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节
幼儿园公共活动场所
安全
管理制度
为保障幼儿在园安全,充分确保园内活动场所及设备设施的安全性,特制定本制度。
(1)幼教中心活动室、多功能教室、会议室、教师备课室等均为公共活动场所,执行“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安全工作的原则,并在公共场所醒目处张贴责任人标识。
(2)使用该场所时,应认真检查电器设备及场地安全,如有问题要及时上报维修,如暂时不能解决的又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的应立即停止使用该场地。
(3)幼儿活动室、睡眠室内禁止放任何与幼儿无关的物品,如教师衣服、水杯等。
(4)主管负责人要定期检查场所内设备设施、环境卫生、消防通道等情况,如有问题及时上报并解决。
(5)主管负责人要建立安全台账,认真填写各部门的安全检查记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