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责任追究

四、责任追究

(1)对因教师教育不力、管理不力,而造成幼儿轻微伤害事故,幼教中心按照制度给予惩处,年度取消评优资格。

(2)对因教师失职造成幼儿伤害事故,根据实际情况按规章制度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有违法行为的追究刑事责任。(https://www.daowen.com)

(3)若幼儿在幼教中心因食用食堂饭菜后发生中毒症状,经检验由食堂饭菜引发的事故,上报教委及上级主管单位接受进一步处理。

(4)对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当事人,由教委及上级主管单位调查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