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口钱——对儿童征收的人头税

(2)口钱——对儿童征收的人头税

口钱的征收起于何时?过去人们对此认识不太一致。因为汉高祖四年八月,只说“初为算赋”,而未提到“口钱”。同时,汉初有过减免“算赋”的情况,却未发现官方减免“口钱”的诏令,这就给人一种印象,似乎汉初只向成人征收算赋,而不存在对儿童征收口钱之制。又《汉书·贡禹传》说:“禹以为古民亡赋算、口钱,起武帝征伐四夷,重赋于民。民产子三岁,则出口钱,故民重困……。”这种认为汉初没有口钱,它的征收开始于武帝之时的看法,确乎与史实不符。史实证明,征收“口钱”之制并不始于汉武帝,而是在此之前就已存在。如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的四号木牍,就有大量“口钱”的记录。又李贤在给《后汉书·南蛮西南夷传》的“十妻不算”一句作注时说:“虽有十妻,不输口、算之赋。”依此解释,则在秦昭襄王时就存在口钱、算赋并征之制。若汉承秦旧,显然汉初当有口钱征收之制。

口钱的起征年龄,前后有过变化。据《汉制考》引《理道要决》说:“武帝事边费广,人产子三岁,即出口钱。”又前引《汉书·贡禹传》也说:武帝时“民产子三岁,则出口钱,故民重困”。这说明在汉元帝以前有三岁出口钱的情况。自元帝以后,因贡禹的建议,乃改为七岁起征。从此,除个别地区外,七岁起征口钱便成为两汉的定制。(https://www.daowen.com)

有关口钱的征课量和用途问题,史载明确。如《论衡·谢短篇》说:“七岁,头钱二十三。”《说文解字》亦说:“民不徭,资钱二十三。”即七岁至十四岁未达服役年龄的少年儿童,交二十三钱。这都是口钱的定额量。《汉书·昭帝纪》如淳注引《汉仪注》曰:人出口钱二十三,“二十钱,以食天子”,这属皇室财政,归少府;“其三钱者,武帝加口钱,以补车骑马”。即为算赋的补充,军备基金,属国家财政,归大司农支配。