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变政考卷十
明治十八年正月二十五日,前派遣出欧洲查学军法取调之陆军卿三浦中将、野津少将、川上桂大佐、桥本军医监、少池会计监,共归朝。
臣有为谨案:陆军卿中将、少将皆游学欧西,日本之兵制所由来。然陆军卿总各陆军,其职之尊崇尚在吾神机营王大臣、八旗都统、兵部尚书之上,而皆亲自游学,归乃统兵。故日本六卿皆随时命,而军将则非从武备学出者不得充,此其兵所由强也。
二月十一日正午十二时,改进党开大演说于浅草井生村楼。当日虽积雪满道,而至午前十时顷,听众既满,无虑千二百名。其演题如下:
述政党颠末并日报记者。保护朝鲜之安,固本邦之任,东方亚细亚向后之趋势论。政治与国民政党论。独立之安危,一时之法异论。改良内政、扩号国权之先后论。我国执[187]东方之牛耳,为气运之先达。与国外交后政党之沿革。政治必贵机速。战后之景像政社嫌有害。水利之说。目下形势论,东洋岌岌临危运者。支那帝国政党之运动。政治、法律、经济三者之关系。在野人士之言论。垄断[188]之自由。支那之强硬,非我邦自立,不能屈折。
午后二时,议毕正规则。
改进党规则:
第一条,我党置事务委员七名,掌党中之常务。
第二条,事务委员之选举,以投票之多数。
第三条,事务委员之任期一年,于每年大会改选。
但欠员过半数,于月次会及临时会选举。补欠员次者待选更选。
第四条,前任事委员约重选。
第五条,会议定期有大会、月次会、临时会之分。
但大会每年四月第一日;次会每月十五日;临时会临时有事,不及待期,依事务委员之议期开。
第六条,关党中之事务,欠席党员提出意见书,事务委员会议之布告,得出席党员之承诺,得为议题。
第七条,为我党员者,须有党员三员之绍介。
第八条,党员之除名者,将其除名之由通知事务委员。
第九条,若背我党团结之冀望,污我党之面目者,党员会议决除其名。
第十条,非改正规则,于大会出席员过半数之同意,得决议之。但非常之事,于临时会、若月次会议决之。
内则:
一、党员一年纳金一元,以充我党维持之元资。
一、事务委员加除党员出入之名簿,于月次会报告之。
一、党员月次会出席,纳会费五十钱。
一、事务委员于每年大会,以事务之要领及会计之出入报告。
一、此内则改正,于月次会得过半数之同意议定。
明治十八年二月十一日,兹农商务卿西乡从道以春来气候不顺,于农作之成熟有害,命大书记官前田正等四人巡行全国,令民勤俭储蓄,并下书训之。
臣有为谨案:民以食为天,食以农为本。水旱饥馑,皆有国者所患,然与其绸缪于事后,莫如虑患于几先。日人于气候之不顺,即虞农作之有害,令民以勤俭,教民以储蓄。恐其令之不遍也,命官而巡视之;恐其民之不觉也,下书而训之。我则农学不讲,测候不精,丰歉既无以预知,备荒亦无善策;又且铁路未修,转运难达。及乎饥馑荐臻,饿殍载道,乃始集款捐赈。即使无官府之隐匿,无胥吏之侵渔,而民之转于沟壑者,不知凡几矣。
明治十九年正月十三日,赐三条实美终身年金五千元。
臣有为谨案:大臣有终身年金之赐,使其无预为子孙计及退位时蓄积,则人可保其尽心清廉也。
二月四日,改定宫内省之官制。大臣总判帝室之事务,统督宫中职员,管理华族。废大辅、少辅,更为次官一人,辅大臣整理省务,大臣事故得代理之。置书记官、私书官、侍从职、贰部职等官。
二十四日,制定法律命令格式。
臣有为谨案:日本之变法也,精与粗而并举,小与大而皆立,自官制、兵制、禄制、学制、礼制、赋制、刑制诸法度,莫不屡变屡易,精益求精。至并法律命令之格式而亦舍旧图新,制为定例焉。盖新与旧不两立,冰与炭不并用,裘与葛不两存,以新法、新律、新命、新令之屡下,而行以旧日格式,必有多见窒碍而相枘凿者。故变其一而不变其百,不可以有成;变其百而不变其一,亦难以尽利也。然自中国守旧迂谬者视之,方且以为琐屑,与时务无关矣。
第一款:法律命令。
第一条,法律命令公布,必经元老院之议。
第二条,法律命令于内阁起草,又各省大臣具案内阁,由内阁大臣上奏,请裁可。
第三条,法律敕令,天皇亲署之后,钤御玺,内阁总理大臣副署,记入年月日。其属各省主任之事务,内阁总理大臣及主任大臣副署之。
第四条,内阁总理大臣、各省大臣,发阁令及省令,应于法律敕令之范围内行其职。若特别之委任,皆依法律,以保持安宁秩序为主。
第五条,阁令,内阁总理大臣发;省令,各省大臣发。
第六条,阁令记入年月日,内阁总理大臣署名。
第七条,省令记入年月日,主任大臣署名。
第八条,关各省官厅规则,内阁总理大臣定之。各厅处分细务,其主任大臣定之。
第九条,内阁总理大臣及各省大臣,布告所管辖之官吏及其监督所属之官吏并训令,依第六、第七条之例。
第二款:布告。
第十条,法律命令,官必以布告,以报至各府县厅,以达日之后七日施行。但官报到达日数,依明治十六年五月二十六日第十四号布达之例。
臣有为谨案:新法之立也,往往人主决之极早,施之极勇;下令日久,而国人若罔知者,则官府之阻阂,而有司之缓延也。盖凡百新法,便于民者则或不便于官,利于国者则或不利于官。疲玩不振之习,加以保利固宠之私。故其法之未立也,则思有以阻之;既立,则缓延而耽搁之。或令下而不布告,或布告而不施行。及乎奉行不力,成效不见,而守旧迂拘之流,反得藉口以变法之无益,复生阻挠。如是而日言维新,不可得也。日本定例,法律命令,官必以布告,恐其隔而不通也;以报至各府县厅,以达日之后七日施行,恐其行之不勇也。宜其令如流水,而速于邮电矣。
第十一条,天灾时变,以官报到达之翌日起算。
第十二条,北海道及冲绳县及道厅、县厅及岛厅所辖郡役,皆以到达翌日起算。
第十三条,法律命令发布之即日,又特揭施行之日,依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例。
第三款:印玺。
第十四条,国玺、御玺,内大臣尚藏之。亲署之后,内大臣钤之。
第十五条,法律命令亲署之后,总理大臣官印,大臣钤之。
第十六条,国书条约批准者,及外国派遣官委任状,在留各国领事证认状,及三等以上之勋章之勋记,亲署之后,钤国玺。四等以下勋章之勋记,不钤国玺。在留者,驻扎也。
第十七条,敕任官之任命,钤御玺;奏任官之任命,其奏荐书不钤御玺。
二十六日,裁定各省官制。
