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的纸币发行
(一)中国银行的成立
中国银行是在结束大清银行的基础上改组重立的。辛亥革命爆发,大清银行的各地机构大多停业,银行的正、副监督叶景葵、陈锦涛南下,陈锦涛为南京中华民国临时政府任命为财政总长。既掌财政,陈锦涛就急于筹设一间有中央银行性质的机构。大清银行原为官商合办,此时商股股东为免损失,成立了商股联合会,联合会上书临时大总统孙中山,建议将原大清银行进行清理,改为中国银行,重新组织,作为政府的中央银行。孙中山立刻面示陈锦涛:“所请将大清银行改为中国银行,添招商股500万两,认为新政府之中央银行,由部筹款,以雄财力,并请派正副监督,先行开办,克期成立。凡新旧营业账款,请分电各省都督力加保护,并将该行原有房屋、器具、簿据等项先行发还各节,大致尚属妥协,著即准行。”陈锦涛传达了孙中山指示后,由大清银行股东会职员组成中国银行临时理事会,订立章程,1912年2月5日,中国银行在上海举行成立大会,正式成立。不久在南京设立了分行。
由于南北和议达成,2月15日,袁世凯在北京就任临时大总统。大清银行的商股联合会立刻向袁世凯发电,请求袁世凯追认关于大清银行改组中国银行的决定。袁世凯复电:“旧大清银行本具中央银行性质,新政府自应继续办理。统一政府即日成立,当将前此批准之件,核计统一办法,仍由股东会妥善筹议,以期重振。”[86]
1912年4月1日,北洋政府重新成立中国银行筹备处,经过四个多月的筹备,于是年8月1日北京中国银行开幕,以北京中国银行为总行,将上海中国银行改组为分行。1913年4月15日,北洋政府颁定中国银行第一个则例,标志着中国银行的完全成立。
根据“民二则例”的规定,中国银行为官商合办的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于北京,资本总额为银元6000万元,官商各半,政府拨付所认股款1/3以上,即开始营业,总裁、副总裁由政府直接任命(简任职)。
1928年以后,该行又被南京国民政府接收改组为国家银行,并被政府指定为办理国际汇兑业务的专业银行。抗战胜利以后,国民政府为强化金融业管制,将中国银行改组为发展国际贸易的银行。
(二)中国银行的特许业务
中国银行既为历届政府的国家银行,1928年以前且又具有中央银行的某些职能,因此该行业务除普通银行办理之存放、汇兑、贴现业务之外,又经政府授权兼办数种特殊业务。
1.代政府垫还大清银行商股商存
1912年4月北洋政府接办中国银行后,原大清银行商股不再换发中国银行新股票,一律照价退还商民;对大清银行吸收的商民存款,也不再换给中国银行存单,而由政府负责付还存户本息。当时大清银行商股股款为库平银500万两,商存款达库平银676万余两。大清银行因为办理不善,多有亏损,根本无力清偿。为此,北洋政府根据财政总长熊希龄的提议,将偿还改为分期办法,均系政府商由中国银行垫付,再由政府指明拨盐余款项归还中国银行。
2.掌理金库
民国建元以后,全国金库管理体制不健全,各省管理金库机构的名称也不统一。1913年,北洋政府加强税则建设,于财政部内设立国税处,各省成立国税筹备处,颁布金库章程,将其业务划归中国银行兼理,由中国银行统管总金库及各省分金库。中国银行为掌理金库业务之便利,陆续增设各分行处,分别接管各省区金库。1915年,中国银行先后接管了直隶、江苏、浙江、山东、山西、安徽、江西、福建、广东、奉天、吉林、黑龙江、四川、贵州、绥远等15区金库。
3.为政府垫付军政费用款项
北洋政府一上台,即面临着财政支绌的困境。在百般无奈的情景之下,全赖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两行借垫军政款项。至1917年底,中国银行为财政部垫付款项余额达6700余万元之巨,较1916年底余额增长约一倍半。兹将1913年至1918年底中国银行历年为财政部垫款数额列表如下:
