其优等,付优等证书,使才无遗漏,官无滥肆。

第六,内阁置试验委员。

第七,各省得许可,设试验委员。专科试验法,各省大臣之间协议制定。

第八,依试验法进身之官吏,经试验委员审查,年龄、性行、健全、才能四件合者,然后选用。

第九,学术试验合格者,于一定之期限,试补见习事务,又登记候补事。

第十,现为判任官升奏任者,必经初等学术试验。

第十一,判任之欠官,于普通试验内选用。欠官即出缺也。

第十二,现居等外及雇等内官又本任官者,其判任官皆经普通试验。但特一艺者,不许选用。

臣有为谨按:《书》称“敷奏以言,明试以功”。唐制以身言书判选吏,今制有出身人皆以资格。日本仕官必由试验,有专门之学,有普通之学,虽判任及流外委员,可谓之微矣。亦必有普通学乃用之,仅通一艺者不选,则微官末秩亦得通才矣。吾吏乃有不通文理者,何以任政?此国所由弱亡也。

第十三,现居判任及准奏任御用延雇等外官,请学术试验者,任其情愿。

第十四,若试验委员之纪律不严,不保其公正与否。

第十五,地方之属官试验,依别段之方法。

三、省繁文事。

第一,维新已后,值变旧就新、兴利除弊之际,巨细多端,往复如织。而旧习相因,层转候命,方始施行。一令之出,疑问百端,经伺之文,簿书堆积,或至弥年累月始能结定,贻误不小。皆从前章程未备、专司未判、事务多而官吏冗、观望听候之故。习惯之弊,今宜力革之。

第二,去冗多官吏。

第三,一部之官员太多,文书无专责任,延委倚赖,权散意轻。今宜除此弊,依下之方法:

第一,凡布告律法有疑应问者,可具求说明书达各官厅。

第二,府县长官及其他一局之部长施行法律不明者,即请指令求解明,不得延滞。实际之事务,依法律之意,以所当然处分。

公文往复或经岁月,其缓慢延搁,为施政之大弊、公私之病患。今救此之要领如下:

第一,设文书往复之程限。从事之轻重缓急,定相当之期日。若积滞过失,责其主任之官吏。

第二,事务之各局课,关涉各局课之间,或设会议法,或主任官互行面议,即时议决,捺印。换从前之回览法,除异议书牍往返之烦。

第三,若文书记录之必须用详繁时日者,登录日记上誊写常文。

第四,各局长每周一次又二次查阅其局文书往复之簿册,检明稽滞。各省次官每月一次又二次查阅其省之文书往复部册,检明稽滞之类,行查审方法事。

第五,各局长以下,承大臣又次官之命,始得留置定期之文书。

以上议略说其大概,至其实施之顺序节[178]目,固属各省之便宜,在各省大臣设置规程之权内。兹不过提其要,以示标准耳。

臣有为谨按:凡旧国积弊,必官吏纠纷,文书积压,冗员多而专任少。日本旧俗既然,我中国尤甚。一部而有数堂,一人而兼数差,一事而经数署,在当时立法日密,专为防弊,其后诸事压搁,驯至一事不办。每日文书盈尺,高可隐身。堂官到署,轮流画诺。案中之事,分毫不省。然每一事待诸堂官画押毕,已不知几何日矣。外官则知县以一人兼兵农、钱谷、刑狱、学校之任,书差压搁,百弊滋生。及有申陈,则由府转详道而后达藩臬,藩臬会详而后达督抚。官级层累,道路辽阻,重重隔绝,节节迟延,务令事不能办而后已。凡此之弊,非分专司、汰冗员、去层隔不可。伊藤所改,亦切中吾弊,深可鉴也。

四、节冗费。

凡政务清明严肃之国,其经费必节省。盖富强之道,不在多费,所贵施行得其实,缓急得其要,以期成效永久。在维新以来,岁出渐增,内外政务多端,实不得已。据明治六年六月会计表,比较十七年之岁出,几增加四分之一。又以俸给一项言之,据明治六年之数,比较十七年,增加十分之六;以九年、十年比十六七年,增加三分之一。盖以俸给不厚,不能使人尽心也。但举行实政,尤须实力奉行实行,尤须节裁冗费。宜斟酌缓急之料,画定不越之限,各省大臣顾全局之本[179]衡,节省其各省之费用。奏任已上官有定员外,判任已下,除各省大臣定额俸给项内,余当从宜节减。当今变更之际,一行节减,更可永久。为防制滥弊起见,各省院府县厅每月官吏之员数并俸给统计,于来月十日报告检查院,检查院检出其逾限者,上申内阁总理大臣请处分。检查院查会计之出入,就需费之成绩,察事业之得失,务注目各厅内部之处务,计画俭省确实之方法,内阁提出,以示行政各部,使之遵从。各省之事务费用重复者,经内阁减省其一。