臣有为谨案:国家以官而任事,则当因事而立官。事有今昔之不同、常变之各别,而官亦因之而异焉。譬之于衣也,人有少壮,则衣有修短;时有寒暖,则衣有厚薄。推之官制亦然。当中外之既通,列国之并立,时势既异,事亦倍繁。行一事,皆旧例所未有;立一法,皆旧人所未谙;下一令,皆旧日所未闻。而仍以旧官旧制行之,是取幼年之服而被以终身;取夏月之衣而用之寒岁,未有能合者也。日本之变法也,变贵贵而尊贤,变世卿而选举,其于官制亦几改定矣。废封建诸侯之称,废大夫、上士、中士之号,而旧俗革焉;立总裁、议定、参与之职,置集议、待诏、左右元老、枢密之院,而新论辟焉;设神祇、会计、内国、外国、刑法、制度诸局,大藏、农商、工部、递信、海陆、文部诸省,而新政行焉。然新政既行,而各官之职掌,各官之事务,各官之名号,各官之条例,尤必朝立而夕废,日增而月改者,盖欲由粗而求精,变通而尽利。故一官一制,既立之而尤必重裁定之也。
各省官制通则:
第一条,此命令之各省,乃指外务省、内务省、大藏省、海军省、陆军省、司法省、文部省、农商务省、递信省之合称。
第二条,各省大臣属其主任之事务,及今后法律敕令为其责任。主任之事务,关涉两省以上,经与关涉之大臣协议,然后主任者裁定上奏。若各大臣未议决,提出阁议之。
第三条,各省大臣事故,或临时承他命,他省大臣可代理之。
第四条,凡法律敕令属各省大臣主任之事,各省大臣、内阁大臣均副署之。若关两省以上,内阁总理大臣及所关涉之各省大臣连署之。
第五条,各省大臣属其主任之事务,如法律敕令之制定、废止、改正,具案提出阁议。
第六条,其主任之事务职权,若别特之委任发令,依法律敕令,于范围之内施行,又以保持安宁秩序为主义。
第七条,犯各省大臣之命令,罚金二十五元以下,禁锢二十五日以内。
第八条,各省大臣于法律敕令范围之内,定其省中各局课,及其管辖官厅之处务细则。
第九条,副署法律敕令,敷奏省务,列内阁之议,及发省令除职黜陟之外,各省大臣之职务,次官可代理之。又其职务得委任,不论何部之次官皆可。
第十条,各省大臣,其主任之事务,得指令警视总监、北海道厅长官、府知事、县令,又得下训令。
第十一条,各省大臣,其主任之事务,得将所应者付警视总监、北海道厅长官、府知事、县令施行。若警视总监及北海道厅长官、府知事、县令违背指令,害损公益,犯权限者,得停止其职,告司法省处分。
第十二条,各省大臣统督所部之官吏,奏任以上之进退,经内阁总理大臣上奏。判任以下专行之。
第十三条,各省大臣经内阁总理大臣,所部之叙位、叙勋爵及恩给,可上奏。
第十四条,各省大臣非经阁议之裁可,其局课废置分合,不得于定限之外新增加敕奏任官。
第十五条,各省大臣不得于豫算决定后临时增额,又请求别途支出。但临时之急变,及依他之时规,始得出此限。
第十六条,各省大臣于俸给预算额,及其省限设定员内,得随意任用判任官。
第十七条,各省大臣临时之须要,于判任官定员之外,俸给预算额之内,得聘用人员。
第十八条,各省大臣于其主任之事务,时时以其状报告内阁总理大臣。
第十九条,各省大臣于每会计年度末,具前年之景况,经内阁总理大臣上奏。
第二十条,各省大臣于每会计年度末,具判任之形状、临时事务及雇员之日数、人员之员数,及金额之细分统计报告内阁总理大臣。大臣发内阁官报局印报,以告天下。
臣有为谨案:泰西赋极繁,而民不见其苦;税甚重,而民不以为苛。盖由能以民之财而兴民之利,凡有所举动糜费,无非为民兴利除弊而设。而岁终会计,又印报以告之国中。凡度支之多寡,人员之进退,事务之兴废,民之耳闻而目见之,皆如其一家之事。故家国一体,上下一心,而民无不服也。日本以会计印报告于天下,始于井上、涩泽二氏。当时政府有责之者,二氏道其所以,而政府大悟,遂以为例,事在明治六年。今又复定官制,令判任之形状、临时之事务、雇员之日数、金额之细分以印报告于天下。盖井上、涩泽之言既行之不倦,而欧美之良法且遍于国中矣。
第二十一条,各省大臣,一周年末,公录其省之预算定额内之奏任官以下,特别之勤劳,报布内阁,以备升奖。
第二十二条,各省大臣临时查审案事,于省中定员之内,得便宜设委员。
第二十三条,各省大臣若所定之法律敕令,部下之官吏犯者,惩戒之。
第二十四条,各省所置之职员如下:
次员、秘书官、书记官、局长、参事官、局次长、试补属。
第二十五条,除前条之外,如各省置特别之职员,就各省之部定之。
第二十六条,各省置敕任次官一人。
第二十七条,次官承主任大臣之命,于第九条之范围内,代理大臣之职务;又受大臣之指命,于范围内委任。次官事故,大臣命其省中之官吏代理其临时职务。
第二十八条,次官代理大臣之任,公文得署名。
第二十九条,次官承大臣之命为总务局长,监督各课工事务,有整理全部之责任。
第三十条,各省大臣置官房。大臣官房掌机密文书,管守大臣、次官之官印及省印。
第三十一条,大臣官房掌关大臣亲展之文书机密事务、所部官吏之进退,及属大臣一切之事务,各从省之便宜,得于总务局中之一课处理之。
第三十二条,奏任秘书官专掌大臣官房之事务。秘书官之定员,就各省之部定之。
第三十三条,秘书官临时承命,请书记官助其各局课之事务。依各省之便宜,属秘书官所掌管,就各省之部定之。
第三十四条,各省中置总务局,统辖省务之全部,又置各局分掌之。
第三十五条,各省总务局设掌文书课、往复课、报告课、记录课,各专掌其局务。
第三十六条,文书课掌审察省中各局成案之回议、议文、议案起草事。
第三十七条,往复课掌凡各省达到公文书类,及成案文书接受并发往之事。
第三十八条,报告课掌就局课采辑应报告之材料,调整统计报告,备大臣之察阅,及将官报应揭载之事,送致内阁官报局。
第三十九条,记录课掌编纂、保存其省中及各省中各局课一切之公文书类。各省中记录局别设记录课。
第四十条,依各省之便宜,属总务局之所掌,就各省之部定之。
第四十一条,奏任书记官,承大臣之命或总务局长之命,审查各局之成案文书,又兼总务局中诸课之长,掌理课务。书记官之定员,就各省之部定之。
第四十二条,除总务局之外,各局置局长、局次长一人,皆奏任。
第四十三条,局长承大臣或总务局长之命,掌理其主务,及指挥各课之事务。
第四十四条,局长又局次长得行属其主任事之务之权,又受特别事项之权。
第四十五条,局次长佐局长之事务。若局长事故,依大臣之命,掌局长之事务。
第四十六条,奏任参事官应大臣又次官之咨询,具意见陈明,及所掌审议立案事。参事官之员,就各省之部定之。
第四十七条,参事官从其省之便宜,兼任局课之事务,依其省之便宜,就属参事官所掌定之。
第四十八条,奏任试补准于定期大臣所指命练习事务,以待任官。各省试补之规则,别以敕令定之。
第四十九条,局中各课,置课长一人,以判任官充之。课长承局长命,或以各省奏任官兼课长,就各省之部定之。
第五十条,凡属判任官,承各上官之指挥,管书记部[189]记及计算之事。
第五十一条,各省中若特置补助之员,又置顾问之员,每次具状提出阁议,请裁可。
第五十二条,各省处务规程中公文发收顺序,依下之条项。
第五十三条,凡各省达到文书递至总务局往复课,课长接受之,开封查件名、番号等,记入簿册,供总务局长之查阅。
