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兵办法和实施基础
国家对征兵对象、年龄及役期等所作出的规定,是搞好征兵的重要依据。但根据这些规定如何具体实施?过去我们对此未曾有过深入探讨。
据《周礼·地官·小司徒》:周代征兵办法,主要是依据土地和人口比例来实行的。自春秋战国以降,各国逐渐实行郡县征兵制,出兵单位也就不再依井邑丘甸,而是按行政区域了。在实行郡县征兵制的秦汉时期,具体征兵的办法如何?文献没有留下系统记录。这里只能从散见资料中窥测一般。
(1)各郡征兵的数量,由中央将任务数下达,按行政区域或地缘单位进行征调。一郡征多少兵,自有员额。一般地说,大郡多于小郡,边郡多于内地,精兵所在又多于其他地区。六郡良家,颍川步兵,江南弩手亦多少不等。从居延、敦煌汉简考察,对地处边防要塞的郡县,如敦煌郡的敦煌县,张掖郡的居延县、氐池县、屋兰县、觻得县等,凡适龄编户,几乎大部分被征调入伍戍边。这些边郡的征兵数量和内郡显有不同。大概当时是依照人口的多少、士兵的素质及边郡战事的需要,来决定某郡征兵的数量。
(2)各郡征点何类兵种,一般有所选择,实行因地制宜。大抵金城、天水、陇西、安定、北地、河东、上党、上郡多征骑士;三河、颍川、沛郡、淮阳、汝南、巴蜀多征材官;江淮以南则多征楼船士。[41]不仅因地区不同,征点的兵种有别,而且实行“近地调发,无远征之劳”。[42]宋人陈傅良在《历代兵制》中说:“古人调兵,各从其方便……汉民独得古意。役民之法,大帅征师,其备胡则上郡、陇西、北地;事越则会稽、豫章;击朝鲜则举辽东;开西南夷则巴、蜀移兵,赴远不一再。”
(3)各郡适龄对象的“为役先后”,通常以身体、材力和丁口为标准。据《续汉书·百官志》:“乡置有秩、三老、游檄。本注曰:有秩郡所署,秩百石,掌一乡人,其乡小者县置啬夫一人,皆主知民善恶,为役先后。”可见,当时征兵,谁先谁后是有规定的,而且以“善恶”为准。这里的“善”与“恶”,是否根据身体情况、家资户等及人口的多少而定?文献本身的记载,没有明确交待。不过,在另一些材料中为我们提供了重要信息。如云梦秦简《戍律》云:“同居毋并行,县啬夫、尉及士吏行戍不以律,赀二甲。”又《汉旧仪》:“高祖命天下郡国选能引关、蹶张、材力武猛者,以为轻车、骑士、材官、楼船。”从这些材料来看,很可能家庭人口多,身体健壮者先役。所以,后人在谈到这个问题时说:“凡有天下国家者,不能不役于民。然役有轻重、繁简、远迩、久速之殊。民有老少、强弱、富贫、贵贱之异,不可以一概论也……掌均力征,必先审民家之丁中或多或寡,其家中之牛马车辇或有或无,因其材而任事,随所宜而加之役。”[43]当然,在封建社会中要完全以家资、丁口多者“先役”,这似是难以做到,但选择兵员的标准,有身体、技艺等方面的要求则是事实。健壮男子“先役”,似无可疑。
(4)各郡负责征兵的主管单位是都尉、县尉及乡里基层组织。马端临说:“役民者官也,役于官者民也。郡有守,县有令,乡有长,里有正,其位不同,而皆役民者也。”[44]当时的地方政权,尤其是军事行政部门的都尉、县尉,还有乡里组织,直接负有维护治安、选派兵员的任务。它们不仅要协助守、令保证军队的武器装备、军粮供应,还要保证军队有足够的兵源。如据《秦律杂抄》记载:“县毋敢包卒为弟子,尉赀二甲,免;令二甲。”[45]当时规定,若将成年应役的“卒”隐匿为弟子,帮助他们逃避兵役,则县尉、县令都要受到处罚。这很显然是一条保证兵员补充的法律。至于乡、里组织,是封建国家在政治上的神经末稍,它除贯彻国家下达的各项“政令”外,也是摊派兵役的得力工具。《居延汉简》的吏卒名籍,常有某某里及多少岁的记载,这很可能就是编户入伍之前,由县或乡里调查摸底所建立的档案。所以入伍后,虽然身为军士,但户籍名册仍以乡、里的名单出现。例如:“饼庭燧卒,鸣沙里,大夫,范弘,年卅四,父大男辅,年六十三,弟大男□,年十七,妻大女□,年十八。”[46]“田卒,东郡清灵黑里,大夫,聂德,年廿四,长七尺二寸,黑色。”[47]根据现有资料,当时里有里主、里正、里魁、里胥、里门监等。它们各理其事,各负其责。大概其中的里主负责户籍登记等,而里魁则与民防和选派兵役相关。
