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兵的种类和服役期限
秦汉时期,有关征兵的种类和役期问题,由于人们对文献的句读和理解不一,目前也还存在一些分歧。这里先从两段史文谈起。《汉书·食货志》引董仲舒的话说;
(秦用商鞅之法),又加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汉兴循而未改。
《汉旧仪》云:
民年二十三为正,一岁以为卫士,一岁为材官、骑士,习射御骑驰战阵。[30]
这是秦汉时期有关征兵种类和役期,反映得比较集中而典型的两条材料。《食货志》的意思是说,秦朝又加创立了每年一月的更卒之役,再又当正卒之役一年,屯戍之役一年,这样力役之事,通计起来便三十倍于古,汉代循而未改。这主要是讲当时编户的兵、徭负担之重。除讲到“正卒”、“戍卒(卫士)”外,也讲了“更卒”徭役。《汉旧仪》的材料,则专讲兵役制度的本身。意思是说:民年二十三岁,开始起征服兵役,一岁当卫士,一岁为材官、骑士(即正卒)。这主要谈征兵的种类有“卫士”和“正卒”,役期各一年,共计兵役期为两年。下面,让我们就更卒、正卒、戍卒和卫士分别做些说明。
更卒——劳役,当不是兵役。所谓“月为更卒”,是指人民在适龄期内,每人每年必须轮流到所在郡县从事一个月的无偿劳动。《尉律》曰:“卒践更一月。”《汉书·昭帝纪》注引如淳曰:“一月一更,是为更卒。”《汉书·食货志》注引师古云:“更卒,谓给郡县一月而更者也。”如此诸多的说法,都是指“更卒”,即劳役而言。因其期月而更,轮流服役,故称“更卒”。秦汉时期,“月为更卒”之役的范围很广,徭目甚多。如修路、开渠、治河、漕运、转输等。它通常由民户承担,有役龄和役期的规定,但“更卒”不在正式的兵役之列。
正卒——地方兵役。《食货志》中“为正一岁”的“正”,即指“正卒”。《汉旧仪》中的“一岁为材官、骑士”,也当指“正卒”。它不同于“月为更卒”之役,也不同“屯戍”之役。正卒是兵役的一种,服役期一年。过去,有人将《汉旧仪》“民年二十三为正”的“正”,视为“正卒”,结果“正卒”的内容便包括“卫士”和“材官、骑士”,而正卒的役期也就成了两年。如宋人钱文子的《补汉兵志》就是这样看的。他说:“正卒,卫士一岁,为材官、骑士一岁。”但也有的学者不是这样,而对《汉旧仪》“民年二十三为正”的“正”,释为“征”,认为“正卒即材官、骑士,它不含卫士,役期仅为一年”。[31]
究竟是“为正一岁”,还是“为正”两岁?从以上分歧来看,正卒的役期与正卒的内涵密不可分。
关于“正卒”之名称及其内涵,文献记载不明。查考材料,“正”字的用法非一。有时“正”作“征”。如据《礼记·燕义》:“司马弗正。”孔颖达疏:“正,役也。”则“正”为征役。若将《汉旧仪》句读为“民年二十三为正”,则这个“为正”的“正”,当读zhēng(音“征”),指“征役”,即自二十三岁开始征役,到五十六岁免老,期间一岁为卫士,一岁为材官、骑士。这里既讲到了兵种,也讲到了服兵役的适龄期问题,其中“为正”的“正”,非指“正卒”名称。但有时“正”亦作“正徒”或“正卒”。据《周礼·地官·小司徒》曰:“凡起徒役毋过家一人,以其余为羡。”按孙诒让等研究,当时的兵役征调分正卒、羡卒两级。正夫(成年)受役称正徒,正徒受兵称正卒,其余则称余夫。[32]《左传》襄公九年“使华臣具正徒”。《疏》:“司马所具正徒者,常供官役,若今之正丁也。”正卒与正徒之意近似,正徒指供官役之适龄男丁而言,正卒应指供兵役的适龄男丁而言。《食货志》记“为正一岁”的“为正”,当是此类的正卒,自很明显。故将《汉旧仪》的“民年二十三为正”的“正”,释作“征”,当是可以成立的。