第五十四条,总务局长查阅其文书,又提记重要规则事例,供大臣之查阅。其他寻常之件,主务之处检印,下付往复课长直发之可矣。往复课长分往各局,或应往之处,是其主任之责也。
第五十五条,应大臣亲展之文书,记封外之记号,付秘官分送。
第五十六条,秘书课受领经大臣亲展之文书,及往复课送付各局之文书,记其番号于簿册,提出大臣裁理之文书,送付其主务之处,发领者检印发之。
第五十七条,凡送付之文书,记载于送付记名簿,受领者检印之。
第五十八条,大臣、次官处分之事务,往复课长各从其主务,分配各课。各课视其缓急速发之,不得滞搁。课如中国六部各司也。
第五十九条,各局课长处理受领之文书,当有定期。若事理之错综,或数局长连带者,豫定时日,受次官之允许,定会议之时日,依各省之便定之。
第六十条,事之联带数局课者,其文书于主务之局起草,处分案件,要所关涉之局检印。若彼此异见,面议商酌。若尚未决,直命陈于大臣或次官请裁决,以笺答应许为据。
第六十一条,各局课调查成案,属往复课主任之。若得回复,往复课直呈于总务局长查阅,上之大臣请裁决。总务局长为大臣代理之,又受委任查阅事件,得直施行。
第六十二条,总务局长于各局课之成案异议,命各局长修正之,又承大臣之旨,指挥各局长。
第六十三条,经大臣或次官决裁之文书,于往复课净书之,就秘书官钤大臣之印,将件名、番号等记入簿册后,直发送。又记其原文、交付发送之年月日,往复课长检印之、返付主务之处,各局以课长之名施行之。局课净写押印,移于往复课,其件名、番号等记入簿册。
第六十四条,于总务起草之文案,总务局长直提出,请裁决。
第六十五条,要急施并机密之事务,依通掌例,直大臣裁决。
第六十七条,至急又机密之文书,依通掌之例,选便宜主任者,自携带诸局之取议,并提出官房,将其裁决施行之顺序,亦从便宜。别立至急机密之文书名簿,登录之。
第六十八条,文书调查,须照会他官署,经往复课,以各局课长之名往复。
第六十九条,往复课长计算发付各局课之文书日限,若于日限内回复往复课,其件名局名报告总务局长。
第七十条,依大臣之命,一时处分留置文书,于总务局保管之。
第七十一条,各局课之文书,分给于记录局,又送付记录课。其属机密文书,别依大臣所命,秘书官保管之。
第七十二条,各省之会计事务,依别段之法律命令定之。关出纳之条项如下。
第七十三条,各省会计局掌关其所辖厅货之豫算,省中之会计事务,及所辖地所建物之事物。局中置出纳课、检查课、用度课分掌之。
第七十四条,出纳课掌其省及所辖厅费之豫算决算、金钱之出纳、诸账簿之整顿,并计算表之整调。
第七十五条,检查课掌金钱出纳之当否,及检各般之证书,承局长命检查用度购入之物品。
第七十六条,用度课掌关所购之地,所建物,其他一切需用事务。
第七十七条,俸给并旅费,其他一切之经费,并关收入事,于出纳课管理之。其数额依发出文书,摘其出纳传票事由之要者,送于局长。局长若觉其不当,付检查课检查,然后请大臣或次官裁决,为收入支出之例。
第七十八条,于出纳课印出纳传票,经由局长及各局之检印,登记出纳账簿,制每日出纳表,供局长之查阅。
第七十九条,凡记簿上误写、脱字,一切改调涂抹,详记其事由,主务者捺印存之。
第八十条,检查课长承局长之命,检查临时局中各般之账簿证书。
第八十一条,凡关金钱出纳,于出入文书定期之间处理之。其错综事件,预算得局长之许可,不得过定期。
第八十二条,营缮用度课,其额外支出之件,须得检查课之检查,又经大臣或次官之许可,方得支出。
第八十三条,省中常须之物品,总于用度课取之,以各局之证票往取。
第八十四条,用度课掌关省中取出事务,及各种之品物,制出入账簿,记明出入之数。
第八十五条,除前条之外,属会计局所掌之事务,就各该部定之。
又定《各省大臣职制》如下。
大藏大臣,监督岁出入、租税、国债、货币及银行事务,管理地方之财务。
内务大臣,监督地方行政、警察、监狱、土木、卫生、地方议会、社寺、出版、板权、户籍、赈恤、救济事,及管理中央卫生、会社、警视总监及地方官吏。
农商务大臣,管理关农业、商业、工艺、技术、渔猎、山林、地质、矿山及缮业、农商会社事务。
递信大臣,管理邮政、电信、灯台、浮标、船舶及海员之事务。
外务大臣,监督对外国施行之政略,及保护外国贸易,于我及留外国人民交际官、领事官事务。
司法大臣,监督关司法、行政、警察及恩赦事,管理大审院以下之诸裁判所。
文部大臣,管理兴教育、劝学问之事务。
陆军大臣,监督陆军军政,统率军人军属及所辖诸部。
海军大臣,监督海军军政,管理军人军属,统率所辖诸部。
大藏省,秘书官二人,书记官五人,局长五人,参事官五人,局次长九人。
另主计官十人,掌主计局、出入局、国债局、金库局官金之管守出纳,并簿记计算之事。
主税官十人,掌主税局关税分属诸税事。
内务省,秘书官二人,书记官五人,局长七人,参事官五人,局次长七人。
农商务省,秘书官二人,书记官七人,局长九人,参事官四人,局次长九人。(https://www.daowen.com)
递信省,秘书官二人,书记官四人,局长五人,参事官一人,局次长五人。驿递官五人,掌驿递局各部分属其事务。会计监督官三人,监督属会计局中各课之事务。司检官十人,管船局属海员,及水夫人之试验审问,船舶检查测量,及新造工官之监督。
外务省,秘书官三人,书记官四人,局长五人,局次长五人,皆以外交谙熟者充之。翻译官五人。
司法省,秘书官五人,书记官四人,局长三人,参事官十五人,局次长三人。
文部省,秘书官二人,书记官七人,局长三人,参事官七人,局次长三人。视察学官五人,掌学问视察之事。
陆军省,秘书官四人,传令使三人,置官房,理事二人,置总务局。
海军省,秘书官五人,传令使三人,置官房,翻译官三人,余海陆军官皆以武员充之。
各省局名如下:
大藏省、内务省、农商务省、递信省、外务省、司法省、文部省、陆军省、海军省、通商局、主税局、县治局、农务局、驿递局、关税局、民事局、学务局、骑兵局、军务局、刑事局、警保局、商务局、取调局、土木局、电信局、编辑局、炮兵局、舰政局、主计局、会计局、工务局、灯台局、翻译局、卫生局、工兵局、出纳局、水产局、管船局、记录局、国债局、地理局、山林局、社寺局、地质局、银行局、医务局、金库局、预金局、专卖特许局、矿山局。
臣有为谨案:日本之官制,此见其详,其中多可采者。如民事局之专任民事,商务局、农务局之专任农商,工务局之讲制造(吾之工部乃其土木局也),地理局、地质局之讲地图地学,山林局之讲山林种植垦辟之事,水产局之专讲渔事。翻译与编辑分为二局,诚以翻译者,专译外国之书;编辑者,专编应读之书也。凡此数局,吾国皆宜行之。
三月二十九日,改正元老院官制。
《元老院官制》
议长一人,