秦至西汉前期,在征兵制实行得较为普遍的情况下,当时封建国家凭借什么力量来实现其对兵役的征调?看来,主要是靠政治、法律等强制手段。但同时也有赖于与集权政治相适应的社会经济基础。当时实施征兵的基础和条件,归纳起来,大致上有以下几方面。(https://www.daowen.com)
首先,具有较为完备的户籍制度。户籍,是中国历代统治者十分重视的一个问题。户籍上所登记的人口数字,是国家向人民课赋征役的依据。早在周代的所谓“料民于太原”,[48]就是宣王三十九年(前789年)进行户口调查的可靠记录。战国时期,秦献公十年,行“户籍相伍”之法,是将户籍管理同什伍编制相结合,加强统治的重要形式。秦孝公用商鞅变法,对户籍的管理作了进一步调整。《商君书·境内篇》说:“四境之内,丈夫女子,皆有名于上,生者著,死者削。”商鞅不仅强调对人口出生和死亡的动态登记,而且注意到按人口性别、年龄、社会成份和职业的分类统计。他认为一个富强的国家,必须清楚地了解“境内仓、口之数,壮男、壮女之数,老弱之数,官、士之数,以言说取食者之数,利民之数,马、牛、刍稿之数。”[49]只有这样,才能“兵起而胜敌,按兵而国富”。在云梦秦简的《编年记》及《法律问答》中,有“自占年”及防止“匿户”的规定,这正是秦对商鞅变法精神的贯彻和落实。
汉初统治者,对户籍同样未曾放松。刘邦初入咸阳时,肖何首先所注视的不是秦宫的“金帛财物”,而是收藏丞相府的“图籍文书”,所以汉王具知天下防塞、户口多少、强弱之处、民所疾苦者。[50]西汉建国后,又专令张苍“明习天下图书计簿”,[51]而且为加强对户籍的管理,于具体措施上,抓得较前更为有力、更加制度化。例如:每年仲秋之月,定期实行“算民”或“案比”。[52]这类似后世的“貌阅”,就地进行户口调查登记。仲秋“算民”、“案比”之后,接着是编造户口名籍,所谓“汉时,八月案比而造籍”,[53]就是这个意思。汉代户籍簿上记载的内容,据《居延汉简》的材料得知,从籍贯、住址、爵位、职务、姓名、年龄、肤色、家庭成员及户赀等,无不登记。[54]各地将户籍簿册编造过后,每至岁终要进行“上计”,即下级向上级、地方向中央将当地的垦田、户口等情况层层上报。徐干在《中论·名数篇》中说:“民数者,庶事之所自出也,莫不取正焉。以分田里,以令贡赋,以造器用,以制禄食,以起田役,以作军旅,国以之立典,家以之立度……其为审民数乎。”他认为,全面掌握人口是国家的根本要务。一切政治、经济措施,皆须以一国的人口为基础。由于那时具有较为完备的户籍制度,所以封建国家能够掌握一郡可以征多少兵,全国合计拥有多少兵源。并能根据应征对象的身体、材力和丁口状况,而决定“为役先后”。故户籍为征兵提供了可靠的资料依据。
