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的纸币发行
在晚清时,交通银行享有代理国家发行纸币权力。1916年,北洋政府明令规定交通银行与中国银行同具国家银行性质,这对交通银行钞票之推行流通以及交通银行钞票信誉的巩固,具有重要意义。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该行又是国民政府的国家银行,并与中央、中国、中国农民三银行并驾齐驱,是国民政府时期全国金融之枢纽的“四行两局”中的成员行之一。
(一)交通银行的创办
交通银行是清末邮传部继户部创办户部银行之后开办的另一个国家银行,也是官商合办的股份有限公司。该行筹建于1907年12月,成立于1908年3月4日。
1895年,清政府准备开办卢汉铁路(卢沟桥至汉口),本拟官商合办,终因无人问津,只得举借洋债,最终由比利时提供了借款。但铁路修成,经营权也在比利时手中。为收回路权,邮传部尚书陈璧于光绪三十三年十一月上折提议设立银行筹集款项:“窃臣部所管轮、路、电、邮四政,总以振实业挽回利权为宗旨,即如借款所办各路存放款项,向系分储,各立界限,此盈彼绌,不能互相挹注。且由欧汇华、由华汇欧,又不能自为汇划,而镑亏之折耗,犹其显者也。现拟赎回京汉铁路,需款尤钜。拟由臣部附入部本,设一银行,官商合办,股本五百万两,招募商股六成,先由臣部认股四成,以应开办之用,名曰‘交通银行’。将轮路电邮各局存款,改由银行经理。一切经营,悉照各国普通商业银行办法,与中央银行性质截然不同。援照商业各银行银号通例,兑出银元、银两、票纸以资周转。”交通银行由此创建。
清朝被推翻后,北洋政府在原邮传部基础上重建为交通部,原邮传部所属轮路电邮各局及交通银行仍由交通部主管,交通银行各级职员,均系邮传、交通部出身,故在北洋官场有“交通系”之称。
交通银行资本总额最初定为库平足银500万两,官四商六,每股银100两,分四期缴纳,因为商民认股踊跃,总额超过库平足银2000万两。1908年6月邮传部奏准扩充资本总额为库平足银1000万两,仍按官四商六比例分摊,并改为分两期缴纳。
(二)交通银行的早期业务
交通银行开办的最初业务活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借款赎回京汉铁路。该项借款总额原为12500万法郎,约折合库平银3378万两。实际上加上提前还款的酬金和利息,远不止此数。依赖债度日的清政府无法筹措如此巨款。为此邮传部提出“招募”公债及挪借款项等办法,邮传部设立公债管理处,委派李经楚、梁士诒总理其事,发行《赎回京汉铁路公债》,总额为中国银元1000万元,年息七厘,分12年还本,并指定交通银行经理此项公债发放的具体业务。在发放过程中,尽管有票面九七折和享受铁路公司余利等优惠条件,但认募者寥寥,最后仅募集到340万元,其余大都由英国的敦菲色尔公司与日本正金银行所承购,结果使内债变成了新的外债。其他各项筹款办法,除度支部(财政部)支拨官款500万两外,在挪借款项和提集存款方面,仅由交通银行经手借到商款100万两及存款项下收回备付比国铁路公司余利100万两,以上合计所筹各款实与清偿比国借款总额相差甚远。因此,绝大部分赎路资金仍不得不“另借新债”。经过短期磋商,与英、法两国达成借款500万英镑(合中国库平银3813万两)的协议,分别由英商汇丰、法商东方汇理两银行出面承借,两行各占其半,期限为30年。清政府为了维护“赎路自办”的幌子,避免引起人民的反对,借款并不指明真实用途,而是假借“振兴实业借款”的名义。1908年12月,中国政府收回京汉铁路所有权,交通银行也完成了创办初期的使命。
代理清政府收回电报局商股。电报局原系官商合办,其中商股部分,盛宣怀占比较大。1908年初,清政府决定将电报局收回官办,委托交通银行经办。1908年5月8日,共计收回商股21400股,约占全部商股的97%。为此,交通银行垫付电报局商股本息达396万元之巨。最终仍由交通银行从京汉赎路的英法借款中,动用银285万两作为清政府收买电报局商股本息所需。
轮路电邮四政款项的代理业务。交通银行成立之初,名义上是经理轮路电邮四政往来款项的专业银行。但是由于外国势力操纵和官僚的把持,四政之间又互立界限,矛盾重重。1910年,度支部为了统一国库制度,与邮传部商定后,定有“特别出纳事务细则”,规定将铁路、邮政、电报等事业,统归交通银行经理。这为交通银行业务的不断扩充创造了条件,也为民国建元后袁世凯利用交通银行实力,支持其独裁统治打下了基础。
普通银行存放款等业务。交通银行的早期业务除交通事业外,还兼办银行存放、汇兑等各项业务,尤以存款和放款业务最为发达。1909年存款余额为1384万两,而放款余额为2842万两。1911年由于辛亥革命爆发,社会经济动荡,交通银行存放款都有所下降,存款余额仅1323万两,放款余额为1798万两。
