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算赋——对成年人征收的人头税

(1)算赋——对成年人征收的人头税

算赋在汉代的起征年龄。据《汉旧仪》说:“令民男女,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赋钱,人百二十为一算。”又《汉仪注》亦说:“民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赋钱,为百二十为一算。”这就是说,国家编户,凡年龄在十五岁至五十六岁者,不论男女都得交纳算赋。元帝时,贡禹虽曾提议二十岁起征算赋,但未见官府当局所采纳。所以,从十五岁开始征收算赋制度,到东汉时期仍在继续实行。

算赋的赋额问题,在《史记》、《汉书》中未作具体说明。唯有应劭、卫宏等人曾有议论。如应劭说:“《汉律》,人出一算,算百二十钱。”又前引《汉旧仪》、《汉仪注》曰:“人百二十为一算。”后人在对《史记》、《汉书》、《后汉书》作注时,也大都以这些材料为依据。当然,以一百二十钱为一算,这是就两汉较长时期内的通例来说的。但据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的简牍说明,汉初文、景时期每年的算赋额,并非只为一百二十钱,而是多达二百余钱。看来,将算赋额确定为“人百二十钱一算”,大概是西汉中期以后的事,并从此沿袭到东汉。说明这里有个变化过程。(https://www.daowen.com)

算赋主要用于军费开支,或者说多与军役及军需有关。这除了文献记载有史可证外,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的竹简,也为我们提供了有力的佐证。如据五号木牍的记载:其时,在“当利里”于正月、二月所征的算赋,有不少用于“转费”、“缮兵”等。[42]所谓“转费”,居延汉简也称“转钱”,[43]是雇人、雇车运输粮草等物的费用。“缮兵”,即修缮兵器的费用。可见,国家征收算赋主要是供军费之用的,这与《汉仪注》及《汉书·食货志》所记的“赋”的用途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