秦至西汉前期,所以能较普遍地实行征兵,这与土地问题有关。马克思主义认为:“封建制度的基础,是封建土地所有制。”[55]在封建社会中,兵源的征求根植于封建的土地所有制。秦汉时期的土地制度,可以说一度为征兵的实行奠定了经济基础。秦自商鞅变法后,实行过辕田制和名田制。如史称:“孝公用商君制辕田,开阡陌,东雄诸侯。”[56]“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57]这里提到的所谓“辕田制”,实际上是用法律形式使农民对份地的永久占有,将土地分割给各家农户,“劝民耕农利土”。[58]而“名田制”,[59]即以名占田,也就是把土地归于私人名下。然“占田立限”,不得逾制。此外,秦国还按照古老传统继续推行由国家向农民“授田”的制度。如云梦秦简《田律》:“入顷刍稾,以其受田之数,无垦不垦,顷入刍三石,稾二石。”但这种“授田制”和春秋以前的“井田制”,已有明显的不同。秦的“授田制”是有授无还的,它和后来的“赋民公田”、“赐民公田”在性质上相近,都是封建土地国有制向私有制转化的一种形式。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宣布“使黔首自实田”,在全国范围内,将土地私有制加以法典化,则是春秋战国以来土地关系大变动的一次总结。西汉建国后,刘邦又“复故爵田宅”,宣布“法以有功劳行田宅”,[60]把秦代的军功赐田和“名田制”重新恢复,如此等等。战国、秦汉时期的所有这些土地政策,不仅扶植了大批军功地主,使他们可以专心事敌,“兵虽为宿于外,竟内不失须臾之时”;而且也使众多的个体小农纷纷涌现,并至文、景时期发展到了一个高峰。在军功地主掌权时期,名田制和军人利益能得到保证;而个体小农的增多,则兵源充足,赋役来源有保障。所以,秦至西汉前期的土地问题不甚紧张,自耕农民相对为多,这对保证征兵制下的兵源来说,是个关键所在。
此外,当时推行“军功爵制”和提倡“重武尚功”的精神,对征兵制的正常实施,也提供了有利的社会条件。军功爵制,产生于春秋,确立于战国,推行于秦汉。秦国商鞅变法时,在吸收各国经验的基础上,明确规定:“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61]当时,还提出必须在民间鼓励“尚武”精神,要使“民之见战也,如饿狼之见肉”;出征之时,要“父遗其子,兄遗其弟,妻遗其夫,皆曰:‘不得(敌人首级——引者注)无返’!”[62]这充分说明,秦国统治集团十分注重提倡重武尚功的社会风气。为使“士民贵武勇”,养成尚武风气,除了采用行政措施外,还注意了经济刺激。如所谓“利禄官爵,搏出于兵”。[63]“能得甲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64]商鞅变法后,秦国的制度和政策,把军功同政治、经济利益直接结合起来,这样,就使服兵役不仅是人民必须承担的义务,也是实现利禄官爵和经济利益之所在。结果,秦民“勇于公战”,[65]一般皆愿从军。
秦始皇“续六世之余烈”,恪遵祖训。刘邦建立西汉,承袭秦制,继续推行二十级军功爵制,当时不仅大封功臣一百四十三人为列侯,而且诏令:“军吏卒会赦,其亡罪而亡爵及不满大夫者,皆赐爵为大夫,故大夫以上赐爵各一级。其七大夫以上,皆令食邑,非七大夫以下,皆复其身及户,勿事。”[66]这充分体现了汉初褒赏军功及酬赏军功条件的宽松,从法律上保障了立有军功者的特殊政治地位。通过军功爵制的推行,汉初出现了“将相公卿皆军吏”的局面。[67]所以,当时士兵社会地位高,重武尚功精神,得到了保持和发扬,而征兵制度也能较好地实行。
总之,秦至西汉前期,征兵制所以能够较好的实施,这是由于当时具有与之相适应的基础和条件。主要有比较完备的户籍制度;土地问题不那么紧张,自耕农相对为多;推行了军功爵制;民间“尚武”风气较盛等。然从西汉中后期开始,军功爵制走向轻、滥,特别是随着土地私有制深化和土地兼并加剧,广大农民纷纷破产、流亡而脱离“版籍”,因此,征兵制度也就走向了松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