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会之权力及选举议员之权利
古代国会体裁未完备,有分为数院(即议院)者,亦有惟置一院者,今日则除日耳曼之数小邦及瑞士之数小邦惟置一院外,其余各国,无不有上下二院。盖两院并置,其益甚多,既可以防议事之疏漏,而加郑重绵密,又能使进步、保守两党之宗旨,保其平均。盖上院之员每多保守党,下院之员每多进步党也。
上院之制度,各国不同。如英国全以王族及贵族及高等之教士充之。而贵族之内有世袭者,有选举者。奥国、普国及日耳曼各邦,其制虽互有小异,然皆以王族一、贵族二、高等教士三、有功于国事有功于学术者四、富有田产者五、大学之代表者六(代表犹头领之意,然亦稍异。盖众人之意皆可托此人以代宣之,则谓之代表)、大都会之代表者七充之。[2]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亦大略相同。比利时、荷兰、瑞典、嗹国,[3]则少异,上院议员独重纳税多者。其数每更多于他类云。挪威之制度,下院议员选举既定,乃选拔其四分之一,以为上院议员。
各国上院之制,大略如上。要而论之,凡君主国之上院,其选员约分三种类:一专取贵族者,一专取多纳税者,一兼合数种者。惟德意志帝国因联邦而立,故其上院由各邦政府派全权委员以充之。
至于共和政治国(旧称民主国)上院之制度,法国则于各县由选举委员所选举之议员充之。美国及瑞士,皆以联邦而立,上院议员,则各国之代表也。其选举之法,美国则由各邦之邦会公举。瑞士之选举,又分为两种,其中有数邦由人民选举,有数邦由邦会选举。
上院之制,随各国之国体而异,既已详之。至下院之制则不然,无论君主国、共和国,虽国体大异,其制皆如出一辙,皆由人民之公举,为人民之代表。至如英国有云某大学之代表者,则因其大学有许多土地故耳。
下院议员选举之法,大率分国内为数区,名之曰选举区。其每区得举若干人,皆有定额。至如何然后可以被举,如何然后可以举人,其权利则各国小有异同。要而论之,可分为有限制、无限制之两种。无限制者,凡男子及岁,悉与以选举权(除疯癫及刑人不在内),法国德国瑞士是也。其余各国多为有限制者,其限制或以年龄,或以财产,或以纳税,种种不等;其宽严,亦各国不同,而英国之制限最宽焉。又选举之例,有直选、间选二类。直选者,直由人民公举议员也。间选者,先由人民公举选举员,然后再由选举员公举议员也。英国、法国、德意志帝国、比利时、意大利、瑞士、美国,皆用直选法。普鲁士、西班牙及日耳曼列国中之数小邦,皆用间选法。(https://www.daowen.com)
以上所言,皆可以举人之权也。至可以被举之权,则亦有以年龄、财产、纳税为制限者,亦有许及年即得被举者。惟现任官吏许被举为议员否,则各国不同。又有指名某官许被举、某官不许被举者。其满任之年数,亦各国相异。最长者为英法两国,英7年,法6年,其他则皆以3年或4年为度。满任之时,或同时全院易人,或易其半,留其半,或易其三分之一,亦各不等。
此宪政国上下两院选任议员之大概也。要之,上院多以王族、贵族、教士、功臣及富人等充之,下院则为一切人民之代表。故吾前者谓上院多保守党,下院多进步党,此实自然必至之势也。虽不敢谓上院必无进步党,下院必无保守党,然其畸重之势,十居八九矣。夫有保守而无进步,不足以立国,斯固然矣。然有进步而无保守,有时恃气急进,或亦误国家之大事,昔法国革命大乱之时,深受此弊。故现时各国,因经许多之试验,皆以兼置两院为最善也。
国会之权利,凡自政府提出之改正宪法案件、法律案件、预算案件(预算,如《王制》所谓冢宰于岁杪制国用也),皆归其议定。惟美国、瑞士,遇有宪法当改正者,不由国会议定,而别开一改定宪法会,由人民另举员以议定之。国会之权力,有政党习气之国则加大,往往可以黜陟政府,然非宪法所定本有之权,不过侵轶他权耳。
国会又有监督政府之权利。大臣有违法之事,可讦告之于两院。而其制亦微有少异,或两院皆可受讦告,或惟下院可受。又受其讦告以后审判之权,或委之上院,或委之国事法院。英国则讦告之于下院而审判之于上院,美国亦然。法国、比利时、荷兰审判之权,皆归国事法院。[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