在秦汉时期,这种“正卒”是对“更卒”而言的。所谓“正卒比更卒为正也,更卒给郡县,非正卒”。[33]“正卒”亦对预备役而言,因自昭帝之后,汉民年二十三至五十六岁,为正一年,接受军训,其余时间,就田里,转入预备役,随时听候征调或为“卫士”,或为“戍卒”。又由于“卫士”或“戍卒”有专称,任务明确,故“正卒”之名,习惯上便只指“材官、骑士”接受训练这一年当作“为正一岁”的具体内涵。
“正卒”的内涵和役期问题,除了如上的论述之外,还可从上引《汉旧仪》材料的句读作进一步探讨。这就是:
民年二十三,为正一岁,为卫士一岁。为材官、骑士,习射御、骑驰、战陈(阵)。
即是说,汉民到了二十三岁,需服兵役两年。一年在本郡服役,称“正卒”。另一年在京师或边境屯戍,称为“卫士”或“戍卒”。而任正卒即材官、骑士期间,“习射御、骑驰、战阵”,进行都试,接受军事训练。《汉旧仪》材料的前一句,是讲汉昭帝后服兵役的年龄和军种问题;后面一句,是着重讲正卒即材官、骑士的任务问题。
对《汉旧仪》材料作如上的句读和诠释,符不符合汉制?回答是肯定的。
第一,这与《食货志》记董仲舒之说的内容相吻合。例如:《食货志》记:“为正一岁,屯戍一岁。”《汉旧仪》曰:“为正一岁,为卫士一岁。”如此,不仅两处的断句方法一致,就是正卒的内容和役期也相同。因为《食货志》中既言“为正”,也云“屯戍”,且指明为正、屯戍各自一年。又《汉旧仪》既记“卫士”,也记“材官、骑士”,役期各一年。这就表明,《食货志》中的“为正”即正卒,也就是《汉旧仪》中的材官、骑士;同样,《食货志》中的“屯戍一岁”,也就是《汉旧仪》中的为“卫士一岁”。或许前者主要是就三辅以外的郡国而言,后者则主要就三辅地区而言。但概而言之,或从整体上说,“卫士”也可以说就是“屯戍”之士,都是服役于郡国之外的屯戍兵。“屯戍一岁”既作“为卫士一岁”,则“为正”之役的内容,不含“为卫士一岁”。
第二,将“正卒”视作“材官、骑士”,符合汉代兵役制度的历史实际。因“为正一岁”的正,就是正卒,而这种正卒,是指服役于郡国的地方兵役,它包括不同地区的轻车、材官、骑士和楼船士等兵种。如《汉书·刑法制》称:“汉兴,天下既定,踵秦而置材官于郡国。”《汉官仪》:“高祖命天下郡国选能引蹶张,材力武猛者,以为轻车、骑士、材官、楼船……。”又《玉海·兵制》:“材官、骑士散于郡国,虎符羽檄,召而后来。”可见,“正卒”当属郡国的地方兵,它与屯戍京师或边境的卫士、戍卒通常不同。二者的性质、任务有别。
第三,依照汉制,“正卒”不当包括“卫士”。这除了前面提到的原因外,还因为正卒、卫士或戍卒这些兵的名称,是以其任务而名之的。“正卒”的任务主要习射御、骑驰、战阵之类,定期“都试”,接受军训。然后返回乡里,听候调遣。而“卫士”或“戍卒”,则来源于正卒,即是从经过训练之后的地方兵中调发而来的,它属服役于本郡之外屯戍兵,其任务主要是屯卫京师或戍守边防。因此,正卒与卫士或戍卒,不存在谁包含谁的统属关系。前者为地方兵,后者为中央的屯戍兵。所以将“卫士”包含在“正卒”之内是不恰当的,颇有概念不清之嫌。
综上所述,“正卒”乃对“更卒”而言,亦对预备役而言。正卒之得名与其任务有关。正卒的具体内涵,习惯上只指“材官、骑士、轻车、楼船士”。全面探讨正卒的内涵与役期,须进行多边考察。看来,《汉旧仪》所记亦可和《食货志》记董氏之言的断句法一样。《食货志》中的正卒,即《汉旧仪》中材官、骑士等。正卒的役期,只是一年。若加上“屯戍一岁”或“为卫士一岁”,才构成两年兵役。因为《食货志》中的“屯戍一岁”,即《汉旧仪》中的“为卫士一岁”,故《汉旧仪》既提“为正一岁”、“为卫士一岁”,就不另外再提“屯戍一岁”了。这样,表明秦汉征兵制下的役期仍为两年。[34]