临议场议事,整顿本院之章程,并执行遵守条例规则,总判诸般之事务。奏任官之进退,经内阁大臣上奏;判任官以下,得专行之。
副议长一人,
议长员缺及事故缺席时代理。
议官,
从本院之章,议诸议案。
书记官六人,
受议长之命,干理其所主各务。
书记生,
受上官之指挥,从事各庶务。
臣有为谨案:日本常备、预备、后备,举国皆兵,战具之费,过于国用。海陆军强国之要,宜别而专也。师范、高等、专门、大、中、小、蒙、工、商之学校,教导诱掖之费,半其国用。文学兴国之本,文部非专立不可也。植产惠工,辅商补业,富国之根,农商非专司不可也。电线、邮政,开一国之听,审万国之情,则递信宜立专司也。平物价,理货币,总天下之出入,理财国之大政,大藏非专立不可也。简使臣,派领事,结条约,保商民,其所以重邦交,固亲睦,外务非专司不可也。至于民政之繁,法律之重,则内务司法之要,不俟言矣。既事有专而政有属矣,复恐其歧散,立内阁以总之;恐任重繁,或欠详审,设议贵族两院、地方官会议、府县会、区町村会以辅之。议院之员,皆社党之俊才。日本全国,一理一义即有一会,有一利一害,皆必建请。故官吏虽寡,实役天下之英杰而用之也。
十九年四月三日,立宪改进党员开大演说会,其演题如下:
新内阁之政略如何。内阁之责任论。请归化人之复辖法权论。国会开设之期既近,世人何尚觉懒眠。民权家之困难,出吾人之希望。政党事理之要愈急。前途多望。告各地方官及各府县会议员诸民。内阁政党谁云不可。国会准备。
六月,大藏卿建议禁止通用十钱纸币事。盖五十钱以下纸币,授受频繁,损伤甚众。虽其通换,为制造要费之多数。今纸币渐与银货交换,当小位之先,一圆银货之后,依当计算,小位纸币五十钱、二十钱、十钱之三种,其流通高至千六百二万二千三百六十二圆七十八钱二厘,视察小纸币流通,银货至绝迹市场,由于补助流通过多之故。现定小纸币减却之方法,以救银货之流通。故先禁止十钱纸币,渐次及二十钱、五十钱之纸币。以二十年六月三十日禁止十钱纸币。
臣有为谨案:日本纸币流通,至于银货绝迹,则经大藏两次回换之,故见信于民故也。银货至于民间绝迹,则当为邻国之交通而倍富矣。故曰无政事,则财用不足也。
同月,以扩张海军、建筑铁道、整理充补等公债,皆发证书募集,存于银行,以俟支用。以抽签偿还,皆立有明详条例,布告天下,人民信仰。十九年七月,第一回海军募集金千六百六十四万二千三百圆;至二十年三月十六日[190],第二回募集八百四十四万七千七百圆;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第三回募集金三百八十四万五千五百圆;二十二年,第四回募集金五百三万三千三百圆。
臣有为谨案:日本亦募国债,而皆为农工、物产、制造、铁道、海军等用。凡此数事,自海军以保国外,其余皆生利之物,还之也易。若以偿敌债,则还民也难。赋税只有常额,出入皆有定款,将来以何物还此公债?若一失信,则后此岂能重借乎?
七月十三日,海军大臣西乡隆盛奉命巡视欧洲海军。十松彰仁亲王亦有欧美遣使之命,同日出行。
臣有为谨案:日本之遣游学,遣大臣、亲王为之,归即任政。而吾仅命小臣、学童,近亦无之。故今之大臣不能不用其年力稍强、稍有才志者,宜皆命其出洋游学;或多命亲王重臣,俾广其才识,学成而归,尤易见效。
八月十一日,以法律第一号裁可《会计法》五章四十条公布。
同日,裁定《公证人规则》。
整顿公债,便宜财政之计,从前发以证书,以六分上之利付之,国内债须整理偿还者,一亿七千五百万圆。从来公债之数甚多,情形起因有数焉。其条例定规各称,利息步合偿还年限,及其他证书之收发方法等,各各相异,颇极错综。然自明治十九年以降,兑换之制度已行,物价低落,纸币复平,金融机关渐渐通行,金利频频低落,诸银行之预金年利在三四分之间,六分以上诸证书皆超过于定额。国库之费用以减,民庶之负担以轻。其募集之要,一凡募集不论缓急,皆发于国立银行,以公债证书付五分利金。证书无记名,若应募者有所据望,许记名。凡定总发行额及价格[191]等,大藏大臣预告示之。元金募集之年,以五年为一期,以抽签法偿还。其小额之募集,如八十圆不满二百圆者,还以全分,以奖励小民。
明治二十年三月十日,改正递信省官制。设内信局、外信局、工务局、储金局、灯台局、管船局,管理关驿、递电信、灯台、浮标、船舶及海员事务。置秘书官二人,书记官五人,参事官二人,会计监督官三人。
三月十四日,天皇以海防务,敕赐阁臣曰:“朕惟立国之务,于海防不可一日无备。而库藏岁入不多,而海军之费甚巨,未易遽办。朕为之轸念。兹出宫禁之储余三十万圆,聊易其费,阁臣其体朕旨。”
二十三日,阁臣招在京之各地方官于鹿鸣馆,宣示此敕,演说关海政,略曰:“昔者我国以锁国为本,杜绝四邻之交通,蠖居东海之一隅。今往来通聘万国,交涉日益频繁,非独通商贸易一事也。凡政治虽以法律经济军国,而经营外国交涉之务为最要。然今日所定之国是,为万国公法范围之活动者,就各邦之班列,互相交际之间,为应得之权理,为应尽之义务,于邦国之体亦已卓然居独立之地位。以今观之,比较三十年前之情形,其悬隔实奚啻霄壤,盖于东洋之局面一大变迁。然交涉频繁,随事滋端,各国时或执其偏见,争其利益。不论何等友邦,决难保百年之平和,于宇内之历史、过去之事实可见矣。方今各国并欲强大,其海陆兵备务于进取,竞战策骎骎未已,祸机伏于何处,溃裂在于何日,预难逆料。古人虽云兵凶战危,然今日兵备为保持平和之要具,兼决行一国义务之实权。若兵备不充实,何赖以图自立?我国四面环海,到处虞防,故自卫之道,于海防最急。今察列国之状势,审海外之变局,若妄意自恃,苟且偷安,以眼前无事为侥幸,忽有一朝不测之虞,噬脐之悔无及矣。我天皇深为焦虑,庙谟已确定陆海军之计虑,又敕内阁,以宫禁储余充海防之费。今宣示圣敕,诸公职在牧民,宜奉体圣意,为保护一国臣民之急务。惟朝野之间,以爱国之心,必致其资力,赞襄大宪,以展同心协力之诚。现海防之费,年需巨万,若恃国库之常给,则工程之缓、时局之急,不能久待,则众所熟知。望诸公之资财果裕,出于自愿襄助者,详具事状,上申宫内省,移于军务官,以办海防,以护国民,以表汝众忠君爱国之德义焉。”此次士民献纳者百六十九万二千七百圆,华族献二十四万圆,官吏献者十万五千八百二十四圆二十二钱一厘,共二百零三万八千五百二十四圆二十二钱一厘。其支出除申大藏大臣外,并皆揭载新闻报。其献海防费金者,赐以褒章。
臣有为谨案:列国并立,既已竞长争强,而保护人民,尤易随处生衅。日人居安思危,犹虑一朝不测,虑祸机,虞溃裂,君臣告戒,竭力警备。吾今无兵无炮,无船无械,敌衅一启,听客所为。自己无一可恃,而士大夫尚宴会谈笑,若庆太平,不外竞而内攻,穴中自斗,而忘门外之火焚,绝不讲求保国御侮之术,岂不异哉?
