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大臣之责任

第七章 政府大臣之责任

如前所述,立宪各国,其政府大臣,得由君主任意黜陟;惟有政党习气之国,则其党人占国会议员之多数者,辄举其党之首领为首相,而各部大臣皆由首相所任命。若奥国、法国皆无政党习气之国,则其黜陟之权,仍归君主。而美国黜陟政府权亦归大统领云。政府之大臣,合而共执一切之政务,又分而各执各种之政务者也。故有行政法上、刑法上之责任。若违法之事,必不可不受其罪。故法律敕令,必要政府大臣签名云。

[1]原文如此。其意盖指宪法所定之政府大臣职务。脚注均为编选者勘注,下同。

[2]此处盖仅言种类,非言七类代表所占比例也。

[3]嗹国何指不明。“嗹”字疑为“等”字之误。

[4]国事法院,盖即宪法委员会或宪法法院。(https://www.daowen.com)

[5]盖即巴伐利亚,其时为德帝国中一王国。

[6]此处有误。当时亦有共和国总统掌国会解散权之例,如法国1875年宪法即有此规定。参见王世杰、钱端升:《比较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92~29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