戍卒——屯戍兵役。如前所说,《汉旧仪》中的“一岁为卫士”,《食货志》中的“屯戍一岁”,都是指这种兵役。具体言之,赴边防戍守者称“戍卒”,在京师屯卫者称“卫士”。戍卒和卫士,通常是从内地已经当过一年正卒的在役或复员者中征发。戍卒和卫士的役期皆为一年。因为内郡人民,二役不可并输,屯卫京师者不再戍边,戍边者不再屯卫京师,故曰“屯戍一岁”或“为卫士一岁”。[35]
“屯戍一岁”之制,渊源久远。早在春秋战国时期,有的诸侯国对屯戍之役就有为期一年的规定。据《左传》庄公八年的记载:“齐景公使连称、管至父戍蔡丘,瓜时而往,及瓜而代。期戍,公问不至;请代,弗许;故谋作乱。”对此,《史记·齐太公世家》说得更为明确:“十二年初,襄公使连称管至父戍蔡丘,瓜时而往,及瓜而代,往戍一岁,卒瓜时而公弗为发代;或为请代,公弗许。”《左传》中讲到的“瓜时而往,及瓜而代”,即《史记》中说的“往戍一岁”。《左传》中说的“期戍”、“请代”,意即到了一年的法定戍期,请求下轮代替。这也就是《史记》中说的“卒瓜时而公弗为发代”。可见,春秋之时的屯戍之役,便已有了为期一年的法定期限。战国时期也有一依春秋之旧制者。如《尉缭子》说:“兵戍过一岁,遂亡;不候代者,法比亡军。”表明此时的屯戍之役,有的诸侯国同样也是法定为期一年。(https://www.daowen.com)
秦代的屯戍年限,除董仲舒说的“至秦……屯戍一岁”之外,其他文献材料没有明确记载。
西汉建国后,接秦之弊,加之“平城之围”,“冒顿侵骄”,当时不可能对戍卒作出戍守期限的规定。到了高后五年则明诏:“令戍卒岁更。”[36]此后,戍卒役期一年的规定,至少在西汉武帝之前便成为定制。例如:
(晁错向文帝言):陛下幸忧边境,遣将吏发卒以治塞,甚大惠也。然令远方之卒守塞,一岁而更,不知胡人之能,不如选常居者,家室田作,且以备之。[37]
若今(指武帝时)则徭役极远,迟寒苦之地,危难之处,涉胡越之域,今兹往而来岁旋,父母延颈而西望,男女怨旷而相思。[38]
《律说》:戍边一岁当罢,若有急,当留守六月。[39]
所谓“一岁而更”,“今兹往而来岁旋”,都是指戍卒的役期为一年。《律说》“戍边一岁当罢”,这是法定的屯戍役期。
西汉后期尽管征兵制出现了某些松动,然上番戍卒“屯戍一岁”的制度仍然存在。如据《居延汉简甲乙编》载:
(宣帝)元康三年尽四年九月,已得奉一岁集。126.42A
□月尽三月积十二月,奉用钱万四千四百。84.30
(成帝)建始二年正月以来尽十二月吏除及遣。84.20A
前两片简文,是从奉钱的角度,反映了戍卒的役期以年计算。后一简文,则说明戍卒的更代仍以一岁为期。
通过以上史实的考察,表明“戍卒岁更”开始于春秋战国时期。有人说“女主吕后才是这一制度的制定者”,这确乎有误。那种认为“戍卒岁更”是“在特定的条件下才施行”,从而否定它的普遍性,也是根据不足的。大量史实证明:“戍卒岁更”至少当是西汉前期的通制。
不过,戍卒和卫士的役期各一年,这只是制度规定。如果战事旷日持久,则“过年之徭”、“逾时之役”的情况仍然存在。《盐铁论·徭役篇》说:“今中国为一统,而方内不安,徭役远而内外烦也。古者,无过年之徭,无逾时之役。今近者数千里,远者过万里,历二期。长子不还,父母愁忧,妻子咏叹……。”至于屯戍在京师的“卫士”,在王莽时期,也有到期不更换的情况。[40]
