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银行的纸币发行
(一)中央银行的成立
在民国历史上,曾经有过三个中央银行。第一个中央银行是由孙中山1924年在广州建立革命政府时成立的,其主旨是为革命政府提供财政支持,为北伐提供军费。1926年北伐军攻陷武汉,国民政府迁至武汉,遂在汉口设立中央银行,是为第二个中央银行,广州的中央银行则改组为广东省银行。1927年,蒋介石所率北伐军到达上海、南京,为与武汉国民政府对抗,又在南京成立国民政府。经过反复较量,1928年2月,宁汉合流,国民政府归于一统。这才开始继续北伐,经营建国事业。
国民政府建政伊始,财政困难,原拟将广东国民政府创办的中央银行改组为新的国民政府的中央银行,但广东中央银行所发行的钞票信用尽失,而国民政府又无力投资扩张。不得已,国民政府又试图将中国银行改组为新政府的中央银行,又遭到中国银行广大商股的抵制和反对。因此从1928年起,国民政府就着手筹备建立自己的中央银行。1928年10月5日,颁布《中央银行条例》计19条,经半年筹备后,第三个中央银行11月1日在上海开张营业。
中央银行成立后,国民政府即授予该行中央银行应当享受的一切特权,将原来由中国、交通两银行分担的国库经理以及国内外债的经募等特权,尽归中央银行办理。
1934年4月,国民政府为了增强中央银行的实力,经国民政府行政院议决,通过增加资本,将该行资本总额由2000万元增加到一亿元,年终如数拨足。
由于中央银行的创办,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不再承担中央银行的特权,仅保留国家银行的地位。国民政府为了控制中国、交通两银行,不断增加两行中的官股,同时将中国银行改组为国际汇兑银行,交通银行改组为发展全国实业的银行。
1935年11月实施法币政策后,中央银行与中国、交通两行发行的纸币被定为法币。1942年7月1日,国民政府取消中国、交通两银行的纸币发行权,并将两行发行准备全部移交中央银行接收保管。从此,中国货币发行权全集中于中央银行,中国纸币发行制度也由长期的自由分散的发行制,发展为单一的集中发行制。
1937年全面抗战爆发后,国民政府为了加强对全国金融的管制,不断加强中央银行的职能。1945年以后,中央银行实际上成为管理全国银行的行政机构,即银行的银行,成为真正的中央银行。
(二)中央银行纸币发行过程
中央银行于1928年11月1日开始发行纸币。由于中央银行具有的特殊的优势地位,该行纸币发行数额之巨,流通区域之广,为四行中其他三行所不及。
1935年11月以前,中央银行所发行的纸币,与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一样,都是以银元为本位币的兑换券。采用十足现金准备制,规定钞券的用途,规定最高发行额,规定纸币法偿性质及兑现性质等。
中央银行发行的纸币,有银元票、铜元票、关金券[90]及辅币券四种。银元票是中央银行发行最早的一种银行兑换券,是以中国银元为计值单位的一种纸币。按其面值分,有一元、二元、五元、十元、二十元、五十元、一百元七种。其中二元、二十元票都是后来(1934年)添发的。1935年5月23日公布的《中央银行法》第八条规定,该行除发行本位币兑换券,还得发行十进辅币券。其辅币券面值有五分、一角、二角三种,其中五分券和部分一角券,系由铜元票改印后发行的。
◆中央银行壹百圆
1935年11月4日,国民政府推行法币政策,取消各省市地方银行及商办银行,包括部分官商合办、官督商办银行的纸币发行权,将全国纸币发行权集中于中央、中国、交通三银行(后增加中国农民银行),并将三行发行的纸币定为法币。从1937年8月开始又发行铜元票40万余元(折合银元数)。
1942年7月,国民政府为加强战时金融管制,将全国纸币发行权集中于中央银行独家经理,所有中国、交通、中国农民三银行发行业务及准备金,全部由中央银行接收管理。
中央银行纸币的券版,有国内(印制)版与国外(印制)版之分。国内版有香港中华书局券版,国外版则有美国钞票公司版、英国德纳罗公司版及华德路公司版三种。各版印制时间、背景大致与交通银行、中国银行情形相似。
(三)中央银行纸币发行的准备
1928年11月1日中央银行开始发行的纸币,属银元兑换券性质。1928年10月5日国民政府公布的《中央银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兑换券的发行,须按照发行额保持十足准备。并规定其中60%应为现金准备,40%应为保证准备。前者以银币、厂条、生金、生银抵充,后者以国民政府发行或保证的有价证券或短期商业票据抵充。对于上述各项准备完全公开,每旬由中央银行编造发行准备报告表,对外公布。
1935年5月23日公布的《中央银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中央银行兑换券准备金,至少须有百分之六十为现金准备,其余为国民政府发行或保证的有价证券及符合于第二十八条第五、第七两款规定的票据为保证准备。其现金准备部分,以银本位币及中央造币厂厂条及库存或寄存他行的生金银抵充。第二十四条规定:“中央银行兑换券准备金完全公开。兑换券发行额及准备金额,每周列表公布之。”
◆金锭
1928年11月起,至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央银行纸币发行经过四个不同的阶段,其发行准备也经历了四个不同时期。
1.自行保管准备时期(1928年11月—1935年10月)
1928年11月1日,中央银行开启三日即开始发行银元兑换券,到1935年11月3日实施法币政策前一日,所有发行准备,不论现金或保证准备,均由该行发行局自行保管。该项准备金的保管地点以及各地保管的数额,由发行局统筹办理。
2.封存保管时期(1935年11月—1936年5月)
1935年11月4日币制改革,当日成立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全国纸币发行的准备,均交由该委员会集中封存,分地保管。
3.封存公布准备时期(1936年5月—1942年6月)
1936年5月12日,国民政府为适应战时金融的需要,集中现金准备,决定将一部分现金准备改为外汇。其具体办法有二:(1)将现金准备移交国内的外商银行保管,嘱其折成外汇,存储于英美金融中心。(2)直接将国内现金输出国外,存于英美金融中心,创造国外信用。此法的要点,在提高国内现金准备的信用。
4.中央银行集中保管准备时期(1942年7月—1949年)
1942年6月,国民政府取消中国、交通、中国农民三行纸币发行权,将全国纸币发行集中于中央银行独家经营。7月1日起实行,所有中、交、农三行发行业务及准备金,全部移交中央银行接收办理。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因无存在必要,于9月裁撤。
表28 中央银行历次发行准备统计表
续表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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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银行自1928年11月发行纸币以后,就在发行局下设立券务科,专司破钞的收兑。又委托邮政储金汇业局、各省省银行及四川、贵州两省合作金库代理其破钞的收兑,均与受托行局库订立代理合同。破损钞票全部集中于总行发行局,由发行局整理科分别行名、券类、版次,分别整理、点封,一待积有成数,即由发行总局将破钞的版次、券类、张数、面额等项填具清单,呈报总裁后定期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