四月二日正午十二时,改进党员会于浅草鸥游馆,集者千余人,开大演说会,其演题如下:
人身自由论。乘筏浮海。政治上之龄。日本离婚私法考。春眠不觉晓。日本未来之政治界。武力平均论。人民论。地租论。有志者何在。政治上之变迁,人民之觉悟。千载之道勿取遗憾。改进党之小历史。政治上之自然淘汰。
五月四日,定《叙位条例》。
《叙位条例》
第一条,凡华族,敕奏任官及国家有勋功者,表彰效绩,叙以勋位。
第二条,凡位,正一位至从八位,凡十六阶。
第三条,凡从四位以上敕授,宫内大臣奉之;正五以下奏叙,宫内大臣宣之。
第四条,凡叙位者,因惩戒文上,又因刑法剥夺公权者,终身不得有之。
第五条,凡位从四位以上,准享有爵礼遇。其准例如下:
从一位公爵,正二位侯爵,从二位伯爵,正、从三位子爵,正、从四位男爵。
第六条,有爵者从应享礼遇。
外务卿副岛种臣欲改正前与各国所立之条约第二条、第二十条、二十一条之十则及十一则。因当时条约皆被各国胁逼而成,为害不鲜,屡欲更易,无如各国以其政治尚未尽善,未许之也。今外务卿必欲除去治外法权及关税制限。为各国公使闻之,相率诣副岛卿问曰:“闻之道路,阁下以贵国与仆等各国所立之治外法权、关税制限之条,各国均沾等约,欲除之,有诸?”副岛种臣曰:“有之。”诸公使曰:“仆未审君之意也;但此条约原昔贵国允愿分我等各国而立者。若以为要盟欺罔而结者,愿闻其说。”副岛种臣曰:“否。然此条约虽为我国允从,然亦非朝廷愿意。昔者政事乖离,攘夷论起,慷慨悲愤,发罪外国者不少,无怪其如此也。然今日各公使之问,实关我日本全权之有无存亡也。如此恶条约,不正不法,我国实耻之。失亡利权,为国家耻辱。此皆当时幕府误国,非我国家所愿也。当时幕府政治,则可受此条约。今我国家政治公平,刑律慈恤。治外法权之条,必应去也。税关制限之权之条,必应去也。”各国公使皆曰:“此汝外务君臣、外国公使之明认,请勿恶之。”各国公使又曰:“阁下以若许一国、诸国均沾之条为不平允,信然乎?予等外臣,皆以此条为信公平也。”副岛种臣曰:“诸君皆信此条以为公平耶?”皆曰:“诺。”卿曰:“诸君皆谓公平,则皆公平也。予信之。然则譬如俄国与德国之特许利权,今亦许我日本矣;英国与法国所特许之权利,亦许与我日本矣。我日本坐享万国之特权,亦复何患?且立此约时,美公使曾以为言,今竟忘耶?”诸公使皆起谢,悦服曰:“仆等知事未妥,今得贵谕,使我心释然。深愿从事新条约,俟异日定之。”自后往来议论未定,彼此换任。又国家以佐贺之变、台湾之役、鹿儿岛之乱相次而发。内外多事,未得外国之尊信,事遂中止。直至明治十一年,始与北米合众国商议通商之新条约如下:
明治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于华盛顿府调印。
明治十二年四月八日,于同府交换。
日本国天皇及美利加国大总统,从来两国之间幸存亲睦,今欲维持交谊,因追加约书。庶几交谊一层,愈以坚固;两国之间,贸易愈隆盛。今日本天皇遣驻扎美国全权公使,合众国大统领遣外务卿,彼此协议决定:
第一条,庆应二年五月十三日,日本国委员及美利加之委员于江户调印,改税约书。上税约载输出入之品运上目录及借库规则,日本与合众国今兹弃废之,止其施行。又此约书之第十条,揭载约束实施之条,又于江户取结安政五年条约之中关港海关税,及诸税之规则条款,又安政五年所添之贸易章程,悉皆弃废之。
今自改约书实施之日起,所有日本海关税,并其他之诸税,皆日本自由赋课。到日本通商口岸贸易之外国船[192],其贸易规则制定权利,独归日本之利权,合众国认识。
第二条,合众国输出日本之品物课税额,与他外国同种类之品物同课。若于日本政府领地内输入之品物不禁止,输出合众国之物产船舶,或人由本地往他所,不禁止之。
第三条,合众国向日本输出物品,课输出税。以此约书施行之日,日本向合众国输出之品物,亦课输出税。
第四条,安政五年之条约第六条第一节最初之三句,现存之。因此约书于日本政府有时时制定海关税借库及港之诸规则,若违犯此条者,其没入品及罚金付日本政府。若诉讼诸合众国领事裁判者,该领事公正审按,其诉讼照上之条约规则之条款裁断之。可而后,将上之没入品及罚金交付日本官员。
第五条,日本沿海贸易统辖之权利,独属日本政府。虽因彼此认识,所以明言之。
第六条,合众国之船舶,至日本通商口岸,随日本海关税则。其舶所载之品物,完输入税,任其进陆,将其所载之品物多少记载。其残余之品物载回出港者,仍纳回出口税,上之船舶,任航行日本诸通商口岸,售残余之品物。凡船舶之对课,最初诸税诸费,其货数若干,纳于进陆之港。该船舶后续航海所到之各港,其地方内诸港纳入港税。
第七条,合众国如上文第一条约,关日本输出入品运输目录、运输规则及其他之让与规则外,日本政府相互商理。从前开港场之外,更开二通商港。自此约书施行之日,合众国人民并商船,可往来贸易。
但二港中一港为下关,而他之一港,俟后彼此协议决定。
第八条,两国于安政五年所结之条例第五条,以上条款之约书实施之日废弃。
第九条,后来两国间结约,或约书之条款中,不合须废弃者,或抵触条款,可悉皆废弃。今此条约,两国现存一分。又上条约中,因此约书须变更或废弃重修者,此约书之重修,彼此不得要求。又此约书因变更,依上之条约全改,或单改,临时废止,以约定之年限施行。
第十条,此约书,凡日本经与缔盟之各国,均同立此约书。现存之约书,或重修取结后,著至实施行日为定。
此条约批准交换十五月无异言,即施行。
以此约须同缔盟之列国皆立新约也,特命井上馨伯为外务卿,议新立之条约。列其应议之条约目颁示议院官吏,命其胪陈利害于外务卿。其改正条约议目曰:最惠国之条,谨案:最惠国者,一国有特利,诸立约之国皆得均沾也。治外权之条,谨案:治外权者,因外国以其昔之审判偏倚、刑律残酷,外国之民不堪任,故外人犯事,归各国领事审治。主国有保护,无约束者,客国视为野人之国,知者深以为耻也。领事特权,民事裁判权,行政规则,外交上居留规则,借地法,关教案事,海关之税则,贸易上之条例,沿海贸易,灯台,通商规则,船税,雇外国人凭约,被难船条,关局外中立之事,缔约期限等等之条,皆必定得失,乃可会议也。至十五年得各国之同意,开改正条约议会。此会议修饰直至十九年始成。十九年五月一日,于东京外务省开第一回改正会议。于是法、奥、英、意、俄、美、德、葡、瑞士、荷兰、西班牙十二国公使咸集。日本全权大臣外务大臣井上馨、次官青木周藏先宣天皇意旨,复演述改正之条议,彼此回复。至第七回会议于六月二十七日,各国公使将略定改正之意通报各国政府。以至十月二十日得复,命再开第八回改正会议,应允撤去治外法权,准有盟之各国人杂居内地,大审院用外人为刑法官,凡内外之原被诉讼事件,皆经裁判所裁定,又准以同等待享,又入赤十字会之同盟,及万国战时公法盟。
