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活动、运动会安全管理制度
2026年01月15日
第十七节
体育活动、
运动会
安全
管理制度
根据《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和《幼儿园体育工作条例》,根据开展体育活动、运动会的实际情况和幼儿特点,为尽量避免幼儿在参与活动时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1)组织体育活动、运动会必须坚持幼儿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要充分考虑天气、场地、设备、器材等方面的安全因素,尽量避免意外伤害的发生。
(2)幼教中心每名教职工都有责任和义务保护幼儿健康和安全,发现幼儿有不安全行为,要立即制止和教育;如遇幼儿出现伤害事故,要及时给予救治。
(3)幼教中心组织的运动会或到园外参加体育比赛等活动,须根据活动内容写好活动方案、安全预案等文档,并上报行政办公会通过后方可开展;活动时,必须有园领导及相关人员带队,并事先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
(4)体育活动前必须对场地、运动器械等进行安全检查,如有问题及时上报、更新和调整。
(5)根据幼儿年龄特点制定活动方案,注意活动内容的动静交替,不可因活动量及运动难度而伤害幼儿身体。
(6)活动时,教师要密切关注体弱儿及身体不适的幼儿,并有相应措施。
(7)活动时,教师要关注幼儿着装安全,要求幼儿穿着舒适的运动鞋和适宜的衣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