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除兵役的规定
复除是指依照法律或帝王诏令,而免除租赋徭役。《汉书·高帝纪》载:“(二年,以)蜀汉民给军事劳苦,复勿租税二岁。”师古注曰:“复者,除其赋役也。”复除最初的本名谓“施舍”。其内涵包括“免除徭役”和“恩赐德惠”。[90]这是伴随赋役征调而来的一种制度。
复除之制,早在春秋战国时代就有。《周礼·地官·乡大夫》在具体叙述征发徒役的范围时说:
(乡大夫)以岁登其夫家之众寡,辨其何任者。国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其舍者,国中有贵者、贤者、能者、服事者、老者、疾者,皆舍……。
这条材料,郑众在对之作注时说:“贵者,若今宗室及关内侯皆复也。服公事者,谓若今吏有复除也。”后人孙冶让则云:“贵舍,若官吏有复除;贤能舍,谓学士有复除;服公事舍,谓庶人在官有复除。诸子国之卒,凡国正(征)弗及,即贵者之舍也。”[91]春秋战国时的复除对象,主要是统治阶级及其知识分子,庶人只有“在官”才能“复除”。由此可见,“复除”一开始就具有鲜明的阶级性。
秦汉时期,按照法律表面的具文规定,凡“编户齐民”到了一定的年龄之后,皆有纳赋尽役之义务。单就兵徭的角度看,不论农民,还是官僚地主阶级,皆当服役,“虽丞相之子也在戍边之调”。[92]仿佛兵役是“全民”性的。其实,这是一种假象。在这个制度的背后,封建政权对官僚地主阶级,却制定了种种免除兵徭的特殊规定。
首先,宗室、功臣和官吏及其后代可以免役。秦汉之时,有专门的“宗室籍”和“官籍”。拥有这些“籍”的人便有特殊优待。例如:汉文帝为优厚皇族,曾经下令:“复诸刘有属籍,家无所与(豫)”,[93]免除皇族的一切赋役负担。
至于诸侯、功臣及其后代也有免役特权。汉高祖五年诏曰:“诸侯子在关中者,复之十二岁,其归者半之。”又十二年诏曰:“入蜀、汉定三秦者,皆世世复,吾于天下贤士功臣,可谓亡负矣。”[94]宣帝地节二年诏曰:“大司马大将军博望侯宿卫孝武皇帝三十余年,辅孝昭皇帝十有余年……功德茂盛,朕甚嘉之,复其后世,畴其爵邑,世世毋有所与。”元康五年五月,“复高皇帝功臣降侯周勃等一百三十六人家子孙,令奉祭祀,世世勿绝,其毋嗣者,复其次”。[95]有的尽管后来情况有了变化,但这类免役的特权,却仍然持续了下来。
凡有“官籍”,俸给六百石至二千石官吏和都尉以上的军官也可免役。如据《汉书·惠帝纪》载:“吏所以治民也,能尽其治则民赖之,故重其禄,所以为民也。今吏六百石以上父母妻子与同居,及故吏尝佩将军、都尉印将兵及佩二千石官印者,家唯给军赋,他无所与。”师古注曰:“同居,谓父母妻子之外,若兄弟及兄弟之子等见与同居业者,若今言同籍及同财也。无有所与,‘与’读曰‘豫’。”这条优待官籍户的法律,优待面也是很广的,凡六百石以上官吏的直系亲属、旁系以及尝任将军、都尉、二千石的家庭,除“军赋”之外,“他无所与”,当然兵徭也在复免之列。
其次,享有一定爵位者,可以免役。秦汉之时,曾实行二十等爵制。按照当时的规定,爵至“不更”,可以免除更卒徭役。如《百官表》注引师古曰:“不更,言不豫更卒之事也。”刘劭《爵制》也说:“自一爵以上,至不更四等,皆士也……四爵曰‘不更’。不更者,为右,不复与凡‘更卒’同也。”[96]这些都说明爵至“不更”,是不服更卒徭役的。就“更卒”与“不更”的字义本身也体现了这一点。
