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民银行的纸币发行
(一)中国农民银行的设立
1932年11月,国民政府在对中共苏维埃区域的第三次“围剿”失败后,为准备第四次“围剿”,积极筹备农村金融组织。于是,蒋介石以豫鄂皖三省“剿总”的名义,公布《匪区内各省农村金融救济条例》,“剿总”内部设农村金融救济处,豫鄂皖三省十五县设分处。
1933年春,国民党的第四次“围剿”惨遭失败以后,为继续发动第五次“围剿”,3月成立豫鄂皖赣四省农民银行。1934年10月,随着中国工农红军战略性的大转移,蒋介石觉得仅在四省设农民银行“不足以济事”,必须在红军长征途中增设机构,于是将四省农民银行改名为中国农民银行。该行于1935年4月1日成立,资本总额为1000万元,由财政部认购250万元,各省市政府认购250万元,计500万元。剩余500万元名义上由商民自由认购,实际上无人认购,中国农民银行事实上只是官办银行。
(二)中国农民银行的纸币发行
中国农民银行纸币发行史,应当追溯到1933年4月。1933年3月,豫鄂皖赣四省农民银行成立后,就开始发行一角、二角、五角三种辅币流通券。复于是年9月30日,开始发行一元券流通市面。1935年4月1日,中国农民银行成立后,开始发行新券,计分一元、五元、十元三种成元券及一角、二角两种辅币券。
1935年6月,国民政府颁布《中国农民银行条例》,其中第十一条规定:“中国农民银行得发行兑换券,其发行条例另定之。”
1935年11月4日,国民政府实施法币政策,规定中央、中国、交通(通称中中交三行)三行的钞票为法币。其余原已发行钞票的各商业银行,应将已发行、未发行的钞票定期交由中中交三行接收,此后不得再发行钞票。中国农民银行虽然早经政府核准发行钞票,但并未列入法币范围内。因此该行纸币也属于被限制发行及定期收回之列。但中国农民银行一直在争取要将本行钞票列于法币。财政部则认为中国农民银行不论其资历、信誉都远不及中国、交通两行。即便是中国、交通两银行发行的纸币,目前虽被定为法币,亦只以满两年为限。因此财政部坚决不同意中国农民银行的纸币作为法币。
1935年11月8日,财政部长孔祥熙派员到中国农民银行接收该行发行现金准备、保证准备及已印未发、已发收回新旧钞票。同月12日,发行准备委员会委员宋汉章又受委员会委派前往中国农民银行办理接收该行发行准备。但这两次接收工作均遭到中国农民银行拒绝。中国农民银行一面拖延推诿,一面向国民政府要求继续发行纸币。总经理徐继庄一面电令中国农民银行各分支行拒绝移交各项,一面亲自跑到南京找蒋介石,要求蒋介石保留中国农民银行纸币发行权。理由是,中国、交通两行虽发钞时间久,但都是官商合办的,而中国农民银行只有官股而无商股,更应当享有纸币发行权。
财政部长孔祥熙毕竟拗不过握有重权的连襟,终于于1936年2月报行政院:“现在施行法币统一发行,所有该行(按指中国农民银行)发行之钞票,已由(财政)部核定以一万万元为限,与法币同样行使。”于是此后的一般场合,人们常说法币为中中交农四行钞票,实际上只有中中交钞票是真正的法币,中国农民银行的钞票只是取得了“同样行使”的资格,且限定为1亿元,始终没有被承认为法币。但是所谓发行权限定为“一万万元”,只是文件上的说法,中国农民银行的发行是听命于蒋介石的,其发行的钞票不但早已突破1亿元,而且大大突破(见表29)。1942年7月1日,中国农民银行的发行权与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一道被中央银行取代。
此外,中国农民银农行看到在法币政策实行过程中,中中交三行取得了河南、湖北、浙江、陕西的省办银行已发行、未发行钞票接收权,十分羡慕,要求其余各省银行钞票交由农行接收,财政部也答应了。结果农行兴致勃勃地跑到各地去接收,发现有的已被中央银行接收,其余多数省份的银行只发行辅币券,并不发行银元券,不属接收内容。原来孔祥熙只是给了他们一个空心汤圆。
表29 中国农民银行历年纸币发行统计表
中国农民银行在总管理处下设有八处,券务处为其一,专司纸币的发行与准备金的调拨事宜。中国农民银行的钞券,大半是向国外钞票公司订印,在香港交货,然后转运到内地。1941年12月,香港、九龙相继沦陷后,该行改变钞券印制政策,改为由国内印制公司印制为主,仅在必要时才向国外订制,以补国内印刷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