臣有为谨按:清明之国,冗费必省,诚至论也。我中国经三百年承平之旧,虚文暗耗,供亿繁文不知凡几。即如仓漕一事,岁费千万,进御之供,浮费尤甚。若官吏皆俸廉甚薄,而陋规极多,不明与之,而听其暗取之。若此冗费不可胜纪,皆维新所不能容者也。

五、严规律。

官吏之品格,实系政府之威信;官吏之忠顺慎密、勤勉清廉,关政务之得失。此宜严其规则、正其秩序,一以整理国家之政,一以维持忠顺之风。九年,设官吏惩戒例,而监督审理之方法未备,不免具文。将来设惩戒裁判及定惩戒罢免之规则,以肃官纪,且以保护官吏之面目。但此事与别官制细目相关,现时未易举行。抑官吏之规律不张,不保其品格之臧否,此所以不能一日缓慢者也。各省大臣宜奉体诏意,各于其权内所及,振励监督之。凡官吏乖忠顺诚实之大义,不恪守法律、慎密事机,不执勤勉之情状,告诫遣责之。不悛,惩罚之。犯遗赠之禁,不论细大;旷废职务,不问有意无心;其老朽不堪务者,退其官守,务以核实严明为主。其规则议决请裁定。

同日,定议[180]局官制。又废统计院,归为内阁中之一局。

臣有为谨案:变法之道,必有总纲,有次第,不能掇拾补缀而成,不能凌躐等级而至。经画土地之势,调剂人数之宜,学校职官之制,兵刑财赋之政,商矿农工之业,外而邻国联络箝制之策,内而士民才识性情之度,知之须极周,谋之须极审。施法有轻重,行事有缓急,全权在握,一丝不乱,故可循致而立有效。泰西变法,自培根至今五百年,治艺乃成者,前无所昉也。日本步武泰西,三十年而成者,有所规摹也。我国自道、咸以来已稍言变法,然成势莫睹,徒增丧师割地之辱者,不知全变之道。或逐末而舍本,或扶东而倒西,故愈治愈棼,万变而万不当也。夫我以日本十倍之地、十倍之人,使非有十倍之人才、数十倍之财赋,又加以百倍之勇猛智识,则变法诚极难矣,然苟得其道以治之,其效亦倍速。而变法之始,首贵得人。君臣相得,有非常之任,然后有非常之功。昔先主得诸葛如鱼得水,苻坚得王猛以为朕之子房,军国内外之务,莫不归之,故卒立大功。《书》曰:任贤勿贰,去邪勿疑。又曰:知人则哲,惟帝其难之。观日主之于伊藤,亦可谓知而能任,任而勿贰者矣[181]。

明治十七年三月,宫中置制度取调局,伊藤博文为长官,以其游欧洲回,命其参酌制度宪章也。此局于宫中殊禁密,局员奉行事务,常肃肃然云。

臣有为谨按:变政全在定典章宪法,参采中外而斟酌其宜,草定章程,然后推行天下。事关重大,每事皆当请上命核议,然后敢[182]行,故非在宫中日日面议不可。日本选伊藤为之,至今典章皆其所定。我中国今欲大改法度,日本与我同文同俗,可采而用之。去其已经之弊,而得其最便之途。以日本为变向导不误,而后从之,其途至捷而无流弊。臣已尽采日本一切法制章程,待举而斟酌施行耳。

四月二十二日,改正参事院职制如下。

《参事院章程》

第一条,参事院属大政官,依内阁之命,草定法律规则,审察参豫之所。

第二条,参事院之议员,举议长一人,副议长一人。议官及议官补、员外议官补,无定额。议官补者,副议官也。

第三条,议官之中,以议长之命置部长六人,提理本部事务。

第四条,议官补分属各部,作议案,及列会议,辩明本案之旨趣。

第五条,员外议官补,以诸省书记官之中兼充之。临时议事,限议本职主任之件。

第六条,书记官,以议官补之中兼充之,斡内局之事。

第七条,参事院之事务如下:

第一,本院因内阁之命,具法律规则案之起草,上申内阁。

第二,各省所上禀之法律规则案,具审案意见,或加修正,上申内阁。

第三,于元老院所议决之法案,审查时,宜具意见书,请内阁之命,求元老院再议。或依内阁之命,差本院之委员,得与元老院协议。

第四,院厅府县上禀诸般之文书,下付内阁,具意见上申。

第五,勘查各省之年报,及诸般之报告。

第八条,前条之外,参事院得行下之事务。地方议会于地方官之同异法律之见解,及审理官权限之争事。

第九条,议官补依内阁之命,内阁委员至元老院辩明议案。

第十条,分掌本院中下之事务,置内局及六部:

内局,掌院中之事务及图书之事。

外务部,掌内治、劝业、工业、教育之事。

军事部,掌陆海军之事。

财务部,掌岁出、岁入及国债、货币、租税之事。

司法部,掌恩赦特典及裁判之章程权限,并行政裁判之事。

法制部,民法、诉讼法、商法、刑法、治罪法之事。

第十一条,本院之议事,分部会议、总会议二类。部会议,一部之议官、议官补会议。若两部以上关系议案,就两部以上之议官、议官补会议。总会议,六部之议官共同会议。议官补者,副议官也。

