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主及大统领之制与其权力
君主者,立宪政体之国,世袭继统者也。而其继袭之法,或专许男子继统者,如普鲁士、瑞典、比利时是也;或兼许女子继统者,如荷兰、日耳曼各邦及英国、西班牙、葡萄牙是也。荷兰、日耳曼,必本系支系俱无男子,然后以女子入继,英、西、葡等,则本系苟无男子,虽支系有男子,亦不许立,而惟立本系之女子。
共和国之大统领,必由公举,定期更任。而其选举之法,法国、瑞士则由国会,美国则特开选举统领会以举之。凡奉天主教之各国,其宪法必言国王之身神圣也,不可侵犯云云,奥地利、巴威里、[5]西班牙各国皆然。奉耶稣教之各国,则删去神圣之语,但云国王之身不可侵犯,普鲁士、荷兰等皆然。
又各国皆于宪法上声明国王无有责任。虽然,又声明政府大臣有责任,夫大臣所以辅佐君主者也。君主不得大臣之承宣,则不能发制诰而施法律。故君主之责任,即大臣之责任也。惟拿破仑第三所定之宪法,不许君主无责任,其意殆欲以矫法国前朝之弊也。虽然,彼且不能躬践其实,卒为人民所放逐,不得其死,然则立此虚法何为乎!但君主之私产,则必当遵守民法,不能逾越,惟于行政上及刑法上,可邀特免耳。然其于民法上之关系,凡涉于诉讼规矩,仍与常人大有异。
至共和国之大统领,则无论何国皆有责任。故共和国者,大统领与政府人员,同肩责任者也。而美国及瑞士皆有违法之处分,其审判不由法院,而由上议院。法国则稍异,大统领非犯叛逆之罪,不受审判。
凡各国君主皆称大元帅,有统率陆海军并总管军令之大权。然共和国则总管军令之权,归于国会。故美国大统领,惟有指挥预备兵之权耳。其他权利,必经国会委任之然后能有,瑞士亦然。法国之大统领,有司军令之权。虽然,不得称大元帅统率陆海军。凡君主皆有宣战、媾和及与他国订立条约之权,共和国之大统领则无此权。美国宣战之权,国会掌之;媾和及订约之权,由大统领请上院之批准而施行之。瑞士则一切权利皆掌握于国会。(https://www.daowen.com)
凡君主有改正宪法及准驳法律之权利。德国宪法,则惟关于陆海军及关税等之法律,皇帝得准驳之。至共和国则大异,美国之大统领,虽非无准驳改正宪法法律之权,惟须经国会再议,三占从二。苟议员有三分之二以为可,则大统领不能驳之。瑞士则大统领全无驳案之权利。又以上所言君主驳案之权利,虽著有明文,然用之者甚少。盖英国200年以来,未曾有议院议准而君主驳案者云。
凡君主有召集国会及开院、闭院、停会、延会并解散下议院等之权利。但当命令解散之时,必先定期,使新举之议员,于何时再开院。盖此解散之权利,不免有拂逆舆论之虞,故定期再集,不可缺也。至共和国之大统领,则无此等之权利。[6]
凡君主有发布法律敕令、施行一切政务之权,又法院必奉君主之名,执行司法权。又特赦减刑之权利,亦有所限制。
属于君主及大统领之权利犹多,今惟举其重要者,其余姑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