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立法司法之三权
行政、立法、司法三权鼎立,不相侵轶,以防政府之专恣,以保人民之自由。此说也,自法国硕学孟德斯鸠始倡之。孟氏外察英国政治之情形,内参以学治之公理,故其说遂为后人所莫易。今日凡立宪之国,必分立三大权。行政权则政府大臣辅佐君主而掌之,立法权则君主与国会(即议院也)同掌之,司法权则法院承君主之命而掌之,而三权皆统一于君主焉。虽然,其实际则不能尽如此。如英国之巴力门(即英之国会也)有黜陟政府大臣之权(凡宪法政府大臣[1]之进退,其权皆归君主),盖行政立法二权,全归国会之手。故英国之谚有之曰:国会之权,无事不可为,除非使男变女、女化男,乃做不到耳。观此可知其权力之大矣。惟司法之权,则仍归于法院也。
其余各国,凡有政党习气之国,其国会之权力亦甚大,不特能压倒行政官而已,亦时时能黜陟之。若奥地利、德意志及日耳曼之各邦,为无政党习气之国,则反是。又如美国虽属共和政体,然其行政之大权,实归大统领之掌握。其政府大臣,大统领得任意黜陟之。盖行政官之权力比于政党习气之君主反有加云。
孟德斯鸠又云:行政权即行法权也。后世学者,多诵此语。各国之宪法,亦多引用之。是盖惩于前者君主与政府之专制,欲裁抑其权力;故谓君主及政府之职,但常奉行国会所议之法律而已。殆有为而发也。平心论之,国家之政务,决非徒执行法律遂可以尽其责也。故近世学者,颇有辨此语之非者。又康士汤竟、弗郎等诸硕学,别言国家之权力为四大权,以行政权为最重。而隶于行政权之下者,有立法、司法、兵马三大权云。从来三权鼎立之说,皆以为兵马权包含于行政权之中。虽然,兵马权之性质,与行政权实有异。康氏弗氏之说,亦不为无见也。
又孟德斯鸠以为三大权必须分立,不相统摄,然后可保人民之自由。有硕学布龙哲驳其说,以为三权全分离,则国家将有不能统一之患,故三权决不可分,而亦不可不分,惟于统一之下而歧分之,最为完善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