表24 中国银行历年为财政部垫款统计表[87]
以上仅仅是中国银行1913年至1918年10月8日为财政部垫款及财政部偿还欠款情形。由于无休止的政府财政垫支,虽然每次借垫款项均有一定的款项指明拨偿,然而终未能如期如数清还,对中国银行业务的开展,影响自然很大。为此,引起广大中国银行商股股东的强烈反对。在中、交两行商股股东压力下,北洋政府被迫同意,从1918年10月8日以后,不再令中、交两行为财政垫款。[88]
4.协助政府整理公债
北洋政府财政年年入不敷出,只能依靠发行公债弥补。截至1920年底,公债发行额计达39900余万元,未偿还余额为31700余万元之巨。
表25 中国银行历年发行公债统计表
5.收回杂色跌价兑换券
民国建元以后,当时北洋政府中有学识之人士,如熊希龄、梁启超、张謇等均有整理各省滥钞的提议,且民间收回省钞的呼声日高,北洋政府为走出财政困境,不得不对各省所发行的纸币进行整理,并责由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两行经理其换发事宜。其中重大者有三:一是广东纸币,二是江西官票,三是吉林官帖。三种贬值纸币,总共不下4000万元,其中由中国银行为之垫付之款,亦达6653500元之巨。
(三)中国银行的纸币发行
中国银行从1912年2月成立时即开始发行纸币,至1942年6月底,其纸币发行大致可分为四个时期。
1.第一发行期(1912—1916年)
中国银行成立后,即开始发行纸币,1912年发行额仅有银两票京公砝74万两,折合银元106万余元。其后几年,在北洋政府的大力推行下,到1915年12月底,中国银行纸币发行额增加到3844万元。
1915年,袁世凯为了筹备帝制,使中交两行财政垫款频繁,数额急剧增加。北洋政府为了集中现金,于1916年5月12日命令中交两行停止提存付现。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在广大旅沪商股股东及社会各界支持下,毅然抗命,照常兑现,其他各分行亦相率开兑,使中国银行纸币信用大著,纸币发行额也随之大增,1916年12月底发行额增为4643万元,较之1912年计增40余倍之多。
五年中,中国银行除了不断增加资本、增设分支行处、扩充业务外,主要进行了以下有关纸币发行方面的业务:
(1)接收大清银行钞券。1912年2月,中国银行成立后,首先接收大清银行未印成的钞券,将已印成未签字的钞券改印行名,加盖图章签字和地名后发行,并采用十足现金准备制度。只有一元券不加地名,各地通用。
(2)加印一元券地名。1913年,上海、汉口及北京、天津、济南、开封等处,洋厘行市上下相差甚巨。商民利用中行一元券未加盖地名,到处均可兑现之隙,纷纷由京、津等地携运至沪、汉兑取现款,从中牟利,以致沪、汉两分行每日有大量现金兑出,收进的一元券为数甚巨,使京、津等处的一元券筹码失其平衡。以此之故,中国银行将一元券也加盖地名后再发,以杜流弊。
(3)京兆、直隶两区试行货币交换所。1914年,中国银行为推广纸币发行业务,商准财政部在全国各县设立货币交换所,专事发行小地名券。为此,事先在京兆、直隶两区范围内各县试办,由政府派财政部次长赵椿年兼任督办,于总管理处内附设总所,于京兆、直隶各设立分所达140余处,专事发行两区内各县小地名券,仍采用十足现金准备制度,各分所均存储现金,备作交换之用。后以开支浩繁,不到半年就停办了。
(4)在江浙两省推行中行纸币。清末民初,外商银行已遍设中国各大商埠,而上海尤为其根据地,外钞充斥,利权外操,一般社会复狃于使用现洋的积习。中行鉴于当时风气未开,如欲固券信,须以兑现为基础。因此中国银行决定酌量情形,在江浙两省区添设办事处,以利兑现,并宣传纸币推广发行之工作。