盖日本外交之始,英[193]、美人为最深,法次之,他国又次之。是以英、美之政,流行朝野。自伊藤博文入掌枢机,而德意志之风渐盛。井上馨改正条约,举国咸染欧洲之俗矣。自此日本与欧洲各国之人,爱与同情、亲几同体矣。是以改正条约之事,化成于尊俎之间,法律委以司法之省。十九年八月,外务省设法律取调所,井上馨新为长官,掌民法、商法、诉讼法之取调,且厘定地方制度焉。此法律所取调,下可亲与士庶论,上可亲与天皇议,掌有专而权归一,无隔膜之弊,申通洽之情。内务次官、外务次官、法律顾问官、制度编纂官,皆一时妙选。咨同考察之事,毫无障碍,施行可否之案,唯所欲陈。举国社会,变习靡然;千载旧风,一时尽革。师欧风则无所不易,师西制则有义皆新。变更改革之速之善,盖以合天人心而成之也。改正条约议会之时,建一鹿鸣馆,为与各国议论、宴集之场。昼谈夜宴,蹈歌跳舞,皆欧洲之礼乐。盖以融洽亲密,为修好之谋;从容相知,化猜疑之迹也。无猜防窒碍之心,无奸诈虞疑之意,尤为办事之要旨也。当是时,不独君之以治国改良为主,乃至人民官庶,爱西国之风,上下一心。至于妇人慈善会、罗马文字会、蹈舞会、演剧改良会,讲谈歌舞之矫风,下迄书画改良、言文改良、小说改良、音乐改良、唱歌改良、美术改良、衣食宫室改良,贵贱翕然,惟洋风是拟、西人是效。甚至有民种改良论,换大和民族为高加索民族者。宫廷内服西欧衣服,行西欧礼式,国家以之为基础,社会以之为仰望也如此。其宴会之盛,亦古来所未有者。而民间论议喧哗,条约卒未大定也。
臣有为谨案:日本变法,至是已极,于是几几于泰西矣。然治外法权得以自治,获平等独立之国体。我中国游旅外国,皆受人治;而各国来旅我国者,乃皆归其领事自治之,若别开一小国然。此泰西待野蛮士番之制。今日本之来者亦然,我与日本已不能平等矣。夫复何言!
六月,御雇法律顾问官,法国人也。行将归国,亦以改正条约草案之裁判权事,尽其意见,陈于内阁。文颇绵密,意甚适切,于日本之国甚有关系也。又农商大臣谷干城子爵归朝,沥陈时弊,为文字一篇,尽时情实之弊,内阁之弊,轻佻之弊,外交之弊,行政之弊,及立宪政体宜俭约等,分为七项,于七月二十日呈之内阁。八月十三日,板垣辞爵,亦列陈弊十余条,皆垂采纳。此次以改正条约之事,论议并出,将全国积年之梦睡扰破,奋然蹶起矣。守旧之党,几于净尽。七月十八日,开至二十九回会议,外务大臣因须俟日本政府将诸律先编完备结后,方可改正条约,因以外国须政法妥善方允改也。
当时条约改正之延期,亦由在野志士之议论纷扰,壮年志士渐显活泼之状。同年八月,壮士会于东京天宁寺。同地之有志庄林一正为其社主,旧爱国交亲社员中最有为之人也。以片冈文造因加波山事病死,并旧自由党员富松正安等亦卒,皆有志未成者也,为开大法会以慰之,有志者来会甚众。田中文二郎、铃木盛公、河合开一等演说,勇往之言,慷慨之色,自然显出。众员谨听,大起感情。随后至庄林氏,再起说旧爱国党交亲社之事,望后来诸人奋励国事。劝告之旨[194],毕于悲恸痛哭之间,献酬而散。
当此时,政治社会之风愈益激动。少年热血之士,老成智识之辈,及四方有志者,皆感奋兴起。于是关东、东北各地方之壮士,陆续上京。后藤象二郎亦感时事,与二三同志前后建白元老院。其壮士等愈愈活泼,或至宫内省求大臣面接,或到元老院请议官所为,或上建书,或叩有司邸,若不达其意,热肠转热,毫无挫折,其势日盛一日矣。
九月二日,新泻、鹿儿岛、千叶、熊本、岛根、茨城、长崎、宫崎、神奈川、宫城、岩手、枥木、高知、山口、群马、福岛、大兮等十七县之壮士总代,井上敬次郎、长盐亥太郎、井平三郎共至宫内省,求面会该大臣。皇宫警动,告以大臣不在;请见次官,令明日或后日复来;又请见书记官,未许。皇宫警察部片冈儿出见,三氏述其大意,辩诘发语而退。归途就访次官私第,缅述颠末。其忧虑在外国人之跋扈、国威之凌夷,慨叹之情,溢于言外。次官优遇之,命元老院建白。遂归。七日,有志诸士于天主寺开壮士恳亲会,至者九千人。井上敬次郎述开会之意曰:“凡事物之改良,唯视乎社会之进步。吾等士人,从古皆为天下之事,建国家之业,各国皆以社会建立。所谓壮士者,非论老年壮年之士,以有勇往不退之气,方为壮士。今我邦内忧外患并至,实国家之重事,有志者之任也。今当尽力国事之时,得十七县四十余名有志者之赞成,欲将同盟书捧呈陛下。屡访宫内大臣不遇,即赴次官私第,次官命以建白书当往元老院。今欲上之元老院,但诸君中同盟者加入其意见可也。吾开此会为诸君相厚交际,共尽力国事。幸本日来会者众,出于意外,今望互相交亲,尽心国事也。”各员皆起,演说时势,感激悲慨,各抒所见而退。遂于十二日上建白于元老院。
又壮士山本佐辅、川岛烈之助、片田新藏等,欲面陈内务大臣。十二日,到该大臣官邸,不遇。约明十三来。及如约而往,又值大臣未归,命明十四日往内务面陈,诸人大喜。是日相率先期往,先将意见书与次官阅后,大臣乃出见。诸氏喜甚,先陈述条约正事,及集会条例、新闻纸条例、出版条例等正之必要。大臣忧然曰:“予荷国家之重任,敢不尽心?然予吐意见,附于阁议,亦经元老院集议后,奉陛下裁决。敢告诸君,今日之地位,恐难为力,不如君辈自建言为得也。”诸人再三陈述,请大臣赞成之。诸人曰:“赞成否,在大臣;允成否,在总理大臣。若尽心,虽不成,吾辈亦无憾也。”遂允之,再问答而退。清浦警保局长始终于东南隅笔记焉。及退,此[195]局巡视送出,再三属使往元老院建白。九月十七日,同在京壮士会总代人井上平三郎、井上敬次郎所上建白,由东京察长进达御览,发元老议焉。
此时宪法草案大略脱稿,元老院议官尾崎三郎为该草案议定,为建议者发之,未定决否。又议员乌尾小郎弥大郎,横张该院之议权,不为建议者所许,遂自引退。当此时谷干城子发东京,以建议自引退也,陆路经定东海道归,土佐沿道到处欢迎。恳亲亲睦之宴,自东海百五十里之驿相继。自此上建白之民,陆续辈出。其大意多须减税额,政府宜节俭,言论集会得自由,外交之政策等论云。从前党派倾轧,互相诽讥攻击,今则意气相投,去小异,取大同。共携建白书,捧陈元老院者数十人。