再者,如果得爵至七大夫(公大夫),特别是五大夫以上的,还可复免“戍卒”之役。如汉高祖五年诏曰:“故大夫以上赐爵各一级,其七大夫以上,皆令食邑,非七大夫以下,皆复其身及户勿事。”如淳注曰:“事,谓役使也。”师古曰:“复其身及一户之内,皆不徭赋也。”[97]又晁错谓文帝曰:“令民受爵至五大夫以上,乃复一人耳。”[98]七大夫、五大夫以上,都是高爵,从“不更”、“不豫”、“更卒”之役来看,这里提到的“勿事”,复免,自然当指复免戍卒徭役,而不是指更卒徭役。在《居延汉简》中,凡系有爵位者,虽然有时也出现过八级爵的“公乘”,但却未发现九级爵的“五大夫”。所以,颜师古在对《汉书·食贷志》作注时说:“五大夫,旧二十等爵之第九级也,至此以上,始免徭役。”《汉书·贾谊传》曰:“虽有长爵,不得轻复;五尺以上,不轻得息。”这是在文帝边防紧张之时,且在“西边、北边之郡”的情况,和前面材料所记,有时空上的不同。从总的来说,享有一定爵位者可以免役是肯定的。获高爵者,可以免除兵、徭之役,这是封建等级制度的反映。
除了宗室、功臣、官吏及享有高爵者可以免役之外,其他地主阶级中的各色人物,有的也可免役。例如:(https://www.daowen.com)
“三老”,可以免役。据《汉书·高帝记》:“高帝二年,举民年五十以上,有修行,能帅众为善,置以为三老,乡一人。择乡三老一人为县三老,与县令丞尉以事相教,复勿徭戍。”
“博士弟子”及“能通一经”者,可以免。据《汉书·儒林传》:汉武帝“劝学兴礼”,“为博士官置弟子五十人,复其身”。元帝“好儒、能通一经者,皆复”。成帝末,“或言孔子布衣养徒三千人,今天下太学弟子少,于是增弟子员三千人。岁余,复如故。”又《汉书·文翁传》:“文翁景帝末,为蜀郡守,仁爱好教化……又修起学官于成都市中,招下县弟子以为学官弟子,为除更徭。”《后汉书·任延传》:“自椽子孙,皆令诣学受业,复其徭役。”这些史实,不仅说明博士弟子能够合法免役,就是一般的地主阶级知识分子,似乎也可取得免除徭役的权力。由于封建统治者意识到精神统治的作用,到东汉末年,甚至还通过复除徭役来提倡佛学和道教,所谓“有好佛者听受道,复其徭役以招致之”。
民有车骑马及入奴婢、入粟者,免役。《汉书·食货志》记晁错谓文帝曰:“今民有车骑马一匹者,复卒三人。车骑马者,天下武备也,故为复卒。”如淳注曰:“复三卒之算赋也。或曰除三夫不作甲卒也。”师古注曰:“当为卒者,免其三人;不为卒者,免其钱耳。”又武帝时,由于兵连不息,干戈日滋,于是“募民能入奴婢,得以终身复”,且“令民入粟甘泉各有差,以复终身”。[99]这些有车骑马、能入奴婢、入粟者,一般皆为豪富家庭,这实际上是一种有“资”便可免役的规定。
出钱买爵者,可以免役。《汉书·食货志》曰:“武帝兵革数动,民多买复及五大夫、千夫,征发之士益鲜。”武帝时“卖武功爵”,此后买爵复除制度日趋轻滥。至汉元帝时,“以用度不足,民多买复,无以给中外徭役”。[100]有钱买爵者,自然也是地主阶级的上层人物。
此外,还有特殊恩典和其他各种原因的免役。例如:
帝王家乡免役。高祖十一年四月,“令丰人徙关中者,皆复终身”。十二年“以沛为汤沫邑,复其民,世世无有所与”。[101]东汉光武帝建武五年“诏复济阳二年徭役”。六年“改舂陵乡为章陵县,世世复徭役,比丰、沛,无有所豫”。二十年“复济阳徭役六岁”。[102]
鼓励生育、优礼高年的免役。高帝七年,“令民产子,复勿事二岁”。师古曰:“勿事,不役使也。”[103]武帝建元元年,“赦天下,赐民爵一级,年八十复二算,九十复甲卒。”[104]宣帝地节四年诏:“自今诸有大父母、父母丧者,勿徭事,使得收敛送终,尽其子道。”[105]
宋人徐天麟在《东汉会要》民政条中说:
汉之有复除,犹《周官》之有施舍,皆除其赋役之谓也。然西京时,或以从军,或以三老,或以孝悌力田,或以明经,或以博士弟子,或以功臣后以至民产子者,大父母、父母之高年者,给崇高之祠者,莫不得复,其间美意至多。至东都所复,不过济阳、南阳、元氏数邑,盖专为天子之私恩矣。
徐氏对汉代的复除制度虽然讲的不全面,但反映出了个梗概。实际上,大量史实证明,当时免役的对象,主要是贵族、官僚地主。他们享有免役优待的类型很多。有的终身免役,有的全家免役,有的则世世免役。只要是官僚地主,几乎都可成为免役的对象,享有合法的免役特权。从兵役来说,复除者愈多,兵源就愈少。这也是后来征兵制度难以维持的原因之一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