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十不准”

二、 教师“十不准”

(1)不准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2)不准体罚幼儿或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幼儿。

(3)不准在教育教学活动、评价中有不公平公正对待幼儿的行为。

(4)不准对幼儿实施性骚扰。(https://www.daowen.com)

(5)不准收取家长任何形式馈赠的礼金或礼品。

(6)不准向家长推销商品、乱收费用,违规强迫幼儿购买书籍、资料,不得借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7)不准在招生、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

(8)不准参与邪教组织和封建迷信活动,不得进入不健康的娱乐场所。

(9)不准在工作时间使用手机,不得在工作时间用手机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10)不准奢侈浪费、贪慕虚荣,不准崇尚拜金主义、享乐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