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办银行的创办
中外合办银行,始于清末的华俄道胜银行和北洋保商银行(前者后因中国撤股成为俄商银行,后者后改组为华商银行)。民国以后,第一家中外合办银行是1912年创办的中法实业银行。该行总行设于法国巴黎。第一次世界大战后,随着战后各国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以及战后各国对华经济贸易的开展,中外合办银行盛极一时。在此期间,影响较大的中外合办银行有中法合办的中法振业、华法银行,中美合办的中华懋业、四川美丰银行,中意合办的华义、震义银行,以及中日合办的中华汇业、义利银行与中、挪、丹三国合办的华威银行等。
这些银行大多是北洋政府时期创办的。由于中国政局的变化,中外合办银行的发展变化较为突出。有的因时局关系停业,如中华汇业、中华懋业、中法振业、震义银行等;有的则改组为华商银行,如四川美丰银行;有的改组为外商银行,如华义银行。因此,这些银行以中外合办的名义存立的时间都不久,发行纸币的历史并不长。其中中法实业银行1926年改组为中法工商银行后,并未发行纸币。
◆震义银行壹圆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中外合办银行的兴起,是由当时中国特定的历史条件决定的。就华商来说,他们之所以热衷于中外合资开办银行,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随着国内经济的发展,国内资金异常缺乏,他们期望通过中外合资办银行的途径,达到筹集金融资本的目的,以促进中国近代经济的发展。二是鉴于当时中国政府对外国银行一贯采取妥协政策,通过中外合资的方式,可图手续之简便。对于大多数洋商来说,他们热衷于与华商合办银行,主要是为了谋求发展本国与中国之间的贸易。
中外合办银行与外国在华银行不同。其一,外国银行是凭借帝国主义在华势力及所谓在华享有“治外法权”而擅自在华设立机构和发行纸币的。中外合办银行是由中国政府批准设立、经注册领照的,并呈请中国政府批准享有纸币发行权,是合法的。其二,外国在华银行的各项业务,从不接受中国政府的监督检查,更不向中国政府报送任何营业报告等。中外合办银行则均由中国政府派驻银行监理官一名,负责监督检查其各项业务,并依照中国法律按期造送各项报告表册。
此外,在中外合办银行资本的构成上,华商资本一般不低于50%。在总分行职员中总裁、总经理、经理等正职一席,一般由华人担任。在双方签订的合办契约或章程等文件的解释上,一律以汉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