二十九日,内务大臣山县有朋布告曰:
“凡意见建言,关各自之利害,请愿者依遵明治十三年第五十号布告,并十五年五十八号布告。但近来建言之名,面谒官吏口陈求从,其抗论涉喧扰者,用何例乎?其违犯者,从十五年第十八号布告处分。”
此时兼外务大臣伊藤博文集各国公使于外务省中,告之改定宪法。昔之兼任者,别遣适当之人以为主任大臣。又以总理大臣召集各地方官长训之,维新以来,内治外交,百端如织,而一皆以巩固国本,振起国权,进人民之幸福,建永远之基业,继后世之遗绪为主。此一定之道。我陛下夙夜焦劳圣虑,中外之臣僚奉体服膺,二三期望以至于有今日。
顾八年四月,始渐次建立宪政体,发诏旨设元老院及大审院。十二年,始开府县会。十四年十月之诏,定二十三年开国议会。十八年十二月,改官制。此皆庙谟一定,欲以进一步以期全局之成。今圣虑乾乾,积久愈坚,成中兴之业,在于今日。诚恐为山九仞,或有功亏一篑之时耳。而民间或不[196]详皇猷之所在,为地方士民危疑之心,其或方向一误,遗累大局,良非浅鲜。兹敬奉圣意,明告各员以内外政图之标准,并指示各员之路针。
第一,我立宪政体之大义,立国之源基,遵由祖宗之遗训,斟酌时宜,优重臣民之利权,伸畅其公义。盖皆圣明亲降之裁酌,所以惠赐一国之人民,以尊祖宗之国体。钦仰八年四月及十四年十月之诏,出自圣聪,不待他议矣。其要领惟在取各国沿革之事迹,或轨辙相同,或流派互异,至讲演者亦各持意见,敷衍张皇,互相进步,皆以理趣意象耸动世人之视听。而其间理论相投之徒,渐为团结,互相冲磨,此亦各国往往见之。抑我国置祖宗神器于永远不侵之地,维持皇家之乾纲,下与臣民代议之利权,是神祖以来国体之大事,国家继述之宏谟。臣民何人,敢于妄议亲裁之法。若言论、集会及请愿之自由,出亲团之外者,或以此各谋暴动,又教唆者,为维持治安起见,必施处分。
第二,行政之事,与社会之进步相并而行。维新之后,封建之制度一变。凡人民生活之状态,诸般之作业,皆就更新之途辙,骎骎于进路之中。其间改旧就新之际,往往忽而疏通,忽而停滞,与守旧者互相冲突,未得其旨。今宜监督之、保护之,指示其方向,徐察其结果。此乃行政之要,在今日虽非常之盘错艰难,亦不可辞也。
当此之时,有行政之责者,以确实永久为主。官吏无贪近功,人民宜有勉强坚忍之风,振作其福,成独立不侵之国民,证明宇内之能力,贻永远强盛之帝国,为后世荣誉。凡行政之事务,劝业、教育、经济、土木、地方自治之制,诸般之营为,皆宜直前勇往。我庙猷一定之规模,先觉诸臣遵守圣意,尽其心力,经营措画,至有今日。若一时政论纷扰,动摇人民之心志,或废弛地方之事业,二十年经画之行政,一旦萎靡败坏,置我国民前途之运命于何地乎?汝各员当民牧之任,最宜加意抚绥。方今国运进步之时,内外之事,百度并兴。至于海陆军务,为立国者自营之道,于无事之时,不可缓慢。须顾宇内之大局,国家之长计,我国人民之重荷,宜坚忍耐苦,以维持现在及未来之国光。故人民当尽税租、兵役之二大义,以忠爱帝国。若支费宜务精确,省无用以就有用,无塞富源,以应急要之需。各员以体此意,人民宜听指挥,休养之道亦宜加意,勿得侵害。
第三,四年派遣岩仓大使以来,始建改正条约之议,屡屡未得结果。曩订盟各国,各命委员商议,仍未得成。我政府宣告延期。盖条约之事,于国之内外有重要机关,是以政府反复慎重,免将来之遗恨。但新政现行,治外法权之条款,于列国之间为平衡交际,彼不增我之便益,仍执不变之轨道,而将来或遂行之也。切我政府编缉内治法律,所以熟筹前后缓急之间、操纵得宜之法也。若乃以外交之事付之人民公议之说,凡王国立宪于其[197]取断云之者,夫[198]兵马及外交之大权,皆帝王躬亲总揽,余事乃付民人之公议。此则不可也[199]。若宣战讲和战之权,举委之公众,帝王主权夫复何在?此即我国之[200]权之主义得断决与否也。汝各员宜知[201],指示人民方向。其他政务,总钦遵圣诏。凡属立权设备之要务,逐次举行无怠。百官之事,益宜整肃,以救行政之机关,补迟缓败坏之弊失。在各员亦必奉体圣明之盛旨,勿履从前之失路,以分圣上之忧,以赞中兴垂成之业,以光宠后世四方,其勿怠。
于是在京志士齐滕新[202]一郎、山本士毅等,于浅草井生村楼开全国恳亲有志会。席上论御雇[203]法律顾问官法人某氏所进改正条约意见书之利害得失。
十月十三日,后藤象二郎集于芝公园三缘[204]亭,至者七八千人,共论国事。
十月九日,府下各县之有志士,谋集日本大团结,合各党派,开恳亲会于浅草井生村楼,立宪改进党、自由党、九州政党、东北志士、中国政论家、东京壮士等无虑数千人。委员大石正已先述开会主意[205],酒三行,末[206]广重恭起,演说国政党派之要;国政,干也;党派,枝叶也,吾党皆以爱国为本,若互相轧砾,不独有害国政,且于亲恳亲睦之意相背也。惟诸君以和洽亲睦,共襄国弊,弃小异,取大同,幸甚。然此全国大团结,改进党出席甚少[207]。及经数日周旋,自由、改进两党遂全和融款矣。于是联合大演说会,其论题如下:
政事家之举动宜公明正大。今日有志之士论。公示大政之方针。宪法及三大自由党之终局如何,须早自谋。时势论。政党之要孰在乎。在野之政治家胜败视之度外,勿减勇气论。政事改良第一进步。欧米各国对东洋政略。
自有改正条约中止之事,集会者纷纷纭纭;自东京至各府县,动集至数百人。
臣有为谨案:变法之始,必有新旧相攻、分党排击之患。及新政行之渐久,旧党渐变而为新矣。变政之后,新政之中,必有意见不同,又有摩荡冲突之事。讲求久之,去小异,取大同,而后有融洽之政。其下手全在人主监督调护之而已。其谓国家之行政,与人之会[208]进步相并而行,则为至理。国家新政,多行一分,人民才识长一分,而议论增长;议论增长,国家政治亦随议论而增长。中间虽疏通停滞,时时冲突,人主以坚毅行之,则必日起有功也。若夫人民爱国之心,人人有之。为其与身家相切,此如爱父母同发于自然者,但在国家推诚相与。人主爱民如保赤子,则人民之忠君爱国,亦如为其父母、为其身家矣。人民合其大众,合其亿万,各出其心力,以为其君,其国谁得而攻之削之?