最后,还有个与役期相关连的问题需要在这里作些探讨。这就是“戍边三日”问题。《汉书·昭帝记》:“元凤三年以前逋更赋未入者,皆勿收。”注引如淳曰:
更有三品:有卒更,有践更,有过更。古者正卒无常人,皆当迭为之,一月一更,是谓卒更也。贫者欲得雇更践者,次直者出钱雇之,月二千,是谓践更也。天下人皆直戍边三日,亦名为更,律所谓徭戍也。虽丞相子亦在戍边之调。不可人人自行三日戍,又行者当自戍三日,不可往便还,因便往一岁一更。诸不行者,出钱三百入官,官以给戍者,是谓过更也。
既然是“屯戍一岁”,为何又言“戍边三日”?如淳之说与董仲舒的意见是否相抵牾?不然。我们认为:如淳说的“戍边三日”旨在给“逋更赋未入者”作注,以说明用钱代役的“过更”。“过更”也就是“更赋”。所谓“诸不行者,出钱三百入官”,是封建统治者巧立名目,扩大税源,解决军费开支的一种手段。更赋(过更),实际上在后来是属于按丁、口征赋的范畴。如淳讲的“戍边三日”,不单是讲西汉适龄男子屯戍的实际役期问题,而是着重阐明更赋的性质及内容问题。如淳说的“戍边三日”和《食货志》记董仲舒说的“屯戍一岁”,当是从不同角度来讲“役”的两码事。二者有联系,但又不可等同。或者也可这样来理解:董仲舒之说是讲屯戍的役期问题。但如淳并不是就役期问题作全面交待,他说的“戍边三日”,着重点不是言“兵”,而是讲“赋”。不是言“一岁一更”的兵役,而是讲“出钱三百入官”的更赋。主要不是言“边兵”的役期,而是说“更赋”的计量。王先谦《补注》引何焯曰:
如淳说更有三品:有卒更、有践更、有过更。案其实则二也。践更即是代人卒更,但以月计,私得雇直。过更则是总代人徭戍,以岁计,人输边三日之直(值)于官,官为给与久往之人也。
何焯认为:如淳的“更三品”,实则二也,即“践更”和“过更”。但我们还要指出:所谓“更三品”,实际上是“更一品”。因为从国家的财政收入来说,践更当不列入更赋的范围。《说文》曰:“赋,敛也。”如淳说的“诸不行者,出钱三百入官”,这是官府敛钱于民,按照法律,是必须交纳的。对此称之为“更赋”,名实相符。而践更则不然,其代役钱不是官敛,“钱月二千”,也非官府收入,是“欲得雇更钱者”得之,即私人取得雇值。它与国家的财政无涉,故对此称之为“赋”,未免有当。同时,汉代有内徭、外徭之分。“践更”是卒更(内徭)的代役钱,而更赋是“戍边三日”(外徭)的代役钱,二者不可混同。这就进一步说明,如淳之说的着眼点,当是对汉代的“过更”即“更赋”作注。
汉制规定“天下人皆直戍边三日”,这是征收“更赋”的一个计算标准。因为“戍边三日”这种以钱代役的更赋,到后来实际上已成为按丁、口征收的固定赋目。只要掌握了适龄男子戍边的人口数量,国家便可预测到一年的更赋收入。据《汉书·地理志》:平帝元始二年(公元2年)全国人口为五千九百余万,汉代役龄男子在整个人口中的比重,依晁错说,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如果我们除去各色免役的人,除去守卫京师的卫士及自行边役者,需用钱代役的人以一千万计算,一人每年交纳三百钱,那么,官府全年的更赋收入则可达三十余亿。这是封建国家的一笔巨大财源。这笔财政收入,除了支付实际边戍者的代役钱外,似可大有盈余。至于一般被压迫人民,却仍然存在“屯戍一岁”或“久戍不归”的情况,这是值得我们注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