第十二条,法律及外国条约案,用总会议。其他重要事件,议长思定,各部准之。

第十三条,就部会议之成案,于议长异见者,付总会议。

第十四条,于总会议,遇议长事故,或欠席,副议长上席代之。副议长共事故欠席假,于各部长选之,以定上席人。

第十五条,部会议遇部长事故欠席,以该部长之假,选定上席人。

第十六条,凡上席议事可否,以多数决之。同异相当,议长有判任之权。

第十七条,上申内阁,以总议长之名。

五月二十四日,以陆军中将谷干城为宫内省出仕华族学习院长。七月七日,定《华族令》十条。十二月十八日,许华族除在官之外,得营农工商之业。八年九月七日,开华族会馆,天皇亲临幸,给诏“讲学术,慎理行”。九年五月,定《华族惩戒例》。十年一月,东西京置华族部长局,宫内省管之。十月十七日,建华族学校,以教育华族子弟,行开校式,赐建校之地,及内币金每岁一万五千圆。此日天皇、皇后临幸,赐名“学习院”。十五年十一月十五日,废东京部长局,宫内省中置华族局。其令如下。

臣有为谨按:《书》云:世族子家,鲜克由礼。骄淫矜夸,以荡陵德,恃其有世爵也,可不经学问而自致富贵;恃其有世禄也,可不习事业而不忧饥寒。自致富贵,则秉国钧、管藩翰,皆其自然。不忧饥寒则饰车裘、纵诡随,无所不至。相率成风,相习成俗,视为固然。姻亲友朋,援引津要,遍于当路,耳闻目见,掩聪塞明。夫以秉国钧,管藩翰,国家所倚为腹心、耳目、爪牙也,而皆不学愚蔽之徒,但知家人筐箧,岂能识万国政教?即有告以大地之说者,亦谁何而不信?非惟不能开新,并且无以守旧。激成众论,仇视新政,若不先教之学术,使其渐明,是维新之才,畏之而不敢任事,而新政亦不能不委任之,是使新政终无自行也。其余徒加豢养,游食仕宦,不为士农工商,既非生众食寡之道,亦失教诲学业之理。日人定华族之法,开学校以教之。俾讲学术、慎理行,听其营农工商之业,所以安华族者,颇为曲当矣。

第一条,凡授众以敕旨,宫内卿奉行之。

第二条,爵分公、侯、伯、子、男五等。

第三条,爵依男子嫡长之顺序袭之,女亦得袭爵。但现在女户主之华族,定将来相续之男子,以亲戚中或同族者连名印之,经由内务卿请旨受爵。

第四条,至今有爵者,又户主死亡之后,男子之相续,不失华族之荣典。

第五条,有爵者之妇,均享其夫爵之礼遇及名称。

第六条,属华族户主之户籍,祖父母、父母及妻,及嫡长子孙及妻,俱受华族之礼遇。

第七条,本人存生中,相续人不得袭爵。但本人由刑法被惩之处分夺爵,又削族籍,更以特旨授相续人者,不在此例。

第八条,华族之户籍及身分,宫内省掌管之。

第九条,华族及华族之子弟姻婚,又立养子者,先受宫内卿许可。

第十条,华族子弟受相当之教育,无负谆谆之义。

九月,大藏省发行《证券条例》。其发行之主旨,豫算岁计收支所宜,或又不时遭遇非常事情,每至年度末,大概彼此相偿,然收入必先算支出。我国之收入,不问其间税直税,皆以一定之纳期,是以一时收支相偿。彼英美等亦用之,其收入有商关税、印纸税、记录税等。由是人民之行为大异。故大藏省发行证券,实不得已而出。其偿还券价[183]期限三年[184]、六月、九月,乃发行年度之收入以偿还,其期限甚短,其偿还甚实,是以放银之极大便利事。每年民间之储藏渐渐增加,大藏省预金局之预金日有增进。此证券该局所购入甚多。然同局之购入外,他人授受买卖之者不许云[185]。

同月二十日,日文部省达戒饬各厅及学校生徒,不得暴[186]动浮言,鼓惑人心。如不遵谕,以国法从事云。

臣有为谨案:盘庚三诰,戒动浮言以惑众庶。诚以盗憎主人,意见不同,势必妄造谣言,颠倒是非。其于变法之初,害事最甚,故日人戒之。我中国闲曹尤多,以谣言为风气。顷维新伊始,守旧遍地,挟其旧见以攻新政及开新之人。浮言摇动,大众惑之,甚且以不道之说、叛逆之事、房帷之行妄为诬捏。开新之人寡,必致避之而不敢任事。《书》言谗说当挞以记之,《诗》恶谗言,欲投畀有昊,盖为此也,故不可不严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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