明治二十一年四月七日,改进党会于浅草鸥游馆,其演说题如下:
国会之准备,须实力养成。衣服论。改正征兵会。国令政治之问题。政治社会之有力者。政治家之德义。前期之国会。我党之前途。政治之一难之术。
十七日,法律第一号公布《市制町村制》。
十八日,新置枢密院,其敕如下:
“朕选元勋及练达之人以咨国务,倚其启沃之力,宜设枢密院,为朕至高顾问之府。兹裁可其官制及事务章程,公布之。”
《枢密院官制》
第一章
第一条,枢密院,天皇亲临咨询重要国务之所。
第二条,枢密院第一议长一人,第二副议长一人,第三顾问官二十五人,第四书记官长一人,及书记官五人。
第三条,枢密之议长、副议长、顾问官,亲任;书记官长,敕任;书记官,奏任。
第四条,不论何人,必满四十岁始得任议长、副议长及顾问官。
第五条,议长以书记官之内,命兼书记官长。
第二章
第六条,枢密院付下之事项,开会议,以意见上奏请裁。
一、属皇家典范事项。
二、宪法之条项,又宪法附属之法律、敕令草案疑义。
三、宪法第十四条之宣告,及同第八条及第七十条之敕令,及其他罚则之规定敕令。
四、列国交涉条约及约束。
五、枢密院之官制,及事务规程之改正事项。
六、除前项临时咨询事。
第七条,前三条第三项之敕令,枢密院咨询及载之。
第八条,枢密院权在立法。若关行政之事,虽天皇至高之顾问,不得干预施政。
第三章
第九条,枢密院之会议,非十名以上顾问官出席,不开。
第十条,枢密院之会,议长首席。议长事故,副议长首席。副议长事故,顾问官依其席次为首席。
第十一条,各大臣因事得列入枢密院顾问官之议席,但不入决可否之数。各大臣得差遣委员出席会议,及演说述明,但不得列入决数。
第十二条,枢密院之议事,依多数决之。若可否平等,议长于议席决之。
第十三条,议长管理枢密院一切之事务。枢密院发出之文书,议长署名。
副议长辅[209]佐议长之职务。
第十四条,书记官长受议长之监督,管理枢密院之常务,副署一切之公文,查审会议事项,调制报告书,得列入会议辩明之任,但不入表决之数。
书记官于会议笔记议事,及辅佐书记官长之职务。书记官长事故,书记官代理之。记载前项之笔记,及出席员之姓名,会议之事件,质问答辩,及议决之要旨。
第十五条,会议后,书记官将会议场之事件、审查报告调制、下次应会议之事颁布各员,未颁布不得开议。议事日程及报告,豫通报各大臣。
《枢密院事务章程》
第一条,枢密院敕令,由会议报付。
第二条,枢密院得受领帝国议院,若其一院,又官署,又臣民之请愿书,及其他通信。
第三条,枢密院有分内阁及各省大臣公务上之交涉,及其他之官署,帝国议会,又臣民间之往复文书,或其他之交涉。
第四条,议长达枢密院之事项,付书记官长审查,及付会议,及制调报告。
议长必须当亲报告之任。又顾问官一人,或数人任之。
第五条,报告员审查报告书,议长提出之。
临时紧急之事,以言语报告,简短其要领,依下第八条,记入件名簿。
第六条,议长整顿审查报告事,限定期日报告,或速调制之,不许迁延。
内阁至急之事件,随即通知,及不待定期,议长可定时日。
第七条,审查报告书附属文书,至少三日以前,颁布各员。
第八条,件名簿从会议之期日,顺序记入件名簿。第一、事件之性质。第二、会议之前文书往复之时日。第三、其会议之时日等,付会议各件,同前项议事日程,调制开会议之日,以三日前通报各员,此通报兼报会议之招状。
第九条,枢密院之会议,循由现在之规程。议长若副议长整理之。
书记官长又书记官演说其事理之性质,辩明之后取决,各员自由讨论。但非受议长之许可,不得发言。既尽讨论后,议长定问题,从下之顺序为决表。
第一出席之各大臣,从列,第二席之顾问官,参与议长之讨论,属其自由。
议决之结果,议长言明之。
第十条,皆载议事日程,若事件之会议,其当日未了结,他日再会议,于常例之定式践行。
第十一条,枢密院之会议意见,书记官长又书记官依结果之决表起草,请议长检阅;就重要之事件讨论要领,颁布各员。
主持反对之议论,出席员表决其理由,书记官笔记议事理由要领。
第十二条,前之意见,议长上奏天皇,同时通报内阁总理大臣。
第十三条,枢密院之会议议事笔记,议长及书记官长又出席书记官署名,表明正确。
同日,敕令裁可枢密院议长及顾问官之年俸如下:
枢密院议长六千圆。
枢密院副议长五千圆。
枢密院顾问官每员四千五百圆。
五月七日,于文部省依学位令,整列式场,颁列其称号,曰文学博士、法学博士、理学博士、医学博士、工学博士。
七月五日,后藤伯爵将漫游国中,演说政派新论。
是日,发东京及横滨,上田、长野、高田、长冈、新泻、新蓝田、水源、中条、山形县、米泽、楯同、新庄、横手、六乡、秋[210]田、大馆、青森县、宏前、浪冈驿、七户、三户、八户、福冈、盛冈、花卷驿、宫城县、下涌谷、松岛、盐社、仙台、福岛、若松、泷泽
、顷郡山、古河等处处皆有恳会,或爱育社,或经纶学,或俱乐部,或自由党、改进党,若有志会,若壮士运动会各目。凡有会必到演说,无者或往开陈。会门首皆张绿树旗,或榜万岁,绕屋挂灯球,论说达旦。自千人至数十不等。皆津津以建国威、自成立及保全民权、开民智利等议。或随伯游以纠合同志,或往问难者,行坐无虚晷,靡然随从。老少男女毕集听讲,社会几无地无之,全国之士毕集焉。
臣有为谨按:日民大会纷纷,多至九千人,余皆千人,几以为聚众不道矣。而日民皆知建国威、保民利、开民智,老少男女,莘莘利乐讲求,真如《洛诰》所谓四方民大和会者。志士久爱国,故君得因而用之。美国有女子,愿破家以平古巴乱者,盖亲民之故。然则社会之有大益,无少损于国,明矣。
十月五日,以陆军中将之浦梧楼任宫中顾问官,兼任学习院长。
九日,以司法次官之好退藏为控诉院评定官。
十二月二日,命内务大臣兼监军山县有朋巡行欧洲各国。
十一日,命外务大臣大隈重信为各省厅节经费取调委员长,元老院议官田中光显,大藏主计官山口宗义、同曾根静夫二人,内阁书记官长小牧昌业二人,为各省厅经费取调委员,查察各省厅之会计。具其经费之案,省不急之事,减无用之人,以举经费节用之实。定各省厅高等之人员、用度之额金,力矫前弊,上会计于大藏省焉。
臣有为谨案:吾中国直省经费,陋规繁多,率皆不急之事、无用之人,供亿滥费,不可数计。若派廉洁清望大臣,调查取定之,其于节用,必有大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