(三)交通银行纸币发行过程
交通银行钞票的发行权是根据1907年11月4日批准的《交通银行章程》第17条规定取得。“该行拟仿照京外银号及各国银行,印刷通行银纸,分一百元、五十元、十元、五元、一元五种,并依照各银号,印出该埠市面习惯通用平色各种银票,以及各项票据,惟不得出国币纸票。俟度支部禁止各埠银行出票后,该行所出通行票纸,即当照章收回,与各埠银行一律办理。”1914年公布、1925年修正公布的《交通银行则例》以及1928年国民政府新颁、1935年修正的《交通银行条例》,皆有政府特许的发行兑换券的规定。
◆交通银行宣统元年伍圆券,交通银行纸币图案大多为轮路电邮形象
从1909年至1942年,三十余年里政局迭经变迁,交通银行纸币发行业务的消长也随之涨落不定。综观全过程,大约可分为四个时期:
1.第一个发行时期(1909—1921年)
从1909年起交通银行开始发行兑换券,种类有银两券、银元券、小银元券。截至1911年10月辛亥革命爆发,三种纸币的发行总额约计250万元。1911年10月以后,汉口分行发行的地名券一时停顿。1913年1月,北洋政府命令交通银行在兑换券则例未颁布以前,准该行兑换券按照中国银行兑换券章程一律办理。完纳各省地丁、钱粮、厘金、关税,购买中国铁路、轮船债券。交通部通令各路局、各站长暨通电直、皖、鄂、鲁、苏、豫、奉、吉等省,推行交通银行纸币,并函由交通银行在铁路、轮船、电报、邮政各局分设兑换机关,订立各路车站兑换所施行细则。1914年3月,交通银行遵照《国币条例》,呈准北洋政府财政部发行国币兑换券。交通银行过去发行的银两票,逐渐收回不再发行。
2.第二个发行时期(1922—1927年)
1922年起,交通银行的纸币发行业务渐有改进。1922年1月6日,交通银行恢复无限制兑现,着手筹备发行独立,增订京津两行及沪行增设发行股暂行办法,规定发行纸币准备金以现金七成、保证三成为率,先由京津两分行试办。1922年1月,停止江苏南京、浙江及其他小地名券发行。
1922年11月,交通银行总管理处增订分区发行试办章程,实行发行独立,准备公开,并将发行准备中现金准备与保证准备比例改为六四制。袁世凯时期为筹备帝制下停兑令,以及作为停兑令后遗症的1921年因挤兑而停兑的社会余留钞票,也逐渐照票面收受计值,以为结束办法。
3.第三个发行时期(1928—1932年)
1927年北伐军占领武汉后,汉口国民政府实施集中现金政策,汉口地名券停兑,河南地名券也随之停兑。1928年10月宁汉合流后,南京国民政府为了清偿交通及中国、中央[89]等银行的借款,发行民国十七年金融长期公债4500万元,以整理上年在汉口提借的交通、中央、中国三银行兑换券。1929年2月,交通银行会同中国银行在汉口共同设立汉钞调换债票处,代政府发行此项公债,收回汉钞。1929年8月,交通银行为了推其发行业务,在未设立发行分库的分支行、办事处所在地,酌情设发行专员或发行员专司发行业务。1931年1月成立沪区发行库,取消原筹备处名义,并成立沪区检查发行准备委员会,按月检查发行准备并公告之。1932年,东三省的金融业为日本军国主义所操纵,交通银行开始收回奉天、哈尔滨地名券。
五年中,交通银行纸币发行业务,在推进中不断加以整理,准备公开,信用逐渐恢复,发行纸币数额与流通额均见增长。
4.第四个发行时期(1933—1936年)
1933年废两改元到1935年实施法币政策是中国币制重大变革期,其间交通银行的发行业务有重大演进。1933年7月,交通银行将其沪区发行总库并入改组为发行部,并改进发行组织,取消津区、沪区等分区名称,以原设各区总分库为各地分支库,又将济南、青岛、烟台三库改隶总行直辖。分区发行制变更后,1933年11月开始发行汉口新地名券。1934年5月,交通银行设立集中库。7月先后销毁并封存北京、天津库内券角及北京库封存券版。10月又增发厦门、福州地名券。至此,交通银行从1919年开始发行的辅币券开始流通市面,1909年开始发行的小银元券陆续收回销毁不再发行。1935年1月,交通银行增发西安地名券时,正值美国实行白银政策,海外银价急剧上涨,从4月开始上涨,国内现银流出海外,天津、北京、青岛、济南、烟台、龙口、威海卫、厦门、徐州等地引起挤兑风潮。1935年11月3日,国民政府实施币制改革,中国的纸币发行权渐趋统一。
1942年国民政府为加强抗战的实力,对全国金融实行管制方针,将全国纸币的发行权统归中央银行独家经理,交通银行纸币发行业务由中央银行发行局接收,从7月1日起,交通银行不再发行自己的钞票。
表27 交通银行历年兑换券发行数额表
续表
交行纸币有银两票、大银元票、小银元票、铜元票、辅币券五种。其中银两票有2版,大银元票有11版,小银元票有4版,铜元票有4版,辅币券有3版。到1935年10月底实施法币政策前夕,交行纸币发行额为102316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