(5)创设领用暗记券制度。1915年,中国银行与浙江兴业银行订约,并呈准财政部,由浙江兴业银行限期将自发的钞券收回,领用中国银行发行之暗记券,此为领券制度之滥觞。此后又推行至各行,并扩充至各地银行、钱庄,以现金六成、保证准备四成,向中行领用纸币。此制推行后,对中国银行纸币的推广成效卓著,以后逐渐推行至津、鲁各区。
此外,收换广东、江西、吉林旧纸币以及1916年5月12日抗命兑现等举,都对中行纸币的推广及信用的巩固,具有一定积极意义。
2.第二发行期(1917年—1928年6月)
1917年,中国银行招足商股1000万之后,呈请北洋政府修正本行则例,1917年11月21日由大总统第25号令公布。此乃《中国银行行法》第二次修正,仍享有纸币发行之特权。中国银行对本行纸币的发行,一本初衷,尽力推行,并开始注重向民间推广,使1917年底的发行额达到7298万元。1917至1927年的10年内,因国内政潮迭起,战事频仍,致使中行各地纸币时有挤兑风潮发生。幸赖准备充足,应付得宜,旋起旋平。每经过一次风潮,中国银行纸币信用随即增高一次,因而发行额逐年增加。1927年底,中国银行发行纸币总计达15900万元,较1917年底计增一倍有余,是1912年106万元的150倍。惟京、渝、汉等地名券,因受创过深,由中国银行请由财政部以公债分别加以整理。1928年3月,中国银行为昭信实起见,请准财政部将上海地名券准备金完全公开,由上海银行公会会同检查,为中国近代纸币发行史上之首创。自此,中国银行纸币信用益坚,对外国银行在华的纸币发行起到了积极的抵制作用。
◆中国银行拾圆
3.第三发行期(1928年7月—1936年)
1928年10月,国民政府制定并颁布《中央银行条例》之后,又修正公布《中国银行条例》。根据修正后的新条例,中国银行资本总额改为2500万元,将总处移驻上海,并由国民政府指定为“国际汇兑银行”。此时中国银行仍具国家银行的地位,并继续享有经理国库、发行兑换券之特权。从1928年开始,中国银行纸币发行额逐年增加,是年底时发行额增为17200余万元。1931年因受九一八事变及上海“一·二八”战事影响,纸币发行业务有所收缩,至1934年发行额突破2亿元大关。
1935年6月4日,国民政府公布《修正中国银行条例》,将资本总额增为4000万元。是年11月3日,国民政府实施法币政策,将中国银行与中央银行、交通银行三银行发行的纸币定为“法币”。法币政策的实施,对中国银行纸币的发行具有很大的促进作用。一方面使中国银行的纸币与中央银行等国家银行发行的纸币具有同等地位,使中国银行纸币信用大著;另一方面法币不再是兑换纸币,为中国银行纸币的推广流通开创了一个良好的机遇,因此该行纸币发行额扶摇直上。
在此期间,中国银行为配合国民政府推行法币政策,还受政府委托接收中国通商、农商两银行的纸币,以及对广东、贵州钞券的收换整理,将发行额与准备数随时接受检查,并登报公告,以昭大信。
4.第四发行期(1937年—1942年6月)
1937年全面抗战爆发后,中国银行纸币流通市面者,仍以上海、天津、山东、福建、重庆五种地名券为多。中国银行本着便民的原则,开始发行无地名的钞券,以便各地流通无阻。
1939年8月,中国银行将分区发行制改为集中总处发行制,以期事权统一、调拨灵活。
在此期间,中国银行为协助政府战时所需,纸币发行额空前激增,直有一日千里之势。1937年发行额为6亿元,1938年、1939两年停留在7亿元以上,1940年底骤增至15亿元,为上年之两倍,1941年底时竟达40亿元之巨。
1942年6月,国民政府为加强战时金融管制,进一步使四行专业化,实行发行集中制度,所有纸币发行权集中由中央银行独家经营,中国银行奉令将法币发行事务移交中央银行接收,从1942年7月1日起不再行。中国银行各项发行数额如下:
(1)集中发行及五区券数额
①集中发行券5471225232.50元
②沪券964595269.90元
③津券294930485.00元
④鲁券82530677.50元
⑤闽券32439533.00元
⑥渝券2402320.00元
总计6848122517.90元
(2)沪、津、鲁三区暗记券流通数额:
①沪区发行暗记券29636800.00元
②津区发行暗记券2572000.00元
③鲁区发行暗记券40000.00元
表26 中国银行历年纸币发行数额表(1912年—1942年6月)
(四)发行准备制度与准备金的调拨
中国银行所发行的纸币,在1935年11月实施法币政策以前,与交通银行发行的纸币一样,同属于兑换纸币性质,都受其现金(铸币)库存额的制约。如果不顾及库存现金的状况而滥发纸币,一旦遇到风潮,必然导致挤兑等恶果。因此,在中国近代纸币发行史上有发行准备的规定。
中国银行在发行兑换券之初,采用十足现金准备制,1913年开始采用现金准备与保证准备比例准备制。最初实行集中准备制,即采用各地发行各自地名券之制,其目的在防止奸商搬运图利。具体做法是发行准备中的现金准备,均由各发行行自行保管与调拨,另由总管理处向各发行行按成提取若干现金准备,存放总处库内,作为集中准备金,一旦遇各行有急需或挤兑时,即由总处随时调拨接济。当时中国银行纸币发行行为上海、天津、汉口、重庆、广东、长春六处,并规定所有中行纸币(兑换券)均由上述六处负责兑现,不收取汇水。嗣后由于各地分行发行的各项地名券,种类繁多,不仅收付授受时手续繁琐,而且商民鉴别真伪亦非易事,加以各埠洋厘行市及汇率高低不同,各项地名券时有贴水情事发生,人民行使固多不便,使中国银行纸币的流通颇受影响。在这种情况下,中国银行在1925年改组的同时,将集中发行制改为分区发行制,各区所发行的兑换券,概由各该区自行兑现,以明责任。自此,中国银行发行准备,由各该区自行保管,以备兑现之需,总处不再按成提取,只需各区将准备按期呈投总处。第一区发行沪券(在江苏、浙江、安徽流通),第二区发行津券(在河北、山西、归绥、宁夏流通)及鲁券(在山东流通),第三区发行汉券(在湖南、湖北、河南、陕西、江西、贵州、甘肃流通)及渝券(在四川流通),第四区发行闽券(在福建、广东流通),第五区发行滨券(在奉天、吉林、黑龙江流通)。
早在1924年5月,中国银行鉴于各行庄领用该行钞券者日见增多,为昭信实起见,将沪券发行准备金自动公开检查,并登报公告。复于1928年3月29日,由上海分行呈准财政部将该分行全部发行准备予以公开,并定有《发行准备检查委员会规则》九条,组织“发行准备检查委员会”,负责检查沪行库存及发行账目事宜,规定每月检查一次,随即登报公布。嗣后天津分行也依例推行其制。
1935年11月4日,国民政府实行法币改革之后,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宣告成立。所有各区发行准备交由该委员会集中封存,分地保管。实际上发行准备仍在该行库内,唯在理论上与责任上与前有所不同。准备保管地点及各地保管数额,均由该委员会决定。
1936年5月12日,国民政府为充实发行准备起见,将一部分准备改为外汇方式,以便随时应用。
1942年7月1日,全国纸币发行集中于中央银行一家独营,以前中国银行已发未发的兑换券以及中外各地的准备,悉数移交中央银行保管。
在中国银行发行纸币30年间,由于各项措施的实施,其币信日固;对中国银行纸币的流通,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尤其是法币政策实施后,中国银行纸币不再是兑换券,从此脱离银元本位币的范畴,该行纸币流通区域更为广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